导读:本文包含了日本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侵害,补偿基金,社会化救济,制度构建
日本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媛媛[1](2019)在《环境侵害补偿基金制度之构建——以日本法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害补偿基金是为解决导因于环境污染的环境损害问题,通过筹措特定使用目的之经费,作为补偿受害人及整治环境损害之用,更进一步地填补既有制度下环境整治、预防与权益保护之漏洞,而我国并未设立统一的环境侵害补偿基金制度。形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日本公害被害补偿基金制度,以简单迅速的程序支付以及可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匹敌的充实补偿及时救济了受害者受损之权益,其有益经验可为我国所借鉴。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在适用条件与范围、资金来源、补偿范围和管理、监督机构等方面进行具体设计。(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敖海静[2](2019)在《滥用公司分立制度下法人格否认法理之适用——日本法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的法人格否认法理是通过实务中的适用而逐步成为公司制度中用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机制的。这一法理主要适用于法人格形骸化和滥用两种场合,尤以后者为多,在适用上强调同时具备支配和不法目的两方面要件。自2010年首次适用于涉及滥用公司分立制度的案例中以来,在弥补诈害行为撤销权等制度的不足,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学者结合实务探讨了该法理在这一特定领域适用要件的构成,认为应对之予以弹性的适用,并出现突破判决效力相对性的趋势。新增订的直接履行请求权实际上部分发挥了对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替代功能,但两者在实务中的关系仍有待未来的进一步观察。在强化对公司分立情形下的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方面,日本法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朱涛[3](2019)在《论习惯对物权法定缓和之价值——以日本法理论与判例为考察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物权法定缓和的讨论,无论在理论界抑或实务界从未真正停止过。作为对该问题的研究方法,曾多有学者从习惯与法之关系上找寻解释抓手。其中观点大体可分为严格否定与适当开放两个方向。此两种理论之所以形成对立,皆因各自所生之时代背景有所不同。是以,对于该历史背景之考察或可为理解习惯与法之关系提供重要参照。同时,若以习惯缓和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合乎法之应然目的,还需回归到具体个案进行衡量。对此,比较法上之审判经验不仅极具实证价值,亦可有助于增强政策意识。(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8期)
彭博[4](2019)在《论日本法上的事案解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以及专业化程度增强,在证据偏在型案件中仅依靠证明责任不能实现诉讼公正,事案解明义务作为减轻证明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在不破坏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前提下督促当事人提出自己所掌握的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防止证据调查的空洞化和客观证明责任的过度适用。有过相似社会背景的日本,学习借鉴德国的事案解明义务理论,以春日伟之郎、松本博之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对事案解明义务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发展出诉讼进行责任说(石田说)、医疗过失诉讼中的事案解明义务说(中野说)、事案解明义务说(春日说)、具体事实陈述=证据提出义务说(松本说)、狭义的事案解明义务说(伊藤说)等学说。这几种学说大多都持例外性事案解明义务的观点,春日说、松本说、中野说都主张在证据偏在型案件或医疗过失诉讼案件中等有限的范围内适用事案解明义务,伊藤说则认为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更窄,仅适用于个别的特殊案件中,而非类型化的案件,其主张在类型化的案件中适用证明责任更加合适。只有石田教授的诉讼进行责任说主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担无限的诉讼进行责任,属于一般性的事案解明义务。日本司法实务对于事案解明义务的态度是支持例外性的事案解明义务,主要适用于与专门科学技术有关的证据偏在型案件中。日本学界承认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意义与价值,但关于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及要件尚未达成统一,因此对判例的解读也不太一致。伊方原子能发电诉讼案和东北电力女川原子能发电诉讼案,通说认为是事案解明义务在原子能发电领域的应用,后者体现了事案解明义务理论中关于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提供相关线索这一要件的具体适用。长良河河口堰停止建设诉讼案是实践中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从原子能发电类案件扩展至涉及专门科学技术的案件。飞机事故损害赔偿案是涉及专门科学技术领域的案件,除此之外还反映了文书提出命令与事案解明义务的关系。税务诉讼案件中不涉及专门科学技术,仅属于证据偏在案件,反映了事案解明义务适用范围的扩大。春日教授所主张的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四要件为:一、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于与案件的事实关系隔绝的地位;二、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知道事实关系或者与事实关系隔绝不具有责难可能性(归责事由);叁、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能提出印证自己主张的具体的线索;四、期待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有协力事案解明的可能性。在日本的相关判例中体现了这四个要件的具体运用方式,把抽象的事案解明义务要件在判例中具体化。适用难点主要在于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需提供相关线索、以及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应有期待可能性这两个要件的把握上。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需提出线索这一要件实质上是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具体化,当事人所提出的线索能够与其主张相互印证,满足一贯性的逻辑要求,就认为符合事案解明义务的该要件。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期待可能性应理解为:因先行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并且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难给予必要的解明。在我国实务中对证明责任的适用尚未稳固的背景下,采取例外性的事案解明义务更为合适,可以减少事案解明义务对证明责任的冲击。春日教授主张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四个要件比较明确,结合我国实践将各个要件具体化,方便在实务中的判断与运用。目前我国对事案解明义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不完善,建议在实践中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援用引申出事案解明义务的应用,要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解明。在初期将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专利侵权、医疗侵权、劳动争议等因当事人地位悬殊、涉及专门科学技术而证明困难的证据偏在型案件,再结合事案解明义务说的四个要件来判断是否适用事案解明义务,根据适用情况逐渐将案件归类进行类型化处理,建立适用事案解明义务的统一标准。(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戴青萍[5](2019)在《从民族性格看日本法的叁次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本法制史建设的路上,日本法经历了叁次变革,叁段时期,叁次大超越和变化的学习与移植。日本的古代法制是以归属于中华法系的中国隋唐法律为学习目标;近代则学习了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后来又融合了英美法系的特征。本文将从民族性格的角度,着重分析日本法所经历的叁次变革。在日本善于批判性、创造性学习的民族性格下,其叁次变革的得与失,以及对于日本的法律移植,都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章程[6](2019)在《论日本法上的骗取金钱清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骗取金钱清偿的案型上,日本曾经历叁阶段裁判与学说的历史,从战前大审院将金钱作为一般有体物认可善意取得制度,到战后最高裁判所认可金钱"占有即所有",以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到目前学说和判例对"占有即所有"基础上的不当得利进行再反思,其中有辗转继受所产生的问题,也有回应现实的案型的努力,值得我国司法实务与理论进一步比较与吸收。(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李骏,姚文韵[7](2019)在《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改革得失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了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情况,作为一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衔接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旨在培养高素质职业型的法律人才。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理想化的设计—面对现实的挫败—实施改革—改革胜败参半的发展趋势。这一法学教育的改革历程既暴露出目前法学教育存在的普遍问题,又体现出法学教育的复杂性。认为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可为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提供借鉴与启示。(本文来源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2019年02期)
段磊[8](2018)在《日本法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在2016年修改《资金结算法》等法律,开始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规制。修法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防范虚拟货币被用于资助恐怖组织或者洗钱等违法行为;第二,保护虚拟货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些目的的具体手段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定义作出规定,划定监管范围;二是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设置一定的监管规则。其中,最重要的规制是采用登记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必须取得"虚拟货币交换业"牌照,方可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的买卖、兑换等服务。交易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财产分别管理和客户身份信息确认等义务。(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8年03期)
杨安丽[9](2018)在《日本法上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我国的立法论和解释论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之所在(一)中国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含糊不清,~([1])导致无论学说讨论还是司法实务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历来存在重大分歧,~([2])在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之间始终摇摆不定。为了厘清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8年1月8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3])新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叁类:①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第1条);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本文来源于《日本法研究》期刊2018年00期)
储陈城[10](2018)在《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模式及其镜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科大学院是日本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美国法律学院制度为模板改造而成的人才培养机构。法科大学院依托大学优质的学术环境,训练法学职业人才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实务职业技能。在师资配备和教育模式上,其充分实现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密切结合。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与之有相似之处,但是在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方面,仍有诸多不足。在借鉴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模式的前提下,创设适合我国的叁位一体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或许是当前的权宜之计。(本文来源于《东南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日本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日本的法人格否认法理是通过实务中的适用而逐步成为公司制度中用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机制的。这一法理主要适用于法人格形骸化和滥用两种场合,尤以后者为多,在适用上强调同时具备支配和不法目的两方面要件。自2010年首次适用于涉及滥用公司分立制度的案例中以来,在弥补诈害行为撤销权等制度的不足,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学者结合实务探讨了该法理在这一特定领域适用要件的构成,认为应对之予以弹性的适用,并出现突破判决效力相对性的趋势。新增订的直接履行请求权实际上部分发挥了对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替代功能,但两者在实务中的关系仍有待未来的进一步观察。在强化对公司分立情形下的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方面,日本法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日本法论文参考文献
[1].刘媛媛.环境侵害补偿基金制度之构建——以日本法为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2].敖海静.滥用公司分立制度下法人格否认法理之适用——日本法的理论与实践[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9
[3].朱涛.论习惯对物权法定缓和之价值——以日本法理论与判例为考察视角[J].河北法学.2019
[4].彭博.论日本法上的事案解明义务[D].河南大学.2019
[5].戴青萍.从民族性格看日本法的叁次变革[J].法制博览.2019
[6].章程.论日本法上的骗取金钱清偿[J].东方法学.2019
[7].李骏,姚文韵.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改革得失及启示[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
[8].段磊.日本法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制[J].金融法苑.2018
[9].杨安丽.日本法上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我国的立法论和解释论之检讨[J].日本法研究.2018
[10].储陈城.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模式及其镜鉴[J].东南法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