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限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合同终止,责任限度
责任限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水波,姜宇星,刘心言[1](2019)在《新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之合同终止与责任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往往在重大违约情形下,授予交易对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规定双方在违约终止情形下的责任限度。本文针对合同终止及合同双方责任限度这一问题,对2017年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进行分析,并将其与1999年版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进行对比,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人士深入理解2017年版合同条件中的终止条款和责任限度条款。(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合作》期刊2019年03期)
张雪方,赵克[2](2013)在《未尽安保义务的安保人赔偿责任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携带或佩戴贵重物品的受害人本身应该尽到较高的谨慎义务,故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安保人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责任应有限度——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损失。 案情 2011年3月28日,朱红在阿兴记奥体分公司经营的奥体(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7-18)
费江伟[3](2013)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限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法律责任必须履行,不会由于企业发展程度高低及规模大小有区别。道德责任的前提是自愿。市场机制、企业本性、理论渊源以及科技发展水平制约着企业社会责任。科技发展水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时空范围具有决定作用。营利性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的界限具有决定作用,营利水平决定了其道德责任承担的程度。"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竞争机制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仅局限于守法义务。(本文来源于《群文天地》期刊2013年02期)
李醒民[4](2012)在《科学家的道德责任:限度与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毋庸置疑,科学家应该对社会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或伦理责任),但这种承担是有限度的。科学家究竟怎么承担或如何承担某种有限的道德责任,面临诸多困境。例如,追求学术自由与限制某些具有潜在危险应用的科学研究之困境;科学家角色与公民角色冲突之困境;科学及其副产品技术以及政治等的不确定性引起的困境;利害相间、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使得科学家难以作出中止具有危险性科学研究的决定;科学家在政治上的不成熟,造成了抉择的困境等等。要化解这些困境,必须增强科学家应有的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加强各种制度保障,用制度规范科学家的社会行为和科学的技术应用;事先对科学的技术应用进行评估,以减少风险;同时,科学家要如实公开相关信息,提交公众讨论。(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2年01期)
彭中礼[5](2011)在《权利的责任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的发展促进了权利思维的普遍化,用权利话语思考社会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常态。这可以在"范跑跑"事件中体现出来。"范跑跑"事件存在"权利论"和"道德论"两种观点。但是,从权利的根本属性来看,范美忠的行为既是权利的,但是又不完全是权利的;既是道德的,但又不完全是道德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实现社会合作的基本要求。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绝对的,还应当承担适度的责任——来自道德的、社会的责任要求。(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1年04期)
方玲[6](2008)在《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是环境侵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具体内容除了包括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外,还包括生态损害,即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结构上的破坏,导致生态功能的减弱甚至丧失。由于包括生态损害在内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为了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济,我国法律逐步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要求环境污染的加害人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虽然在维护受害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对环境污染加害人主观过错状况的忽视不仅导致环境污染损害中无过错加害人背负过重的赔偿责任,而且也不利于鼓励行为人合法排污、加大环保投入。因此,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价值导向作用,应跳出传统侵权法以受害人利益至上的思维束缚,在侵权法制度之外寻求一种兼顾受害人和无过错加害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分配环境污染损害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损害解决方式。对此,本文提出,在确保受害者全面受偿的同时,应区分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对无过错的环境污染加害人实行民事责任限度制度。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外立法现状,虽已在部分环境污染领域中引入了民事责任限度,但法律对于无过错加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的规定却不尽相同,不利于该项制度在环境污染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推广。为此,本文用了较大篇幅尝试着从理论层面就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度的设定进行了讨论。鉴于学术界在该问题上现有理论成果的缺乏,为了使本文的讨论尽量全面和具有逻辑性,笔者选择从民事责任限度适用的程序性要求、损害赔偿范围、赔偿限额的界定以及对赔偿限额所作规定应采取的立法模式等四个方面展开。其中对于赔偿限额的界定又分别从与排污企业有关的经济因素、行业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等角度逐一进行说明。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从环境污染损害和民事责任限度的概念和基本理论出发,在对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民事责任限度适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设定进行了讨论。(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08-11-19)
罗歆钰[7](2006)在《证券法连带责任限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作为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最有力的武器——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在新《证券法》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但作者认为,最初来自于民法的连带责任在证券市场这样一种具有极大特殊性的市场里是很有应用价值的,可是在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体系中却至今未得到应有重视,在理论和实践里对证券法连带责任的专门研究寥寥无几,对如何把握证券法连带责任的限度问题更是尚付阙如。 本文以证券法连带责任限度研究为题,首先指出证券法连带责任不仅是一种合理必要的存在,更是一种有限度的存在。限度合理的证券法连带责任才符合设置连带责任的初衷。同时,作者从法学和法律经济学两个角度对证券法连带责任限度理论进行重点论述,在对有关学说加以评述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运用证券法连带责任限度理论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作者指出我国现行证券立法中连带责任规定的不足,并按照自己的观点重构限度得当的证券法连带责任制度。本文采用逻辑渐进的论述模式,文章内容相互照应。 第一章是本文的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研究方法和基本结构,论文的结论及其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主要介绍证券法连带责任存在的合理性,为后文论述证券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限度性埋下伏笔。由于两大法系对连带责任研究的着眼点不同,所以作者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方面对连带责任概念进行表述,然后重点针对我国理论界对连带责任概念的分歧进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章第二节中,作者结合民法连带责任的相关理论,指出证券法连带责任的存在是由证券市场的特性决定的,这种特性表现在信息不对称、专业人士违法、市场主体众多、可能造成的损失巨大以及违法行为的连带性上。 第叁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证券法连带责任是有限度的。因为证券法连带责任虽然有种种好处,但是如果超出合理限度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第一节就是从连带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冲突以及连带责任实践中的“深口袋”问题来谈这种负面影响,同时作者还注意到,外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对证券法连带责任进行限度规制,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作者分两节从法学角度以及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证券法连带责任的存在限度。在第一节的阐述中,作者认为证券法连带责任限度实际(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06-10-01)
解直凤[8](2006)在《论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责任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道义责任。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起主导作用,负主要责任,需承担立法责任、宣传责任等宏观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提供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社会事务等微观责任。社会互助则是政府救助的必要补充。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同特性和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应承担责任的种类。政府责任水平也要进行合理的界定,要与国情相适应,既要防止社会救助水平过低,也要防止救助水平超度,纠正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1期)
责任限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 携带或佩戴贵重物品的受害人本身应该尽到较高的谨慎义务,故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安保人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责任应有限度——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损失。 案情 2011年3月28日,朱红在阿兴记奥体分公司经营的奥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限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水波,姜宇星,刘心言.新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之合同终止与责任限度[J].国际经济合作.2019
[2].张雪方,赵克.未尽安保义务的安保人赔偿责任限度[N].人民法院报.2013
[3].费江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限度的探讨[J].群文天地.2013
[4].李醒民.科学家的道德责任:限度与困境[J].学术研究.2012
[5].彭中礼.权利的责任限度[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
[6].方玲.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度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08
[7].罗歆钰.证券法连带责任限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6
[8].解直凤.论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责任限度[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