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告适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监护人,被告适格
被告适格论文文献综述
崔娇[1](2016)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认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心智未达成熟,对诸多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因此,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致人损害的现象,从而引起诉讼。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诉讼,其形态上多为受害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在此类赔偿诉讼中,受害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在原告适格方面几乎不成问题,但受害人应当以谁为适格被告问题成为长期困扰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认识各异,实务中有列致害未成年人为被告、监护人为被告、致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叁种情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7条规定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列致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然而,这一解释是否符合法理,仍存在争议。事实上,根据《民法通则》133条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具备责任能力,其致人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除非法律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未成年人有独立财产,未成年人也不是责任主体,仅仅是优先从其独立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实质上最终由监护人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中,监护人因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而被赋予适格当事人的身份,而并非只是在诉讼程序中代为主张其权利义务,以维护未成年人自身的权益。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才是正当被告。文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切入,围绕未成年人致害责任承担及被告适格问题,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比较研究国外先进制度,统计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深入分析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选择一种能够有效衔接民事诉讼的实体法研究理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相关概念。总结相对分散的法律条文,对未成年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划分;在实体法方面,分析介绍民法学者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和监护人责任的不同观点。在程序法方面,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的被告适格的学说展开论述。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德国和日本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和适格被告的规定。就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而言,德国法以年龄作为判断责任能力的标准,对于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德国民法典》第832条确立了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日本民法基本效仿德国民法规定,为解决被告适格问题,有关学者提出了主观的预备性合并的设想,虽最终未被采用,但仍具有参考价值。本文第叁章主要是对我国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相关学说的剖析。从实体法角度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责任能力以及监护人责任性质的相关学说的评析。在程序法方面,围绕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案件中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展开讨论,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进行对比区分,集中对司法实践中叁种被告学说进行了评析,支持确定监护人单独被告说。本文第四章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从对现行立法框架下法律条文的合理解释,明确监护人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结合具体案件确定适格被告以及必要时法院予以适当释明叁方面入手,在案件中审查监护人是否切实履行了监护人职责,是否为适格被告,确保此类诉讼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公平顺利地进行。(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4)
吴才毓[2](2015)在《论股东代表诉讼之被告适格》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法学引导之下,法规范和法律判断往往包含价值判断的要素,《公司法》第152条所设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亦不生例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被告范围而言,第152条第叁款的模糊立法仍待进一步解释。结合实践界案例考量,在被告构成上,研讨中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似应辨明第152条为代表诉讼而非派生诉讼之规制,从而将股东派生诉讼被告范围明确界定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诚信义务人及以列举的立法技术规定行政机关、以不公正价格认购股份者等拥有实际控制公司能力的人,并将公司此种派生诉讼语境下的被告乃至日本诉讼法学界所关注的可能被告股东大会排除在外。(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5年04期)
赵亚雄[3](2014)在《论食品安全事故民诉被告适格性——以校园安全事故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农思想的影响及延续深深的影响着我国的社会结构分布,当今,我国重视和关注食品卫生与安全问题,也不断建立和完善食品卫生与安全法律体系,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不容乐观,校园食品安全,既集合校园食品管理主体多元性,又结合法律责任竞合与法条适用的竞合,使得其在纵向的主体与横向的法律纠纷上彼此牵扯,文章通过界定相应范畴、分析主体结构与责任竞合、辨析法律要件与行业依据来明确被诉主体适格性。(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被告适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利益法学引导之下,法规范和法律判断往往包含价值判断的要素,《公司法》第152条所设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亦不生例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被告范围而言,第152条第叁款的模糊立法仍待进一步解释。结合实践界案例考量,在被告构成上,研讨中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似应辨明第152条为代表诉讼而非派生诉讼之规制,从而将股东派生诉讼被告范围明确界定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诚信义务人及以列举的立法技术规定行政机关、以不公正价格认购股份者等拥有实际控制公司能力的人,并将公司此种派生诉讼语境下的被告乃至日本诉讼法学界所关注的可能被告股东大会排除在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告适格论文参考文献
[1].崔娇.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适格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吴才毓.论股东代表诉讼之被告适格[J].西部法学评论.2015
[3].赵亚雄.论食品安全事故民诉被告适格性——以校园安全事故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