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明确性论文-刘嵩懋

刑法明确性论文-刘嵩懋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明确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法规范,模糊性,明确性

刑法明确性论文文献综述

刘嵩懋[1](2019)在《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刑法规范中模糊性与明确性都是法律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模糊性和明确性的平衡是立法人员的历来追求。本文以刑法规范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模糊性与明确性的存在依据,阐述二者的整合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吴永辉[2](2018)在《不明确的刑法明确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明确性原则应属于形式法治的要求,许多法治国家之所以将其作为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是因为有外在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在我国,将明确性作为实质罪刑法定的内容并不妥当。判断刑法的明确性要先根据薄冰原则界定一般人标准,在此范围内,再根据职业群体规则界定专业人标准。就明确性的内容而言,空白罪状的明确取决于指示规定和参照规定的明确;兜底条款的明确可由同类规则加以检验;罪量因素的明确在于提供大体的裁量标准。就明确性的实现而言,在立法路径上,类型化方法值得提倡;在司法路径上,应警惕以解释和判例的方式补救不明确的刑法规范对分权制度的侵蚀;在制度路径上,需要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3期)

姜涛[3](2019)在《基于明确性原则的刑法解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刑法理论对刑法之明确性与含糊性的混淆及刑法之明确性判断的简单化建构,不利于明确性原则在解释论中的运用。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要求,明确性原则应发展一种解释论判断标准,立法者即使不得已适用抽象性概念,也应该满足"刑法规范的意义能够被理解""可以使被规范约束者预见""可经由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加以确认"叁大要件,并以法律人的理性标准进行判断。以此原则审视,刑法的抽象性包含刑法的模糊性与刑法的含糊性两种类型,刑法的模糊性属于明确性原则的最低限度要求,而刑法的含糊性违背明确性原则,前者应该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论解释等予以具体化,而后者则由于违背明确性原则,应借助合宪性解释宣告无效或通过立法方式予以修正。(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3期)

翟国强[4](2018)在《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宪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明确性是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任何部门法理论都没有像刑法理论这样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刑法明确性原则不仅可以使裁判规范明确,进而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可以使行为规范明确,从而使一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8-23)

姚树举[5](2018)在《刑法立法表达应兼顾明确性与概括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实现良法善治,首先应当科学立法。立法表达是科学立法的关键环节,属于立法技术的重要范畴,直接制约立法政策的贯彻和立法目的的实现。探寻刑法立法表达规则,对于完善法治体系、实现良法善治,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改进刑法立法表达技术是完善刑法典、实现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8-13)

贺军杰[6](2018)在《刑法明确性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明确性是法学界近年的热点问题。我国学者对刑法明确性的探讨大多从人权和法治的意义上展开。刑法是一种行为规范,需要公民对违背规范的结果具有预见性。对个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刑法对违法性范围明确意味着公民对自身的活动范围认知也是明确的;对于法官而言,刑法的明确性可以对裁判者的权力给予必要的约束,有助于防范法官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对于国家而言,明确的刑法能够使政府以法治的手段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和稳定,它的这种性质也可以对民众的文化和道德产生积极的影响。一般认为,刑法的明确性包括罪的明确性和刑的明确性。虽然内容的确定使对明确性的判断有了指引对象,但它的判断标准是从普通人还是专业人士出发尚有分歧。日本学者多主张刑法的明确性标准应以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为基础,而意大利司法界则以法官等专业人士的理解力为判断的前提。在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或国民的规范,其明确性应以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为标准。美国法学家富勒说过,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系统”。刑法无论多么具体明确,与其丰富多彩的现实社会相比,仍属于一般的抽象性规定。法官在裁判中面临着将一般的法律和个案的情、理予以融合的问题。在少数场合下,法官裁判面临着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个案的情形。所以,刑法的明确性首先是一个立法问题,但是依赖立法手段却无法达到刑法的完全明确;为此,需要发挥司法解释在刑法明确性领域中的重要的作用,使得刑法更加具体化和精确化;尽管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在刑法明确性上尽其最大努力,同样刑法因词汇本身的特点,刑法的明确性还需要个案中的法官能否将抽象的法条和丰富具体的生活进行合理的衔接,也就是说,该问题的解决来自于个案法官对这种衔接活动能否提供足够明确化的裁判理由。总体来说,法治和人权功能的实现有赖于清晰确定的成文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意义予以具体填充的活动,而法官的个案裁判是刑法明确性的直接体现。所以,刑法明确化的压力需要通过成文刑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个案裁判予以层层传导,本文的写作思路正是来源于此。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角度阐释刑法的明确性。包括刑法明确性的内容和判断基准,然后说明刑法的明确只能从相对意义上进行解读,最后指出了刑法明确化的具体路径。第二部分,从立法设计的角度实现刑法的明确性。刑法明确化中有些设置的看似不明确的法律规范是可以将其明确的,这种立法形式包括兜底条款、空白罪状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第叁部分,刑法不明确的部分缺陷来自立法思想的不成熟或者立法技术的粗糙,由此导致的不明确表述是真正意义上的“不明确”。它可以通过刑法的立改废等立法活动予以解决。第四部分,静态化的刑法无法和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予以完美的契合,刑法的明确化从根本上取决于动态的司法活动,该部分又分解为司法解释的明确性和法官个案裁判活动的明确性。(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6-30)

冯奇华[7](2018)在《刑法明确性原则实现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对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刑法1997年全面修订并全面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以来,理论界对于该原则有着较为全面的研究,但罪刑法定原则子原则的明确性原则,理论界对其的研究还未深入,至少已有的理论成果仍难以满足刑法理论自足以及司法明确应用的需求。现行刑法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明确性原则实现的困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本文立足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指出刑法中影响明确性原则实现的困境并探明其解决路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性原则概述。首先,明确性原则的提出。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之初,其强调的是只有法律才能决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禁止或处罚,重视的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此时的明确性原则是隶属于成文法主义这一形式原则的。后来受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影响,明确性原则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派生原则并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在我国,对明确性原则的研究是随着1997年刑法的颁布而展开的。其次,明确性原则的蕴含。从探明明确性原则的定位和属性入手,对明确性原则的含义做出以下界定: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要求刑法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应当清楚、确切、明白,并且应当是面向立法并指导司法的一项原则。具有以下叁个特征:在内容上,刑法的形式和实质都必须明确;在要求上,刑法条文必须清楚明确;刑法明确性原则是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原则。再次,明确性原则的价值。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明确性在刑法领域具有重大的意义,其蕴含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和自由、限制刑罚权的价值。最后,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问题。刑法明确性不可能达到绝对的明确,只能是相对的明确。第二部分,明确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判断标准。首先,明确性原则的的基本内容包括罪的明确和刑的明确。罪的明确性包括罪名明确、犯罪构成要件明确、罪量明确。刑的明确包括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的明确。其次,明确性的判断标准。判断标准是明确性原则的核心,也是解决明确性原则困境的主要问题,对明确性的判断标准从判断基准和判断尺度两方面予以确定。明确性的判断基准即基于什么立场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明确,笔者认为应以一般人是否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立法者是否对法律条文“最大可能明确性”和法律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通过解释予以明确综合进行判断。明确性的判断尺度即达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某一刑法规范是明确的,笔者认为刑法条文达到理解可能性和预测可能性就是明确的。第叁部分,明确性原则的实现困境。首先,明确性原则立法上的困境。立法上的困境包括罪的不明确和刑的不明确两个方面,其中在罪的明确性方面,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明确性原则造成冲击的主要包括:兜底条款、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定量因素、空白罪状、简单罪状。在刑的明确性方面,对明确性造成冲击的主要包括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的存在和刑罚裁量的不明确两个方面。其次,明确性原则司法上的困境。司法上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和刑事判决书的不明确。第四部分,明确性原则实现困境的解决路径。首先,实现明确性的立法路径。一是明确立法语言,应当用准确、清晰、言简意赅的语言文字来表述刑法内容。二是罪的明确性问题的解决路径。针对兜底条款具体的解决路径,应慎重合理的采用兜底条款。对个罪中常见多发的行为应当尽可能的详细列举,只有当采用列举的规定有可能使一些严重的行为遗漏时,才选择使用兜底条款。针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解决路径,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适用应有一定限制。在必须采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时,需要坚持一定的立法原则,使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更为明确。针对定量因素,刑法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明确,通过“立法定性”、“司法解释”定量的方式加以明确显然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所以定量因素的存在并不违反刑法的明确性。针对简单罪状和空白罪状,改进罪状表述方式,少用空白罪状和简单罪状,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叁是刑的明确性问题的解决路径。针对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罚金制,建议将罚金制修改为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特定数额罚金制。针对刑法裁量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导致刑罚裁量的不明确,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刑罚裁量的方法。其次,实现明确性原则的司法路径。一是完善司法解释,遵循立法本意,不能再使用含义模糊的用语,处理好刑事司法解释的能动性和司法被动性之间的关系。二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相一致,裁判要点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叁是提高判决书的明确性,四是提高法官适用刑法的能力。最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构想。我国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关,在法律实施以前对是否符合明确性原则进行事前审查,对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适用的法律不明确进行事后审查,合宪审查机关有权对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中的刑法规范、立法解释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的明确性直接作出是否明确的裁决。(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8-06-01)

段志娜[8](2018)在《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的明确性是非常重要的,其明确性也是对于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的基本界定。这种明确性对于罪刑法定和司法化是有着重要意义的,这篇文章对我国的刑法的明确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很长一段时间当中,我国的刑法中存在大面积的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对于这些,在我国刑法学界是存在争议的。对于这些争议,我国采用的司法解释,虽然具有中国特色的明确化盈利之道,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还需要及时的讨论与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7期)

黑静洁[9](2016)在《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恪守程度——刑法明确性原则的衡量指标及其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的规范学研究范式难以对明确性原则作出明确界定的背景之下,如果将明确性视作程度性的概念,以定量因素、兜底条款、空白刑法规范和过失犯作为衡量明确性程度的指标,则可以通过实证方法,考察刑法对明确性原则的恪守达到何种程度。实证研究表明,相比其他国家,中国刑法的明确性程度是较低的。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内部关系的分析发现:不明确的立法更多存在于法定犯和经济财产类犯罪中。对334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证研究表明:不明确的立法方式对于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存在较大威胁,同时,期望通过判例制度来弥补刑法在明确性程度方面的缺陷可能是不切实际的;从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的高度来看,控制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范围以及完善附属刑法可能是更佳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11期)

陈小炜,马荣春[10](2016)在《实现刑法公众认同进路的考量——以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明确性和罪状明确性、法定刑明确性的公众认同,能够得到法规范的预测可能性原则、认知心理学、心理强制说等原理学说的深切说明,但此说明应当以人权保障和秩序维护为旨趣,最终落脚在完善思路的实践方案上,包括增加叙明罪状、减少堵截条款、设置罚金标准、避免刑度过大、保持适度弹性等等。另外,专业性和通俗性应当服从并服务于明确性,这也是刑法公众认同所提出的相关题设。(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6年08期)

刑法明确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明确性原则应属于形式法治的要求,许多法治国家之所以将其作为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是因为有外在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在我国,将明确性作为实质罪刑法定的内容并不妥当。判断刑法的明确性要先根据薄冰原则界定一般人标准,在此范围内,再根据职业群体规则界定专业人标准。就明确性的内容而言,空白罪状的明确取决于指示规定和参照规定的明确;兜底条款的明确可由同类规则加以检验;罪量因素的明确在于提供大体的裁量标准。就明确性的实现而言,在立法路径上,类型化方法值得提倡;在司法路径上,应警惕以解释和判例的方式补救不明确的刑法规范对分权制度的侵蚀;在制度路径上,需要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明确性论文参考文献

[1].刘嵩懋.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吴永辉.不明确的刑法明确性原则[J].刑法论丛.2018

[3].姜涛.基于明确性原则的刑法解释研究[J].政法论坛.2019

[4].翟国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宪法控制[N].检察日报.2018

[5].姚树举.刑法立法表达应兼顾明确性与概括性[N].检察日报.2018

[6].贺军杰.刑法明确性问题的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8

[7].冯奇华.刑法明确性原则实现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D].河南大学.2018

[8].段志娜.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8

[9].黑静洁.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恪守程度——刑法明确性原则的衡量指标及其实证考察[J].政治与法律.2016

[10].陈小炜,马荣春.实现刑法公众认同进路的考量——以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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