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意思表示论文-张融

瑕疵意思表示论文-张融

导读:本文包含了瑕疵意思表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行为,法律效力

瑕疵意思表示论文文献综述

张融[1](2019)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一般是指婚姻缔结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在婚姻缔结行为中,意思表示真实才可能使婚姻产生效力。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应有之义。就此意义而言,意思表示瑕疵的存在无疑会影响婚姻的效力。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规定仅限于胁迫婚姻。与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规定相比,以此不仅在范围上显得狭隘,而且也不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这无助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完全实现。在此情境下,有重新设置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必要。由于婚姻有其特殊性,故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设置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此必须分四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界定”,也即必须要首先明确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要义。具言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是婚姻缔结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在其中包含了意思表示的不一致与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就此意义而言,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可分为错误婚姻、虚假婚姻、欺诈婚姻以及胁迫婚姻等四大类型。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外部表现来看,其具有主体特定性、内容固定性以及后果连带性等特征,这决定了虽然婚姻缔结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但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将可能与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相异。而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内部构造来看,意思表示瑕疵的存在无疑表明,婚姻效力将就此受到影响。第二部分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基础”,也即发现意思表示瑕疵影响婚姻效力的根本原因及具体表现。具言之,意思表示瑕疵之所以会对婚姻效力产生影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仅仅是表层原因,其背后有着更为深层的原因。对此,只有从最基本的婚姻效力来源出发,才有可能发现此种深层原因。在法学理论中,存在逻辑效力理论、自然效力理论、社会事实理论以及国家意志理论等不同的效力来源理论。通过分析发现,婚姻效力来源实质上可以通过国家意志理论来加以解释。在此之下,婚姻效力实质上源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意思表示瑕疵之所以会对婚姻效力产生影响,主要是因为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确定利益的过程中,受到了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由于各国(地区)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因素不同,因而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在各国(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形态。具体包括了单一的有效、无效或可撤销形态,二元的有效、无效并存或有效、可撤销并存形态,多元的有效、无效及可撤销并存形态。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中采二元的有效、可撤销并存形态更为适合。第叁部分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判定”,也即确定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具言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在各地呈现出的不同形态,虽然是受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但是从侧面上也反映出各地不同的立法理念。在其中包括了家族本位、个人本位以及个人兼及社会本位的理念。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个人兼及社会本位理念更宜用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设置中。在此之下,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判定宜采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义为辅的标准。这意味着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判定中,维护个人利益应置于首位。在此之下,“人的性质认识错误”情形下的错误婚姻和虚假婚姻应被视为有效婚姻,而“人的身份认识错误”情形下的错误婚姻、欺诈婚姻和胁迫婚姻应被视为可撤销婚姻。第四部分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范围”,也即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判定以后,确定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所涉范围。这其中包括了时间范围、身份关系范围、财产关系范围以及法律体系范围。在我国,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考量,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往往产生于婚姻登记之时。但是,对于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而言,此种效力因撤销权的存在而非处于稳定状态。当撤销权被行使时,婚姻的效力将会丧失,但在此之前,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应被视为有效婚姻。换言之,撤销以前的婚姻仍会产生婚姻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效力。为避免此种不稳定状态长期存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年的时间限制,过此时间,撤销权将不复存在,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将具有完全效力。在此之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之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生效之时丧失。此外,在婚姻法律体系中,当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条款与其他效力条款产生适用冲突时,应依照无效条款优于可撤销条款、可撤销条款优于有效条款的顺序适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个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7-01)

吕琳勇[2](2019)在《瑕疵意思表示类型及其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瑕疵意思表示,是指在一项意思表示在形成至到达相对人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表意人所表达出来的行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情形。法律对这种不一致设置不同的法律效果的,以规范人们在交往中的活动,这是瑕疵意思表示制度。对于瑕疵意思表示制度的研究,我国相对于比较法而言,对于瑕疵意思表示制度的研究以及相关立法的规定都显得比较薄弱。我国对于瑕疵意思表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笔者通过对我国的立法进行纵向比较,发现了《民法总则》中对于我国瑕疵意思表示的规定有所加强,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同时也通过对比较法上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发现了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存在的不足,同时对于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总共分为序言和五章,序言部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第一章为瑕疵意思表示的概述,介绍意思表示的概念、结构和构成要素,同时引出了瑕疵意思表示的内涵、产生的原因和设定的方式;第二章讲述的是意思表示瑕疵的具体类型和效力;第叁章讲述了比较法上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及其效力的规范;第四章讲述了我国瑕疵意思表示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对于我国瑕疵意思表示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30)

彼得·A·文德尔,黄松茂[3](2019)在《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意思表示瑕疵问题之规范,考验着民事法律秩序如何克服经济上交易需求、契约严守原则及个人意思实现叁者间之紧张关系。在此观点下,本文对德国民法典、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订之民法总则进行了比较。(本文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徐久生,康子豪[4](2018)在《论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对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效力之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借鉴民法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可以将被害人错误同意分为因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因意思表示不自由发生的错误两种基本类型。其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分为无意的不一致与有意的不一致。在无意的不一致中,动机错误一般不影响同意的效力;但是行为人知道的,属于反面的正当化前提事实认识错误。而法益关系错误与表达错误一般不影响同意的效力,但是行为人知道的除外。在有意的不一致中,单方虚伪一般不影响同意的效力,但是行为人知道的除外;双方虚伪一般应承认同意的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了受欺诈、受胁迫以及危难利用,对于这叁种情形应否认同意的效力。此外,还存在双重错误,对于这种情形应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具体分析其效力。(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何珂[5](2018)在《英美法中的不当影响制度对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完善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法中,不当影响是一项独特而又有价值的制度,它不仅对合同正义的维护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意思表示自由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英国与美国的不当影响制度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大体相同,但在类型、认定标准上却略有差异。通过将不当影响制度与我国相关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对比可知,不当影响制度与我国的胁迫、显失公平制度虽然最为相近,但仔细分析其构成要件,以及根据司法裁判中对胁迫、显失公平的认定情形,可以清楚的发现,我国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仍存在些许不足,现有的制度不能将不当影响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全部包罗,不能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不当影响制度对完善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有着很大的意义,在我国有着独立的存在空间。它不仅能为我国错综复杂的人情社会设一道防护线,也能规制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一些隐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我们并非要照搬照抄英美法的不当影响制度,而是要吸取其制度的精髓来完善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从而在促进交易效率和维护公平正义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通过对比分析学界关于引入不当影响制度的各种观点,本文认为将不当影响制度融合至我国的胁迫制度,在立法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而且更能维持现有法律体系的稳定。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发布相关指导案例的方式作为补充,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条路径填补我国意思瑕疵制度的漏洞,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8-06-30)

陈靖远[6](2016)在《意思表示瑕疵劳动合同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瑕疵劳动合同,是指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背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意思表示瑕疵劳动合同的特点和效力判断原则进行了讨论,然后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并以此为出发点从解释论视角得出意思表示瑕疵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具备如下含义:第一,意思表示瑕疵劳动合同的无效需经司法机关确认;第二,该类合同的无效属于相对无效;第叁,应结合事实劳动关系理论对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类型化区分。(本文来源于《社会法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冉克平[7](2016)在《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抽象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作为共同的"公因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婚姻缔结之中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重大误解)、欺诈以及胁迫等类型。在效力上,缔结婚姻一方心中保留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是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以及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之婚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维护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的原则,缔结婚姻时瑕疵意思表示效力例外应予以变通。(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邹忠玉,侯德斌[8](2016)在《论民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又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包括无效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健全的意思表示意味着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意行为是一致的,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现行为出现一定的偏差,则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有哪些、各种瑕疵的意思表示之间有何异同以及每种类型的意思表示瑕疵法律效力应该如何界定,是我国民法学界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15期)

项延剑[9](2016)在《论公司合并中法人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合并,实质上是指多个公司法人基于共同签订的契约归并为一个主体的行为,通常伴有财产转移、权利义务继承等法律关系变动。因此其也被视为配置资源、拓展业务、扩大企业规模以及占据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在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从法律的角度去观察,合并归根结底属于一项法律行为,若要取得法律保护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依据法律行为理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不可或缺的本质要素。近年来我国的并购市场发展迅猛,交易规模与交易额屡创新高,但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的并购纠纷,其中因隐瞒重大债务、信息披露不实等欺诈行为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是使公司合并存在效力瑕疵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研究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对公司合并的影响,文章以合并协议作为立足点,探讨参与合并的法人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意思表示瑕疵,根据公司意思在内部形成与对外表示两个阶段中的表现形式,概括总结出了几类主要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并分析了在各类意思表示瑕疵的影响下合并协议的效力状态,以及当前体制下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文章针对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欠缺,借鉴了欧盟、日本、韩国等市场发展程度更加成熟、配套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与争议解决模式,从“事前的监督和预防”、“争议与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过错责任的追究和损害赔偿”这叁个层面着手分析,提出了几条具体的、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文章由引言、正文以及结语叁个部分构成。引言首先介绍了文章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简单概述了作者的行文思路以及希望通过研究能够解决的问题。其后对国内外与“公司意思表示”、“合并协议的性质与瑕疵”、“公司合并效力瑕疵的救济”这叁个课题相关的文献进行了综述分析,明确了先行研究中可供借鉴的理论与经验,同时又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亟待完善的部分。之后又概括了文章写作过程中使用到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最后归纳总结出了文章的主要创新之处,并指出了文章在理论深度与观点论证方面存在的缺憾。正文分为叁个章节:第一章阐述了公司意思表示瑕疵以及其对公司合并效力的影响。由于文章的研究对象是公司合并法律关系中法人主体的意思表示,故首先介绍了公司意思表示的定义与结构,将其分为内部意思形成与对外意思表示两个阶段,并结合合并交易的特征,总结出了公司合并中法人主体意思表示的过程与形式。其次深入分析了公司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产生于内部意思形成阶段的瑕疵主要包括股东会决议瑕疵、因个别或全体股东表决行为存在瑕疵而导致的决议意思瑕疵等情形;产生于对外意思表示阶段的瑕疵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伪造、篡改股东会决议,或者变更协议主要条款但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形。章节最后围绕意思表示瑕疵对公司合并效力的影响展开了论述,结合合并交易独有的对交易安全及效益的价值追求,分析了在各类意思表示瑕疵的影响下公司合并终将处于何种效力状态。第二章针对我国现行制度下可用于公司合并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的法律途径进行了评述。当前法律体系下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公司法》专门规定的决议瑕疵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请求撤销、变更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这些诉讼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合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主张权利的渠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合并完成之后法人终止导致的诉讼权利难以被行使的问题上,以及起诉期限设置不合理、诉讼途径未能统一等缺陷,都需要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第叁章围绕前文总结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补充完善的建议。首先应当注重对公司意思表示瑕疵的事前预防,具体措施包括健全公司意思形成与意思表示阶段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保护股东在公司合并中对相关信息的知情与向具体责任人员质询的权利。其次是构建公司合并无效诉讼制度作为合并完成之后用以确认合并效力的统一诉讼途径,确保诉讼的主体明确、时效合理与结果一致,既可以提升争议解决的效率,又能实现定纷止争的目标。最后还需要完善配套的过错归责与求偿机制,支持受害人向过错方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包括合并当事人之间以及向合并法律关系以外第叁人的追责,使受损害一方的利益能够获得弥补。结语部分对文章的写作目的及作者的主要观点予以提炼,并对文章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进行了简要的概述。(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6-05)

李舒伟[10](2015)在《论交易行为中瑕疵意思表示对善意取得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善意取得制度在交易动态安全与所有权静态安全之间选择了前者,牺牲了后者。但在交易过程中,若存在瑕疵意思表示,也就是第叁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该交易行为因此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时,不知情的第叁人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来取得交易的物之物权,而原物权人则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8期)

瑕疵意思表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瑕疵意思表示,是指在一项意思表示在形成至到达相对人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表意人所表达出来的行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情形。法律对这种不一致设置不同的法律效果的,以规范人们在交往中的活动,这是瑕疵意思表示制度。对于瑕疵意思表示制度的研究,我国相对于比较法而言,对于瑕疵意思表示制度的研究以及相关立法的规定都显得比较薄弱。我国对于瑕疵意思表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笔者通过对我国的立法进行纵向比较,发现了《民法总则》中对于我国瑕疵意思表示的规定有所加强,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同时也通过对比较法上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发现了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存在的不足,同时对于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总共分为序言和五章,序言部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第一章为瑕疵意思表示的概述,介绍意思表示的概念、结构和构成要素,同时引出了瑕疵意思表示的内涵、产生的原因和设定的方式;第二章讲述的是意思表示瑕疵的具体类型和效力;第叁章讲述了比较法上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及其效力的规范;第四章讲述了我国瑕疵意思表示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对于我国瑕疵意思表示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瑕疵意思表示论文参考文献

[1].张融.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2].吕琳勇.瑕疵意思表示类型及其效力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3].彼得·A·文德尔,黄松茂.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规范[J].中国应用法学.2019

[4].徐久生,康子豪.论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对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效力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5].何珂.英美法中的不当影响制度对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完善的启示[D].暨南大学.2018

[6].陈靖远.意思表示瑕疵劳动合同效力探析[J].社会法评论.2016

[7].冉克平.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8].邹忠玉,侯德斌.论民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行为[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

[9].项延剑.论公司合并中法人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D].华东政法大学.2016

[10].李舒伟.论交易行为中瑕疵意思表示对善意取得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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