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协议论文-单国钧,睢素利

代孕协议论文-单国钧,睢素利

导读:本文包含了代孕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孕,代孕协议,公序良俗,志愿代孕

代孕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单国钧,睢素利[1](2019)在《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和规制建议——从一则代孕协议被认定有效的案例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一则代孕协议被认定有效的案例为例,探讨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判断代孕协议效力时的应用。我国目前禁止代孕,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代孕行为并且屡禁不止。这些事实背后也反应一些因为医源性原因无法受孕的家庭的强烈的生育需求,本文也基于对这些事实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对代孕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9年02期)

张融[2](2019)在《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协议的效力认定,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从本质上说,代孕协议系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别,因而在效力认定上其可适用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传统观点认为,代孕协议因违背行政规章或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此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但是从实质而言,却背离了立法的精神要义以及社会的实际情况。事实上,代孕协议不仅符合法律行为中的合法性要件,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要求。假使对代孕协议的效力予以否认,那么将会给代孕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可预期的风险。因此,在未来的司法适用以及可能的立法修订中,必须明确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江汉学术》期刊2019年01期)

张素华,李雅男[3](2018)在《代孕协议中私法自治的边界——以对代孕母人身权利的限制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代孕不能合法化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开放代孕可能对公序良俗造成冲击,代孕可能对女性造成剥削甚至贬损其人格。如果代孕存在剥削的嫌疑,问题不是出于代孕本身,而是由于代孕母在怀孕期间所受到的规范。代孕者身体权受合同约束的范围和程度,必须限于履行代孕协议的承诺,实现代孕协议目的的客观标准。代孕协议中的私法自治并不是最高准则,其不可以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如果能够明确实现代孕协议目的的客观标准,明确代孕母在代孕中的权利能够被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其权利不仅受到了充足的保护,不会受到剥削,而且代孕也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冲击,从而使得开放代孕、造福不孕夫妻变为可能。具体而言,对代孕母的基本权利不可限制;对代孕母一般人格权的限制可以区分为一般行为和自损行为,后者可以受到合同限制;接受医疗行为的自主权和医疗信息披露权不能通过代孕协议限制,代孕母仅限于与该合同履约相关的医疗行为与医疗信息有报告的义务;对代孕母性自主权的限制应当根据怀孕时间进行区分;代孕母对胚胎的决定权和终止妊娠权不可受到限制。同时,为了保护委托父母的权利,根据缔约自由原则,如果代孕母违约,其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8年02期)

刘奕麟[4](2018)在《代孕协议的法律性质与准据法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了禁止代孕的原则,但却没法实际有效的规制层出不穷的由代孕引发的"纠纷",一刀切式的否认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解决问题,在美国法院审理代孕协议是否有效时会举行听证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对于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的比较,旨在对我国予以借鉴,本文从代孕协议的性质入手,并结合现今的跨国代孕现象,对代孕协议准据法的确定予以分析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解在梦[5](2018)在《跨国代孕协议纠纷中亲子关系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跨国商业代孕问题饱受争议。批评者认为,商业代孕将妇女和儿童商品化,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世界各地的人权保护者对代孕母亲的人权侵害问题保持密切关注。代孕和领养是目前不孕不育家庭实现亲权的仅有的方式。通过代孕方法,委托代孕夫妻有可能与代孕子女存在亲缘关系,然而领养的孩子不会与他们存在基因联系。因此,越来越多不孕不育家庭选择代孕,而不是领养。荷兰于2001年推出了同性婚姻,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允许同性伴侣享受家庭生活。同性伴侣成为追求跨境商业代孕的主要动力之一。跨国商业代孕在引发社会问题的同时,给我们带来法律上的挑战。首先,代孕案件中亲子关系的确定极其复杂。在最极端的代孕例子中,代孕子女可能有3位父亲、3位母亲,母亲可能是代孕母亲(生母)、卵子捐赠者或是委托代孕母亲,父亲则可能是精子捐赠者、委托代孕父亲或是代孕母亲的丈夫(婚生推定)。其次,涉及跨国商业代孕的法律引发了一系列国际私法问题,包括应依照什么法律解决有关跨国代孕的纠纷、代孕协议的跨国承认与执行问题、亲子关系确定的法律文书的跨国承认与执行问题。各国对商业代孕的态度并不一致。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商业代孕是完全禁止的。对涉及商业代孕的人,一些国家采用刑事处罚手段、行政处罚手段与以规制。考虑到公共道德和人权问题,许多国家严格限制代孕模式,设置允许代孕者的法定标准。然而,跨境商业代孕也让很多人受益。一些司法管辖区,如乌克兰,加利福尼亚州和伊利诺斯州,为了平衡不同的利益而对商业代孕人持有更宽容的态度。在这些地区,商业代孕合同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涉及跨国商业代孕的案件出现。在这些案件中,代孕子女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换言之,跨国商业代孕对代孕子女产生了巨大的负外部性。一方面,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面临被遗弃的风险,尤其是当代孕子女存在残疾等健康问题的情况下,或是委托代孕夫妻婚姻状况出现问题而决定离婚或是别居时。代孕母亲往往经济条件较差,自身没有经济能力承担抚养代孕子女的义务。孩子一旦被有意父母遗弃,就会遭受无家可归和饥饿。同时,各国间存在的法律冲突使得代孕子女在被迫处于长期不稳定的法律状态。关于跨国代孕协议有效性的规定,有些国家基于本国“公共政策”考量,严格限制或禁止(商业)代孕,对从事(商业)代孕的各方予以处罚;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商业代孕持宽松态度,甚至为委托代孕夫妻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于其与代孕子女建立亲子关系。关于亲子关系确定规则,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基因主义、分娩主义、意向主义、婚生推定主义等。这导致跨国代孕亲子关系确定模式存在直接建立亲子关系、通过收养建立亲子关系、借鉴“继父母子女关系”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等。应依照什么法律解决有关跨国代孕的纠纷、代孕协议的跨国承认与执行问题,使得跨国代孕纠纷案件极其复杂,故而相关案件的诉讼时间很长。在这段时间里,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他们甚至无父无母、无家无国。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问题,跨境商业代孕的负面外部效应需要内化。在此背景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逐渐被各国重视,被广泛运用于跨国代孕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审结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包括Mennesson和Labassée诉法国案、Paradiso和Campanelli诉意大利案。欧洲人权法院的审判过程充分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在我国,虽然没有跨国代孕案件,但是在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案判决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有所适用。在我国,代孕有关立法处于相对空缺状态,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出现跨国商业代孕亲子关系确定的纠纷。但是,在跨国商业代孕实际不断发生的现实背景下,构建我国跨国代孕亲子关系确定规则十分必要。第一种设想是建立“拟制血亲”关系。例如日本采用的收养方式,以及我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中采用的建立继父母子女关系。此外,在代孕立法中突破“双亲模式”也是一种可以讨论的新构想。在代孕中,“双亲模式”似乎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多亲模式”从同性婚姻沿用至代孕中,让委托代孕夫妻与代孕母亲都可以和代孕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是解决跨国代孕中儿童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6-30)

杨彪[6](2015)在《代孕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市场、道德与法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治与管制的矛盾在处理私法中的伦理问题时特别突出。关于代孕现象的立法政策,传统观点认为其与公序良俗相抵触,应加以严格禁止。但基于福利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机制与人身伦理的关系并非不可调和,在我国现有的约束条件下,代孕合法化的正面效应远大于其负面效应。对道德进路的检讨与反思不意味着否定管制的必要性。采取新的"区分评判"思维来取代旧的"总体评判"思维,可以更好地改进立法效率。从激励均衡的角度看,代孕前的信息披露、代孕中的行为控制和代孕后的承诺执行这叁种类型的合同条款应作不同的对待。(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5年04期)

吴国平[7](2013)在《论“完全代孕”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全代孕"是真正具有互助、慈善和利他性质的代孕行为。"完全代孕"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具有较强专属性的身份性契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涉及亲权和抚养权转移问题的,则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来立法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代孕行为的主体资格,规范"完全代孕"协议的内容,规范代孕协议的订立程序,规定"完全代孕"协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等,将"完全代孕"协议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3年04期)

吴国平[8](2013)在《“完全代孕”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全代孕"是真正具有互助、慈善和利他性质的代孕行为。"完全代孕"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具有较强专属性的身份性契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涉及亲权和抚养权转移问题的,则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来立法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代孕行为的主体资格,规范"完全代孕"协议的内容,规范代孕协议的订立程序,规定"完全代孕"协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等,将"完全代孕"协议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3年04期)

李晓农[9](2011)在《浅谈代孕行为和代孕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代孕的概念及种类代孕是指女性接受他人的委托,借助现代医疗技术将体外受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身的子宫中,代替他人怀孕生子后将所生婴儿交由委托人养育的行为。代孕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诞生以后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行为主要涉及两方当事人,其中接受他人委托而代其怀孕(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1年06期)

李志强[10](2011)在《代孕协议法律规制之我见——以代孕双方权利义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体现规制代孕协议的公共政策和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代孕协议的订立、生效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分析,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应对代孕协议的订立和效力进行较多干预,代孕母亲应在身体自治权得到尊重的范围内负有避免出生缺陷的义务和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代孕双方享有相应的解除权以避免根本利益的损害。(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期刊2011年08期)

代孕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代孕协议的效力认定,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从本质上说,代孕协议系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别,因而在效力认定上其可适用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传统观点认为,代孕协议因违背行政规章或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此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但是从实质而言,却背离了立法的精神要义以及社会的实际情况。事实上,代孕协议不仅符合法律行为中的合法性要件,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要求。假使对代孕协议的效力予以否认,那么将会给代孕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可预期的风险。因此,在未来的司法适用以及可能的立法修订中,必须明确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孕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单国钧,睢素利.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和规制建议——从一则代孕协议被认定有效的案例谈起[J].中国卫生法制.2019

[2].张融.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J].江汉学术.2019

[3].张素华,李雅男.代孕协议中私法自治的边界——以对代孕母人身权利的限制为中心[J].私法.2018

[4].刘奕麟.代孕协议的法律性质与准据法的选择[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5].解在梦.跨国代孕协议纠纷中亲子关系的确定[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杨彪.代孕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市场、道德与法律[J].政法论坛.2015

[7].吴国平.论“完全代孕”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规制[J].政法学刊.2013

[8].吴国平.“完全代孕”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规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

[9].李晓农.浅谈代孕行为和代孕协议[J].中国卫生法制.2011

[10].李志强.代孕协议法律规制之我见——以代孕双方权利义务为中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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