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存留养亲论文-杨晔

清代存留养亲论文-杨晔

导读:本文包含了清代存留养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存留养亲,传统法,刑案汇览,清代

清代存留养亲论文文献综述

杨晔[1](2019)在《法外施仁的背后:以清代“存留养亲”论传统法特质之原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留养亲"被认为是传统法中具备伦理性特质的制度。一方面,从制度的纵向演变来看,制度初创与定型时期受到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从正面角度规范留养的条件;而制度后期则在明清集权化的趋势下,以反面角度强化了对留养认定的限制。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司法实践之中,内容与实质上强调在"国法"的规定下实现"情理"的适用;在形式与关系上更注重"人情""天理"与"国法"的相贯通。然而在制度与实践的背后,传统社会家庭化与同一化的社会结构,展现出人的制度化与情的贯通化的原理,由此决定了"存留养亲"制度的伦理性特质。(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程然[2](2019)在《论清代“存留养亲”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清代存留养亲制度变化中对孀妇独子的放宽与被害人为独子不得留养的限制这一宽一严入手,详细揭示了清代在处理情与法碰撞时的智慧平衡之道。随后本文在对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变化进行系统评价的基础上,得出其在解决情与法冲突时的启示作用,并由此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张芳霞,张蕾[3](2018)在《清代存留养亲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孝道是中华传统文明儒家礼教的主要内容,而"纳礼入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其中存留养亲制度就是一种独具特色、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首次入律是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制定的《北魏律·法例》,到清末消亡时,一共存在了1400多年。存留养亲制度在不同时代各有特色,适用条件和范围也有迥异,清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比较宽泛,针对新的社会现象制定新的考量标准,使存留养亲的施行真正发挥(本文来源于《中国档案》期刊2018年12期)

杨永林[4](2015)在《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在存留养亲制度的内容非常丰富,清代法律在存留养亲适用的主体、适用的罪行以及在存留养亲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均有翔实的规定。今天,虽然这一制度已经彻底废除,但是这种制度也留给我们诸多思考。(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11期)

贾康[5](2014)在《论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中国皇权专制时期各朝法律中的存留养亲制度,清朝是运用存留养亲制度较为成熟、完善的。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在我国古代被判处死刑、徒刑和流刑的犯人,因为长辈亲属年老,膝下无人照料生活,可以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犯人的刑罚暂时不予以执行,允许其在家侍奉长辈亲属,等到长辈亲属离世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的一项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不仅有利于维系家庭和谐,还能够维持社会稳定,巩固国家政权。本文通过分析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从整体上对存留养亲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且通过对中西法律观念的对比,指出存留养亲制度最终废除的成因,从而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借鉴与参考。(本文来源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林乾[6](2013)在《传统中国法的“人道”意涵——以清代“犯罪存留养亲”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传统中国法的探讨,一直是法律史研究的主题,而因法律本身和法律现象的复杂丛集,以及研究者视角、认识的不同,致使结论也不尽相同,甚至迥然有别。本文试图以清代"犯罪存留养亲"律文及其修订变化,探究传统中国法的"人道"意涵。个人的基本认识是,传统中国法律,就其功能而言,野蛮与文明相交织,非人道与人道并存,但从总的趋向上看,野蛮与非人道在逐渐松解、淡出,而文明与人道渐居主体。一、中国古代的"人道"意涵首先需加说明的是,中西方以及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道的意涵也不同。在西方,正如普罗塔哥拉所说,人是万物的尺度。但中世纪的教会曾长期把持人与上帝之间的对话权,从而使人道意涵有所扭曲,进入17、18世纪,卢梭提出打(本文来源于《亚欧法律史论坛第二届年会“理念与过程:近代亚洲与欧洲的法律交流”论文集》期刊2013-11-04)

郭伟[7](2013)在《清代犯罪存留养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存留养亲制度是一种适用于犯流、死重罪者,为其缓刑或免刑,放其归家去赡养应侍之亲的制度。犯罪存留养亲制度初见史册于北魏孝文帝时期,后正式写入《北魏律》;唐代修律参考前代律法,“北魏孝文帝时,诏犯死刑者,祖父母、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此唐律之所由昉也。因系宽典,是以历代均一体遵行。”①始被详备纂入法典定型完善。唐代的留养制度规定,准许符合留养条件的死罪犯人暂释归家“侍亲待刑”,亦有限制的准许流罪犯人“权留养亲”,且亦如常人一般“课调依旧”。待到应侍之亲去世后,留养完成之时,再令罪犯服原判之刑。自此历代承袭,宋元承袭唐律,几无更易。至明清时此制度之最终形态基本蜕变完成,虽然比之唐代放宽了留养适用的条件,扩大了留养适用的范围,并且由侍亲待刑改为侍亲免刑,但基本上继承了唐律关于留养制度的基本精神与律文框架。讨论清代犯罪留养制度,无法回避有着奠基意义的唐代留养立法。所以,笔者在讨论犯罪留养制度的起源与沿袭时,将有一定量的篇幅重点讨论唐代的犯罪留养制度。自北魏律中出现犯罪存留养亲制度,直至千余年后的清代,这项制度经历了不间断的承袭与发展,在清代达到顶峰。清代的留养制度放宽了留养的适用条件,新增孀妇独子、兄弟共犯、留养承祀等内容,并形成纂集大量例文与成案以供查检援引的司法惯习,且程序上有一套从声请留养到枷责发落的可操作性很强的规范。这些皆是前代所无的情形。满清入关前已开始大量任用汉官,在立法修律上逐步奠定“参汉酌金”②的理念与政策,汉族政权的法制观念自然也被清朝统治者所吸取与采纳。入关之后的顺康年间更是大规模的接受汉化,发展到乾嘉年间在适用刑罚的价值取向上与立国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犯罪存留养亲制度发展到清代中后期在制度设计与司法适用上终于达到最为形式多样、周至完备且成效显着的状态。清承明制,律文规定上基本引自明律,无甚改动。为增强确切性与可操作性,清初修律时,在律条原文旁添加小注作为对律法的扩充解释,包括:应侍养之老疾犯亲,年龄须七十岁以上包括七十岁;“疾“须是废笃难愈之恶疾重患;犯人到案时其父母别无十六岁以上儿子,犯人可被视同为家中独子;视军罪人犯同于徒流人犯适用留养等内容,乾隆五年时最终确定,正式写进律条。另外,例律并行与援引比附亦是清代司法的一大特征,尤其在乾嘉之后,例常常优先于律被适用于审判之中,并且大量成案在比附裁断的司法程序中也拥有了更强的法律效力。于是,犯罪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获得了最为适宜的土壤,这造成了道光年间存留养亲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经常出现的现象。引例援案的审判习惯在司法实践中超越前代王朝依律断案的模式,成为清代中后期独特的司法现象。因此在本文中,乾嘉道年间犯罪留养制度的适用情况与援引比附的审判模式,是笔者重点关注与论述的对象之一。笔者将借助对《刑案汇览》中所收录犯罪留养案例的观察与剖析,展示清代留养制度适用下的诸多司法生态。本文在讨论清代留养制度时,以清代最大的一部案例集《刑案汇览》中收录的八十余例犯罪留养案件为关注对象,故在文中,有大量篇幅展示了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解读。这些分析解读将有助于于深入了解清代犯罪留养制度的适用。道光朝后期,西方列强纷纷入寇,在守旧闭塞、固步自封之中,清王朝国门洞开,开始了步履维艰的近代化进程,社会形态发生着悄然改变,古老的中华法系亦发生着震荡。伴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衰弱,存留养亲制度的适用范围日趋缩小。经过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运动与西方列强侵略的双重浩劫,国家社会日趋动荡,刑乱世用重典,于是标示宽容仁恕的犯罪存留养亲制度在审判适用的程度和数量上渐渐萎缩。同治年间已经开始对存留养亲从罪名上大加限制,不少在嘉道年间可以适用留养的罪名渐渐不再对其适用留养。至此,存留养亲制度开始逐步走向末路,其“推广皇仁”、弘扬孝道的立法意义也逐渐失去,以致到二十世纪初的清末修律变法中,被主持修律者普遍认为其乃宽纵犯罪、有失公平的莠政,在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议声中,虽然其背后有着基于礼教伦常而主张保留的强大呼声,但终究未能通过时代要求的筛选而被废除,从而这项延续了一千四百年余年的古老制度存留养亲自此寿终正寝。留养制度的存废,是清末礼法之争中的一项重要争议内容。而事实上,早在嘉庆年间,嘉庆皇帝就在上谕中发表深刻见解,指斥留养制度及其适用上的种种弊病,颇受后世法律学家的推崇,亦成为清末法制改革中主张废除犯罪留养制度的有力论据。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嘉庆上谕”与“礼法之争”及其对犯罪留养制度的影响进行讨论。(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3-05-01)

张亮[8](2013)在《清代犯罪存留养亲制度之结构与理念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犯罪存留养亲制度在沿袭明律之规定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与前代不尽相同的一系列事例和条例,由此在留养适用之主体资格和罪刑标准的沿革中使自身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从清代犯罪存留养亲制度蕴含的理念来看,主要体现为强化作为家庭与政治伦理一体化的"孝道"精神、稳定宗族关系和宗族制度及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周祖文[9](2012)在《清代存留养亲与农村家庭养老》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存留养亲作为传统中国法律的一项特殊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徒、流及死刑犯的犯亲老疾无人侍养问题。在存留养亲之下,即使死罪犯人也能获得免刑,奉养年老有疾的父母、祖父母。正如《刑案汇览叁编》所言:"查犯罪存留养亲,原系法外之仁,非为凶犯开幸免之门,实以慰犯亲衰暮之景。"~①从北魏到清末,存留养亲制度存续长达1400余年。~②有清一代,犯罪存留养亲的适用最为完善和广泛。《大清律例·名例律上》规定,"凡(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1年卷)》期刊2012-12-01)

周磊[10](2012)在《浅析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以《刑案汇览》八十一个案例为蓝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留养亲制度自北魏确立,至清末废除,一共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在清代发展到其顶峰;本文以《刑案汇览》八十一例为蓝本,从微观切入,具体分析存留养亲制度在清代的适用标准;该制度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对于推进我国死刑的废除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2年14期)

清代存留养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从清代存留养亲制度变化中对孀妇独子的放宽与被害人为独子不得留养的限制这一宽一严入手,详细揭示了清代在处理情与法碰撞时的智慧平衡之道。随后本文在对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变化进行系统评价的基础上,得出其在解决情与法冲突时的启示作用,并由此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代存留养亲论文参考文献

[1].杨晔.法外施仁的背后:以清代“存留养亲”论传统法特质之原理[J].研究生法学.2019

[2].程然.论清代“存留养亲”制度[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张芳霞,张蕾.清代存留养亲制[J].中国档案.2018

[4].杨永林.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15

[5].贾康.论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6].林乾.传统中国法的“人道”意涵——以清代“犯罪存留养亲”为中心的考察[C].亚欧法律史论坛第二届年会“理念与过程:近代亚洲与欧洲的法律交流”论文集.2013

[7].郭伟.清代犯罪存留养亲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3

[8].张亮.清代犯罪存留养亲制度之结构与理念新探[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9].周祖文.清代存留养亲与农村家庭养老[C].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1年卷).2012

[10].周磊.浅析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以《刑案汇览》八十一个案例为蓝本[J].知识经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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