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契约行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政府干预,司法信任,审慎式干预,准入式干预
契约行政论文文献综述
黄玖立,陈洋,范皓然[1](2019)在《行政干预与契约环境: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和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中国自贸区投资制度创新试验的重要目的,而信任司法、尊重契约的制度环境建设离不开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本文基于世界银行中国企业调研数据考察了政府干预对契约环境的影响,其中契约环境用企业家对司法信任的主观感知刻画。研究发现,企业的契约环境随着政府审慎式干预的增强而恶化,但并不受准入式干预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审慎式干预弹性较大,容易逾越法律的界限,从而影响企业家的司法信任;准入式干预则往往有固定的程序,不容易改变企业家对契约环境的预期。本文的研究对如何在自贸区中开展事中事后管理有着重要启示。(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9年09期)
于立深[2](2019)在《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契约履行救济渠道上,我国行政机关因为受限于原告被告角色恒定性的立法预设,无法提起契约之诉,因此《行政诉讼法》上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制度被作为关注的焦点和方向。行政契约不属于传统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不及于其,以契约本身作为执行根据不合乎行政法治理念。依法成立的民事契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亦无普遍的契约法理基础。为有效解决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除了恢复行政机关的契约诉讼原告资格和诉权之外,契约当事人的自我约定强制执行制度、与行政优益权相匹配的其他法定处理权等,可以作为破局的尝试。但是,这些制度设计也可能消解行政契约的合意性、平等性,不仅应该使其法定化而且力求慎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张雨[3](2019)在《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用语的厘清》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契约(合同)是现代行政发展中的新事物,传统的行政理论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时显得局促不安。我国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该领域广泛关注。有的学者从对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研究出发探讨,有的学者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展开讨论,他们在论述中的用语并不统一,"行政契约"和"行政合同"交相使用。而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行政协议"的提法也呼之欲出,如今,"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的说法不一,在理论和实务的运用中显得混乱。本文认为,一方面,行政契约系纯粹的学术用语,但其范围并不当然就涵盖行政合同,二者为对统一问题的不同用语阐述,在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中,行政合同替代行政契约的说法变得更为流行。另一方面,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的提法在法律文件和司法实务的使用中需要统一规范,这一点需要统一的立法来回应,以保持法律用语的严谨性。(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12期)
王鹤霖[4](2019)在《“行政权力”与契约精神的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13年前的2006年,贵州省总工会花溪职工疗养院(下称"花溪疗养院")与贵州祥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祥立房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建设租赁合同》,约定将花溪疗养院康复中心整体交给祥立房开公司,投资、建设、使用时间为20年。从2014年起,这对合作伙伴因合同纠纷走上法庭,一方想解除合同,并将地上资产一并移交;另一方则想按合同继续履行。而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竟在五年时间里,先后经历了(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9年06期)
王琳[5](2019)在《契约原则视野下我国行政补偿模式的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行政补偿主体、行政补偿标准、行政补偿程序叁个基本要素为基点,通过对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分析梳理,行政补偿可以类型化为管制模式与协商模式。我国传统的行政补偿属于管制模式,对当前行政补偿制度的实证研究显示,管制模式在行政补偿主体、行政补偿标准、行政补偿程序等面临全面挑战。协商模式符合行政补偿的现实需要,具有平等、自由、公正及效率的内在属性,是我国行政补偿模式的转型出路。契约原则契合协商模式的内在属性要求,能够满足当前行政补偿的现实诉求,引入契约原则建设协商模式有利于平衡行政补偿参与主体地位、保障私人权益,兼顾效率与公正。契约原则为协商模式建设提供了充足了理论供给,利用契约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契约正义原则可以从叁个方面进行协商模式的制度建设。该模式主要由基础制度、核心制度和支持性制度构成。基础制度建设保障行政补偿参与主体地位的相对平衡,行政机关权力能够得到有效制约,包括行政补偿义务主体确立制度、参与式监督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核心制度以保障私权作为侧重点,避免私人权益得不到正当补偿,包括行政补偿标准确定制度及协商式确定行政补偿方案制度;支持性制度以程序正当为侧重点,保障公共决策的正当性与行政效率,包括协商会议制度、听证会制度及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期刊2019-05-25)
薛丽珍,程同顺[6](2019)在《法治与契约:从行政协议案件视角看新《行政诉讼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确立管辖、法律适用、时效等一系列行政协议纠纷解决规则,但应在司法审查原则、行政机关获取救济途径、举证责任、违约赔偿、补偿标准等方面予以建构,以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章幸[7](2018)在《行政机关在行政契约中单方变更权的法律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利益是行政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的重要基础,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也决定了行政主体需要享有单方变更权。为了使行政契约的目的得以更好实现,应当承认行政主体为了避免公共利益之重大损害,有权对行政契约予以单方变更。但该单方变更权也应当受到公共利益、情势变更、比例原则等方面的限制。同时还需完善对该特权行使的程序控制。(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31期)
于立深[8](2018)在《台湾地区行政契约理论之梳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行政契约理论研究保持了持久的历史连贯性思考,研究成果颇丰。对公权力领域何以存在契约,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行政协定及私法契约的区分标准,行政契约的类型化和有名化构建,契约在现代公私合作中的法政策工具化运用,行政契约纠纷的法律适用和一般公法给付诉讼等问题,均做出了系统的理论解析,其成果影响了本地的行政契约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契约理论、制度与其自身的公法及私法体系之间,具有外国法源上的一致性,部门法之间也有内部协调性,这也为我国大陆地区的行政协议理论、制度如何形成一个自身自洽的体系,提供了知识经验。(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余军华[9](2018)在《从行政契约角度谈医疗保险社会治理问题——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定"协议管理是以维护参保人利益为目标,以契约精神为要义的医疗保险治理方式创新,有必要对它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本文通过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比分析各地关于协议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协议文本,阐释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法律性质,分析法律和现实的困境,最后提出叁方面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医疗保险》期刊2018年08期)
吴林波,李芳,张飞律,戴果[10](2018)在《契约自由何以确立:“私法合同”行政义务的限定——以网络服务平台审查监管责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一些重大发现及其回应,大抵会经历从创新到商业性、创造性的无秩序再到规范化的发展周期。"~①——[关]Debora L Spar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引领了社会生产变革,"互联网+"的新业态催生出社会治理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我国已成为网络大国,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网络服务平台(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凭借其技术优势能够在经营过程中收集、储存多方信息,创造和遗留数以亿计的海量平台数(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8-04-18)
契约行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行政契约履行救济渠道上,我国行政机关因为受限于原告被告角色恒定性的立法预设,无法提起契约之诉,因此《行政诉讼法》上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制度被作为关注的焦点和方向。行政契约不属于传统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不及于其,以契约本身作为执行根据不合乎行政法治理念。依法成立的民事契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亦无普遍的契约法理基础。为有效解决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除了恢复行政机关的契约诉讼原告资格和诉权之外,契约当事人的自我约定强制执行制度、与行政优益权相匹配的其他法定处理权等,可以作为破局的尝试。但是,这些制度设计也可能消解行政契约的合意性、平等性,不仅应该使其法定化而且力求慎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契约行政论文参考文献
[1].黄玖立,陈洋,范皓然.行政干预与契约环境: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和启示[J].学术研究.2019
[2].于立深.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探讨[J].中国法学.2019
[3].张雨.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用语的厘清[J].现代交际.2019
[4].王鹤霖.“行政权力”与契约精神的较量[J].法人.2019
[5].王琳.契约原则视野下我国行政补偿模式的转型[D].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9
[6].薛丽珍,程同顺.法治与契约:从行政协议案件视角看新《行政诉讼法》[J].学习论坛.2019
[7].章幸.行政机关在行政契约中单方变更权的法律界限[J].现代商贸工业.2018
[8].于立深.台湾地区行政契约理论之梳理[J].中外法学.2018
[9].余军华.从行政契约角度谈医疗保险社会治理问题——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为例[J].中国医疗保险.2018
[10].吴林波,李芳,张飞律,戴果.契约自由何以确立:“私法合同”行政义务的限定——以网络服务平台审查监管责任为视角[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