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委托理财合同论文-唐翥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论文-唐翥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法律效力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唐翥[1](2016)在《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常见条款之一。然而,对于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却存在一定的争议。文章从界定保底条款、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出发,在梳理司法实践对非证券公司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相关判例,以及理论界对于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在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中设立保底条款将危及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因而不能承认其效力,但保底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3期)

魏淑梅[2](2012)在《论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运行带来的巨大收益,委托理财一时蔚然成风。人们在看到资本市场的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认识到资本市场的巨大风险。为了规避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大多数委托理财行为中,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是委托人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设定给受托人一种义务性约定,该约定表面上看是对委托理财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金融秩序的要求看,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金融法律法规的的禁止性规定,导致保底条款所配置的民事权利义务在实际履行中存在严重的风险问题,保底条款从根本上难以实际履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在委托理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照保底条款收回投资和证券公司不予返还的纠纷和诉讼也随之不断增加。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此类案件一出现便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认识上的分岐,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因此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出发,对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认定,应当持谨慎态度。本文拟从一起审判实例出发,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和效力、保底条款的效力以及所讨论案例的法律问题角度出发,针对目前在我国经济领域内存在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委托理财保底条款,从法理和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保底条款约定的内容有条件地予以认定,并独立看待委托理财合同和保底条款二者的法律效力,使委托理财行为中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风险承担公平合理解决。(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2-10-01)

陈昊[3](2009)在《我国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未来中国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着眼,运用经济学、统计学以及法学的基本理论,运用各种研究方法,深入系统的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纠纷”进行了探讨,进而提出了解决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具体措施。本文分四章,第一章简述了证券委托理的发展现状、含义及其合同的内涵,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证券委托理财”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文章在阐述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含义之后分析了该合同的主体、客体、标的以及内容。第二章分析了证券委托理合同纠纷及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种类,如何承担损失和分配利益是引起该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因,接着,文章列举了该合同纠纷的种类。第叁章详细讨论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几个重要的问题: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性质问题、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主体资格问题、证券委托理财纠纷中的“流行条款”问题。首先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辨析,将其与借贷合同、行纪合同、合伙合同、信托合同、代理合同以及无名合同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之后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了具体的分析。接着分析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主体资格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影响,着重针对“受托方”资格问题展开逐次讨论,并分别就其合同效力作了具体的论述。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格式条款”合同、“保底条款”、“浮动盈亏”条款、“佣金返还式”合同以及监管协议作了详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第四章论述了解决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如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合同之诉、监管协议和监管方的介入以及动用“抵押仓”等方式化解合同纠纷。通过本篇文章的阐述,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给致力于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经济界和法律界人士一些启示;希望中国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能向更高、更强的层次跃进,;更希望中国的资本市场成为世界的金融中心!(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9-06-01)

陈昊[4](2009)在《证券委托理财及其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阐释了证券委托理财的内涵,接着简要介绍了证券委托理财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接下来重点分析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含义,并对几种与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相近似的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辨析,最后笔者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阐明了具体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论坛(2009年第1辑)》期刊2009-02-01)

刘一明[5](2008)在《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委托理财是一种比较普遍盛行的投资方式。在我国由于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者的投资技能和投资意识还不成熟,因此,证券委托理财便成为一种为各种个人和机构的闲散资金寻找投资出路的较为可行的途径,同时对于受托理财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主体来说,证券委托理财也是一种可以再次为其带来利益增长的新的营利模式。基于此,最终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安排形成了独特的、我们目前称之为"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08年35期)

张冬[6](2006)在《论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责任——兼议新《证券法》的委托理财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一般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效力,成为证券界、法学界争论的难点。有人主张高风险高回报,保底条款有效;有人则主张委托代理关系下,保底条款无效。针对金融理财活动中委托行为与普通民事委托活动本质不同的问题,可以研究对《证券法》委托理财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狭义的司法解释,以维护理财交易中保底条款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06年02期)

唐宇明[7](2005)在《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的委托理财作为一种资产经营方式,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代理、信托、行纪等制度有一定类似性,但存在本质的不同,应当认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有无法律效力时宜慎重对待,根据不同的案情分别审查认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禁止的,一般不应认定其无效,但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时,如果受托人正确、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无需对委托人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相反还应按约获取相应报酬。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委托人的资金损失,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委托理财行为的健康、繁荣发展,应当规范委托理财的立法措施、加强委托理财的监管措施和案件审理的司法措施。(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5-09-01)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运行带来的巨大收益,委托理财一时蔚然成风。人们在看到资本市场的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认识到资本市场的巨大风险。为了规避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大多数委托理财行为中,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是委托人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设定给受托人一种义务性约定,该约定表面上看是对委托理财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金融秩序的要求看,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金融法律法规的的禁止性规定,导致保底条款所配置的民事权利义务在实际履行中存在严重的风险问题,保底条款从根本上难以实际履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在委托理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照保底条款收回投资和证券公司不予返还的纠纷和诉讼也随之不断增加。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此类案件一出现便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认识上的分岐,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因此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出发,对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认定,应当持谨慎态度。本文拟从一起审判实例出发,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和效力、保底条款的效力以及所讨论案例的法律问题角度出发,针对目前在我国经济领域内存在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委托理财保底条款,从法理和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保底条款约定的内容有条件地予以认定,并独立看待委托理财合同和保底条款二者的法律效力,使委托理财行为中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风险承担公平合理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唐翥.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J].法制与经济.2016

[2].魏淑梅.论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D].兰州大学.2012

[3].陈昊.我国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探讨[D].贵州大学.2009

[4].陈昊.证券委托理财及其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研究[C].当代法学论坛(2009年第1辑).2009

[5].刘一明.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J].现代商业.2008

[6].张冬.论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责任——兼议新《证券法》的委托理财条款[J].学术交流.2006

[7].唐宇明.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D].苏州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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