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电子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子币,网络传销,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产业
电子币论文文献综述
余东明,徐鹏,陶遵臣[1](2014)在《网络传销组织“发行”电子币敛财》一文中研究指出去年8月,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国内传销十大案件,“云数贸联盟网”名列其中,其传销网络遍及多个省市。今年年初,这一网络传销组织将触角伸入山东省威海市,秘密发展下线人员近200人,涉案价值超过百万元。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果断采取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7-15)
任卫鹏[2](2008)在《网络空间中电子币的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币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近几年在网络上迅速崛起,已经成为了一种很重要的虚拟财产。而且由于电子币作用的不断强化以及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电子币也成为了网上犯罪的众矢之的。因而有很多人呼吁针对这些行为应该运用刑法予以规制,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对这些行为刑法应该无涉。笔者为了澄清这个问题,对此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刑法学的理性思考,主要探讨了刑法保护电子币的可能性、必要性以及刑法抗制措施。因而整个论文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部分:第一章主要交代了电子币的基本概况,包括电子币的种类、产生原因、作用、存在方式以及电子币的概念和性质。主要论证了电子币的财产属性,并且首次提出了电子币是一种无记名的有价凭证式的财产。第二章主要交代了电子币的刑法保护属性。在这部分作者主张电子币不但是一种财产,而且也是刑法中的一种财产,应该获得刑法保护;对电子币的刑法保护不论是从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来看,还是从刑法的谦抑性来看,甚至从整个法秩序的来看,都有其必要性。第叁章主要交代了针对电子币的一种原发性犯罪行为——即伪造电子币的行为。而这种电子币既不是犯罪行为的对象,也不是犯罪行为的组成之物,而是犯罪行为的衍生物。所以,这种行为具有自己的特性。笔者认为伪造电子币的行为并不构成伪造货币罪,而构成盗窃罪。第四章主要探讨了侵犯作为虚拟财产的电子币的各种犯罪行为的刑法适用。这部分危害电子币的行为从法律属性来说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基本上属于财产犯罪这一章,而且以电子币为犯罪对象,如盗窃电子币的行为、抢劫电子币的行为、抢夺电子币的行为、诈骗电子币的行为等。第五章主要讨论了有关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电子币赃物行为的法律适用。这种赃物不同于一般的财物,是其他前手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是为了周全的对电子币加以保护,也应该对这种犯罪行为运用刑法加以规制。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电子币赃物的行为,其性质在刑法上可能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洗钱罪有关。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在目前却不宜定性为洗钱罪。第六章主要探讨了刑法抗制电子币犯罪对策。本文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在刑法学理论上、在刑事立法上以及刑事司法上我国抗制电子币犯罪应有的转变和回应。(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电子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电子币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近几年在网络上迅速崛起,已经成为了一种很重要的虚拟财产。而且由于电子币作用的不断强化以及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电子币也成为了网上犯罪的众矢之的。因而有很多人呼吁针对这些行为应该运用刑法予以规制,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对这些行为刑法应该无涉。笔者为了澄清这个问题,对此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刑法学的理性思考,主要探讨了刑法保护电子币的可能性、必要性以及刑法抗制措施。因而整个论文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部分:第一章主要交代了电子币的基本概况,包括电子币的种类、产生原因、作用、存在方式以及电子币的概念和性质。主要论证了电子币的财产属性,并且首次提出了电子币是一种无记名的有价凭证式的财产。第二章主要交代了电子币的刑法保护属性。在这部分作者主张电子币不但是一种财产,而且也是刑法中的一种财产,应该获得刑法保护;对电子币的刑法保护不论是从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来看,还是从刑法的谦抑性来看,甚至从整个法秩序的来看,都有其必要性。第叁章主要交代了针对电子币的一种原发性犯罪行为——即伪造电子币的行为。而这种电子币既不是犯罪行为的对象,也不是犯罪行为的组成之物,而是犯罪行为的衍生物。所以,这种行为具有自己的特性。笔者认为伪造电子币的行为并不构成伪造货币罪,而构成盗窃罪。第四章主要探讨了侵犯作为虚拟财产的电子币的各种犯罪行为的刑法适用。这部分危害电子币的行为从法律属性来说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基本上属于财产犯罪这一章,而且以电子币为犯罪对象,如盗窃电子币的行为、抢劫电子币的行为、抢夺电子币的行为、诈骗电子币的行为等。第五章主要讨论了有关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电子币赃物行为的法律适用。这种赃物不同于一般的财物,是其他前手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是为了周全的对电子币加以保护,也应该对这种犯罪行为运用刑法加以规制。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电子币赃物的行为,其性质在刑法上可能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洗钱罪有关。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在目前却不宜定性为洗钱罪。第六章主要探讨了刑法抗制电子币犯罪对策。本文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在刑法学理论上、在刑事立法上以及刑事司法上我国抗制电子币犯罪应有的转变和回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电子币论文参考文献
[1].余东明,徐鹏,陶遵臣.网络传销组织“发行”电子币敛财[N].法制日报.2014
[2].任卫鹏.网络空间中电子币的刑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