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防御论文-苏剑,王九帝,秦留志

收购防御论文-苏剑,王九帝,秦留志

导读:本文包含了收购防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恶意收购,防御策略,日本,上市公司

收购防御论文文献综述

苏剑,王九帝,秦留志[1](2019)在《恶意收购防御策略制定的动因——基于对日本上市公司案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了2015—2016年度日本上市公司导入恶意收购防御策略企业的特征。得出的初步结论为:独立董事的态度决定企业恶意收购策略的制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及经营者自保是反恶意收购策略制定的关键;并非只有公司价值被低估的企业更愿意制定恶意收购防御策略,经营者对被恶意收购也具有普遍的担忧。研究结果表明:经营者是恶意收购防御策略的主要推动者,股东的价值并没有在制定策略的过程中受到充分的尊重,由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带来的经营者与股东的利害冲突依然严峻。(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陈婧[2](2019)在《格力管理层防御收购措施及其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是被普遍关注的话题。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股权分散的时代正悄然到来,险资乘势在二级市场掀起举牌收购热潮,频频上演股东与管理层的控制权争夺大戏。宝能系由于近年来大肆举牌包括万科A、南玻A、华侨城A在内的众多上市公司,而备受关注和热议。“宝万之争”还未停息,宝能系又开始大举收购格力电器的股份。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带领格力在此次控制权争夺中积极防御。本文站在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旨在客观探讨反收购措施中企业的可取之处,以宝能系恶意收购格力电器为研究案例,从被收购对象的特征、防御措施、管理层防御动机以及防御后产生的影响这几个角度具体分析了格力电器的防御过程,并进一步分析了格力电器在抵御恶意收购方面存在的不足。案例分析表明:(1)格力电器具有盈利能力良好、具有充足现金流、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以及公司价值被长期低估等特征,极易吸引利用高杠杆进行套利的恶意收购者。(2)格力电器采取了:大股东与高管频频增持、筹划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加薪计划、个人投资珠海银隆以及获得政府和媒体舆论的力量等防御措施。(3)格力管理层对宝能系采取防御措施的动机主要包括:基于自身职位的保护、出于对公司经营业绩以及长期战略实施的考虑。(4)公司的股价在防御期间大幅度降低,中小股东并不支持上市公司采取的防御行为;防御措施可从社会资本或股权资本的维度上增强控制权力度;防御措施采取期间,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处于低落期,防御战削弱了公司的经营成果。(5)防御过程暴露出公司治理内部机制在董事会、股东、管理层及内部章程方面存在一定缺陷。最后,本文为格力电器管理层在未来防御恶意收购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主要应当在股权结构的调整、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设置、自我创新寻找新的增长点、重视中小股东利益这四个方面上进行改进。(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9-05-01)

焦福刚[3](2019)在《反收购防御战岂能无底线》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与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长吃饭,席间,他忧心忡忡地问我,“公司最近遇到投资者争夺控制权,面对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我该怎么办?”是啊,设想一下,当“野蛮人”,不请自来,孔武有力,站在门口,要拿下公司控制权,此情此景,如果你是大股东或董监高,又(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9-01-17)

朱宝玲[4](2018)在《有关敌意收购防御措施之日本司法案例介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介绍日本有关敌意收购的两个特别司法案例,介绍并分析日本企业针对敌意收购之防御措施方法及日本司法就防御措施合法性判断的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制。企业就敌意收购所实施的防御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在日本,传统的司法判断标准原则上依据"主要目的规则"。依据该规则,即使是从结果上导致收购困难的新股发行,只要其主要目的是资金募集,则其发行具有正当性,防御措施合法。而如果该发行主要目的是维系现有经营团队对企业的支配权,则属于不正当发行,该防御措施不合法。但作为例外,即使主要目的是维系支配权,但从所有股东共同利益角度出发,存在使防御措施正当化的"特殊情况"时,则判断该防御措施不属于不公正发行。本文介绍的两个案例,在传统的判断标准以外,分别以股东平等原则、滥用权利和机构权限分配论、公平判断者论进行分析加以判断。(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8年03期)

周佳慧[5](2018)在《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与并购防御研究——基于浙民投收购ST生化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浙民投天弘发起了对ST生化的敌意收购,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在此过程中,双方围绕控制权展开了一系列的防攻。此例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少有的以市场化竞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敌意收购是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试图通过案例分析,就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如何防御敌意收购等公司治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相关见解。(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28期)

唐无澜[6](2018)在《我国敌意收购及防御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始下滑,资产回报率不断下降加之又采用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些都让资金被囤积起来,而真正的优质资产却极为缺乏。这种“资产荒”的现象让金融机构开始逐渐偏好风险,配置一些风险很高的资产组合以谋取利益。而且,金融混业经营开始大踏步发展,银行理财资金将手伸进股市,保险企业也开始在股票市场发力,金融牌照价值因混业经营不断升高,一些公司开始利用其控股的保险企业进行投融资。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资金开始脱实向虚,从之前的实体企业转向资本市场投资,而资金雄厚的企业开始将收购矛头对准那些有发展前景但短期内股票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又一次收购浪潮就这样席卷而来。在这次收购浪潮中出现了许多敌意收购的案例,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是2015下半年发生的宝万之争,其成为了收购场的典型案例。本文通过研究“宝万之争”这个案例,分析其中存在争议的部分法律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以期给未来准备收购或者被收购的企业作为参考,并为金融监管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敌意收购及防御的基础理论,包括基本内涵、价值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对敌意收购及防御的法律制度规定。这两部分都是为其后的案例分析做铺垫,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宝万之争进行简单介绍,因为案件历时两年,案情复杂、牵扯主体较多,故单独作为一部分来介绍相关主体及宝万之争的事件发展。第四部分主要从公司治理层面,收购双方行为层面,资金组织方式层面分析了一些宝万收购大战中争议较多,且比较典型的法律问题。第五部分针对宝万之争中所体现的问题,在监管原则方面,公司治理层面,收购行为层面及资金组织方面等四个角度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敌意收购及其防御的法律监管的完善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8-06-01)

刘权华[7](2018)在《上市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国际主要资本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每次发生引起市场震动的大事件,都会推动新一轮立法的改革和完善。证券市场也正是在这种不断反馈改善中与时俱进的。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流通,上市公司进入全流通时代,股权结构日渐分散,收购与反收购事件也随之逐渐增多。仅2017年中国企业间并购总金额就达到6710亿美元,国内并购案例数上升了14个百分点创造了历史新高。这些数据表明,在目前收购情形日渐增多的情况下,无论是立法部门还是监管部门亦或是公司自身都应对这种趋势做出回应。同时,大量收购现象的出现必然伴随着收购防御行为的出现。作为收购防御的一个重要手段,上市公司通常都会在章程中设立收购防御条款。公司之所以重视章程的作用,是因为在公司法中公司章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为企业自治提供充分保障的契约约束。如果做一个类比的话,章程之于公司相当于宪法之于国家。然而从法律规制角度来看,我国对上市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合法性规定存在着不小的模糊地带,许多收购防御条款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缺乏基本的检验标准。而且在部分涉及到收购防御条款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又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又对收购防御条款作用的发挥产生了负面影响。基于上述问题,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章程防御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在本文中,就上市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并在运用理论分析和结合外国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合法性认定问题和相关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剖析。就上市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合法性认定而言,必须要立足于分析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对于收购防御行为规范的指导思想及其具体体现,并且对一些公司法基本原则也要加以考虑。对于合法性标准的制定,应从股东平等、股权流转、权力约束、保护公司利益四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同时,本文从被购方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两个角度作为切入点,对我国现行有关收购防御章程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总而言之,只有明确上市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合法性标准,改进相关法律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才能解决因立法规范模糊、存在解释分歧、立法空白而引起的上市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杨卓[8](2017)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防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收购防御行为是伴随着收购行为而产生的,以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核心,二者的较量通常伴随着利益格局的变化,收购防御行为对改善公司的治理环境、完善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有重要影响。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进程的推进,经济不断繁荣昌盛,资本市场上各经济主体愈加活跃,收购活动频繁发生,尤其是恶意夺取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行为。收购防御行为可以有效抵御收购,因此对上市公司收购防御制度的理论、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可是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不足,难以对本国市场内上市公司之间收购与收购防御行为形成有效的规制。为此本文通过明晰我国对收购防御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不足,同时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综合运用对比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时代背景,进而完善我国的收购与收购防御制度。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防御制度背景、意义和该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同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本文结构。第二部分,上市公司收购防御概述。此部分主要探讨了上市公司收购与收购防御的概念、收购防御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阐述了对收购防御行为持支持肯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持否定态度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并指出收购防御对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维持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第叁部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防御制度与实践现状分析。此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目前有关收购防御制度立法和实践.方面的情况,我国相关立法散落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笔者主要介绍了《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收购防御制度的规定。在实践方面,对近期发生的“宝万股权之争”进行了简单介绍和分析,同时介绍了几种收购防御措施,并对其在我国适用的合法性进行了简单分析。第四部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防御制度的缺陷。此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在收购防御制度方面的缺陷,主要包括: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收购防御措施决策权规定存在缺陷、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管层面存在不足。笔者试图从这四个方面入手,细致分析其中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防御制度。第五部分,国外上市公司收购防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此部分主要介绍英、美、德叁个国家收购防御制度的立法情况,这叁个国家收购防御制度法律规定完备,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也十分详尽,但是在对收购防御措施决策权的归属以及监管模式上却存在显着区别。在对收购防御措施决策权的归属上,英国的收购防御措施决策权由股东大会决定,美国是由董事会决定,而德国则是由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共同决定;在对收购与收购防御活动的监管上,英美两国是以法院或者自律性组织为主体的外部监管制度,而德国则因其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外部经济环境更依赖内部监督制度。综合比较可知,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收购防御制度的法律规范,明确收购防御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同时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最佳选择,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防御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六部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防御法律制度的建议。该部分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与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相结合,对我国的收购与收购防御制度的立法提出具体意见。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完整的规定收购防御制度的法律规范,明确收购防御措施的合法性标准,也要注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要明确规定我国的收购防御措施的决策权是属于股东大会,但赋予董事会一定否决敌意收购的权利,并要完善董事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要完善持股预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加大违反该义务的惩罚力度;在对上市公司收购防御行为的监管上,应强化以证监会为主要监管主体、自治性组织在权限范围内施以辅助监管的共同监管模式,同时要规范专门机构的咨询功能,并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杨飞翔[9](2017)在《收购防御中控股股东利益冲突处理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敌意收购与收购防御事件常常在财经界和法律界均引发热烈讨论与关注。一旦出现重磅的敌意收购事件,整个收购与收购防御的过程可能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公司收购防御由于牵涉面广,涉及的主体多,法律规则新颖,也必将引发不同视角的声音。即使是同一举措,也极有可能产生旗帜鲜明的支持与反对意见。收购防御的对象是门口的野蛮人还是(本文来源于《公司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孔令政[10](2017)在《“代理问题”视角下上市公司敌意收购防御措施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敌意收购以及与此相对的收购防御措施事关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其会严重影响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管理层乃至公司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收购防御措施所折射出的"代理问题"是现代公司法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我国尚无关于收购防御措施的专门立法。随着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形成,我国法律制度对敌意收购防御措施的规制存在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因此,研究并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相关立法,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防御措施立法大有裨益。(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收购防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是被普遍关注的话题。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股权分散的时代正悄然到来,险资乘势在二级市场掀起举牌收购热潮,频频上演股东与管理层的控制权争夺大戏。宝能系由于近年来大肆举牌包括万科A、南玻A、华侨城A在内的众多上市公司,而备受关注和热议。“宝万之争”还未停息,宝能系又开始大举收购格力电器的股份。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带领格力在此次控制权争夺中积极防御。本文站在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旨在客观探讨反收购措施中企业的可取之处,以宝能系恶意收购格力电器为研究案例,从被收购对象的特征、防御措施、管理层防御动机以及防御后产生的影响这几个角度具体分析了格力电器的防御过程,并进一步分析了格力电器在抵御恶意收购方面存在的不足。案例分析表明:(1)格力电器具有盈利能力良好、具有充足现金流、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以及公司价值被长期低估等特征,极易吸引利用高杠杆进行套利的恶意收购者。(2)格力电器采取了:大股东与高管频频增持、筹划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加薪计划、个人投资珠海银隆以及获得政府和媒体舆论的力量等防御措施。(3)格力管理层对宝能系采取防御措施的动机主要包括:基于自身职位的保护、出于对公司经营业绩以及长期战略实施的考虑。(4)公司的股价在防御期间大幅度降低,中小股东并不支持上市公司采取的防御行为;防御措施可从社会资本或股权资本的维度上增强控制权力度;防御措施采取期间,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处于低落期,防御战削弱了公司的经营成果。(5)防御过程暴露出公司治理内部机制在董事会、股东、管理层及内部章程方面存在一定缺陷。最后,本文为格力电器管理层在未来防御恶意收购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主要应当在股权结构的调整、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设置、自我创新寻找新的增长点、重视中小股东利益这四个方面上进行改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收购防御论文参考文献

[1].苏剑,王九帝,秦留志.恶意收购防御策略制定的动因——基于对日本上市公司案例的分析[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陈婧.格力管理层防御收购措施及其影响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9

[3].焦福刚.反收购防御战岂能无底线[N].证券时报.2019

[4].朱宝玲.有关敌意收购防御措施之日本司法案例介绍[J].金融法苑.2018

[5].周佳慧.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与并购防御研究——基于浙民投收购ST生化的案例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8

[6].唐无澜.我国敌意收购及防御的法律规制研究[D].云南大学.2018

[7].刘权华.上市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研究[D].吉林大学.2018

[8].杨卓.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防御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7

[9].杨飞翔.收购防御中控股股东利益冲突处理机制研究[J].公司法律评论.2017

[10].孔令政.“代理问题”视角下上市公司敌意收购防御措施的法律规制[J].研究生法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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