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有限适用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协议,自贸区
有限适用论论文文献综述
张振安[1](2018)在《非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区的有限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了我国的机构仲裁原则,对非机构仲裁或者临时仲裁没有任何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得到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临时仲裁可否在自贸区先行先试,成为仲裁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海运》期刊2018年05期)
申琳[2](2018)在《诱惑行政调查有限适用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违法行为方式的千变万化,为解决新型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及恶劣影响,国家机关秉持着正义,随之发展出与其相适应的行政调查方式。特别是没有被害者、隐蔽在社会底层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是熟知熟路,那就好比如堕烟海,不知方向,试图靠近违法行为人所处的环境中一探究竟更是难上加难。所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不扮演着很多角色,尝试进入违法行为人的内心,潜伏在某类违法行为频发的大环境中,通过诱惑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的需求进行剖析并使其露出马脚。以此为基础,行政执法人员会诱惑重点相对人实施某些违法行为后进行有效打击。基于效率性、经济性、维护社会正义以及普通行政调查方式无法应对的新型违法行为等因素的需要,行政执法领域有适用诱惑行政调查的必要。诱惑行政调查不容争辩的一点就是其作为一种调查方式是行之有效的,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即可能侵犯到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这里所指的风险除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诱惑行为时被揭穿产生的人身风险,最重要的是诱惑行政调查可能侵犯其他公民权益的风险。从实体上发现真实的目的来看,对嫌疑人的诱惑具有一定的效果。但不能仅局限在实体上,保障相关权益同样是非常重要的。违法行为与行政调查是前后的关系,一旦仅仅为了提高行政调查的效率,一直允许行政机关不分类别的实施诱惑调查,当然就会出现无视法治原则的行为,这样的极端情况也就在所难免。由于其具有的风险,应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诱惑行政调查,确立有限适用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诱惑行政调查适用的范围和具体的行为上,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范围的有限适用上,以违法的性质与普通调查的困难程度等因素考虑是否适用诱惑行政调查。在行为的有限适用上,以提供机会型的方式为前提,并遵守实施当中的四项基本的原则,以此达到对诱惑行政调查限制的目的,并提出违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保障相关公民合法权利。本文从诱惑行政调查的理论基础逐渐渗透到具体实施的各项细则,通过对“黑车”客运总结出诱惑行政调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在因诱惑行政调查所受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为诱惑行政调查的相关立法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叶磊东[3](2016)在《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行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盗赃物即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当盗赃物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商品交易流通领域后,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叁人在不知道并且事实上通常很难知道甚至不可能知道其来源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此时,只要赃物仍然存在,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理应合理地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属一大缺漏。赃物应有限地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与遗失物相似的公开市场原则,并重点从第叁人的注意义务的高低区分公开市场中的一手和二手市场,参照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做出特别规定。(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S1期)
雍健[4](2015)在《论赃物在善意取得中的有限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赃物属于禁止流通物,除依法返还或被销毁的以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而对于赃物的立法空白已经与市场经济发展格格不入,与实践脱节。虽然物权法对此采回避态度,但并不能阻止这一纠纷事实的发生。承认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可以填补物权法的立法空白,为司法实践中各种赃物的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有效的保护善意第叁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善意第叁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和正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5期)
李艳芳,金铭[5](2015)在《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领域的有限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与判断标准,我国应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转基因食品安全等叁个环境法领域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这既是我国在上述领域环境问题特殊性的要求,又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01期)
杨康健,张利利[6](2014)在《行政诉讼中应有限适用调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缺失,不仅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脱节,而且也背离了国际行政诉讼发展的潮流。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不仅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而且有现实依据。虽然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通过调解使原告撤诉结案的不在少数,但终因法律层面的缺失使得调解制度无法在行政诉讼中公开使用。笔者认为,为了破(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4年20期)
宋远升[7](2014)在《律师独立辩护的有限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律师独立辩护而言,其具有内在法理支撑及外在依据,在德国等法治进步国家的实际司法运作中也运行良好,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绝对独立辩护则存在缺失。在律师制度设计的目的方面,在与我国诉讼模式契合度方面,在法律职业主义角度方面,以及在被告人利益保护方面,绝对独立辩护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这也是合理利用律师独立辩护制度的优秀成分,同时对其进行有限制适用的基本理据。因此,在特殊情形下采取律师独立辩护方式,一般情况下采取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是由我国法律制度、法律传统、律师职业素质、职业惯例、职业心理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这是基于我国律师执业环境而采取的现实主义的做法。(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4年08期)
杨广,陆达新[8](2013)在《行政事实行为救济中确认判决的有限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李艳芳,金铭[9](2013)在《论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环境法中的有限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五被公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最准确的表述:"为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他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严重或不可挽回损害之处,不能将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依照此宣言的表述,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第一,存在一定风险。风险指遭受损失、伤害或毁灭的可能性。在环境法上,指发生科学不确定性损害。风险要素要求环境受到的威(本文来源于《党史博采(理论)》期刊2013年10期)
李秀连[10](2013)在《论行政诱惑调查的有限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行政违法案件的复杂性、隐蔽性、流动性及跨地域性的增强,行政诱惑调查被广泛运用于行政实践中。行政诱惑调查是行政执法人员为了查处某些复杂、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通过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境或为其提供条件和机会,从而得以收集信息资料和证据的一种特殊的调查方式。行政执法人员采用诱惑调查手段取证,能弥补传统执法手段的不足,同时也伴随着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等人权的侵犯的风险。诱惑调查手段作为一把“双刃剑”出现在行政领域,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理性思考,不能因为某些个别案例中“钓鱼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违法,而完全否定诱惑调查本身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同时也不能因为诱惑调查给行政执法人员带来便利,而滥用行政诱惑调查,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辩证地对待行政诱惑调查的方法是:通过建立有限适用行政诱惑调查的法律框架,即设定适格的执法主体、明确的适用范围、确定的适用对象及法定的启动程序、批准程序,并建立保护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机制,从而正确区分“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通过法律规制保留“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而绝对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使诱惑调查手段能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良好运行。(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3-05-01)
有限适用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违法行为方式的千变万化,为解决新型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及恶劣影响,国家机关秉持着正义,随之发展出与其相适应的行政调查方式。特别是没有被害者、隐蔽在社会底层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是熟知熟路,那就好比如堕烟海,不知方向,试图靠近违法行为人所处的环境中一探究竟更是难上加难。所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不扮演着很多角色,尝试进入违法行为人的内心,潜伏在某类违法行为频发的大环境中,通过诱惑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的需求进行剖析并使其露出马脚。以此为基础,行政执法人员会诱惑重点相对人实施某些违法行为后进行有效打击。基于效率性、经济性、维护社会正义以及普通行政调查方式无法应对的新型违法行为等因素的需要,行政执法领域有适用诱惑行政调查的必要。诱惑行政调查不容争辩的一点就是其作为一种调查方式是行之有效的,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即可能侵犯到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这里所指的风险除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诱惑行为时被揭穿产生的人身风险,最重要的是诱惑行政调查可能侵犯其他公民权益的风险。从实体上发现真实的目的来看,对嫌疑人的诱惑具有一定的效果。但不能仅局限在实体上,保障相关权益同样是非常重要的。违法行为与行政调查是前后的关系,一旦仅仅为了提高行政调查的效率,一直允许行政机关不分类别的实施诱惑调查,当然就会出现无视法治原则的行为,这样的极端情况也就在所难免。由于其具有的风险,应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诱惑行政调查,确立有限适用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诱惑行政调查适用的范围和具体的行为上,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范围的有限适用上,以违法的性质与普通调查的困难程度等因素考虑是否适用诱惑行政调查。在行为的有限适用上,以提供机会型的方式为前提,并遵守实施当中的四项基本的原则,以此达到对诱惑行政调查限制的目的,并提出违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保障相关公民合法权利。本文从诱惑行政调查的理论基础逐渐渗透到具体实施的各项细则,通过对“黑车”客运总结出诱惑行政调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在因诱惑行政调查所受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为诱惑行政调查的相关立法提供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有限适用论论文参考文献
[1].张振安.非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区的有限适用[J].中国远洋海运.2018
[2].申琳.诱惑行政调查有限适用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8
[3].叶磊东.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行性探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4].雍健.论赃物在善意取得中的有限适用[J].法制博览.2015
[5].李艳芳,金铭.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领域的有限适用研究[J].河北法学.2015
[6].杨康健,张利利.行政诉讼中应有限适用调解[J].人民检察.2014
[7].宋远升.律师独立辩护的有限适用[J].法学.2014
[8].杨广,陆达新.行政事实行为救济中确认判决的有限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9].李艳芳,金铭.论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环境法中的有限适用[J].党史博采(理论).2013
[10].李秀连.论行政诱惑调查的有限适用[D].中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