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性解释论文-王天歌

合同补充性解释论文-王天歌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补充性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漏洞填补规则,合同目的,补充性的合同解释,任意性规范

合同补充性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王天歌[1](2019)在《论补充性的合同解释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地区关于补充性的合同解释与任意性规范于填补合同漏洞时的适用顺序问题争论已久,目前仍未形成统一观点。而两者的适用顺序又关涉到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私法自治原则能否得到贯彻与坚持及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能否发挥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为此本文通过分析任意性规范及补充性的合同解释各自的特征及于合同法中的定位,从理论上阐明于填补合同漏洞时补充性的合同解释应当优先适用于任意性规范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合同法的根本理论基础相一致;才能使得合同法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的作用。同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填补合同漏洞时具体的操作方式的检讨,若任意性规范优先适用,那么于填补非典型合同漏洞时,就无可避免地需要对非典型合同通过类推的方式进行定性,而定性往往是不需要的,且往往因为非典型合同中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及类推方式带有法官其自身主观的价值判断,会导致定性错误进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等一系列问题。而补充性的合同解释优先适用便可避免由定性错误产生的上述问题。为此从理论意义及实践具体操作为支撑,补充性的合同解释应优先适用于任意性规范。补充性的合同解释的解释基准在于以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目的为中心,建议我国未来的实体补充性的合同解释规则亦应当以合同目的为中心,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体系化。(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邱国振[2](2018)在《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补充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国际条约,1988年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在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裁判者可以直接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适用CISG。但是作为各国法律妥协的产物,CISG有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增加了适用的难度,对CISG的解释补充工作十分重要,关乎国际商事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以违约损害赔偿为视角,本文重点讨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或PICC)对CISG的解释补充。PICC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编纂,分别于2004、2010、2016年修订。其并非国际条约,但却是重要的商事合同统一法文件。本文将结合CISG自身规定的解释补充方法和PICC“一般原则”的性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PICC解释补充CISG的可行性,并提供PICC解释补充CISG的一般步骤。上述工作目前鲜有文章涉及,是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将在第叁章围绕损害赔偿制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上述工作做系统的梳理论证。(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3)

左海聪,杨梦莎[3](2016)在《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功能——以损害赔偿制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具有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功能。其法理依据是PICC可以作为辅助性法源,帮助进一步阐释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这一做法符合CISG第7条统一法方法义务,并相较其他解释补充方法具有保障CISG国际性、统一性的优势。但前提条件是其并不违反CISG一般法律原则,且未超出CISG的调整范围。(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吴德昌[4](2014)在《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经常用来解释、补充CISG,其情形纷繁、依据存疑。通过梳理UNILEX收录的成案,可以将其实践分为两个类型,而其背后的依据问题则可以从法理和制度层面分别得到解释。法庭适用《通则》解释、补充CISG并不是《通则》构成CISG第7条之外的另立一个独立渊源,而是《通则》有助于CISG第7条之目标实现的外部辅助因素。(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8期)

魏玮[5](2013)在《补充解释方法在合同漏洞填补时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合同出现漏洞,应当首先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填补。对于价格波动比较大的商品,在买卖合同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以填补合同漏洞时,不能直接以交易习惯填补,而应当先选择以补充解释的方法填补,更加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06期)

邓志伟,曾茜[6](2012)在《发现“当事人的意思”:规则、流程与标准——合同纠纷中补充性解释的应用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常因合同意思不明而发生争议,需要法官运用裁判规则填补合同漏洞。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做了大致的规定,规则接近于大陆法系。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应用有一定流程。该流程因所欲补充的合同是否典型而略有不同,对于该流程可以形象化为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模型。基于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模型能有效运用到商事审判实务之中。在合同漏洞填补中,法官的主观判断占据重要地位。为了避免法官个人的偏见及任性影响正确判决,需要对法官的合同漏洞填补工作做价值评价,标准为自由、正义、效率与安全。同时,合同漏洞填补必须受合同原意的限制,并符合职业共同体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合同的合理期待。(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2年00期)

王朝莹[7](2012)在《从美容美发合同纠纷看服务合同之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笔者在法院实习期间根据接触到的案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实证调研后,分析思考后写成。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服务品质的要求日益苛刻,维权意识亦不断增强。故,在传统的美容美发合同纠纷案件类型的基础上,又涌现了一类新型的美容美发合同纠纷,此类纠纷不似传统的美容美发合同纠纷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其只涉及违约责任。这一新型的美容美发合同纠纷往往更多涉及消费者的内心主观感受。消费者在要求合同解除时,多仅凭某种极具主观色彩的“不满意”,故在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上存在较大的不可量性,并从而为我们的审判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在对新型美容美发合同纠纷进行类型及特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服务合同解除条件认定上可能存在的问题。随后,笔者通过对国外“满意条款”的相关判例的分析,发现英美法与日本法的大法官在解释“满意条款”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处理态度,英美法倾向于对此类服务合同中的“满意条款”做主观化解释,然而日本法则倾向于对这一“满意条款”做更为严格的客观解释。笔者在对这种不同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这类判例对我国审判实践的借鉴意义。最后两部分,笔者就服务合同解除问题的审判困境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法——法律漏洞的补充及合同默示条款的补充。在第叁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法律漏洞的认定及补充方法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并继而得出可在服务合同中类推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在第四部分中,通过对合同默示条款的适用前提及推断步骤的分析,得出可基于预期及诚信义务条款,将“服务者”及“服务场所”的变更作为默示解除条件,对服务合同的漏洞进行补充。(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朱雅妮[8](2009)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补充或解释相关法律文件的原理及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方式多样:它不仅可以作为合同准据法,可以成为国内国际的法律示范,还可以借以补充或解释国际统一法和国内法。《通则》的多重功能是其显着特色。本文主要针对《通则》的最后一类功能,阐述了它能够成为补充或解释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理由和相应实践,同时分析《通则》补充或解释国内法的合理性及中国国内的经验和做法。(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09年05期)

宫红兵[9](2007)在《论合同补充解释的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的漏洞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存在空白或缺陷。在合同的意思表示出现"漏洞"时,需要对其进行补充解释。对合同予以补充解释时必须坚持规范要素、目的要素、习惯要素及法理要素等基准。(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7年05期)

李显先,吴东强[10](2002)在《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之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均是对合同内容加以明确的过程,是法官(或仲裁员,下同)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善时的工具。它们之间虽然存在明显区别,但是实务中易将二者混淆,因为使用不同的推定方法,必然导致不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04-16)

合同补充性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国际条约,1988年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在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裁判者可以直接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适用CISG。但是作为各国法律妥协的产物,CISG有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增加了适用的难度,对CISG的解释补充工作十分重要,关乎国际商事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以违约损害赔偿为视角,本文重点讨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或PICC)对CISG的解释补充。PICC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编纂,分别于2004、2010、2016年修订。其并非国际条约,但却是重要的商事合同统一法文件。本文将结合CISG自身规定的解释补充方法和PICC“一般原则”的性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PICC解释补充CISG的可行性,并提供PICC解释补充CISG的一般步骤。上述工作目前鲜有文章涉及,是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将在第叁章围绕损害赔偿制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上述工作做系统的梳理论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补充性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1].王天歌.论补充性的合同解释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D].吉林大学.2019

[2].邱国振.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补充功能[D].外交学院.2018

[3].左海聪,杨梦莎.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功能——以损害赔偿制度为例[J].比较法研究.2016

[4].吴德昌.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

[5].魏玮.补充解释方法在合同漏洞填补时的运用[J].人民司法.2013

[6].邓志伟,曾茜.发现“当事人的意思”:规则、流程与标准——合同纠纷中补充性解释的应用及其限制[J].法律方法.2012

[7].王朝莹.从美容美发合同纠纷看服务合同之解除[D].华东政法大学.2012

[8].朱雅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补充或解释相关法律文件的原理及实践[J].湖南社会科学.2009

[9].宫红兵.论合同补充解释的基准[J].山东审判.2007

[10].李显先,吴东强.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之区别[N].人民法院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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