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隐私权
公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张密丹[1](2019)在《试论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个人信息权既包括公众从公共部门获取信息的权利,也包括公众在公共安全角度上个人信息被收集与使用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明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既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又结合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实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构建。(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段泽孝[2](2019)在《英烈精神保护中公法与私法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烈精神具有的双重公共利益属性,对其保护有私法救济和公法保障两种路径,但均存在局限性,导致公法与私法未能有效衔接,难以实现最佳社会治理效果。由于英烈精神与文化引导的国家义务高度契合,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蕴含公共文化法益,有助于建构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增设适合于文化领域的处罚协商履行方式,以达到既追究适当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又促进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的融合;既达成社会治理目标,又教育侵权行为人,实现预防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陈荣杨,胡峻峰,陈小蓉[3](2019)在《比较法视野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路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探讨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立法保护的完善路径,本文运用比较法对中、日、韩叁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公法进行一手资料的研究分析。研究认为:中、日、韩相关立法各有特色,但日、韩两国相关立法更为成熟,且可操作性更强,可供国内相关立法与修订提供有益参考。首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日、韩相关机制已非常完善;其次,韩国对于传统体育项目已拥有多年多项专门立法,经验丰富;最后,日、韩对相关法律的补充与修订保证了其法律的实用性,值得中国学习。(本文来源于《体育科技文献通报》期刊2019年04期)
肖艺能[4](2019)在《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公法-软法-私法混合管理模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开了深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由于各沿线国家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成为了各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重要主题。西藏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枢纽和南亚门户,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资源,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模式值得深入研究探讨。文章结合西藏地域文化特点,强调了在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研究中被学界长期忽略的软性的传统社区内部规范所起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一种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模式: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社区内部规范、《着作权法》构建的"公法-软法-私法"叁位一体的混合管理机制;通过混合管理机制的动态实践和自身演化,最终形成适合西藏地区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实践机制,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借鉴。(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李帅[5](2018)在《个人信息公法保护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对策——基于295份行政判决书的定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社会向纵深拓展,个人信息纠纷引发的诉讼不断增多。其中,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较为集中、审理依据相对单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判定标准缺失以及复审率偏高等现实问题,综合反映出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存在障碍,相应行政行为亦成为公法保护机制下的明显短板。以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案件的审判情况为背景,运用大数据研究范式下的计算法学定量方法分析295份个人信息行政判决书,探索具有数量和数理关系的法律要素并以图表形式展现,进而探索其体现的社会问题,对于完善司法过程、分析立法缺位并提出合理建议具有直观的导向作用,同时也是探求公法保障应然模式并实现个人信息多维价值的科学路径。(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8期)
颜笛[6](2018)在《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公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目前,我国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是从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进行的。但由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私法保护较为充分,且学术方面对于私法上的权利保护研究颇多。在此特选取公法角度,针对相关规范的缺失和不完善进行论述,发现目前公法上的法律规定对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不足,甚至造成对其权利的侵害。本文针对非婚生子女在当前社会生活中面临的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个问题,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制度缺少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但户口登记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基本公民权利的前提,所以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规范需要细化完善。第二个问题,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不合理,导致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因此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侵害了生父母的财产权,间接地影响了生父母直接用于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开支,造成对非婚生子女私权利的侵害,从而不能满足非婚生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针对第一个问题,建议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禁设前置条件,同时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使非婚生子女顺利办理户口登记,保障其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针对第二个问题,建议结合社会抚养费的基本理论,厘清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征收对象,仅为生育非婚生子女导致生育数量超过计划生育的公民。并同时提出完善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缴纳程序的建议,以期减轻被征收人的负担,增加直接用于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费用,提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水平,保障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武汉工程大学》期刊2018-06-01)
王恬[7](2018)在《人格权的公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制度的确立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一开始的探索、确认到保护,特别近现代以来,利用法律的手段对人格权予以保护,整个过程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到目前为止,对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和普遍做法。同样的,人格权法在中国现代法治社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格权维护着人作为社会主体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从人格权的内容看,其保护了人的自由、尊严以及安全,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社会更加文明和谐,国家更加安定团结。近现代以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日新月异,人类社会中经济、文化、科技、生态等发展几乎是每日更新变化,同样的,对人格权的认知和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格权的保护体系由公法和私法共同构成,时代赋予了人格权新的丰富内容和外延的同时,也为现代人格权法律制度设计和人格权法律保护带来挑战。应对人格权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需从人格权保护的价值取向、模式选择、结构内容等层面入手,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加快推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完善。人格权的保护包括私法和公法的两层保护,私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已经较为完善,是以本文重点探讨了人格权在公法中的体现、公法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全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对人格权的理解以及人格权公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文章首先阐述了人格的来源和人格权的含义,使我们对人格权的性质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而得出人格权是法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源自人的本质和物质生活条件的人格法权要求,而由法律确认的于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民事权利的一个结论,人格权是以主体自身及人格利益为客体,并与之不可分离。其次分析了公法保护的必要性和要求,虽然私法对于人格权的规定比较完备,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也可能来自于公权力,且造成的损害很有可能比平等主体之间更大。传统的公法文化等多种原因阻碍了公法保护公民人格权,再加上私法对公权力造成公民人格权受损的情况保护不足,更增加了公民人格权上升到公法层面上的紧迫性。文章的第二部分简单阐述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的关系。人格权的保护是依靠公法和私法的共同完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一章中首先简单阐述了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的分工和不同,其次论述了人格权保护的原则,人格权的保护以私法保护为主,同时也需要公法和私法协同保护,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保护体系。最后讨论人格权保护的意义,公法建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约束公权力确保私人领域的自由,故实现私法自治是公法的终极目标。通过对人格权的公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明确对公权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划定政府权力的行使边界,从而最终实现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自由。论文的第叁部分是讨论我国人格权公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宪法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精神赔偿制度不健全和人格权理念淡薄叁个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问题的增多,一些新现象的出现,导致公法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减弱,比如说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有可能来自于国家运用私法手段代替传统的公法手段而为的“非权力行为”,私法对这种行为救济不力。在公权力侵犯了公民人格权之后,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补偿程序的话,对公民造成的损害是极为严重的,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漏洞对公民的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不小的阻碍。最后一部分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宪法权利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提升公法人格权理念的四个方面进行。人格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缺失,一旦部门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所遗漏,那么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没办法得到保护,所以,宪法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势在必行的。其次,损害赔偿制度也应适应社会的发展,精神损失纳入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再次,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要适当扩大,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得行政管理部门是最容易伤害公民人格的地方。如果不完善侵害人格权的归责机制,不加强社会各方面对公权力的监督,再有好的人格权保障机制也是无济于事的。同时,要让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公民人格权的意识,人格权保护不仅是私人之间的义务,更是公权力的责任,努力使尊重、保护人格权的理念深入人心。(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展鹏贺[8](2018)在《德国公法上信赖保护规范基础的变迁——基于法教义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法治国家在规范层面构建"国家—公民"关系时,普遍十分重视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并通常将其作为公法部门的基本原则。在德国,信赖保护从一种朴素的法律理念到公法规范体系中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原则、再到具体法律规则中的确定要求,经历了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长期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本着实现信赖保护的普遍性,德国公法理论与实务界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众多落实公法上信赖保护实证基础的主张,并最终确认了其独立的法律原则地位和具体的保护内容。通过对这一法教义学争鸣过程的梳理,可以加深对信赖保护内涵和功能的认识。(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3期)
杨遂全,刘章荣,郑云霞[9](2017)在《官民人格平等的公法和私法统一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官民之间人格是否平等是我国历史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关乎我国的文明历史进程。而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在公法和私法统一、相互协调的体系化建设中才能解决。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无论如何不能遗漏了对“人格平等”的一般人格权的明确规定。补充在《民法总则》中,还是规定在未来的“人身权编”均可。而公法涉及到公民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时应当以公民的人格平等权为优先考虑。行政和司法以及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不能仅寄望于道德。理想地兼顾公权行使需要和公民人格平等,制定统一的《反歧视法》应当是立法努力的方向。(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7年02期)
戴有山,周耀林[10](2017)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分别对应着对非遗人文价值与商品价值的保护。非遗的人文价值保护决定了其公法保护模式;非遗的商品价值保护决定了其私法保护模式。非遗人文价值与商品价值之间的结构关系,也决定了公私法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从非(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7-09-13)
公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烈精神具有的双重公共利益属性,对其保护有私法救济和公法保障两种路径,但均存在局限性,导致公法与私法未能有效衔接,难以实现最佳社会治理效果。由于英烈精神与文化引导的国家义务高度契合,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蕴含公共文化法益,有助于建构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增设适合于文化领域的处罚协商履行方式,以达到既追究适当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又促进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的融合;既达成社会治理目标,又教育侵权行为人,实现预防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张密丹.试论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9
[2].段泽孝.英烈精神保护中公法与私法的衔接[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陈荣杨,胡峻峰,陈小蓉.比较法视野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路径探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9
[4].肖艺能.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公法-软法-私法混合管理模式探讨[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李帅.个人信息公法保护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对策——基于295份行政判决书的定量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8
[6].颜笛.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公法保护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8
[7].王恬.人格权的公法保护[D].广西师范大学.2018
[8].展鹏贺.德国公法上信赖保护规范基础的变迁——基于法教义学的视角[J].法学评论.2018
[9].杨遂全,刘章荣,郑云霞.官民人格平等的公法和私法统一保护[J].民商法争鸣.2017
[10].戴有山,周耀林.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机制[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