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陈明君[1](2022)在《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赵玉明[2](2021)在《招投标视野下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牛安琪[3](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郭辉[4](2021)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的增多,使行政机关在建筑行业初期所设置的资质管理的门槛受到了现实与理论的双重挑战,建筑行业的乱象丛生给司法部门也带来了巨大挑战。一方面,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使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的现象几乎成为行业常态,双方纠纷频发;另一方面,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有效应对该领域的诸多难题。难题的解决离不开立法和司法的共同努力,《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陆续出台取得了重大效果。但由于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中条文的模糊性,使得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同案难以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都出台了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以补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的不足。《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和《民法典》的陆续发布是法学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进步成果,笔者认真查阅了相关的规定后,认为以上的相关规定对于这几个问题并不完善: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在理论上仍然存在缺陷、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支付的标准是参照合同约定、层层转包中中间转包人的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的范围存在疑惑等。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也就是本文的第二章,作者首先分析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问题,主要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和类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通过研究认为目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所规定的几种类型的合同无效,其一刀切的认定方法存在不足,而这一问题在《民法典》中也没有做出更为准确的规定,笔者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案件,进行更加细致的个案判断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准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第二部分,笔者对目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通过研究分析,笔者将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共同结合,重新构建合同效力认定的路径。第三部分,是对目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问题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这样的标支付工程款这一规定的不足,这一问题虽然在《民法典》中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但由于《民法典》规定的不甚明确,仍然未能真正解决此问题;第三,对于折价补偿问题的规定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仍然存在问题,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对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基础进行研究,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代位权请求中间转包人在其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进行折价补偿。第四部分,笔者对以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存在的立法及司法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明确《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的适用问题,探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可行性,并提出对折价补偿和中间转包人责任承担问题的完善建议。
刘鹤伦[5](2020)在《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业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但“阴阳合同”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内部,致使建筑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明标暗定、违法招投标现象屡禁不止,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比比皆是,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人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虽然《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对“阴阳合同”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因其规定的内容并不全面,指向性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很好的填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对涉及“阴阳合同”的纠纷提供了较为统一的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七个部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在引言中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并对我国当前建设工程矛盾纠纷的审判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述,介绍了“阴阳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分析了“阴阳合同”形成的多种原因及其危害性,并对“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对“阴阳合同”效力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了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界限。第五部分详细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可以在实践中更好的区分“阴阳合同”。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介绍了我国两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规定,着重探讨了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与积极意义,这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
张钰[6](2020)在《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领域关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纠纷呈现出几何增长趋势。但是,因建设工程本身纷繁复杂、施工周期长、标的金额大、后期不可估量因素较多等特性,如何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因此出现的法律风险、在风险转化为纠纷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则成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立足于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引发争议的现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因“黑白合同”效力之争议导致其他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为基础,对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予以研究。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研究“黑白合同”概念、成因,提炼“黑白合同”具体特征并分析其危害,形成对“黑白合同”的整体认知。第二部分通过研究分析“黑白合同”的界定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明确“实质性变更”为“黑白合同”界定要素,对常见“实质性变更”类型予以扩展,提出两方面的考量作为“实质性变更”认定依据。第三部分通过研究“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困境,分析“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区分不同情形下的“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对现行立法在“黑白合同”效力认定方面的困境提出探索性的解决方案。第四部分通过结合司法实务,对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归纳总结,对司法实务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处理方式。第五部分为结论及建议,期望在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下,能够逐渐消除“黑白合同”这种不合理现象,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市场。
张宪执[7](2020)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与法律后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与处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无效施工合同纠纷不断产生,大量纠纷使建筑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有害于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从业主体也无法根据预期合理安排自身的生产活动。明确无效施工合同的认定标准,分析其法律后果,有着紧迫的需要。本文旨在丰富无效施工合同在认定及法律后果方面的研究,根据合同自治与公权适当干预相结合的规则,对无效施工合同的基本理论、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展开研究,希望可以为今后的纠纷处理提供一些参考。论文围绕无效施工合同的认定与法律后果展开论述。首先,阐述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理论,以无效合同法律制度入手,明确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梳理无效合同制度的历史沿革,指出我国无效合同认定从宽到严的基本趋势,根据法律规定整理归纳无效合同的类型。在此基础上,明确无效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查找其产生原因,归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无效施工合同类型。其次,对无效施工合同认定及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承包人欠缺资质订立的合同无效问题、黑合同效力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问题、折价补偿制度缺陷问题及收缴非法所得适用问题。再次,结合《民法总则》对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论述无效施工合同效力的四个认定标准,分别是主体不具备资质,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式违法。在论述认定标准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其进一步完善,例如将承包人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合同一概认定无效并不适当,可以考虑简化资质管理规定。最后,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一般规定,同时结合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展开阐述,法律后果包括折价补偿、收缴非法所得、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施工人保护。总之,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应立足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平稳发展。
李明强[8](2020)在《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建筑业高速发展,挂靠施工行为越来越多。此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对实际施工人建筑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挂靠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挂靠施工形式的不断变化,如何准确界定挂靠施工行为,更好的与内部承包和转包等行为进行甄别,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同时挂靠施工合同效力方面的也引发了巨大争议,对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出现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根据发包人对挂靠行为是否知情判定合同效力、根据“挂靠人”自身资质认定合同的效力和无效说三种不同的观点。文章通过对三种观点的论述主张有效说。同时在挂靠施工合同有效后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更进一步影响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文章通过对挂靠施工合同与挂靠合同的研究探索为广大建筑行业的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有了一定的理论支撑,实践中法院判定相关案件也将更有说服力。文章通过历史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等方法对文献资料进行学习整理和对论文的编写。文章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首先,也就是文章第一大部分,指出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判定挂靠施工行为案件面临的诸多问题,如对于挂靠施工行为难以认定的问题、各地法院对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未能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问题和对于合同效力认定之后出现的后续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的难题。其次,文章后续两个部分分别讨论应当如何解决上述前两个偏理论的问题,其中,认定挂靠施工合同为前提,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文章核心,文章也是围绕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研究开展进行的。文章第二部分明确挂靠施工合同的含义特征,再指出挂靠行为与其他相似行为的区别,最后指出司法实践中认定挂靠施工合同的关键点。该部分为后续解决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做好铺垫,更是法院判定合同效力的先决条件。文章的第三部分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笔者先介绍了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挂靠施工行为的规定,然后再指出了学界对于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笔者根据多方考虑表达了自己对于该问题的观点。最后,也就是文章的第四部分,在做出了对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之后,笔者就对具体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其中主要指出了挂靠双方向发包人和独立第三方责任的承担问题,和在“被挂靠人”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后实际施工人通过何种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问题。
谢玮琪[9](2020)在《论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案件,引发诸多纠纷和问题,埋下隐患。建设工程合同做为建设工程主体之间的重要沟通纽带和润滑剂,是建设工程行业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有利于推进改善市场环境、有利于引导建设工程市场合理良性发展。建设工程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本,它规范了建设工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重要文件,是确保了各方责任得到有效执行的基础。但是,一方面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立法立规还是滞后,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与适应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仍存在诸多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依然不能很好执行相应法律要求。从根本上说,建设项目的完成本质上是由参与建设项目的所有各方签署和执行建设合同的过程。因此,为减少因合同法律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充分实现建设项目合同目的,如何有效防范建设项目合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重要的核心问题。本文第一章将对现阶段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及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纠纷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引出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的必要性。第二章将从建设工程合同订立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结算阶段三个方面出发,列举每一个阶段可能出现的合同法律风险点。第三章对各阶段常见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应给各阶段给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张黎[10](2020)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研究》文中提出建设工程项目参与方众多,建设工程周期长,设计资金数额巨大,有关各个行业从业人员范围广,且建设工程项目自身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与此同时,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错综复杂,在其实践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问题在所难免。与其他合同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其后期处理方式也有特点与意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存在无法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纠纷、难以平衡合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等缺陷。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区分工期造价、工期索赔、质量索赔、优先受偿、欠款利息等不同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研究与处理,更符合建设工程领域的现实,更能够推动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当事人的需求。本文根据《合同法》、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各地高院、中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指导意见,详细介绍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对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部分,进行了归纳与总结。例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阴阳合同等多种情形。然后分析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一是无法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纠纷;二是难以平衡合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三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有效处理存在的缺陷;四是司法审判流程中的困境。最后,提出了因合同效力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立法与司法及行政的完善建议。为法官在实务中判决认定合同效力找到合适的评判标准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进而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展开,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2 创新点 |
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问题 |
2.1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界定 |
2.1.1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
2.1.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
2.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 |
2.2.1 主体不合格导致的合同无效 |
2.2.2 内容不合法导致的合同无效 |
2.2.3 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合同无效 |
2.3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
2.3.1 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
2.3.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
2.3.3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订立的合同 |
2.3.4 低于成本价中标订立的合同 |
2.3.5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订立的合同 |
2.3.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的合同无效 |
2.3.7 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
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 强制性规定的甄别问题 |
3.1.1 强制性规定的涵义 |
3.1.2 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
3.1.3 合同效力与强制性规定 |
3.2 公序良俗的适用问题 |
3.2.1 公序良俗的涵义 |
3.2.2 违反公序良俗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联 |
3.2.3 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效果比较 |
3.2.4 违背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3.3 《民法典》的规定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3.3.1 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规定不明确 |
3.3.2 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之规定本身存在问题 |
3.3.3 关于资质如何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明确 |
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1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存在的问题 |
4.1.1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
4.1.2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存在的法理问题 |
4.2 承包人价款请求的选择权问题 |
4.2.1 承包人对价款请求是否具有选择权 |
4.2.2 赋予实际施工人价款请求的选择权存在的问题 |
4.3 折价补偿的问题 |
4.3.1 《九民纪要》中的折价补偿新规 |
4.3.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折价补偿存在的问题 |
4.4 层层转包中中间转包人的责任问题 |
4.4.1 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对中间转包人的请求权基础 |
4.4.2 中间转包人责任的性质及承担方式问题 |
5.完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立法和司法的建议 |
5.1 立法方面的完善 |
5.1.1 明确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
5.1.2 公序良俗适用问题的完善 |
5.1.3 对于目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探索 |
5.2 司法方面的完善 |
5.2.1 统一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依据 |
5.2.2 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折价补偿问题的完善 |
5.2.3 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中间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5)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纠纷现状 |
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概述 |
2.1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定义 |
2.1.1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定义的几种观点 |
2.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定义 |
2.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特点 |
2.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 |
2.3.1 合同双方因利益驱动而采取的合谋行为 |
2.3.2 因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失衡导致的竞争关系扭曲 |
2.3.3 变相实施违法行为 |
2.4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危害 |
2.4.1 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
2.4.2 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
2.4.3 建筑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
2.4.4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制衡、责任无法约束 |
2.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
2.5.1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
2.5.2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
2.5.3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同日 |
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效力 |
3.1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前的效力分析 |
3.1.1 合同的成立 |
3.1.2 合同的效力 |
3.2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后的效力分析 |
3.2.1 合同的成立 |
3.2.2 合同的效力 |
3.3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同日的效力分析 |
3.4 关于“阴阳合同”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3.4.1 关于合同主体的问题 |
3.4.2 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 |
3.4.3 关于合同签订时间确定的问题 |
4 对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 |
4.1 《合同法》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4.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的确定 |
4.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
4.4 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 |
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 |
5.1 合同的变更 |
5.2 “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
6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6.1 适用条件 |
6.2 效力认定的空缺 |
6.2.1 第二十一条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直接回避 |
6.2.2 第二十一条忽视了合同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6.2.3 强制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 |
6.2.4 机械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侵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6.3 解释的积极意义 |
7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1 出台背景 |
7.1.1 建筑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
7.1.2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规范发生巨大变化 |
7.2 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2.1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
7.2.2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
7.2.3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
7.2.4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
7.3 解释存在的不足与积极意义 |
7.3.1 解释二仍未解决“阴阳合同”效力的问题 |
7.3.2 解释二的积极意义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目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目的 |
1.4 技术路线图 |
2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概述 |
2.1 案例引入及问题提出..什么是“黑白合同” |
2.2 “黑白合同”定义 |
2.3 “黑白合同”成因 |
2.3.1 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特殊性原因 |
2.3.2 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原因 |
2.4 “黑白合同”的特性 |
2.5 “黑白合同”的危害 |
3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界定 |
3.1 案例引入及问题提出..如何界定“黑白合同” |
3.2 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分析 |
3.3 《招标投标法》处理“黑白合同实质性变更”的困境 |
3.4 相关司法解释处理“黑白合同实质性变更”的困境 |
3.5 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分析 |
3.6 “实质性变更”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
3.6.1 常见“实质性变更”类型的展开 |
3.6.2 “实质性变更”类型的扩展 |
3.7 本章小结 |
4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研究 |
4.1 《招标投标法》认定“黑白合同”效力的困境 |
4.2 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黑白合同”效力的困境 |
4.3 “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 |
4.3.1 “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招投标程序合法且中标有效 |
4.3.2 “黑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黑合同”不宜确定当然无效 |
4.4 强制及非强制招投标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
4.4.1 强制招投标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
4.4.2 非强制招投标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
4.5 “另行签订”时间节点影响“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
4.5.1 以直接形式在“白合同”前另行签订“黑合同”效力认定 |
4.5.2 以直接形式在“白合同”后另行签订“黑合同”效力认定 |
4.5.3 以间接形式另行签订“黑合同”效力认定 |
4.5.4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4.6 本章小结 |
5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 |
5.1 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 |
5.1.1 强制招标的项目履行合法有效招投标程序情形 |
5.1.2 强制招标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情形 |
5.1.3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履行合法有效招投标程序情形 |
5.1.4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且亦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情形 |
5.1.5 数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情形 |
5.2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5.3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2.1 从司法层面,落实多措并举借,妥善审理合同纠纷 |
6.2.2 从行政层面,实行全方位联动,从源头减少纠纷 |
6.2.3 从法律层面,不断完善现行立法,杜绝黑白合同现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与法律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理论 |
2.1 无效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2.1.1 无效合同的概念 |
2.1.2 我国无效合同立法的沿革 |
2.1.3 无效合同的类型 |
2.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
2.2.1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含义 |
2.2.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
2.3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原因 |
2.3.1 现实原因 |
2.3.2 立法原因 |
2.3.3 政府管理原因 |
2.4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类型 |
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处理存在的问题 |
3.1 承包人欠缺资质订立的合同无效问题 |
3.2 黑合同的效力问题 |
3.3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问题 |
3.4 折价补偿制度的缺陷问题 |
3.5 收缴非法所得的适用问题 |
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标准 |
4.1 主体不符合资质条件 |
4.1.1 发包人不符合资质条件 |
4.1.2 承包人不符合资质条件 |
4.1.3 完善建筑资质的思考 |
4.2 意思表示不真实 |
4.2.1 黑白合同 |
4.2.2 实质性内容的背离与合同变更 |
4.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4.3.1 违反转包、违法分包强制性规定 |
4.3.2 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 |
4.3.3 违反城乡规划等规划审批强制性规定 |
4.4 形式违法 |
5.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
5.1 折价补偿 |
5.1.1 折价补偿概述 |
5.1.2 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 |
5.1.3 完善折价补偿制度的思考 |
5.2 收缴非法所得 |
5.2.1 非法所得的认定 |
5.2.2 收缴非法所得的适用建议 |
5.3 损害赔偿责任 |
5.3.1 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
5.3.2 损害赔偿的标准 |
5.3.3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形式 |
5.4 实际施工人保护 |
5.4.1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与范围 |
5.4.2 实际施工人保护的依据 |
5.4.3 实际施工人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结构及研究思路 |
2 我国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实践现状 |
2.1 挂靠行为不能形成统一认定标准 |
2.2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不统一 |
2.3 建设施工合同认定效力后引发诸多后续问题 |
3 挂靠施工合同的认定 |
3.1 挂靠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 |
3.2 挂靠施工行为与相似行为的区别 |
3.2.1 挂靠行为与内部承包的异同 |
3.2.2 挂靠行为与转包行为的异同 |
3.3 司法实践中对挂靠施工行为的认定标准 |
4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界定 |
4.1 立法规定 |
4.1.1 现行法律的对“挂靠”的相关规定 |
4.1.2 司法解释对“挂靠”行为的规定 |
4.1.3 法规规章对“挂靠”行为的规定 |
4.2 学界关于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观点 |
4.2.1 无效说 |
4.2.2 根据“挂靠人”自身资质认定合同的效力 |
4.2.3 发包方善意不知情时可认定合同为有效合同 |
4.3 本文观点 |
4.3.1 根据现有法律可以认定有资质的挂靠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 |
4.3.2 无资质的挂靠施工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
4.3.3 善意发包人有撤销建设施工合同的权利 |
5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确定后的效果 |
5.1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5.1.1 对工程发包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
5.1.2 对独立第三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5.2 挂靠人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
5.2.1 挂靠人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问题 |
5.2.2 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论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内涵 |
一、 建设工程合同基本概念 |
二、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
三、 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
一、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 |
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发展现状及特点 |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价值 |
一、 现实价值 |
二、 理论价值 |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合同订立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
一、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风险 |
二、 特殊合同订立方式风险 |
(一) 垫资承包合同 |
(二) 黑白合同 |
第二节 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
一、 工程工期 |
二、 工程项目变更 |
第三节 合同结算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
一、 工程项目结算依据不明确 |
二、 工程项目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不明确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探析与建议 |
第一节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订立阶段风险防范 |
一、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探析 |
(一) 规划审批手续补正问题探究 |
(二) 关于资质对于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
(三) 关于招投标对于合同效力探究 |
(四) 基于挂靠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探究 |
(五) 不同经营模式下对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
二、 黑白合同问题探析 |
(一) 黑白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 |
(二) “黑白合同”的情形 |
(三) 关于“黑白合同”的签订顺序不同效力认定探究 |
(四) 关于“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探究: |
三、 工程垫资问题探析 |
(一) 工程垫资条款的法律效力 |
(二) 带垫资承包与BT承包商式 |
四、 建议 |
(一) 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效力的审查 |
(二) 审慎对待不同经营承包方式 |
(三) 加强对分包方的管理 |
第二节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风险防范 |
一、 关于工程变更问题探析 |
(一) 工程变更法律依据 |
(二) 工程变更原因及范围 |
(三) 工程量变更 |
二、 关于情势变更问题探析 |
(一) 关于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探究 |
(二) 关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探究 |
(三) 关于“显失公平”判定标准探究 |
三、 关于建设工程工期的探析 |
四、 建议 |
(一) 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二) 重视工地的约定与管理 |
(三) 加强对建设工程变更管理 |
(四) 加强对建设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
(五) 承包商合理风险转移 |
第三节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结算阶段风险防范 |
一、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定性问题探析 |
二、 第三方审计下合同结算问题探析 |
三、 合同无效情况下合同结算问题探析 |
四、 “黑白合同”引起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探析 |
五、 情势变更引起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探析 |
六、 工程变更引起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
七、 建议 |
(一) 加强对验收过程的风险防范 |
(二) 加强对工程结算过程中风险防范 |
(三) 加强对质保金风险防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10)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4.3 研究评述 |
第2章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 |
2.1 合同效力立法现状 |
2.1.1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
2.1.2 合同的效力 |
2.1.3 合同的效力认定 |
2.2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相关概念 |
2.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2.2.2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2.2.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 |
2.3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相关立法 |
2.3.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沿革 |
2.3.2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
第3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 |
3.1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件 |
3.1.1 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
3.1.2 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
3.2 建设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件 |
3.2.1 显失公平 |
3.2.2 欺诈问题 |
3.3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形式要件 |
3.3.1 合同标的的合法 |
3.3.2 合同履行结果的合法 |
3.3.3 合同履行方式的合法 |
3.4 合同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要件 |
第4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 |
4.1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无效情形 |
4.1.1 恶意损害他人利益 |
4.1.2 损害公共利益 |
4.1.3 损害国家利益 |
4.1.4 违反法律与强制规定 |
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无效情形 |
4.2.1 阴阳合同 |
4.2.2 低于成本价合同 |
4.2.3 带资承包合同与垫资承包合同 |
4.2.4 挂靠合同 |
4.3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评析 |
第5章 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
5.1 无法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纠纷 |
5.2 难以平衡合同主体间的利益 |
5.3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照有效处理的情形存在缺陷 |
5.4 司法审判流程中的困境 |
5.4.1 对案件事实错误认知 |
5.4.2 法律评价适用疑难 |
5.4.3 证据认定审核复杂 |
5.4.4 案件的审理周期长 |
第6章 因合同效力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完善建议 |
6.1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立法建议 |
6.1.1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立法 |
6.1.2 完善法律评价适用体系 |
6.1.3 明确无效合同的赔偿范围 |
6.2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司法建议 |
6.2.1 依法审理无效合同案件 |
6.2.2 贯彻落实司法处置流程 |
6.3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行政建议 |
6.3.1 加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
6.3.2 完善无效合同的信用档案建设 |
第7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研究[D]. 陈明君. 中国政法大学, 2022
- [2]招投标视野下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研究[D]. 赵玉明. 河北工程大学, 2021
-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研究[D]. 郭辉.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刘鹤伦.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6]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张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与法律后果研究[D]. 张宪执.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6)
- [8]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研究[D]. 李明强.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9]论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D]. 谢玮琪. 华侨大学, 2020(01)
- [10]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研究[D]. 张黎. 长春工业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