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被许可人论文-何奕萱

普通被许可人论文-何奕萱

导读:本文包含了普通被许可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之利益,诉讼地位

普通被许可人论文文献综述

何奕萱[1](2014)在《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发生第叁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时,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要想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必须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没有得到授权的,不可以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面对他人侵权,商标权人可能基于某些原因既不授权被许可人起诉也不自行提起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被许可人就不能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面对权利受损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不禁让我们思考我国关于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法律规定是否不够完善。因此,作者以“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为题,对我国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现状和产生原因的进行思考,提出在二元知识产权结构下分析商标被许可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并在借鉴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思考。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商标普通许可概述。本部分作者简要介绍了商标普通许可的概念和特征,并探讨了商标侵权的性质,为下文关于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司法实践对我国司法解释的挑战。本部分分析我国目前现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当下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权利无救济;司法实践认识不一,判决书不统一;相关问题缺乏法律规定;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第叁部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探讨。通过对普通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的分析探讨,在二元知识产权结构下分析诉讼地位问题。第四部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研究。本部分作者在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的视角下以诉之利益说分析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另一方面对目前一些学者提出的诉权约定制度进行探讨研究。第五部分,外国相关立法经验的比较研究。本部分主要介绍日本、英国以及德国和法国的相关制度规定,通过系统梳理各国的立法经验,寻求完善我国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可供借鉴的经验。第六部分,完善我国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思考。本部分立足前文探讨的理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建议:建议以“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理论为基础,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建立被许可人参加诉讼制度;增加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既判力规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0)

张体锐[2](2011)在《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独立诉权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害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权益。从商标价值形成之特点看,商标普通被许可人既为适格的当事人又具有诉的利益,同时也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之必需。建议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独立的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1年05期)

张体锐[3](2009)在《论商标普通被许可人之诉讼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通说认为:商标普通被许可人只有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才可以提起诉讼。诚然,多数情形下商标权人会对该侵害行为进行制止、诉讼或授权普通被许可人进行诉讼。但如果其担心侵害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反诉或顾忌到商标普通被许可人会滥用诉权,则可能不仅自己不起诉亦不授权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起诉。此情形下,商标普通被许可人权利将很难得到保障,属于典型的“有权利无救济”。笔者通过对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分析后,从学理上论证赋予其诉讼地位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在对国外前沿学说及立法例比较研究后提出“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之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总的思路是遵循“原权→救济权”的私权构造模式,当原权遭到侵害时产生救济权。第一部分,介绍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概念、特征等,进而引出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问题。第二部分,介绍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之现状;分析产生现状之原因;指出现状之不足。阐明商标普通被许可人之“不排他”是对商标权人“再许可他人使用”的“不排他”,而非对侵害注册商标行为的“不排他”;诉讼权是基于实体权受到侵害产生,而非基于“约定”、“授权”产生,如果许可使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放弃诉讼权的,应当视为享有诉讼权利。第叁部分,论述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在必要性上选择“商标价值形成特点”与“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在可行性上选择“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诉”之行使为切入点。第四部分,介绍日本学说对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之研究状况及《英国商标法》之相关立法。日本法律虽未明确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权,但学说上已经承认其享有诉讼地位,且亦有类似判例。《英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该诉权并非完全诉权,而是经法院同意或商标权人两个月内不诉讼之下才享有的诉权。笔者认为《英国商标法》与他国立法相比有其进步性,亦有局限性,应该直接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独立诉讼地位。第五部分,首先指出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不足之处,提出“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立法建议。其次对其具体诉讼请求之行使进行了阐述,指出应当将我国行政救济中的“废弃侵权物”纳入到民事救济中,给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停止侵害、废弃侵权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救济。(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祝建军[4](2007)在《知识产权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原告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赋予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普通被许可人,以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这不利于保护普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赋予普通被许可人独立的诉权。(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07年11期)

普通被许可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害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权益。从商标价值形成之特点看,商标普通被许可人既为适格的当事人又具有诉的利益,同时也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之必需。建议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独立的诉讼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普通被许可人论文参考文献

[1].何奕萱.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张体锐.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独立诉权的合理性[J].电子知识产权.2011

[3].张体锐.论商标普通被许可人之诉讼地位[D].西南政法大学.2009

[4].祝建军.知识产权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原告吗[J].电子知识产权.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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