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双边投资协定,仲裁承认与执行,国家豁免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论文文献综述
郭雪晴[1](2019)在《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际投资争端可行性——以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仲裁规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2016年10月26日发布新仲裁规则,可受理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有关国际投资的争端,这是中国商事仲裁机构首次将管辖权范围扩大至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争端,本文以此为视角,梳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结合已有国际仲裁机构的实践经验,在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两个层面研究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在受理投资者——东道国之间关于国际投资争端存在的障碍,并且与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SCC)仲裁规则和实践进行比较,借鉴其相关仲裁规则与成功经验,分析新仲裁规则实行过程中,特别是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就我国未来立法和仲裁规则的完善以及仲裁实践提出设想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邹东妮[2](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争端解决条款的冲突之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因当事人相同,管辖权竞争关系常见于双边投资条约和国家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国家作为缔约方,在条约中的约定用语不能赋予ICSID中心排他性管辖权,国家合同和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之间并没有绝对的位阶关系。国际投资仲裁根本上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不能类比于其对法院的妨诉效力而对国内法院产生排斥的效力;因国际间机构是平行关系,不存在更上位法律以调整其效力等级,故相互间也不产生排他效力。对冲突之解决,国际法庭应在司法礼让基础上借鉴最密切联系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后法优先原则。中国在未来订立双边投资条约时应保留保护伞条款,但应明确其范围限于"条约有关";也可规定具体投资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保持一致。(本文来源于《长江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戴沁妤[3](2019)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透明度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日益深化,国际投资成为世界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国际投资仲裁也在此过程中随之发展为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之间争端的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为了应对国际投资仲裁在现阶段面临的公共利益风险以及信任危机,世界各大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演变与发展的过程中,纷纷加入了透明度规则或透明度条款,我国在这方面也不例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10月1日颁布了《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在透明度问题上吸纳各大仲裁机构的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透明度条款体系。本文拟从条款分析的角度出发,采用法解释学与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进行以透明度规则为核心的研究,重点考察贸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中与透明度相关的条款,并探寻其中的体系关联。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透明度规则的起源、发展到现状,结合贸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透明度规则条款重点定义何为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第二部分为外部表现分析,重点分析《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中的叁条最具代表性的原理性条款,包括第叁方参与、默认公开审理以及仲裁资料的公开。从条款出发,将条款中的规则进行定位,考察贸仲制定该规则的动因。此外考察目前国际主流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对于透明度的规定以及实践,主要包括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及斯德哥尔摩仲裁院(SCC)。上述仲裁机构均有仲裁规则,并且仲裁规则均针对透明度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例如2006年对于《ICSID仲裁规则》的修订和UNCITRAL在2014年生效的《透明度规则》。通过对国际各大主流仲裁机构的透明度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同时和贸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进行比较,考察贸仲对于透明度相关问题的态度,以及在条款中透明度问题是否表现得充分和完整。第叁部分论述透明度规则在我国投资仲裁实践中的发展趋势。在总结以上的分析比较结果的基础上,分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透明度的发展趋势,以及贸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发展趋势。最后一个部分基于前述的结论,针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透明度条款提出其现有缺陷以及完善策略。通过对仲裁规则的研究,望能提出一些对我国海外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与我国的争端解决起到良性发展的作用的建议。在国际投资争议以仲裁为解决方式的背景下,通过对仲裁规则透明度的研究,发展趋势分析,更好地使用国际投资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议。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发展,促进我国对外交流的深化,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助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张亚丽[4](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主权债务争端管辖权问题研究——基于仲裁案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家主权债务重组行为引发了一系列投资仲裁案件,裁决此类仲裁案件的一个前置性问题为仲裁庭管辖权的确定。从现有的仲裁实例看,各仲裁庭并未就主权债券的投资争端管辖权问题达成共识,所涉分歧主要体现为主权债券的金融性质、领土连接性要求、Salini标准的引入及管辖权竞合等问题。仲裁庭在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就相关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根据投资条约用语及上下文决定是否对投资定义条款采取宽泛善意的解释原则,而对《ICSID公约》第25条的解释应当摒弃纯粹的主观解释方法,引入客观解释标准,并在投资仲裁中兼顾债务国主权债务危机的有效化解及债权人的条约保护。(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孙韵[5](2019)在《试论涉及腐败问题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可仲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腐败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愈演愈烈,而东道国经常援引腐败问题作为抗辩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仲裁庭也越来越倾向于接受腐败抗辩,这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是治理跨国腐败的新手段。(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褚童[6](2018)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对东道国知识产权实施的影响与对策——以礼来公司诉加拿大仲裁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了礼来公司诉加拿大仲裁案中所反映的作为投资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程序,对东道国国内机关的知识产权实施行为进行挑战的法律问题。结合礼来案仲裁裁决,指出在合理无歧视的前提下,东道国国内的知识产权实施行为通常不应视为构成征收或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原则,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程序仍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干预东道国规制权提供了一定空间。各国在双边及多边投资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应通过解释一致、东道国规制权保留、为投资者设置有关公益的义务等方式,在国际投资仲裁框架中寻求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相平衡的路径构建。(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范丽敏[7](2018)在《加速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16日,在中国贸促会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正式发布。“这意味着贸仲委《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的实施进一步加快,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说。国际投资仲裁(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8-09-18)
刘梦非[8](2018)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平行程序的诱因——读《国际投资仲裁》有感》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表现出诸多新的发展态势,诱发了平行程序。各国间大量双边投资协定的并存导致争端解决机制的扇形化,投资者可以通过条约挑选触发平行程序。各国在缔结投资协定时趋向于在同一协定中同时规定多种争端解决方法,导致争端解决机制的橄榄形化,投资者因启动两种或以上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形成平行程序。同时,越来越多的投资协定开始放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从而导致东道国国内救济程序与国际救济程序之间链式衔接的断裂,程序的分离促成了平行程序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4期)
王若琳[9](2018)在《中国企业可在美就近解决商事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华盛顿当地时间6月26日下午,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一行应邀率团访问位于美国华盛顿的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双方在世界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将开启深入合作,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保护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各种的利益,更为中国企业在美就近解决(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8-06-28)
衣淑玲[10](2018)在《欧盟FTA国际投资争端上诉仲裁庭运作之前瞻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晚近,以条约为基础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备受质疑,而其监督机制的改革备受关注。继美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之后,欧盟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设计了国际投资仲裁初审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基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等考量因素,国际投资仲裁上诉仲裁庭运作面对的问题仍需逐步解决。我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及其多边化问题,使之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因当事人相同,管辖权竞争关系常见于双边投资条约和国家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国家作为缔约方,在条约中的约定用语不能赋予ICSID中心排他性管辖权,国家合同和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之间并没有绝对的位阶关系。国际投资仲裁根本上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不能类比于其对法院的妨诉效力而对国内法院产生排斥的效力;因国际间机构是平行关系,不存在更上位法律以调整其效力等级,故相互间也不产生排他效力。对冲突之解决,国际法庭应在司法礼让基础上借鉴最密切联系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后法优先原则。中国在未来订立双边投资条约时应保留保护伞条款,但应明确其范围限于"条约有关";也可规定具体投资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保持一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郭雪晴.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际投资争端可行性——以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仲裁规则为视角[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2].邹东妮.国际投资仲裁中争端解决条款的冲突之应对[J].长江论坛.2019
[3].戴沁妤.《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透明度条款研究[D].贵州大学.2019
[4].张亚丽.国际投资仲裁中主权债务争端管辖权问题研究——基于仲裁案例的分析[J].青海社会科学.2019
[5].孙韵.试论涉及腐败问题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可仲裁性[J].池州学院学报.2019
[6].褚童.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对东道国知识产权实施的影响与对策——以礼来公司诉加拿大仲裁案为例[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范丽敏.加速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N].中国贸易报.2018
[8].刘梦非.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平行程序的诱因——读《国际投资仲裁》有感[J].政法论坛.2018
[9].王若琳.中国企业可在美就近解决商事纠纷[N].深圳特区报.2018
[10].衣淑玲.欧盟FTA国际投资争端上诉仲裁庭运作之前瞻性探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