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拒绝权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文文献综述
刘旭[1](2017)在《他们对危险违章作业无法说“不”》一文中研究指出引子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劳动者说“不”的拒绝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把拒绝违章指(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7-01-14)
康敏[2](2009)在《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近年来,由于人们对于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行为屡见不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完善及准确适用有助于遏制此类行为,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就对1997年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重要修改,增加一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从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法定刑。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叁)》将该款确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据此,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成为从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新罪名,最高刑也从原来的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各种重大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如对犯罪主体范围的把握、对强令行为的界定、对行为后果的认定以及对修改后的此罪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实践中仍不明确,并且学术界对修改后的该罪名讨论较少,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罪名无法准确适用。因此,为了使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司法实践适用更加准确,需要对该罪名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对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主体范围,不能将其限定为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一些掌握一定实际职权的人员,而应当理解为一般主体即无身份者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也能构成本罪。.对于被强令者,有些情况下不能完全免除其相关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如强令的程度对被强令者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本罪虽然经过修改实现了一定的进步,但有些地方仍需完善。由于目前本罪的发生很多都是由单位的意志所导致的,因此对本罪应该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其次,目前对本罪规定的刑罚只有自由刑,显得太过单一,不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式,可以考虑增加罚金刑。最后,从预防和控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角度出发,对这种性质恶劣的过失犯罪刑法应当提前介入,有必要增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过失危险犯。(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09-12-01)
李赪[3](2009)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范围应包括"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强令",其中的"章"应作广义的理解,"险"应作客观的理解,"作业"仅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理解。本罪中被强令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结合具体案件中强令者表现的强令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分别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线明显。(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09年04期)
江献军[4](2009)在《关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要件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客观方面,"强令"行为一般情况下要求有明示或暗示的强迫行为,但如果强令的对象为新工人,或采用迷信欺骗的方式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则不要求有一这形式要件;"违章冒险作业"中"章"的范围应仅为成文的规章制度,习惯和惯例不能成为本罪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组成部分;"其他后果"应既包括显性的突发后果,也包括隐性的徐行后果。(本文来源于《西安财经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陈珊[5](2008)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为《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之罪名。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罪过形式及强令行为,针对存有分歧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比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指出了若干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明确之处,并相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共分叁章,第一章阐述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范围界定,介绍了从1979年《刑法》到2006年6月29曰《刑法修正案(六)》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的修改,分析了修改的内容、修改的背景与影响,各种理论之争并着重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界定标准及主体范围即管理人员、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第二章概要分析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形式,在吸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学者们尚存分歧之处和需要着重把握之处进行了探讨,列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进行分析确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分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要素,强令者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并结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叁章分析了强令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及应明确的问题,如强令行为方式与表现形式,强令的程度等;关于强令行为的对象,介绍强令行为对象的立法沿革并结合案例对强令对象中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进行分析:关于强令行为的内容分两方面分析:一是“违章”理解中所指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叁类: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生产、作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规章等的明文规定,生产、作业单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且叁类应与生产作业安全相关;二是“冒险作业”的理解:险的范围,作业的范围及认定,这里的生产、作业,既包括合法开办的工厂、企业从事的生产、作业,也包括非法从事的生产、作业,如未经工商登记批准的企业从事的生产活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从事的地下采矿作业等等。对作业的认定首先应与生产安全相关,其次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这是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前提。(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08-12-15)
解春[6](2008)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新近被确定的罪名。本文主要探讨了该罪的客观方面以及该罪的主体问题,并认为"强令"一词不足以表达该罪的立法目的,应当以"指挥"或"安排"取代之,而且该罪的起刑点亦应采纳新的标准;另外,该罪的主体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从业人员以及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国家机关中的领导者。同时,本文也探讨了该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分。(本文来源于《中国商界(下半月)》期刊2008年07期)
袁定波[7](2007)在《两高出台执行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1月5日讯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叁)》,对22处刑法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该司法解释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7-11-06)
曹莉[8](2006)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受严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日前,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不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本文来源于《中国建设报》期刊2006-11-2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近年来,由于人们对于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行为屡见不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完善及准确适用有助于遏制此类行为,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就对1997年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重要修改,增加一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从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法定刑。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叁)》将该款确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据此,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成为从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新罪名,最高刑也从原来的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各种重大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如对犯罪主体范围的把握、对强令行为的界定、对行为后果的认定以及对修改后的此罪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实践中仍不明确,并且学术界对修改后的该罪名讨论较少,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罪名无法准确适用。因此,为了使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司法实践适用更加准确,需要对该罪名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对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主体范围,不能将其限定为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一些掌握一定实际职权的人员,而应当理解为一般主体即无身份者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也能构成本罪。.对于被强令者,有些情况下不能完全免除其相关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如强令的程度对被强令者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本罪虽然经过修改实现了一定的进步,但有些地方仍需完善。由于目前本罪的发生很多都是由单位的意志所导致的,因此对本罪应该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其次,目前对本罪规定的刑罚只有自由刑,显得太过单一,不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式,可以考虑增加罚金刑。最后,从预防和控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角度出发,对这种性质恶劣的过失犯罪刑法应当提前介入,有必要增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过失危险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文参考文献
[1].刘旭.他们对危险违章作业无法说“不”[N].工人日报.2017
[2].康敏.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D].江西财经大学.2009
[3].李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问题研究[J].天中学刊.2009
[4].江献军.关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要件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
[5].陈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08
[6].解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研究[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
[7].袁定波.两高出台执行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N].法制日报.2007
[8].曹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受严惩[N].中国建设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