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评析(下)(论文文献综述)
田胜男,薛涛,王子宇,茹丽娜[1](2021)在《浅析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文中提出案例背景案例一某医院通过某红十字会获赠直视人流系统设备一套,之后某红十字会通知医院,直视人流系统设备的专家要到医院培训,并通知某融媒体中心一同前往。培训会后,某红十字会要求医院安排1或2例人流手术进行现场教学,医院遂通知患者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后,设备专家、某红十字会副会长和某融媒体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提着摄像机进入手术室,
谢炳城[2](2021)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三要素精解》文中提出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又称为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法则,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曹兴[3](2020)在《干涉性法规与国内强制性规定的关系》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干涉性法规和国内强制性规定关系的理论分歧二、我国内地法院适用干涉性法规的司法实践三、对《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的立法建议一、干涉性法规和国内强制性规定关系的理论分歧(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干涉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①将干涉性法规表述为"强制性规定",
杜瑶[4](2020)在《夫妻房产约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房产是一个家庭重要的生存场所和主要的财产之一,随着房产价值与日俱增,夫妻之间因房产归属造成的纠纷日益频繁。夫妻之间进行房产约定往往寄托着夫妻双方对未来婚姻生活的美好希望,对家庭长久和谐稳定的期许,看似是财产约定,其实和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实践中夫妻房产约定形式自由多样,实务审判中对其性质认定也不尽相同。有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的,也有将其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抑或是将其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不同的定性,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实务中的审判结果自然也不相同。与此同时,理论界对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夫妻房产约定问题不仅发生在夫妻内部,还极有可能和外部第三人发生纠纷,所以寻求物权变动、交易安全与夫妻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关系也成了目前备受关注的话题。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案例的引入与分析,介绍司法实践对夫妻房产约定行为的定性现状,也揭示当前出现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以及原因所在,由此引出争议问题,点明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和研究范围。第二部分是对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进行界定,通过分析比较其与赠与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等概念,由此明确夫妻房产约定不能定性为赠与合同,也并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应该归入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然后具体分析,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概念特征,立法模式的讨论与分析,对反对将夫妻房产约定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理由进行逐一反驳,并且发现夫妻房产约定与夫妻财产制契约特征上的相似之处。进而得出结论,除非夫妻双方在房产变动的约定中明示订立的是赠与合同,否则夫妻房产约定应推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第三部分主要探析了夫妻房产约定的效力。因夫妻财产制契约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无需公示。那么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房产约定,自然也能直接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及效力,因取决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协议生效即时发生物权变动,无需另为公示,但是内部与外部效力应该有所区别。在夫妻内部虽然可以直接变动物权,但是为了防止受让方的不诚信行为,借婚姻骗取房产,应规定相关撤销事由。对外效力上,当涉及第三人时,首先明确第三人应是涉及交易行为的人,非夫妻双方和他们的继承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房屋善意取得人,同时,应当允许责任财产债权人撤销夫妻利用房产约定来进行逃债的不法行为。
史博学[5](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刘丽丽[6](2020)在《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困境与解困设想》文中指出随着共享经济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用工模式的蓬勃发展,灵活用工和传统劳动相结合,使得劳动关系显现出非标准化和多元化的特征。本文以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行业为例,搜集现有司法实践中与网络主播相关的司法案件,发现这一新的用工模式不仅符合了直播平台的用工需要和控制用人成本的需求,也满足了网络主播对独立和自由工作和灵活就业的渴望。网络主播行业用工模式、员工管理方式和酬薪支付方式相比于传统行业更加灵活和多元化,这都对现有劳动关系的认定理论和标准提出了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立法层面的基本法,并未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裁判依据,由于《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抽象化,不同省市或同一省市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基于各自的理解,作出的裁判结果差别较大。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关乎劳动法所确立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范围,劳动法的制定意在构建和维护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按照已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用来认定网络主播行业中的用工关系,如果司法实务中适用死板,则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确立的立法目的,把网络主播这类随经济技术发展出现的新型用工关系排除在劳动法所能调整和保护范围之外,不利于网络主播这类劳动者核心利益的保护。如何正确认定网络主播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应深入分析网络主播行业的用工特点,挖掘其与传统工厂用工模式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建立契约化强弱的理论分析框架,将已有的各类劳动关系进行分类,筛选出可适用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保护的类型,为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中倾斜保护网络主播这一劳动者提供理论支持。在具体个案的认定中,改变原有抽象的从属性认定标准,对涉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分析,将劳动关系认定的各类要件具体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革新认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司法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平衡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主播的权益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刘艳慧[7](2020)在《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2009年起,我国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态势放缓。因人口基数大、经济不均衡式发展,我国开始步入“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社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相对较低,超龄就业现象在一些领域逐渐呈常态化,但相关立法并未随着该社会现象同步修订。部分超龄就业者并不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之内,导致其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使其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亦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及国家的长久治安埋下隐患。但超龄就业者是否享有劳动者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其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进而通过《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调整?诚然,部分超龄就业者已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该群体提供的劳动与适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无二差,其再就业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超龄就业者能否认定工伤,直接决定了其有权行使何种救济方式。若其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救济,该条例实行无过错原则能够确保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及时获取救济;若其未被认定工伤则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该规定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超龄就业者适用《侵权责任法》获取的赔偿金额或许高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该条例并不包含精神抚慰金的范围,但超龄就业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助于充分实现劳动者的因工受伤的索赔权,有利于企业避免较高人身损害赔偿额而产生的不利竞争,有利于缓和双方之间的劳资冲突以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超龄人员纳入保护范围内,认定其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为工伤,亦符合《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能够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及医疗条件的改善,公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至76.7岁,(1)改革当前“一刀切”的退休制度,将严格的法定退休制度改革为依据超龄人员劳动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的柔性退休制度,将超龄就业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之内是大势所趋。不能将劳动者是否超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否作为超龄人员再就业过程中认定工伤的先决条件。笔者对上文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试图对超龄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通过分析超龄人员再就业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困境,旨在重塑超龄人员劳动者资格、统一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特殊劳动关系,进而对其在工作中所受人身损害是否认定工伤形成相对明确的统一规定,一改频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使每位公民感受到公平与平等。
韦曙平[8](2020)在《超龄就业法律关系性质及调整机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超龄就业队伍逐渐庞大,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对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常常陷入争议之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处理用工纠纷时的首要问题,影响到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对就业者保护路径的选择,研究该问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导致超龄就业者身份界定存在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概念的模糊规定,退休人员在年龄、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传统劳动者存在区别。在劳动者基本概念缺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主体资格,继而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践做法并不合理,依据年龄、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来否认劳动关系也值得商榷。笔者在研究国内相关文献和考察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认为将超龄就业行为定性为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的确存在局限性,超龄就业者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需要特殊保护的劳动关系,其劳动者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对超龄就业者采用劳动法的保护路径具有合理性并符合现实需求,在处理超龄就业用工纠纷时,需要构建具体的调整机制才能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宇[9](2020)在《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研究 ——以“章某案”等案为视角》文中认为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有偿代驾作为新兴行业逐渐开始迅速发展,但我国关于有偿代驾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使得在法律实践中处理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纠纷时,不仅对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有争议而且对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难以明确,如此现状将无法对包括受害方在内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也无法维护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因此明确有偿代驾的法律关系,正确认定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有偿代驾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重要前提。本文首先通过介绍有偿代驾的定义、特征等基本概念并对有偿代驾法律关系的四种主要学说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本文的观点即有偿代驾中被代驾人与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承揽关系,其次通过比较法对国内外关于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理论进行探析,并对不同类型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与责任分配分别进行理论分析,然后以三个真实案例为切入点进行详细的案例分析来探讨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中有偿代驾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不明确、代驾合同缺乏统一规范以及代驾市场行业规范不完善的现实困境,最后从立法、司法、行业三个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并且可以切实操作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解决因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法律争议问题提供相关的理论依据,促进有偿代驾行业适应我国市场发展需求的同时也能为人民幸福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
刘鲲鹏[10](2020)在《论格式条款变更中的“视为合意” ——以日本民法典第548条之4为分析对象》文中研究说明格式条款的变更在银行、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中时常发生。其多依照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进行单方变更,对格式条款相对人权益具有潜在损害之可能,应予以规制。我国仅在电子商务领域,以直接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权的方式予以规制。2017年日本民法典增添的第548条之4,采用对变更后条款“视为合意”的规制方式,将格式条款准备者的单方变更拟制为合意变更,并增添实质规制要件与形式规制要件,形成了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我国可借鉴此理论,在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变更予以立法规制,增添并进一步完善实质规制要件与形式规制要件。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正文第一章论述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产生。此理论是指格式条款准备者对正在履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单方变更,在符合规制要件之情形下视为合意,变更有效。属于与订入规则并列的,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的变更规则。突破了传统的格式条款变更规制方法——内容控制规则。其形成受到日本经济发展影响,立法进程中余有争议。正文第二章分析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法理基础。此理论体现合同合意原则,解决了格式条款变更后拘束力的来源问题;反映了法律拟制理论的运用,有节约立法资源、体现独特法律思维等功能;达成了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统一与相互衔接,统一了订入规则与变更规则。正文第三章分析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构成要素。分析对象为日本民法典第548条之4,包括合意主体、规制要件、与内容控制规则之关系三部分。合意主体中的相对人不要求多数不特定。规制要件分为实质规制要件与形式规制要件。实质规制要件以相对人全体利益为标准分为利益变更与不利益变更。后者应通过合同目的符合性判断与变更内容合理性判断。合同目的为双方共同的、客观的合同目的。变更内容合理性判断包括:选择“视为合意”方式的变更必要性判断;合同变更“同一性”要求的变更后内容相当性判断;变更条款之有无及其内容判断等。形式规制要件即“周知”制度,以变更程度为标准分为公告与个别通知,应予“周知”内容包括:变更之意思;变更后内容;效力发生时期。另外,格式条款变更时排除适用内容控制规则。正文第四章论述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对中国的启示。关于借鉴此理论,我国现实层面有规制损害相对人利益行业实践的现实需求,以及行业经验奠定的实践基础。法理层面有立法空白、已有立法实效缺乏等法理需求,以及《电子商务法》第34条奠定的立法基础。因此,我国应建立格式条款变更规制体系。需增添的部分:在民法典中规定格式条款变更的内容;对其予以较明确的实质规制要件。需完善的部分:相对人拒绝接受变更的退出机制;确保“周知”效果的形式规制要件。
二、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评析(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评析(下)(论文提纲范文)
(1)浅析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案例背景 |
案例一 |
案例二 |
案例三 |
案例四 |
案例评析 |
什么是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
侵犯患者隐私权会承担哪些责任? |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注意事项 |
第一,收集患者的个人信息应以诊疗为目的。 |
第二,注意保护患者的私密部位。 |
第三,注重知情同意。 |
第四,保护患者信息,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
第五,明确患者疾病信息的告知对象。 |
第六,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冲突时的处理。 |
第七,禁止出售患者信息。 |
(2)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三要素精解(论文提纲范文)
规章制度实体应当合法、合理 |
案例背景 |
案例评析 |
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 |
案例背景 |
案例评析 |
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示 |
案例背景 |
案例评析 |
(4)夫妻房产约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夫妻房产纠纷实务分析 |
第一节 案例引入 |
第二节 案例评析与司法现状 |
一、案例评析 |
二、审判实务现状 |
第三节 问题的归纳与提出 |
第二章 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界定 |
第一节 夫妻房产约定不宜认定为赠与合同 |
一、夫妻房产约定非附条件赠与和目的赠与 |
二、夫妻房产约定也不宜认定为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 |
三、夫妻房产约定与赠与合同之区别 |
第二节 夫妻房产约定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
第三节 夫妻房产约定可归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范畴 |
一、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立法概况 |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特征 |
三、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认定 |
第三章 夫妻房产约定的效力 |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与原因 |
一、物权变动的模式 |
二、夫妻房产约定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 |
第二节 夫妻房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
第三节 夫妻房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
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
二、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困境与解困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主播劳动争议相关案例评析 |
第一节 案情介绍 |
第二节 案例评析 |
第三节 司法分歧和问题 |
第二章 劳动关系与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之比较 |
第一节 劳动关系认定理论 |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 |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现状 |
一、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的产生 |
二、网络主播行业用工模式 |
三、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的特点 |
第三节 劳动关系与网络主播用工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
一、从属性方面 |
二、风险责任分配方面 |
第三章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几种观点 |
一、劳动关系 |
二、劳务关系 |
三、合作关系 |
第二节 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狭窄 |
二、劳动法调整范围狭窄 |
第三节 法律适用问题 |
一、法官审理思路相似 |
二、法律适用形式化 |
第四章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解困设想 |
第一节 构建弱契约-强控制劳动者保护类型 |
一、理论设想 |
二、具体适用 |
第二节 优化从属性认定标准 |
一、理论设想 |
二、具体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立法及司法状况 |
(一)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立法状况 |
(二)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司法状况 |
二、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法理辨析 |
(一)超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 |
(二)超龄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 |
三、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制度重构 |
(一)超龄就业者劳动资格的重塑 |
(二)超龄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
(三)基于超龄者再就业意愿构建柔性退休制度 |
(四)拓宽超龄就业者适用工伤保险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超龄就业法律关系性质及调整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2 问题的提出 |
2.1 典型案例 |
2.1.1 案例一:支持认定工伤 |
2.1.2 案例二:反对认定工伤 |
2.1.3 案例三: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
2.2 存在的问题 |
3 有关超龄就业问题的理论争鸣、制度现状及实践困境 |
3.1 超龄就业法律问题的理论争鸣 |
3.1.1 有关超龄就业法律关系性质的学说 |
3.1.2 有关超龄就业调整机制的观点 |
3.2 超龄就业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制度现状及实践困境 |
3.2.1 立法对超龄就业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
3.2.2 司法实践对超龄就业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
4 对超龄就业法律关系性质和调整机制的再认识 |
4.1 对超龄就业法律关系性质的再认识 |
4.1.1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
4.1.2 定性为劳动关系的局限性 |
4.1.3 定性为劳务关系的局限性 |
4.1.4 超龄就业形成的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 |
4.2 对超龄就业调整机制的再认识 |
4.2.1 采用劳动法保护路径的合理性 |
4.2.2 采用劳动法保护路径的现实需求 |
5 国外的立法考察及启示 |
5.1 典型国家的超龄就业制度介绍 |
5.1.1 英国:客观主义标准、年龄歧视与退休收益计划 |
5.1.2 美国:禁止就业歧视、同工同酬与限制工时 |
5.1.3 日本:主体判断标准、延迟退休与继续雇佣制度 |
5.1.4 新加坡:继续雇佣制度、公积金储蓄计划与国家社会保障 |
5.2 启示 |
6 非标准劳动关系视域下调整机制的构建 |
6.1 明确超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 |
6.1.1 拓展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范畴 |
6.1.2 对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
6.2 增加弹性退休年龄制度 |
6.3 填补年龄歧视的立法空白 |
6.4 建立劳动基准保护机制 |
6.5 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
6.6 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养老保险待遇的脱钩 |
6.7 对双方所签劳务合同的实质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9)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研究 ——以“章某案”等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性 |
第2章 有偿代驾之基本法律关系分析 |
2.1 有偿代驾的概述 |
2.1.1 有偿代驾的概念 |
2.1.2 有偿代驾的特征 |
2.1.3 有偿代驾的类型 |
2.2 有偿代驾的法律性质 |
2.2.1 雇佣关系说 |
2.2.2 委托关系说 |
2.2.3 客运关系说 |
2.2.4 承揽关系说 |
2.2.5 本文观点 |
第3章 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分配 |
3.1 德日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
3.1.1 德国“机动车保有人” |
3.1.2 日本“运行供用者” |
3.1.3 对我国的启示 |
3.2 我国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理论 |
3.2.1 运行支配一元论 |
3.2.2 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二元论 |
3.3 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分析 |
3.3.1 代驾公司有偿代驾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分析 |
3.3.2 酒店有偿代驾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分析 |
3.3.3 私人有偿代驾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分析 |
3.4 有偿代驾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 |
3.4.1 涉及代驾机构的责任划分 |
3.4.2 私人有偿代驾的责任划分 |
第4章 案例评析与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困境 |
4.1 章某与e代驾网络平台代驾纠纷案 |
4.1.1 案情简介 |
4.1.2 审判结果 |
4.1.3 案例评析 |
4.2 马某与庭味园公司、李某代驾纠纷案 |
4.2.1 案情简介 |
4.2.2 审判结果 |
4.2.3 案例评析 |
4.3 孟某与滕某代驾纠纷案 |
4.3.1 案情简介 |
4.3.2 审判结果 |
4.3.3 案例评析 |
4.4 实践中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存在的困境 |
4.4.1 有偿代驾法律关系认定不一 |
4.4.2 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原则不明确 |
4.4.3 代驾合同缺乏统一规范 |
4.4.4 代驾市场行业规范不完善 |
第5章 完善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建议 |
5.1 立法层面的完善 |
5.1.1 建议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完善有偿代驾的规定 |
5.1.2 建立完善的有偿代驾行业准入标准 |
5.2 司法层面的完善 |
5.2.1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有偿代驾合同的性质 |
5.2.2 建议公布有偿代驾交通事故指导性案例 |
5.3 行业层面的完善 |
5.3.1 构建有偿代驾行业内外监督管理机制 |
5.3.2 构建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有偿代驾服务管控网络平台 |
5.3.3 完善有偿代驾保险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论格式条款变更中的“视为合意” ——以日本民法典第548条之4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日本民法新理论——格式条款变更中的“视为合意”理论的产生 |
一、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基本涵义 |
(一)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来源 |
(二)在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定位 |
(三)与各国格式条款变更立法规制之关系 |
二、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形成 |
(一)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形成背景 |
(二)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形成中的核心争点 |
第二章 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法理基础 |
一、“合意”——合同合意理论的体现 |
(一)作为格式条款的拘束力来源的合同合意理论 |
(二)日本民法典第548 条之4 对合同合意理论的遵循 |
二、“视为”——法律拟制理论的运用 |
(一)“视为”语词的解读:法律拟制、法律推定抑或是注意规定 |
(二)日本民法典第548 条之4 中“视为”的性质界定 |
(三)日本民法典第548 条之4 中“视为”的功能分析 |
三、日本民法典统一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要求 |
(一)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内部关系 |
(二)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对格式条款变更规则的要求 |
第三章 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构成要素 |
一、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合意主体 |
(一)格式条款的准备者 |
(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 |
二、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规制要件 |
(一)实质规制要件 |
(二)形式规制要件 |
三、排除适用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 |
(一)日本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之解析 |
(二)排除适用内容控制规则的原因 |
第四章 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之现实考量 |
(一)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的现实需求 |
(二)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的实践基础 |
二、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之法理考量 |
(一)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的法理需求 |
(二)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的立法基础 |
三、我国建立格式条款变更规制体系的立法建议 |
(一)以民法典形式规制格式条款变更 |
(二)条文构成要素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评析(下)(论文参考文献)
- [1]浅析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J]. 田胜男,薛涛,王子宇,茹丽娜. 中国卫生人才, 2021(09)
- [2]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三要素精解[J]. 谢炳城. 中国卫生人才, 2021(04)
- [3]干涉性法规与国内强制性规定的关系[J]. 曹兴.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20(00)
- [4]夫妻房产约定问题研究[D]. 杜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6]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困境与解困设想[D]. 刘丽丽.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7]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刘艳慧. 吉林大学, 2020(08)
- [8]超龄就业法律关系性质及调整机制研究[D]. 韦曙平. 广西大学, 2020(07)
- [9]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研究 ——以“章某案”等案为视角[D]. 王宇.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1)
- [10]论格式条款变更中的“视为合意” ——以日本民法典第548条之4为分析对象[D]. 刘鲲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