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保护论文-张世玉

商标法保护论文-张世玉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证明商标,精准扶贫,正当使用

商标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张世玉[1](2019)在《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的地理标志,通过与地方经济的融合,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经济。它不仅仅是一笔简单的地理历史遗产,还是直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燃料,更是支撑区域社会发展的精神与智慧的动力。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与农业、非遗文化高度契合以此来充分激励知识产权的发展,还能有利于地理标志的长期保护。出于保护传统资源传承人和他们守护的传统社会群体利益的目的,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对传统资源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总的来说,就是把地理标志商标作为保障地理标志资源优势,提高品牌知名度、传扬民族特色文化的一种法律手段,研究地理标志商标如何更好更有效的保护地理标志就成为必要一环。作为全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缩影之一的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发展与保护尽管赶不上一线城市的进度水平,但至少近十五年来,全省整体发展与保护进度突飞猛进,机遇空间也得到大规模扩展,地理标志也随之成为贵州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助推精准扶贫之关键。当前,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还有可精进的空间,应当梳理亟待解决问题并一一解决。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一方面学术理论之争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进程中体现的问题,即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及重迭保护的冲突;另一方面在现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包括注册、保护范围以及商标标识等环节;最后是侵权行为司法救济权利人不清楚商标本身的法律性质,以致品牌意识、保护意识不强烈,无法充分利用地理标志商标创造更多经济价值。本文立足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现状展开。文章结构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即绪论部分,主要就论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及主要研究内容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即正文第一章,本章以“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况”为题,着重论述地理标志商标的相关理论、国内外立法现状及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重要意义。第叁部分,即正文第二章,本章以“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的现状分析”为题,从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分析整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机制,介绍并分析贵州省各地区、各种类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分布情况。第四部分,即正文第叁章,本章以“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进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为题,结合第二章对现状的汇总,逐一梳理并分析实践所反映出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五部分,即正文第四章,本章以“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完善建议”为题,就贵州省反应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不足与短板,由点及面地提出立法、司法(侵权损害赔偿优先权)、防御管控的保护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25)

张玲玲[2](2019)在《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保护——兼评《商标法》第十叁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下给予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一种特殊途径。因现行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司法实践对如何认定和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时,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项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探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和保护方式以及前述两个具体法条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1期)

董培锞[3](2019)在《商标法中的在先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时期,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互动表现得更为激烈,因科技商品化而产生的权利形式也益发多样化。市场竞争方式的不断出新,使得在先权遭受侵犯的情形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的亟需完善,使得受侵犯的在先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严重影响了正常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也让如何运用我国商标法来保护在先权利成为了重要课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着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是知识产权及其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物质前提;不断追求科技商品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商标法及其制度完善发展的最大动力。文章考察了商标法保护在先权的发展过程与相关理论,针对近年两次修订商标法和做出司法解释仍存在对在先权的规定不统一的情形,以及学界由此而呈现的众说纷纭,明确指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当指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存在的各种民事权利和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之总称,将其特征总结为在先性、合法性、主体的非同一性和范围的封闭性与开放性四个方面,并进一步概括出我国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比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外商标法对在先权范围的规定和保护措施,文章对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并指出其保护措施有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限制使用四种。在分析出我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后,文章建议我国《商标法》在第五次修订时,增加关于“在先权”的概念和范围之条款,明确规定“禁止侵犯在先权”,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增设在先权利人请求宣告无效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原工学院》期刊2019-05-01)

黄丽[4](2019)在《《商标法》首先保护谁的利益?——一场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引起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前不久,观看了首届全国高校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中十分精彩的一场比赛,由西南政法大学对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辩题为"《商标法》首先保护的是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两队的表现都相当精彩,有专业的水准,更有青春的气息。在春日融融的周末,观看这样的一场比赛,有如沐春风的感觉。该场的激烈交锋以正方获胜而告终,而在同一时间、同一辩题的另一场辩论,最终也是正方获胜。两(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王娅荣,白小平[5](2019)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研究——以《商标法》第叁次修正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相关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都对驰名商标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自从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以后,经过不懈努力,在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果,然而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尤其是有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法律条例依旧略有缺陷。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的历程中还需要长远规划,就当前形式来看,需要结合国际做法,充分熟知和把握国际公约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以商标法第叁次修正案为研究视角,深入探究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商标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石晓慧[6](2019)在《论《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的解析及商标代理机构权利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的最初立法目的与文义解释的结论存在冲突,如何理解尚无定论,对该条款如何解释涉及商标代理机构能否为自用而申请商标注册的问题。坚持文义解释优先符合法律解释的原则,也能间接维护此条款背后的立法目的,而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如何维护其商标权利的问题,按照其商标驰名程度大小有不同的保护路径,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找到解决的答案。(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李宇航[7](2018)在《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商标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民法总则》首次明文规定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后,有关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的话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形象、事迹等商标权、着作权案件。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商标局在商标领域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责无旁贷。(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10期)

陈诗琪[8](2018)在《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品经济通过市场竞争得以充分发展。但竞争必须是公平有序的,否则将无法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延缓经济的发展。(1)商标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产物及突出标志,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完善商标权保护机制的一系列问题。文章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切入点,简要介绍及分析两法在商标权保护领域关系的主要学说,并结合案例阐明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6期)

李婉婷[9](2018)在《我国商标法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众多国外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人也有了更多的机会接触到国外的新鲜事物。各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文化、语言、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商标争议、侵权纠纷大量出现。研究国外驰名商标权利人如何依据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中国商标法律实践中如何评价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维护我国商标法的独立性,维持和建设一个公平竞争的商标法律秩序,具有重大意义。商标制度的独立性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相互独立才产生了国内外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冲突,因此本文对商标的独立性特征进行了具体阐释,并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作了深层次的限定和明确。接下来笔者将国外驰名商标进行分类,从不同角度辩证分析了我国商标制度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并通过列举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有力的论证。文章的最后,我们介绍了现行商标制度对国外驰名商标保护的困境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出国外商标法和国际条约对于类似情形的规制模式,针对如何解决国内外商标权利人权益的冲突、实现双赢,如何对国内抢注现象进行规制,怎样明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幅度和范围等等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将这些问题有效的进行解决之后,不仅可以让商标权利人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去行使其权利,而且可以实现商标的经济功能和市场价值,帮助我们协调完善国内商标法律制度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提高我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6-03)

周波[10](2018)在《商标法框架下的地理标志保护——从“螺旋卡帕”商标异议复审案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客体,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纳入《商标法》的框架体系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应当遵循《商标法》避免混淆误认和保护在先权利的一般规则。在保护范围上,不以与地理标志完全相同为必要,对于包含地理标志显着识别部分的商标,亦应受到《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制。在权利冲突的解决上,应当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一般规则,同时应当根据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实际情况,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做出必要的修正与变通。(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8期)

商标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下给予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一种特殊途径。因现行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司法实践对如何认定和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时,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项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探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和保护方式以及前述两个具体法条的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张世玉.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2].张玲玲.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保护——兼评《商标法》第十叁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9

[3].董培锞.商标法中的在先权保护问题研究[D].中原工学院.2019

[4].黄丽.《商标法》首先保护谁的利益?——一场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引起的思考[J].中华商标.2019

[5].王娅荣,白小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研究——以《商标法》第叁次修正为视角[J].特区经济.2019

[6].石晓慧.论《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的解析及商标代理机构权利的保护[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7].李宇航.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商标法保护[J].中华商标.2018

[8].陈诗琪.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8

[9].李婉婷.我国商标法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研究[D].南昌大学.2018

[10].周波.商标法框架下的地理标志保护——从“螺旋卡帕”商标异议复审案说起[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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