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商法论文-马雪

欧洲中世纪商法论文-马雪

导读:本文包含了欧洲中世纪商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垦荒运动,商人,罗马法,王权

欧洲中世纪商法论文文献综述

马雪[1](2019)在《浅析中世纪欧洲新商法形成的历史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的十二世纪是经济复兴的时代,商路贸易重新兴旺起来,商人和基尔特商人团体也组织起来,利益需求为中世纪新时期商法的颁布提出了根本要求,罗马法的重新发现为其形成了基础条件。同时王权为新商法的颁布与通行提供了保障。(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期刊2019年08期)

荚振坤[2](2013)在《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研究(11 至 15 世纪)》一文中研究指出中世纪是欧洲海商法演进的重要时期。尤其是11至15世纪,随着经济复苏和社会转型,航运贸易事业得到持续发展,在地中海、大西洋、北海至波罗的海的海岸地区,出现了为数众多的贸易城市,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海商法典。这些海商法上承罗德-罗马海法传统,同时吸收了实践中不断形成的新的海商习惯,极大地充实了海商法的内容,从而奠定了近现代国际海商法的历史基础。中世纪海商法的内容有众多来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罗马法和海商习惯。罗马法是中世纪海商法中旧的传统。罗马法在其法典化过程中,保存、发展和传播了古代海商法规则。海商习惯是中世纪海商法中新的因素。这一历史阶段在航运贸易实践中新形成的习惯,对已有的海商法规则作出较多的修改和充实。有时海商习惯甚至对成文法律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11和12世纪是欧洲许多城市集中编纂档案资料和法律汇编的历史时期。第一批中世纪海商法即出现在这个时期。当时海商法的编纂技术比较原始,整部法律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条文之间也存在矛盾和重复的情况,有时一部法律只是不同来源的规则的简单拼加。其法律文本形态各异,也比较简单,以实用为其主要特征。但正是这样一些法律汇编,为欧洲各地的船员们和商人们所熟悉,在航运贸易实践中起到保护权利、解决纷争和规范秩序的作用。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海商法是否具有国际性或统一性。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但从中世纪海商法的形成和传播情况来看,海商法无疑是具备国际性的。不过,这并不是说不同地区的海商法的具体规则都相同或相近。首批比较重要的中世纪海商法出现在意大利和地中海其他地区。这些海商法见于约1010年的《阿马尔菲表》、约1063年的《特拉尼法令》、约1160年的《比萨习惯法》和12世纪的《耶路撒冷法令》等法律汇编当中。这几部海商法的出现标志了一个全新的海商法体系的诞生。地中海地区尤其是意大利,在11世纪以来的经济复兴和贸易发展中居于先发位置。如同银行、汇票等其他经济及法律领域的新“发明”一样,海商法更新发展的最初动力来源于这一地区活跃的贸易活动。阿马尔菲、特拉尼和比萨等城市比较早地开展了海商法编纂活动,这不是偶然的。而随着十字军东征的进行,地中海东西两部分之间的交通进一步贯通,欧洲与近东以至更远地方的贸易往来进一步增长。耶路撒冷拉丁王国的建立,部分地服务于欧洲人的贸易利益。于是我们看到了一种二元结构:在这个典型的封建王国的土地上,与封建法并存的,还有典型的市民法(海商法是其组成部分)。但中世纪最着名的海商法不是这几部较早时期的法律,而是另外叁部法典:《康梭拉多海法》、《奥列隆案卷》和《维斯比海法》。这叁部法律分别代表了地中海、大西洋和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的海商习惯内容及海商法发展水平。13世纪中期的《康梭拉多海法》诞生在西班牙半岛。这部法律以其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适用性而闻名。《海洋习惯》包含了大量的海商法实体规则,是这部法律中最古老和最核心的部分。从内容来看,《康梭拉多海法》较晚的文本还规定了法院裁判海事纠纷的程序规则,以及海上私掠和捕获方面的公法性规定。尽管有不同的评价,这部法律在事实上为欧洲各国所普遍接受,并被誉为“海洋普通法”。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地域上来说,13世纪晚期的《奥列隆案卷》都处在中世纪英法两国历史的交汇或结合部分。这部法律主要是13世纪欧洲葡萄酒贸易运输中的习惯或规则。从产生过程来看,其很可能是法国西海岸之外奥列隆岛上海事司法情况的实录。这部法律在欧洲大陆西北部、北部地区和英格兰都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在英法两国其很早已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达默判决集》、《佛兰德海法》和《维斯比海法》等着名海商法典的全部或主要部分,都是以这些法律所在地区的语言翻译了《奥列隆案卷》的内容而构成的。最终形成于15世纪下半叶的《维斯比海法》,其规则最初并非来源于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而是由吕贝克、佛兰德和荷兰叁个地区的海商法规则所构成。这部法律规定了船长、船员和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等方面的内容。《维斯比海法》在中世纪海商法和近代海商法之间起到桥梁作用,对中世纪晚期的《汉萨海法》和近代早期的《路易十四海事法令》产生过很大影响。但是,虽然这部法律一直享有盛誉,但已经不足以代表15世纪海商法的最新进展,因为更为体系化和现代化的海商法已经在产生的过程中。综观中世纪海商法的内容,可见其与长期的航运实践紧密相关。在共同的海上冒险活动中,船舶所有人、船长、船员和商人一起组成职业甚或命运的共同体。共同的航程和共同的风险是海商法的恒久主题。为共同进行海上航程,中世纪发展了船舶所有人、船长和船员、海商借贷、海商合伙、海上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则。为保持船上的纪律和秩序,船员们必须服从船长的指令。但相比于古代,船上社会的民主和文明程度有所提升,船员的权利、福利和尊严得到一定的尊重。以开展海上贸易为目的,多个船舶所有人即船舶共有人之间合作经营船舶,是比较常见的商业形式。在船舶所有人之外,还有其他人通过海商借贷和海商合伙等方式来投资远程贸易,以利用他人的劳动赚取高额利润。海商借贷具有货物抵押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和海洋兑换偿付等多种合同形式。海商合伙也发展出康孟达、索塞特及科洛那等复杂的合同形式。在当时的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上记录簿是一件新出现的事物。通过书面记载货物清单、船员名单及各种协议等事项,更好地明确了船货各方的权利义务范围。早期的提单即脱胎于这种船上记录簿,但在形态上由簿子变为单据进而成为单证,因而具有了流通性。至此,中世纪海上货物运输各方面都已经接近于现代的运输。为共同应对海上风险,中世纪海商法发展和完善了一整套特殊的法律规则,涉及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船难保护及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中世纪的船舶碰撞规则尚不发达,主要延续罗马法的规定,没有实质性变化。共同海损规则则呈现出地域性的特点,在被投弃货物和被保存货物的价值计算标准方面,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则。而这方面的规则,也是对任意两部海商法之间关系远近作出判断的一项重要标准。近代以前,封建的船难权即对他人在海难中残存的船舶及货物的占有以至劫掠,与对海难中船舶及货物的保护之间,存在过长期的斗争。另一方面,对于海上救助行为,法律总是给予报酬或奖励。在地中海地区,航运实践中很早已经出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这项制度在近代得到进一步确立,对减轻航运业的负担,鼓励更多的人从事海上冒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现代科技有实质进展之前,碰撞、海难、海损始终是海上航行中挥之不去的风险。中世纪海商法在这些方面确立的基本规则,一直延续到近现代海商法当中。从中世纪史实来看,海商城市、海商法典及海事司法管辖的发展之间具有密切的历史性联系。海事司法机构既是认可和适用海商法规则的机构,又是记录、保存、更新海商法规则的机构,对海商法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中世纪欧洲存在过的众多海事司法机构,以欧陆沿岸的海洋领事法院和英格兰的海事法院为两种主要的代表类型。海洋领事法院起源于意大利城市中的领事司法传统。这一传统在后来传遍欧洲南部和北部。最为着名的是阿拉贡王国的巴塞罗那海洋领事,一般都将其与《康梭拉多海法》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海事法院起源于英格兰海军上将职位。14世纪中叶,为增强对海洋的控制力,同时为应对其臣民从事海上劫掠带来的与邻国之间的外交麻烦,英格兰在海军上将职位上附设海事法院。17世纪之前,英格兰海事法院曾获得广泛的司法管辖权。中世纪欧洲海商法在几百年间的发展轨迹,沿欧洲南部、西部及北部海岸划了一个四分之叁的圆圈。这也几乎是欧洲文明的整个海岸地带。海商法的发达,不仅为近代以来欧洲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世界范围内居于领先准备了法律条件,而且为欧洲文明进一步打下深深的海洋印记。今天,海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航运贸易事业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进程中,海商法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我国来说,海商法是清末修律以后才引入国内的舶来品。我国制定实施海商法的时间还不长。研究海商法的历史,不仅具有学术意义,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海商法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环境,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海商法的原则及规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9-01)

欧洲中世纪商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世纪是欧洲海商法演进的重要时期。尤其是11至15世纪,随着经济复苏和社会转型,航运贸易事业得到持续发展,在地中海、大西洋、北海至波罗的海的海岸地区,出现了为数众多的贸易城市,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海商法典。这些海商法上承罗德-罗马海法传统,同时吸收了实践中不断形成的新的海商习惯,极大地充实了海商法的内容,从而奠定了近现代国际海商法的历史基础。中世纪海商法的内容有众多来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罗马法和海商习惯。罗马法是中世纪海商法中旧的传统。罗马法在其法典化过程中,保存、发展和传播了古代海商法规则。海商习惯是中世纪海商法中新的因素。这一历史阶段在航运贸易实践中新形成的习惯,对已有的海商法规则作出较多的修改和充实。有时海商习惯甚至对成文法律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11和12世纪是欧洲许多城市集中编纂档案资料和法律汇编的历史时期。第一批中世纪海商法即出现在这个时期。当时海商法的编纂技术比较原始,整部法律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条文之间也存在矛盾和重复的情况,有时一部法律只是不同来源的规则的简单拼加。其法律文本形态各异,也比较简单,以实用为其主要特征。但正是这样一些法律汇编,为欧洲各地的船员们和商人们所熟悉,在航运贸易实践中起到保护权利、解决纷争和规范秩序的作用。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海商法是否具有国际性或统一性。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但从中世纪海商法的形成和传播情况来看,海商法无疑是具备国际性的。不过,这并不是说不同地区的海商法的具体规则都相同或相近。首批比较重要的中世纪海商法出现在意大利和地中海其他地区。这些海商法见于约1010年的《阿马尔菲表》、约1063年的《特拉尼法令》、约1160年的《比萨习惯法》和12世纪的《耶路撒冷法令》等法律汇编当中。这几部海商法的出现标志了一个全新的海商法体系的诞生。地中海地区尤其是意大利,在11世纪以来的经济复兴和贸易发展中居于先发位置。如同银行、汇票等其他经济及法律领域的新“发明”一样,海商法更新发展的最初动力来源于这一地区活跃的贸易活动。阿马尔菲、特拉尼和比萨等城市比较早地开展了海商法编纂活动,这不是偶然的。而随着十字军东征的进行,地中海东西两部分之间的交通进一步贯通,欧洲与近东以至更远地方的贸易往来进一步增长。耶路撒冷拉丁王国的建立,部分地服务于欧洲人的贸易利益。于是我们看到了一种二元结构:在这个典型的封建王国的土地上,与封建法并存的,还有典型的市民法(海商法是其组成部分)。但中世纪最着名的海商法不是这几部较早时期的法律,而是另外叁部法典:《康梭拉多海法》、《奥列隆案卷》和《维斯比海法》。这叁部法律分别代表了地中海、大西洋和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的海商习惯内容及海商法发展水平。13世纪中期的《康梭拉多海法》诞生在西班牙半岛。这部法律以其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适用性而闻名。《海洋习惯》包含了大量的海商法实体规则,是这部法律中最古老和最核心的部分。从内容来看,《康梭拉多海法》较晚的文本还规定了法院裁判海事纠纷的程序规则,以及海上私掠和捕获方面的公法性规定。尽管有不同的评价,这部法律在事实上为欧洲各国所普遍接受,并被誉为“海洋普通法”。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地域上来说,13世纪晚期的《奥列隆案卷》都处在中世纪英法两国历史的交汇或结合部分。这部法律主要是13世纪欧洲葡萄酒贸易运输中的习惯或规则。从产生过程来看,其很可能是法国西海岸之外奥列隆岛上海事司法情况的实录。这部法律在欧洲大陆西北部、北部地区和英格兰都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在英法两国其很早已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达默判决集》、《佛兰德海法》和《维斯比海法》等着名海商法典的全部或主要部分,都是以这些法律所在地区的语言翻译了《奥列隆案卷》的内容而构成的。最终形成于15世纪下半叶的《维斯比海法》,其规则最初并非来源于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而是由吕贝克、佛兰德和荷兰叁个地区的海商法规则所构成。这部法律规定了船长、船员和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等方面的内容。《维斯比海法》在中世纪海商法和近代海商法之间起到桥梁作用,对中世纪晚期的《汉萨海法》和近代早期的《路易十四海事法令》产生过很大影响。但是,虽然这部法律一直享有盛誉,但已经不足以代表15世纪海商法的最新进展,因为更为体系化和现代化的海商法已经在产生的过程中。综观中世纪海商法的内容,可见其与长期的航运实践紧密相关。在共同的海上冒险活动中,船舶所有人、船长、船员和商人一起组成职业甚或命运的共同体。共同的航程和共同的风险是海商法的恒久主题。为共同进行海上航程,中世纪发展了船舶所有人、船长和船员、海商借贷、海商合伙、海上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则。为保持船上的纪律和秩序,船员们必须服从船长的指令。但相比于古代,船上社会的民主和文明程度有所提升,船员的权利、福利和尊严得到一定的尊重。以开展海上贸易为目的,多个船舶所有人即船舶共有人之间合作经营船舶,是比较常见的商业形式。在船舶所有人之外,还有其他人通过海商借贷和海商合伙等方式来投资远程贸易,以利用他人的劳动赚取高额利润。海商借贷具有货物抵押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和海洋兑换偿付等多种合同形式。海商合伙也发展出康孟达、索塞特及科洛那等复杂的合同形式。在当时的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上记录簿是一件新出现的事物。通过书面记载货物清单、船员名单及各种协议等事项,更好地明确了船货各方的权利义务范围。早期的提单即脱胎于这种船上记录簿,但在形态上由簿子变为单据进而成为单证,因而具有了流通性。至此,中世纪海上货物运输各方面都已经接近于现代的运输。为共同应对海上风险,中世纪海商法发展和完善了一整套特殊的法律规则,涉及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船难保护及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中世纪的船舶碰撞规则尚不发达,主要延续罗马法的规定,没有实质性变化。共同海损规则则呈现出地域性的特点,在被投弃货物和被保存货物的价值计算标准方面,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则。而这方面的规则,也是对任意两部海商法之间关系远近作出判断的一项重要标准。近代以前,封建的船难权即对他人在海难中残存的船舶及货物的占有以至劫掠,与对海难中船舶及货物的保护之间,存在过长期的斗争。另一方面,对于海上救助行为,法律总是给予报酬或奖励。在地中海地区,航运实践中很早已经出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这项制度在近代得到进一步确立,对减轻航运业的负担,鼓励更多的人从事海上冒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现代科技有实质进展之前,碰撞、海难、海损始终是海上航行中挥之不去的风险。中世纪海商法在这些方面确立的基本规则,一直延续到近现代海商法当中。从中世纪史实来看,海商城市、海商法典及海事司法管辖的发展之间具有密切的历史性联系。海事司法机构既是认可和适用海商法规则的机构,又是记录、保存、更新海商法规则的机构,对海商法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中世纪欧洲存在过的众多海事司法机构,以欧陆沿岸的海洋领事法院和英格兰的海事法院为两种主要的代表类型。海洋领事法院起源于意大利城市中的领事司法传统。这一传统在后来传遍欧洲南部和北部。最为着名的是阿拉贡王国的巴塞罗那海洋领事,一般都将其与《康梭拉多海法》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海事法院起源于英格兰海军上将职位。14世纪中叶,为增强对海洋的控制力,同时为应对其臣民从事海上劫掠带来的与邻国之间的外交麻烦,英格兰在海军上将职位上附设海事法院。17世纪之前,英格兰海事法院曾获得广泛的司法管辖权。中世纪欧洲海商法在几百年间的发展轨迹,沿欧洲南部、西部及北部海岸划了一个四分之叁的圆圈。这也几乎是欧洲文明的整个海岸地带。海商法的发达,不仅为近代以来欧洲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世界范围内居于领先准备了法律条件,而且为欧洲文明进一步打下深深的海洋印记。今天,海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航运贸易事业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进程中,海商法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我国来说,海商法是清末修律以后才引入国内的舶来品。我国制定实施海商法的时间还不长。研究海商法的历史,不仅具有学术意义,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海商法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环境,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海商法的原则及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欧洲中世纪商法论文参考文献

[1].马雪.浅析中世纪欧洲新商法形成的历史条件[J].散文百家.2019

[2].荚振坤.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研究(11至15世纪)[D].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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