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论文-刘斌

遗赠扶养协议论文-刘斌

导读:本文包含了遗赠扶养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扶养人,继承法,受遗赠人,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刘斌[1](2019)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此无效是自此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只是导致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不能否定遗赠扶养协议本身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的,原来所立遗嘱的效力不能自行恢复。案号一审:(2017)湘1002民再1号二审:(2018)湘10民终1463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7期)

老潘[2](2019)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0年2月,孤寡老人老赵因摔伤卧床3个月,导致行动不便。老赵摔伤后,一直由其远房侄儿小赵护理,负责其生活起居。老赵看小赵很尽心,便于2011年3月立下"自己去世后所居住的房屋赠给小赵"的遗嘱,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小赵拿到遗嘱后,对老赵的照顾时间和次数逐渐减少,并于2012年6月开始撒手不管。后来,老赵所在的社区开始派人照顾老赵。2013年1月,老赵与社区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9年10期)

牛思佳[3](2019)在《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协议。这一制度起源于早年的“五保”制度,其后在该制度的基础上将之发展完善并写进《继承法》中,但其中的内容却较为简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问题的不断呈现,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及时回应当前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回应人们的社会关切,为了使之能够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因此就需要对其继续进行研究。本文从协议的司法现状出发,对2017年案由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了案件的审理情况、有关的当事人信息和案件中当事人签订协议的内容,调查了案件审理级别和结案方式,上诉率与撤诉率,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关系,当事人选择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和签订协议时当事人的年龄,约定事由,约定遗赠财产范围,诉讼请求及理由,协议订立的方式等事项,其后总结了当前的立法现状,归纳了法律条文中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找出该制度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法律规定的“缺省”,仅对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的主体、内容、效力、解除做了简单描述,很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协议履行的矛盾产生。扶养人、被扶养人权利义务履行保障不足,现行法的规定完全排除法定继承人作为扶养人,其范围过窄,不符合实践之需求。还有协议的解除制度仍不完善,不能与司法实践中解除原因的多样性相适应等问题。接着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于法律规定的“缺省”问题,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基于其主体上的平等性、法律行为双务性而具有合同之属性,但又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主体彼此之间关系具有社会互助性质和人身信赖性,又不可完全适用合同法之要求,故而,在即不能从继承编找到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没有从总则中找到法律原则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范。为了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一,可从物质和精神等层面,细化扶养标准,保障被扶养人生活质量。其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主体范围过窄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该继承人不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则可作为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为了填补法定扶养人的义务缺位,所以我们确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时应该首先以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为界限,来划分遗赠协议扶养人更为合理。其叁,对于被扶养人擅自处分了遗赠财产构成违约的,扶养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以实现事中、事后救济,引入公证程序、预告登记制度和担保制度进行事前救济。其四,通过政府统筹、基层组织实施与监督、医疗及司法保障等社会各方的共同发力,形成以私力监督为主、公力监督为辅的多重第叁方保障监督体系,在方方面面进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最后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之解除应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同时对违约方解除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在不解除协议危害到公共利益或违反善良风俗等更高位阶权力时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对于协议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笔者认为如果协议当事人基于双方信任签订协议,则二者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协议方仅基于自身单方判断产生的信任而签订协议,则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同时结合合同法规定分析了协议解除的后果。(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尹云芳[4](2019)在《浅析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老年人是应该得到关注的社会群体,养老是中国传统孝道的要求,更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要求。在中国养老的多种模式中,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应了我国空前增长的老年人口的现状,养老功能不可小觑。本文首先分析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明确其财产合同性质;后通过对其不足之处的分析针对性的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5](2018)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一文中研究指出问:我们社区的老赵是位孤寡老人,2010年2月,他因不小心摔伤卧床3个多月。老赵摔伤后,一直由他的远房侄儿小赵护理。老赵看小赵很尽心,便于2011年3月立下遗嘱,言明自己死后其居住的房屋赠给小赵,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小赵拿到遗嘱后,对老赵的照顾时间和次数逐渐减少,并于2012年6月开始撒手不管。后来,社区开始派人照顾老赵。2013年1月,老赵与社区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社区承担老赵生养死葬的义务,老赵死后其居住的房屋归社区所有。此后,社区一直派人负责照顾老赵,直至其今年9(本文来源于《伴侣》期刊2018年12期)

潘家永[6](2018)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我们社区的老赵是位孤寡老人,2010年2月,他因摔伤卧床3个多月,由其远房侄儿小赵护理,负责其生活起居。老赵见小赵很尽心,于2011年3月立下遗嘱,言明自己去世后其居住的房屋赠给小赵,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小赵拿到遗嘱后,对老赵的照顾次数逐渐减少,并于2012年6月开始撒手不管。后来,社区开始派人照顾老赵。2013年1月,老(本文来源于《老年世界》期刊2018年11期)

于媛媛[7](2018)在《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规定在我国《继承法》当中,有着浓厚的中国特色。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峻,随之而来的社会养老问题也亟待解决。中国目前的整体经济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仍无法彻底解决养老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给予部分老年群体以法律上的保障,是解决现在我国出现的严峻养老问题的有效方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立法过于简单使得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难以把握该类纠纷裁判尺度。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发现,在司法审判中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扶养人的范围是否包括法定继承人以及协议的解除事由存在分歧。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遗赠人将其个人财产,于死后赠与给扶养人,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为内容的协议。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正在制定的《继承法》宜综合《民法总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的要求,在立法上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范围、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协议的解除事由与后果,以统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司法适用。(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11-01)

林瀚[8](2018)在《从典型案例看法定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结合具体的案例,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文义及立法目的,对被抚养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认定,指出该协议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在继承纠纷中处理这种遗赠扶养协议时,虽仍应认定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但亦应按照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大小,尽义务多的,可以多分;尽义务少的,可以少分;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8年24期)

王晨成[9](2018)在《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之完善——以扶养人利益保障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由于该制度涉及人身性,因而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法》须对此制度作出特别规定。现行《继承法》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过于粗糙,扶养人利益更是难以保障。《继承法》之立法必然趋势为:通过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签订主体的范围以增加协议之有效情形;通过预告登记、提存以维护遗赠财产之安全;通过赋予扶养人法定解除权以兜底保护扶养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徐洁,吴晓倩[10](2018)在《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旨在以一定利益回报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施予家人般照料,从而建立有序的社会成员间的互助机制,这种机制是财产契约与互助关系的结合,与合同法上一般财产性合同不同,它侧重于体现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这种协议在法技术上虽可参采合同法基本规则来订立,但必须有效保障遗赠扶养协议道德目的的实现。遗赠扶养协议应建立起符合自身价值追求的特有规则,以避免此种协议内在价值的丧失。(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8年08期)

遗赠扶养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2010年2月,孤寡老人老赵因摔伤卧床3个月,导致行动不便。老赵摔伤后,一直由其远房侄儿小赵护理,负责其生活起居。老赵看小赵很尽心,便于2011年3月立下"自己去世后所居住的房屋赠给小赵"的遗嘱,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小赵拿到遗嘱后,对老赵的照顾时间和次数逐渐减少,并于2012年6月开始撒手不管。后来,老赵所在的社区开始派人照顾老赵。2013年1月,老赵与社区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赠扶养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刘斌.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J].人民司法.2019

[2].老潘.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J].江淮法治.2019

[3].牛思佳.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机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9

[4].尹云芳.浅析遗赠扶养协议制度[J].法制博览.2019

[5]..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J].伴侣.2018

[6].潘家永.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J].老年世界.2018

[7].于媛媛.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实证研究[D].海南大学.2018

[8].林瀚.从典型案例看法定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J].新西部.2018

[9].王晨成.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之完善——以扶养人利益保障为视角[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

[10].徐洁,吴晓倩.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构造[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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