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从轻量刑情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赔偿,刑事责任,量刑,悔过
从轻量刑情节论文文献综述
何华[1](2018)在《对“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赔偿从轻”是指犯罪人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方式表达自己对所犯罪行的真诚悔过,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降低从而降低其刑事责任,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直观体现,在对恢复社会关系以及教育犯罪人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之中,对于“赔偿”的适用则出现了错误理解与适用的问题,“赔偿”之所以能够影响刑事责任是因为该行为反映了犯罪人的悔过之心,而非赔偿行为本身。在司法实践之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要具有赔偿的行为则认定具有“赔偿”的酌定量刑情节,背离了“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本文拟通过探究“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揭示“赔偿”的内涵,并以此探究“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此部分首先从合理性依据层次探讨“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赔偿”可以维护犯罪人、被害人、公权力机关叁方的的利益以及可以用于恢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其次寻找“赔偿从轻”的合法性依据,“赔偿从轻”遵循了“罪责相适应原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遵守,符合施加刑罚的目的,赔偿是量刑情节。最后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赔偿”的规定。第二部分,“赔偿”情节的认定。此部分首先论述了认定“赔偿”情节的四个要件,即“赔偿”由犯罪人自愿做出、“赔偿”的对象是被害人、“赔偿”足够满足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赔偿”已实际履行。其次分析了被害人谅解、超额赔偿、“赔偿”时间叁个相关因素对认定“赔偿”的影响,进而思考“赔偿”与“和解”的关系。第叁部分,“赔偿从轻”的适用。该部分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分别分析。在实体法层面,通过将罪名进行四种区分方式探讨“赔偿”的适用案件类型,最终确定“赔偿”可适用所有案件类型,但按类型区分起不同作用,而在程序法层面,则是对“赔偿”在诉前、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分别能起到的作用进行了思考。第四部分,“赔偿从轻”的适用制度完善。该部分通过前文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从完善立法、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法院认定标准以及完善量刑人格调查制度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5-01)
何海瑛[2](2017)在《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积极赔偿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得到提倡和推行,随着积极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不断加大,理论界对积极赔偿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大多数学者从提高被害人地位以保护被害人权益、刑罚的预防目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等对赔偿从轻这一量刑情节进行论述和肯定。当然,否定赔偿从轻这一量刑情节的学者也不在少数。无论争论如何激烈,赔偿从轻贯穿司法适用的整个过程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本文立足于既有的对赔偿从轻的质疑,来分析赔偿从轻的正当性依据,并根据它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来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引出赔偿从轻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受到的质疑,主要围绕对刑法基本原则带来的冲击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赔偿从轻作为量刑情节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包括对质疑的逐一回应,论述了赔偿从轻符合刑法基本原则。首先,论述了赔偿从轻的合法性;其次,分析了支撑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论述其可行性;最后,分析了赔偿从轻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论述其必要性。第叁个部分是对赔偿从轻的司法适用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考察。分别对国内、国外关于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进行介绍和对比。进而对我国赔偿从轻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个部分是对赔偿从轻的司法适用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明确将赔偿从轻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为其正名。其次,严格规定赔偿从轻的适用范围。再次,为科学合理的适用赔偿从轻,减少因赔偿能力不同而可能产生的司法不公提供弥补性的建议。总之,在司法适用中对赔偿从轻规范化运用,使其能够在法治和普通民众认同的范围内有效运作,充分发挥赔偿从轻的优势,进一步推进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1-01)
张冰凌,韩羽珊,许志敏[3](2016)在《当事人和解从轻处罚情节与其他量刑情节竞合时的叁种情形》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情况,本文加以了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7期)
李强,李革明[4](2015)在《“毒品未流入社会”不宜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一文中研究指出"毒品未流入社会"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值得检讨与商榷。实践中将毒品未流入社会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做法,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也违背相关禁毒方针,存在着方法论上的根本缺陷。相对于肯定说和区别对待说,否定说观点更为可取。由于未体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低和人身危险性逐步减弱、积极认罪悔罪的特征,故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不宜作为从轻情节来考虑。(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5年12期)
张慧[5](2015)在《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与死刑的司法限制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死刑立法限制的逐步性与长期性,现阶段死刑的司法限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死刑的司法限制中,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当前法官对酌定从轻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在死刑司法限制中的作用有待提高。具体来说,应完善刑事立法中的适用依据、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和发展案例指导制度。(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杨维汉,陈菲,崔清新[6](2013)在《刘志军案审判长解答焦点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杨维汉 陈菲 崔清新)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本文来源于《新华每日电讯》期刊2013-07-09)
熊谋林[7](2009)在《从轻量刑情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涵盖大量的从轻量刑情节,长期以来受实务型立法的影响,宜粗不宜细的宏观立法思维因原则性有余而指导性不强。仅就制度内分析来看,现行刑法中的从轻情节来看,大部分的案件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适用的问题,而在制度外的司法裁量的酌定性来看就更显得异常重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同罪异罚现象,笔者反思传统的重定罪轻量刑的普适性裁量思维,认为有必要在从轻情节的刑罚适用过程中建立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原则性的符合。本文通过对从轻量刑情节的理论研究现状的分析,将从轻情节本身及其适用区分。通过对刑法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理的分析,将量刑公正及其刑罚裁量中的司法权和人权的价值权衡而阐明从轻情节准确适用对于的量刑均衡的重要性。在后文中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量刑情节的对比分析,细究部分国家精密司法的裁量规则,通过在规范层面对以月为单位的美国刑罚裁量进行展示量刑,反思我国量刑差异以年、十年为单位的制度构造。采用伦理性的善恶用语,通过对从轻情节适用的利弊分析提出合理的价值权衡。通过分析,本文提出了叁种路径抉择方案,最后综合各方案,提出以本土资源为基础,移植国外可取之5种制度规则的构想。(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9-06-01)
张成河[8](2007)在《刑事审判中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量刑情节,系指法律规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决定处刑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以量刑情节是否由刑法明确具体规定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7-04-18)
魏涛,牛军[9](2006)在《王斌余案与从轻量刑情节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青年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包工头、找劳动部门、找法院讨要工钱,无济于事后又去包工头家里讨薪,被辱骂、殴打,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王斌余连杀四人,重伤一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后王斌余被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事实上,此案一经披露即让人们注意到农民工的生存问题,政府也在最近重申了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最后时间表。普通老百(本文来源于《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期刊2006-09-01)
[10](1994)在《浅谈对少年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文中研究指出浅谈对少年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叁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项规定是对少年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由于该项规定比较原则且无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掌握标准也不...(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1994年09期)
从轻量刑情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积极赔偿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得到提倡和推行,随着积极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不断加大,理论界对积极赔偿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大多数学者从提高被害人地位以保护被害人权益、刑罚的预防目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等对赔偿从轻这一量刑情节进行论述和肯定。当然,否定赔偿从轻这一量刑情节的学者也不在少数。无论争论如何激烈,赔偿从轻贯穿司法适用的整个过程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本文立足于既有的对赔偿从轻的质疑,来分析赔偿从轻的正当性依据,并根据它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来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引出赔偿从轻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受到的质疑,主要围绕对刑法基本原则带来的冲击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赔偿从轻作为量刑情节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包括对质疑的逐一回应,论述了赔偿从轻符合刑法基本原则。首先,论述了赔偿从轻的合法性;其次,分析了支撑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论述其可行性;最后,分析了赔偿从轻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论述其必要性。第叁个部分是对赔偿从轻的司法适用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考察。分别对国内、国外关于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进行介绍和对比。进而对我国赔偿从轻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个部分是对赔偿从轻的司法适用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明确将赔偿从轻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为其正名。其次,严格规定赔偿从轻的适用范围。再次,为科学合理的适用赔偿从轻,减少因赔偿能力不同而可能产生的司法不公提供弥补性的建议。总之,在司法适用中对赔偿从轻规范化运用,使其能够在法治和普通民众认同的范围内有效运作,充分发挥赔偿从轻的优势,进一步推进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从轻量刑情节论文参考文献
[1].何华.对“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的适用研究[D].重庆大学.2018
[2].何海瑛.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研究[D].云南大学.2017
[3].张冰凌,韩羽珊,许志敏.当事人和解从轻处罚情节与其他量刑情节竞合时的叁种情形[J].法制与社会.2016
[4].李强,李革明.“毒品未流入社会”不宜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J].人民检察.2015
[5].张慧.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与死刑的司法限制实证研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6].杨维汉,陈菲,崔清新.刘志军案审判长解答焦点问题[N].新华每日电讯.2013
[7].熊谋林.从轻量刑情节研究[D].贵州大学.2009
[8].张成河.刑事审判中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认定[N].江苏经济报.2007
[9].魏涛,牛军.王斌余案与从轻量刑情节的思考[C].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2006
[10]..浅谈对少年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J].人民司法.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