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金融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资源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经管责任,金融经管责任承担者,金融审计客体
金融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郑石桥[1](2019)在《论金融审计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经典审计理论,提出金融审计客体的理论框架。金融审计客体是金融经管责任承担者,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审计客体也不同。在股东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主要领导人是审计客体,混合所有制结构的金融机构,审计决策权属于股东会,在股东会同意的情形下,也可以在金融机构章程中专门约定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权,股东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对金融机构的审计频度。在金融机构总部与内部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内部单位是审计客体,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基于风险评估选择审计客体。在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监管部门是审计客体,政府审计机关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频度。(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9年02期)
程炜博[2](2015)在《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气候逐渐变暖和极端天气频繁出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尤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以及叁大碳减排机制——国际排放交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的出台,使得各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决策依据,同时,也是人类在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迈向崭新阶段的起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不需要履行强制减排的义务,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也在日益加剧,为了有效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我国需要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碳减排计划,完善碳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创新发展碳减排的方式和方法,分阶段、分步骤的落实和实施,最终建立起我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有效促进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减少,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本文针对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措施,从而建立起我国多层次、多元化的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提高参与主体的职能水平,丰富交易客体的类型和交易模式,为最终建立我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全文共分为八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碳金融相关理论的回顾与梳理。本部分通过对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和环境金融学理论等碳金融相关理论的回顾、梳理和深入研究,为下一步针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碳金融和碳金融市场及其分类。本部分通过对碳金融的内涵、缘起以及作用进行分析,明确了碳金融的界定范围,同时,通过对碳金融市场的分析,明确了碳金融市场的定义和类型的划分,为下一步分析奠定了逻辑上的依据。第叁部分,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分析。本部分分别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界定和构成进行了分析,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可划分为:组织管理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市场交易者等;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可划分为:碳配额、CDM项目核证减排量、碳自愿减排量、碳期货以及其他碳金融衍生产品。第四部分,欧盟和美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构成分析。本部分选取国外碳金融市场体系比较完善、运行比较稳定、管理经验比较丰富、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区域——欧盟和美国进行对比分析,其中,欧盟代表强制型碳金融市场,美国代表自愿型碳金融市场。通过对欧盟和美国碳金融市场的对比分析,借鉴经验,总结不足,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创新交易客体提供有效参考。第五部分,国内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构成分析。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组织管理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市场交易者等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构成进行分析和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六部分,国内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的构成分析。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初级阶段的碳配额、CDM项目核证减排量、碳自愿减排量,以及成熟阶段新增的碳期货、碳期权类衍生产品等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的构成进行分析和研究,包括各类交易客体的发展现状和交易模式,从而发现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创新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的种类,丰富其服务内容和手段。第七部分,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影响因素分析。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碳金融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进一步寻找有效措施,完善和健全我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构成,为我国建立统一的碳金融市场奠定合理的结构基础。第八部分,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本部分主要通过以上七个部分的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构建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一是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增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叁是培养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专业人才队伍;四是提高我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职能水平;五是丰富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的种类和交易模式。(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6-01)
张敏行[3](2014)在《基于主客体协作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传统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评价存在的主观性缺陷,建立了基于主客体协作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评价模型,对2012年全国31个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进行了评价。结果发现:(1)若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基于客体排名,那么广东省将位列全国第一,而非主观排名显示的北京地区;(2)吉林、重庆、广西、青海、宁夏等5个地区因为主体排名较差,影响了其在全国金融综合发展水平中的实际排名;(3)在全国31个地区中,共28个地区或因主体排名或因客体排名而对其最后排名造成了影响。其中,17个地区因为主体排名偏高,从而使得该地区的最后排名也偏高。(本文来源于《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张宏斌[4](2014)在《普惠金融的主客体关系及实现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在杭州举办的中国普惠金融(浙江)高峰论坛上,来自央行、银行业协会、社科院、浙江省政府以及部分金融机构的代表分别从监管方式、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分享和阐述。论坛以中国普惠金融的探索与实践为基点,旨在推动普惠金融理念的进一(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4-05-29)
王淼[5](2011)在《金融犯罪客体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术语是生产关系的范畴,金融犯罪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从资本主义几百年经济发展史来看,金融犯罪类型增多,发展势头迅猛。但至今对金融犯罪的研究多集中在金融犯罪罪名的研究上,以金融刑事立法和执法马首是瞻,过于偏重注释金融立法和司法解释,而没有重视金融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而笔者之所以对金融犯罪基础理论研究感兴趣,主要是基于基础理论的完善对立法者和司法者关于金融犯罪的定罪量刑起着先决性的指导作用。本文首先对金融犯罪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关于金融犯罪客体的一些基本理论学说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这些理论学派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社会关系说和法益说,而笔者作为法益说的忠实拥护者,其后展开的对与金融犯罪客体的探讨也始终是建立在犯罪客体法益说的基础理论上的。本文的核心内容论证法益说作为金融犯罪客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一部分笔者通过叁块内容予以论证:1犯罪客体的法益说(这部分中详细阐述了法益与社会关系之间关系的论证);2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3金融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法益侵害,具体为金融秩序的侵害(这部分明确了秩序与法益之间的辩证关系)。笔者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学习和深入探讨,能够把金融犯罪理论运用到办案的实际中去,从而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更加认识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1-03-01)
缪小眉[6](2009)在《基于金融交易客体权利性质的金融脆弱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充分暴露了金融体系中存在的脆弱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为此探讨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向。沿着明斯基的思路作进一步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角度——金融脆弱性的存在基础,以此为起点对金融脆弱性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注意到金融交易客体的权利性质在金融脆弱性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着重分析了权利的特殊性质:无形性、未来性、衍生性、面向未来的定价方式,并结合外部的各种影响因素对权利的不确定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分析表明,权利的这种不确定性是金融脆弱性的存在基础,从而在更基础的层面论证了明斯基提出的“金融脆弱性是金融业的本性”这一思想。由于金融系统并不是时刻将脆弱性表现出来,因此本文又提出了“金融脆弱性显化”的概念,从外部不确定对交易主体的影响分析了金融脆弱性显化的条件,建立权利链分析了其发生的机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运用层次分析法与熵值法相结合的主客观组合赋权法,对我国的权利不确定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1995—2008的14年中,我国权利不确定的整体水平大致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其中几年略有波动,这与金融脆弱性的初步判断一致。为了发现进一步的规律,本文引入金融脆弱性贡献率概念,分析表明信贷市场不确定的贡献率在下降,而资本市场、价格波动传染的贡献率需引起高度警惕,这也与14年的现实相符合。根据以上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本文构建预防和控制金融危机及其影响的新框架:一、从金融脆弱性的存在基础出发,通过保障权利实现来减少权利的不确定性,进而从根本上减弱金融脆弱性。二、在金融脆弱性显化之前,建立基于监控权利不确定的金融脆弱性预警系统。叁、在金融脆弱性显化后,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阻止金融危机向经济危机蔓延。(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09-12-20)
荣学磊[7](2008)在《洗钱罪的犯罪客体——洗钱怎样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洗钱犯罪活动的宏观危害性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将洗钱罪的犯罪客体归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更为科学的,更有利于认清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效遏止洗钱犯罪活动。(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赵丰[8](2007)在《我国房地产金融监管主客体利益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房地产金融监管主客体存在不同的收益和成本,由此导致了双方的利益取向存在一定偏差,这是我国房地产金融监管效果较差的原因。本文立足于经济学角度,借鉴前人对传统金融监管的论述,通过对房地产金融监管双方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对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监管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时代经贸(中旬刊)》期刊2007年S8期)
艾小乐[9](2005)在《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新论——兼析“金融诈骗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同类客体之差异》一文中研究指出已有观点对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囿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具有局限性。对此问题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非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别代表了“公”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分则第叁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同类客体是不同的:前者如该节罪名所描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则是金融流通秩序。(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2期)
周晓志[10](1998)在《论金融监管主客体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要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定、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全,防范和消除金融风险,保护公众权益,就需要一个有权威的、标准化的、高效率的金融监督体系,就必须不断强化金融监管。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和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作为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金融监管已愈来愈引起国(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1998年04期)
金融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全球气候逐渐变暖和极端天气频繁出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尤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以及叁大碳减排机制——国际排放交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的出台,使得各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决策依据,同时,也是人类在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迈向崭新阶段的起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不需要履行强制减排的义务,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也在日益加剧,为了有效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我国需要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碳减排计划,完善碳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创新发展碳减排的方式和方法,分阶段、分步骤的落实和实施,最终建立起我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有效促进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减少,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本文针对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措施,从而建立起我国多层次、多元化的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提高参与主体的职能水平,丰富交易客体的类型和交易模式,为最终建立我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全文共分为八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碳金融相关理论的回顾与梳理。本部分通过对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和环境金融学理论等碳金融相关理论的回顾、梳理和深入研究,为下一步针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碳金融和碳金融市场及其分类。本部分通过对碳金融的内涵、缘起以及作用进行分析,明确了碳金融的界定范围,同时,通过对碳金融市场的分析,明确了碳金融市场的定义和类型的划分,为下一步分析奠定了逻辑上的依据。第叁部分,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分析。本部分分别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界定和构成进行了分析,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可划分为:组织管理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市场交易者等;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可划分为:碳配额、CDM项目核证减排量、碳自愿减排量、碳期货以及其他碳金融衍生产品。第四部分,欧盟和美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构成分析。本部分选取国外碳金融市场体系比较完善、运行比较稳定、管理经验比较丰富、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区域——欧盟和美国进行对比分析,其中,欧盟代表强制型碳金融市场,美国代表自愿型碳金融市场。通过对欧盟和美国碳金融市场的对比分析,借鉴经验,总结不足,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创新交易客体提供有效参考。第五部分,国内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构成分析。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组织管理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市场交易者等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构成进行分析和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六部分,国内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的构成分析。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初级阶段的碳配额、CDM项目核证减排量、碳自愿减排量,以及成熟阶段新增的碳期货、碳期权类衍生产品等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的构成进行分析和研究,包括各类交易客体的发展现状和交易模式,从而发现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创新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的种类,丰富其服务内容和手段。第七部分,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影响因素分析。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碳金融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进一步寻找有效措施,完善和健全我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的构成,为我国建立统一的碳金融市场奠定合理的结构基础。第八部分,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本部分主要通过以上七个部分的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构建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一是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增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叁是培养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专业人才队伍;四是提高我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职能水平;五是丰富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客体的种类和交易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融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郑石桥.论金融审计客体[J].财会月刊.2019
[2].程炜博.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及其影响因素分析[D].吉林大学.2015
[3].张敏行.基于主客体协作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评价[J].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4].张宏斌.普惠金融的主客体关系及实现方式[N].金融时报.2014
[5].王淼.金融犯罪客体初探[D].西南财经大学.2011
[6].缪小眉.基于金融交易客体权利性质的金融脆弱性研究[D].宁波大学.2009
[7].荣学磊.洗钱罪的犯罪客体——洗钱怎样危害金融管理秩序[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
[8].赵丰.我国房地产金融监管主客体利益的经济学分析[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
[9].艾小乐.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新论——兼析“金融诈骗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同类客体之差异[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
[10].周晓志.论金融监管主客体关系[J].财经理论与实践.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