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一物数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物权变动
一物数卖论文文献综述
沈雨岑[1](2019)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以"交付生效"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针对特殊动产一物数卖可能出现的情形确立了"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合同成立优先"以及"交付优先于登记"四项规则,以期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此条规定,有效填补了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方面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同时也忽视了对于"交付"范围和买受人主观心态的考量,并与债权平等性和出卖人意思自治原则发生了一定冲突。该规定能否有效解决特殊动产一物数卖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马悦[2](2018)在《论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继续履行"一直作为合同法所推崇的违约行为救济方式。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下,诸如一物数卖情形,损害赔偿比实际履行更为有效。对于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式的关注,引出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层面上的经典理论,效率违约。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是指当买卖合同一方违反最初合同约定,他所获得的预期利益将高于自己守约或他方守约时所获得的最终利益,守约方的相应损失可以以合适的损害赔偿予以弥补,此时违约是有效率的。针对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我国立法界及学术界讨论颇多,但从其在我国的现状、必要可行性、适用及相关建议来探讨效率违约在一物数卖情形下如何更好地与合同法相融合,以求在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追求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吴佩璇[3](2018)在《论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归属——评法释[2012]8号第10条》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物权法》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不够合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不清晰会直接导致特殊动产的归属无法确定,理论上的混乱使现实问题的解决陷入困境。法释[2012]8号第10条确立的规则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物权法》立法旨趣相悖,为多数学者质疑。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应当为"或交付或登记",交付和登记两者不一致时,善意登记人优先于已交付的买受人,由此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归属不明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期刊2018年01期)
薛鹏[4](2017)在《出卖人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履行次序之判评——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的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其他买受人很难防止这种恶意串通现象,且有效成立在后的合同买受人也可以通过恶意串通将合同生效的时间提前到其他合同成立时间的前面,客观上使本应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利益受损,在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7年22期)
谢鹤馨[5](2016)在《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物数卖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一物数卖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也冲击着市场交易秩序,其造成的不利后果可想而知,因此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上,解决此问题是当务之急。一物数卖问题的研究不仅能有效的解决实践中的一物数卖问题,还能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一物数卖涉及的相关理论颇多,有物权法理论,也有债法理论,其中涉及的物权法相关理论有物权变动模式、预告登记、优先权、转交付等,涉及的债法相关理论有出卖物所有权的移转与交付的关系、撤销权、第叁人侵权等。基于现实生活中一物数卖问题解决的需要,本文必然要对一物数卖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要从理论上分析其形成的相关基础理论,其次在本国国情和本国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对一物数卖问题的解决提出有效并有可行性的立法建议和相关的具体措施。正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一物数卖的研究背景、意义、文献综述、目的与方法。第二部分是一物数卖的债权后果,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分析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普通动产、特殊动产和不动产叁种标的类型上分析我国一物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第叁部分是一物数卖的债权后果,这部分是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分析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一物数卖引发的问题比较多,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针对一物数卖引发的不利后果提出相应的救济机制,第四部分是国外的救济机制,主要是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一物数卖的典型救济机制着手,着重论述预登记制度、转交付制度和不动产的优先权制度。第五部分是我国的救济机制,我国在依据自身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并综合西方法典的先进理论,从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论述我国对一物数卖的救济机制,其中物权法方面的救济包括预登记制度、转交付制度和不动产的优先权制度,债权法的方面的救济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除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4-01)
汪皖佳[6](2015)在《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履行顺序研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第9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针在交易中经常出现的一物数卖的现象出台了司法解释,其中对于履行顺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解决了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引起了争议,其核心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之间以及与债权基本属性的冲突。本文试图阐述不同学者对此的观点并对其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5年21期)
陈圣利[7](2015)在《一物数卖法律效果的探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具有兼容性,一物数卖中的数份合同均为有效。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论合同成立先后,买受人的债权均处于平等地位,买受人先行支付价款亦不改变债权平等性的权利属性。数债权(买卖合同)皆为平等,故应由债务人(出卖人)选择实际履行的对象。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登记的"法律之力"较交付更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仍有商榷的余地。(本文来源于《长春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9期)
梁海达[8](2015)在《债权的“一物数卖”》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一物数卖"非法律用语,其实际为有偿转让状态下的债权多重转让行为。债权"一物数卖"的情况在当今市场中越演愈烈,我国《合同法》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各《民法典建议稿》中亦未见雏形;有望于通过借鉴国内外对于债权"一物数卖"的优先权规则来弥补我国此方面的空白,寻求能够在我国当前法律语境下解决债权"一物数卖"所带来的法律缺失的困窘的合理方案并为我国债权转让问题研究之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5年26期)
林鹏程[9](2015)在《我国不动产一物数卖之物权变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交易便捷的时代背景下,不动产一物数卖的现象时常发生。一物数卖的合同效力和物权归属一直倍受争议。针对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问题,需要对数合同的效力首先加以认定,在不违反合同法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应认定合同有效;综合我国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对不动产一物数买的物权归属情况分别界定;借鉴国外经验,对不动产一物数卖物权变动制度的缺陷加以弥补,进一步规制相关物权制度,如不动产预登记制度、转交付支付、不动产登记制度等,使不动产物权变动趋向于快捷、合理,以适应市场交易的需求,切实解决好一物数卖的物权纠纷。(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7期)
曹春梅[10](2015)在《论特定动产“一物数卖”中买受人的程序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特定动产"一物数卖"中,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数个买受人均可获得以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交付买卖标的物为内容的终局判决。这样,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遭遇执行竞合,导致前位买受人优先权无法实现,非前位买受人也无法实现预期利益。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优先权的确认以及对错误判决的纠正。对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充分实现了审判监督权与诉权的有效配合,为前位买受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资格参加重审提供了可能,便于破解该执行竞合问题,实现对前位买受人的有效救济。(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15年03期)
一物数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继续履行"一直作为合同法所推崇的违约行为救济方式。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下,诸如一物数卖情形,损害赔偿比实际履行更为有效。对于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式的关注,引出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层面上的经典理论,效率违约。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是指当买卖合同一方违反最初合同约定,他所获得的预期利益将高于自己守约或他方守约时所获得的最终利益,守约方的相应损失可以以合适的损害赔偿予以弥补,此时违约是有效率的。针对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我国立法界及学术界讨论颇多,但从其在我国的现状、必要可行性、适用及相关建议来探讨效率违约在一物数卖情形下如何更好地与合同法相融合,以求在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追求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一物数卖论文参考文献
[1].沈雨岑.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
[2].马悦.论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3].吴佩璇.论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归属——评法释[2012]8号第10条[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18
[4].薛鹏.出卖人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履行次序之判评——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J].现代经济信息.2017
[5].谢鹤馨.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D].郑州大学.2016
[6].汪皖佳.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履行顺序研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第9条[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
[7].陈圣利.一物数卖法律效果的探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5
[8].梁海达.债权的“一物数卖”[J].现代商业.2015
[9].林鹏程.我国不动产一物数卖之物权变动制度的完善[J].韶关学院学报.2015
[10].曹春梅.论特定动产“一物数卖”中买受人的程序救济[J].天中学刊.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