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预告解除,通知期,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何琴[1](2017)在《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之通知期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平衡用人单位权力和遏制用人单位劳动使用权的滥用,以及维护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进行劳动力资源的分配而设定的劳动者预告解除权,是在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劳动者的人权理论基础上所产生的。其在我国《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亦有规定,但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在理论与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文就劳动者预告解除的争议进行重点探讨,分析对比现有观点,得出预告解除并非违约行为,且它的通知期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的约定长于现有法律规定的30日限制。(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李静,初攀东[2](2013)在《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概述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存在的不足叁、关于完善我国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四、结语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概述(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提前一定时间将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预告期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3年02期)
王生珍[3](2013)在《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和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本文拟从对完善我国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立法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对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有一个重新深入的认识。(本文来源于《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7期)
立花聪[4](2011)在《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行使直接导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变更,但基于竞业禁止等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使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其体现更多的是合同的实质正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陈璐璐[5](2008)在《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是极具有我国特色的权力制度,也就是通常说的辞职,即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的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还有其不足之处,需要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29期)
张昊[6](2008)在《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得失。完善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还能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助于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现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些的不足:例如仅仅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不平衡;未加区分地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未区分劳动关系存续的长短和劳动者地位不同而一律规定了相同的预告期等问题。本文一方面通过对国家法律、劳动部相关规定以及地方劳动立法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另一方面,结合多年实际工作情况,分析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改进的设想。(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8-10-01)
高金华[7](2007)在《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预告解除”制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单方解除行为不当有可能破坏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劳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预告解除”制度还存在欠缺,以“预告解除”制度实施中常出现的问题做探讨,以便寻求到更好的完善该制度的办法[1]。(本文来源于《林区教学》期刊2007年03期)
闫治国[8](2005)在《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形式。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我国应借鉴国外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劳动力市场状况,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的法律性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违约责任问题、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及预告期长短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改进。(本文来源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5期)
徐萍,程艳红[9](2005)在《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利弊谈》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所表述的是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即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本文来源于《人才资源开发》期刊2005年10期)
闫治国[10](2005)在《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本文试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借鉴国外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劳动力市场状况,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的法律性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违约责任问题、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及预告期长短进行一些粗浅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次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概述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存在的不足叁、关于完善我国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四、结语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概述(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提前一定时间将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预告期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何琴.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之通知期的性质[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2].李静,初攀东.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探析[J].经济法论坛.2013
[3].王生珍.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
[4].立花聪.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探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5].陈璐璐.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
[6].张昊.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08
[7].高金华.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预告解除”制度的探讨[J].林区教学.2007
[8].闫治国.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9].徐萍,程艳红.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利弊谈[J].人才资源开发.2005
[10].闫治国.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