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力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察法,犯罪控制,价值追求,正当程序
权力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彭剑鸣[1](2019)在《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再平衡:《监察法》价值追求的展开——以犯罪控制模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法》秉承犯罪控制模式进行的制度架构具有内部制约措施多于外部制约措施、权力之间的制约相对薄弱、监察对象的权利设置相对薄弱的特征。尽管如此,依照犯罪控制模式制定的《监察法》仍然体现了无正当理由不受怀疑、保障监察对象一定权利的正当程序价值,据此可以判断《监察法》并不排斥正当程序模式的合理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监察法》的社会适应性、法治价值取向、国家利益平衡和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诉讼权利,建议设置以留置场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监察工作场所的定期开放制度为主体的《监察法》运行公开性规范,以监察机构内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外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为主体的令状主义机制,同时对各种程序尽可能予以正当程序模式的优化。(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赵军[2](2019)在《权力依赖型企业生存模式与腐败犯罪治理——以民营企业行贿犯罪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统计表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数额大、持续性强、频度高、危害大,是腐败犯罪治理的重点,对国家反腐败斗争全局意义重大。仅靠加大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刑事规制力度,难以达到遏制腐败犯罪的社会效果,相关治理必须着眼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促成机制展开。民营企业家向谁行贿、行贿多少,取决于行贿对象手中权力的性质及大小,权力依赖型的企业生存模式是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内在动因。与腐败权力的深度绑定能为此类企业带来资源和商机,但也成为这类企业最大的刑事风险。向以合规为保障、以创新为驱动的市场导向型企业转型,是消弭权力依赖型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关键。不过,这一转变还有赖于政府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白巧珍[3](2019)在《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解读——以权力行使的公益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力的来源和服务对象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具备公益性。受贿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对其客体解读必然绕不开权力行使的公益性这一视角。权力行使的公益性要求职务行为必须具备形式合法和实质公平,即满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受贿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理应体现对权力行使公益性的维护,因此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应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李飞[4](2018)在《小微权力犯罪与农村治理转型——基于大数据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小微权力犯罪与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存在紧密关联。对小微权力犯罪的大数据解读是洞察农村权力结构坑洞,以及调控农村治理政策的科学方法。通过提取和分析相关刑事数据可知,由于外部权威资本投入农村,农村职务犯罪经历了从逐年递增到当前的急剧下降,村权失控状况得到初步扭转。但农村社会的法治化还需要外部规范资本的固定,以及农村内外规范资本的融通与整合。村民监督委员会作为农村自治的重要组织机构,可以承担这种整合功能,促进农村小微权力的法治化和农村治理结构的变迁。(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谷盛婵[5](2018)在《论我国公权力贿赂犯罪刑法体系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贿赂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管理是一个挑战。贿赂是最常见的腐败形式之一,同时也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重要的犯罪形式,联合国和很多国家针对不断出现新的贿赂犯罪类型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各国也针对国际中出现的贿赂犯罪的普遍现象,不断的在修订本国法律,中国也不例外。对于打击中国贿赂的法律早已出现并不断延续。对于一些法律规定存在着很多争议且吸引了理论界的探讨,学术界有大量的研究成果,但这个结果是否可以和司法实践相结合需要进一步的考量。针对贿赂犯罪而言,大多数还是对个罪进行刑事调查,对单位犯罪的相关认定和处罚标准还不完善,并仅限于现有的法律框架,缺乏对整个贿赂体系的理解和系统研究。我国贿赂犯罪刑法体系的特点是分散,缺席,模糊,不协调,严厉但不严密。所以我国需要在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立法、国际条约义务和刑法体系四个维度上不断完善,贿赂犯罪的罪名不断的补充,使罪名体系更加完备,从而使整个贿赂犯罪刑法体系不断的完善。不论贿赂犯罪的情形如何变化,都要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的变化扩大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将更多犯罪情形纳入进来。对于单位犯罪而言,需要单设以单位为主体的法律条文。关于贿赂犯罪的范围需要扩大到不正当好处。同时,建议删去以谋利为要素的这一要件,这一要件的规定客观的缩小了犯罪圈。通过确立“数额”和“情节”相结合的复合标准,建立精准的刑罚机制并科学地细化刑罚分级等方式不断地完善贿赂犯罪刑法体系,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期刊2018-06-01)
陆川[6](2018)在《唐代职务犯罪实践中的权力与法律互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奠基之作,全篇150多条规定为职务犯罪内容,职务犯罪内容是唐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详细的职务犯罪法律规则促使唐代对职务犯罪的处理丰富多彩。笔者选取其中极具代表性的长孙无忌带刀案、张蕴古泄露机密案、元载案,通过对叁起典型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其各有不同处理方式,明确影响唐代职务犯罪实践的深层次因素是皇权、官僚集团特权及两种权力之间的斗争,其中法律规则仅仅起到辅助、工具作用,与两大权力之间产生微弱互动。本文通过对上述案件的考察,分析皇权与官僚权力即共存又斗争的特点,剖析唐朝法律运行所受到的影响,展现封建社会治理模式的本质以及皇权、官僚的特权与限制。(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5-27)
丁家发[7](2018)在《“乌龙犯罪记录”难消除背后是权力不作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河南33岁的胡红岩觉得自己得了一种心病。心病的根源是她身上“绑着”的两个案底,其中一起刑事案件的案底仍未消除。按照警方的说法,这是因为一名陌生女子曾盗用了她的身份信息。5年来,胡红岩通过多种渠道催促公安机关删除关于她的“犯罪记录”,但目前仍未如愿。(据《(本文来源于《河北日报》期刊2018-05-24)
焦杰[8](2017)在《中国古代夫妻权力关系与家庭暴力——兼论清代妇女的以暴制暴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周代"君臣、父子、夫妇"为核心的礼乐文明,在中国古代社会建立了上下有等、礼仪有差、尊卑贵贱、男女有别的社会秩序。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实施,使得男尊女卑和男主女从的家庭伦理成为主流思想,男子被赋予管教妻子的权力。在引礼入法的文化传统下,封建政府在制定夫妻之间、妻子与夫家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的法律条文时,往往采取同罪异罚、重女轻男的方式,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子管教妻子的权力,使得男子针对妻子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由此而引发了妇女以暴制暴的反抗。当代社会中,虽然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但传统社会夫道尊严的影响仍然是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本文来源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裘丹[9](2017)在《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犯罪与权力管控》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随之而来的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成为困扰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正在经历一场高压态势的反腐形势,随着全面深化领域改革的推进,对交通行政执法权力的规范行使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公共治理和权力管控的理论视角,通过对120个案例的考察,认为发生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渎职犯罪是最严重的吏治腐败,其本质是执法人员对法定职责义务的违背和对法定职能权限的亵渎,是权力失范最极端的表现。案件暴露出对渎职犯罪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还不够有力;对行业系统的内部管理还不够严密;对权力行使过程和效果的审查还不够科学等问题,笔者还进一步考察了高速路政管理;超限超载治理;交通工程监管和客运燃油补贴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发现,与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相伴而生的往往是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在对权力管控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关口前移”、“防范为先”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对因权力失范所导致的危害进行控制和预防。从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出发,对交通行政执法权力管控的策略有五个,分别是: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权力失范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强化对权力主体廉政训诫引导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对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机制。(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7-05-01)
克劳斯·罗克辛,徐凌波[10](2016)在《论利用有组织的权力机构建立的犯罪支配》一文中研究指出组织支配是成立间接正犯的犯罪支配形式之一,为利用国家政权或其他有组织的权力机构下令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成立间接正犯提供了根据。组织支配理论在国际刑法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运用。成立组织支配需满足叁个条件:其一,下令实施犯罪者利用权力机构下达命令;其二,其所利用的权力机构具有法背离性;其叁,直接实施犯罪的组织成员具有可替代性。权力机构的法背离性远远超出了个别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内涵,它使得组织机构的成员不必担心受到刑事追诉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组织成员的可替代性则使得个别成员的意愿对于实施犯罪行为而言并不重要,两者均是组织支配成立的重要前提。在公司犯罪中,公司虽然具有组织形式但却不具有组织支配所要求的法背离性,因此不能借助组织支配理论肯定公司高管对于下属从事的犯罪行为成立间接正犯。(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权力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统计表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数额大、持续性强、频度高、危害大,是腐败犯罪治理的重点,对国家反腐败斗争全局意义重大。仅靠加大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刑事规制力度,难以达到遏制腐败犯罪的社会效果,相关治理必须着眼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促成机制展开。民营企业家向谁行贿、行贿多少,取决于行贿对象手中权力的性质及大小,权力依赖型的企业生存模式是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内在动因。与腐败权力的深度绑定能为此类企业带来资源和商机,但也成为这类企业最大的刑事风险。向以合规为保障、以创新为驱动的市场导向型企业转型,是消弭权力依赖型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关键。不过,这一转变还有赖于政府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力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彭剑鸣.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再平衡:《监察法》价值追求的展开——以犯罪控制模式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
[2].赵军.权力依赖型企业生存模式与腐败犯罪治理——以民营企业行贿犯罪为中心[J].江西社会科学.2019
[3].白巧珍.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解读——以权力行使的公益性为视角[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9
[4].李飞.小微权力犯罪与农村治理转型——基于大数据的解读[J].法治论坛.2018
[5].谷盛婵.论我国公权力贿赂犯罪刑法体系的完善[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8
[6].陆川.唐代职务犯罪实践中的权力与法律互动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7].丁家发.“乌龙犯罪记录”难消除背后是权力不作为[N].河北日报.2018
[8].焦杰.中国古代夫妻权力关系与家庭暴力——兼论清代妇女的以暴制暴犯罪[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9].裘丹.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犯罪与权力管控[D].浙江工商大学.2017
[10].克劳斯·罗克辛,徐凌波.论利用有组织的权力机构建立的犯罪支配[J].中外法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