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电信服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电信服务贸易,电信立法,独立监管,有效竞争
国际电信服务论文文献综述
王艳晨[1](2015)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和网络性,常涉及到国家稀缺资源的分配使用、国家安全等因素,各国政府一直垄断着国内的电信市场,独占电信企业的经营权,并且对电信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管。随着信息全球化的到来,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电信行业也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各国政府在信息自由化的浪潮中,逐渐放开了国家的电信市场以适应全球化的发展,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己经成为各个国家的普遍做法。所以国际间电信服务贸易也越来越重要,信息以及存储和传送信息的基础设施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社会中,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已经涉及到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交往等方面。WTO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电信方面的相关附件的目标是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要求各个成员国不得采取和GATS规定相冲突的方式来限制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是,电信行业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各国在开放国内电信市场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按照WTO的要求,我国已经承诺开放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电信行业的法律环境和管理体制都不成熟,我国电信行业在很多层面上没有达到WTO的要求,我国电信行业现在面临的问题很难仅依靠制度改革和管理等方面来解决,我国电信市场需要一部完整统一的电信法。我国电信行业起步较晚,电信立法相对滞后,电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本文在研究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以及《基础电信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的立法实践,全面分析了我国电信行业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运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及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由以下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说明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概述,该部分介绍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包括了电信服务的概念、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其四种模式,还总结了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WTO框架下电信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第叁部分国外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实践,该部分运用比较研究,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印度四个国家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的立法实践,从这些实践中总结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第四部分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分析,包括我国电信服务的入世承诺和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主要介绍了《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了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建议,该部分从叁个方面对我国的分析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并且提出建议,一是电信基本法的制定,二是完善电信行业的有效竞争法律规制,最后是完善我国电信管理公开透明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5-03-01)
温寒[2](2013)在《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电信业有较高的技术限制,在发展初期一直属于具有垄断特征的公共服务部门。上世纪80年代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业的技术垄断被打破,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破除垄断、引入竞争的电信革命。至此,电信业原有的体制被打破,从政府垄断逐渐过渡到政企分离和市场竞争的局面。作为一种服务产业,对电信业的规制也越来越多受到贸易规制的影响,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之后,其扩大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对国际电信业有直接的调整和冲击。因此,围绕电信服务相关竞争政策,本文主要透过其在WTO框架下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四章及结语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既有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问题。其余四章主要内容如下:。要分析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一个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先对国际竞争政策有清晰的认识。因此,第一章主要立足对“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范畴剖析”,一方面也考察了贸易政策体系下的电信竞争政策。多边竞争政策的规则制定存在两种方式。国际社会一直试图在WTO层面构建一种统一的竞争规则。最终签订《基础电信协议》的成员达成一致,决定在电信服务上制定具体的法律准则以规制各成员在电信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另一方面考察了竞争政策视角下的电信服务业。为了保持和促进本国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使得消费者的权益能够有更好的保障,国家一般都制定了管制企业反竞争行为的法律或政策,这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与竞争有关的政策,被称为竞争政策。一国电信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有电信市场的竞争,但更离不开竞争政策的调整与规制电信服务竞争政策首先是在主要经济体国家的相关体制下被创设的,也是由这些国家主导引入国际体制中去的,第二章从“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现状检视”角度重点选择了两个主要经济体——美国与欧美体制下的竞争立法以及多边经贸体制的代表——WTO下《基础电信协议》的规则谈判为对象,重点审视其立法规则或政策体制中的特点与难点,把握其发展规律性。另一方面,注意到竞争中立政策的出现将会对全球竞争政策,特别是针对电信服务等服务贸易竞争规则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第叁章重点是对“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实践考察”。《参考文件》是GATS框架下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文件,相较于其他相关电信服务的文件,《参考文件》中的管控原则是最重要也是最具有突破意义的。其重要价值在于其先例性,该文件给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以前从未有过的指导准则。在对《参考文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后,本文专门对WTO反垄断第一案——墨西哥电信案结合专家组的裁决报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该案对世界服务贸易竞争政策的影响。通过对墨西哥电信案相关背景分析,并结合《参考文件》分析竞争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本文认为专家组对反垄断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是正确的,很好的解释了这类由政府和企业联合实施的“反竞争”措施损害了服务贸易中的竞争环境。本案案第一次说明了为什么竞争规则需要扩大到跨境贸易中,同时也阐明了由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实施的‘混合型’限制措施应该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第四章“中国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探索和改革”是全文的落脚点,在对国际电信竞争政策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后,回到中国电信市场存在的竞争机制问题。经过几次改革,中国的电信产业仍然问题重重,电信市场一直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竞争,本章首先就中国现存电信服务市场中部分可能违反WTO规定的问题,如透明度、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竞争保障等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有两个措施可能违反GATS框架下的相关义务。一方面,基础电信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过高问题,对比其他成员的电信市场,若通过转售的形式经营电信业务,则高额的注册资本要求不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强制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电信业务需要选择国有电信企业作为合作方,并且要求合作的中方企业已取得电信营运许可。另一方面,近年来欧美推行竞争中立政策,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策略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其一方面希望通过新游戏规则,避免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利用政府手段扶持其国有企业。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中立标准的制定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为欧美企业开拓全球市场提供制度支持。竞争中立政策关系到我国的长期利益和发展战略,如不能解决当下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未来我国将面临非常严峻的经贸形势。对于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一方面在竞争政策上,我国《反垄断法》的改革方向应该更多的考虑国际上关于竞争政策的通行做法,在对电信服务市场调整中,要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完善市场准入的机制与加大力度,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解决基础电信业的产权结构问题,实行多元化产权主体,更多的发挥市场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10-08)
王秋阳[3](2013)在《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电信服务作为GATS中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质量,更加关乎国家主权安全和信息资源安全。在科技迅猛发展、国际间交流频繁的当今时代,国际电信服务已经渗入到各国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的方方面面,发挥着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国际贸易自由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但是由于电信服务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因素,为保障国家政治主权安全和信息资源安全,很多国家不愿开放电信市场,电信自由化的发展进程缓慢。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电信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电信市场的自由竞争、自由化发展奠定了基础。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电信市场逐步向外资开放,开启了中国电信服务业融入国际舞台的新篇章。在入世后的十年中,我国电信服务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外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电信法律规范透明度不断提升、竞争格局初步形成,但是在实践中也看到了我国电信外资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足之处,电信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电信法》尚未出台等问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电信服务市场的未来发展。与电信发达国家和世界电信领域高端水平相比,我国的电信服务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和保守,这些都影响着我国电信市场吸引外资和电信服务自由化的发展进程。因此,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电信法律机制成为推动我国电信服务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对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了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制度,界定国际电信服务和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含义及电信业市场准入限制的必要性,从总体上把握国际电信服务的基本知识和背景。第二部分,阐述了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GATS中关于电信服务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以及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基础电信协议》对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影响和新一轮电信服务贸易谈判中WTO成员方对国际电信服务提出的建议,以及GATS关于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制度设计对电信服务的积极影响。第叁部分,从入世十年后我国电信市场发展的实践出发,分析和阐述外资进入我国电信市场的现状及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缺陷,提出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叁部分分析的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现状和缺陷,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措施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李瑜[4](2011)在《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服务作为GATS中的一部分,它关系到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其有重要的作用,电信服务不仅带动经济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利益,所以各个国家在对其开放时都持谨慎态度。本文以GATS以及基础电信协议等相关规则为背景,分析研究了GATS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认真剖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在开放电信服务过程中处理市场准入问题的经验教训,并结合中国电信服务现有的立法环境深入思考,对中国的电信服务提出一些完善的意见。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概述,主要对国际电信服务的界定和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对这些内容有总体的认识。第二部分,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介绍了GATS对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还阐述了GATS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内容,《基础电信协议》对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及其影响,以及WTO新一轮谈判的部分内容。第叁部分,典型国家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现状,主要对巴西,印度和俄罗斯叁国的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叁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现状分析,主要对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发展历程进行了阐述,并且详细论述了目前我国电信服务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五部分,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完善,针对我国电信服务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1-05-01)
戴婷婷[5](2009)在《GATS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服务贸易是WTO服务贸易框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年来对外服务贸易中发展较快的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电信服务贸易谈判的基础,而服务贸易的第一道关口就是向进口国的市场进入,即市场准入。由于电信服务的特殊性,往往涉及一个国家的安全问题,故大多数国家对之均有保留态度。尤其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中国的电信服务业处在逐步开放的过程,正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与冲击,在尚未出台完善的电信服务法规制度前,对市场准入问题处理的恰当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中国电信服务产业的生存与发展之大计。本文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开始,界定了电信服务的范围和经济特征,从电信服务纳入GATS规制的历史背景着手,论证了电信服务贸易与GATS之间的关系,继而通过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发展起源,归纳出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基本特征。GATS中规定了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条款,在GATS的电信附件以及《基础电信协议》中都有体现这样的规则,目的在于保护不通国家之间制度以及经济状况存在的利益差异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维护正常的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秩序。GATS还规定了一般性条款,如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商业惯例等等内容,这些对于国际电信市场准入都具有重要影响。由于WTO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义务不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最基本的市场准入义务,是视各自的承诺而定的,取决于各成员在各自服务贸易减让表所作的具体承诺。电信业传统上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虽然近几年在增值电信领域己形成竞争格局,但在基础电信领域仍旧普遍存在着垄断。为了确保原有的垄断企业在引入竞争后不再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维护公平竞争,保证各成员方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得以有效实施,各成员国就对其电信服务递交了市场开放的承诺表。随着世界贸易的日益发展,新一轮的电信谈判正在进行。根据各国已经提出的谈判建议,有些新的议题日渐出现在谈判桌上,主要体现在国际结算费率问题、互联网对等接入问题、电子商务与GATS规则的关系问题以及对《基础电信协议》的内容修订问题、多数成员要求减少或取消市场准入限制等等。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呈现不同的状况,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印度等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比较,可以分析出,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相对较为宽松,更多地表现为对外的扩张,而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低的国家而言,保护当地的电信资源,进行有条件的市场开放,维持国家信息安全为主要事项。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世贸的第8个年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GATS下的电信服务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表中的绝大多数任务,在增值电信服务方面尤其是外资进驻投资方面有较大的扩展,但是基础电信方面,基于国家和信息安全我国政府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我国目前关于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主要还是依靠《电信条例》来调节,另外还有其他如《反垄断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制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调整,但是没有一部完善的《电信法》一直都是我国电信服务贸易制度中的一大硬伤。随着世界贸易制度的飞速发展,制定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自然要在国家电信资源安全至上的基础上行进,加上纳入透明度原则的体现,在原有制度的框架上重新构建新的秩序,并对电信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及其内容进行补充与修缮,整合规范,适当放宽准入制度,从而制定出高位阶的电信服务贸易准入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柴茂[6](2008)在《加快国际电信通道建设 保障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数据通信网络是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的生命线。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业,中共重庆市委叁届叁次全会决议已明确提出要将其作为支柱产业给予大力扶持,力争2012年离岸外包达20亿美元以上。(本文来源于《新重庆》期刊2008年11期)
王丰[7](2008)在《让所有人共享电信技术和服务——访国际电信联盟副秘书长赵厚麟》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电信联盟一直致力于让信息通信技术惠及所有人群,特别是不同地区,不同生存状态的弱势群体。2008年,国际电信联盟将"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的主题确定为"让信息通信技术惠及残疾人",如何理解这一主题所蕴涵的深远意义?为此,本刊特别专访了国际电信联盟副秘书长赵厚麟。赵厚麟副秘书长介绍说,近年来,国际电联为历年庆祝活动确定的主题基本上是围绕世界上的弱势群体而制定的。这些年,在全球范围内,电信信息(本文来源于《江苏通信》期刊2008年03期)
吴英娜[8](2007)在《WTO框架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及对我国发展电信服务贸易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信服务贸易已成为仅次于金融服务市场的第二大服务市场,在世界GDP总量中占2%还多。电信服务贸易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广泛关注,在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中,电信谈判一直是重点内容之一,经过讨价还价,1997年2月15日,69个WTO成员方缔结了全球性的基础电信协议。中国加入WTO后,就电信行业而言,中国电信服务市场发展也面临着开放的压力。该文主要将以分析WTO框架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并结合中美协议中有关电信服务的内容,提出关于中国发展电信服务贸易的若干思考。(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学报论丛》期刊2007年04期)
杨鑫,周岩[9](2007)在《国际电信运营商的ICT服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狭义上看,ICT指电信运营商利用IT和网络通信技术,向客户提供的一种非传统通信服务/业务。目前,全球主流电信运营商已经不同程度地进入了ICT服务领域。国际电信运营商的ICT服务在战略地位、服务拓展范围、服务实施的组织形式、服务能力的获取与提升途径、目标(本文来源于《信息网络》期刊2007年02期)
何宁[10](2006)在《当前国际电信普遍服务特征对比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对于以利润为导向的电信运营商而言,提供普遍服务的成本低于收入,推行电信普遍服务需要引入成本补偿机制。在电信垄断时期,电信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为交叉补贴。几十年来,垄断电信运营商内部的交叉补贴一直是促进电信业务普及的主要方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交叉(本文来源于《通信世界》期刊2006年16期)
国际电信服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电信业有较高的技术限制,在发展初期一直属于具有垄断特征的公共服务部门。上世纪80年代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业的技术垄断被打破,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破除垄断、引入竞争的电信革命。至此,电信业原有的体制被打破,从政府垄断逐渐过渡到政企分离和市场竞争的局面。作为一种服务产业,对电信业的规制也越来越多受到贸易规制的影响,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之后,其扩大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对国际电信业有直接的调整和冲击。因此,围绕电信服务相关竞争政策,本文主要透过其在WTO框架下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四章及结语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既有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问题。其余四章主要内容如下:。要分析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一个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先对国际竞争政策有清晰的认识。因此,第一章主要立足对“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范畴剖析”,一方面也考察了贸易政策体系下的电信竞争政策。多边竞争政策的规则制定存在两种方式。国际社会一直试图在WTO层面构建一种统一的竞争规则。最终签订《基础电信协议》的成员达成一致,决定在电信服务上制定具体的法律准则以规制各成员在电信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另一方面考察了竞争政策视角下的电信服务业。为了保持和促进本国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使得消费者的权益能够有更好的保障,国家一般都制定了管制企业反竞争行为的法律或政策,这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与竞争有关的政策,被称为竞争政策。一国电信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有电信市场的竞争,但更离不开竞争政策的调整与规制电信服务竞争政策首先是在主要经济体国家的相关体制下被创设的,也是由这些国家主导引入国际体制中去的,第二章从“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现状检视”角度重点选择了两个主要经济体——美国与欧美体制下的竞争立法以及多边经贸体制的代表——WTO下《基础电信协议》的规则谈判为对象,重点审视其立法规则或政策体制中的特点与难点,把握其发展规律性。另一方面,注意到竞争中立政策的出现将会对全球竞争政策,特别是针对电信服务等服务贸易竞争规则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第叁章重点是对“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实践考察”。《参考文件》是GATS框架下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文件,相较于其他相关电信服务的文件,《参考文件》中的管控原则是最重要也是最具有突破意义的。其重要价值在于其先例性,该文件给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以前从未有过的指导准则。在对《参考文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后,本文专门对WTO反垄断第一案——墨西哥电信案结合专家组的裁决报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该案对世界服务贸易竞争政策的影响。通过对墨西哥电信案相关背景分析,并结合《参考文件》分析竞争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本文认为专家组对反垄断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是正确的,很好的解释了这类由政府和企业联合实施的“反竞争”措施损害了服务贸易中的竞争环境。本案案第一次说明了为什么竞争规则需要扩大到跨境贸易中,同时也阐明了由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实施的‘混合型’限制措施应该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第四章“中国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探索和改革”是全文的落脚点,在对国际电信竞争政策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后,回到中国电信市场存在的竞争机制问题。经过几次改革,中国的电信产业仍然问题重重,电信市场一直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竞争,本章首先就中国现存电信服务市场中部分可能违反WTO规定的问题,如透明度、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竞争保障等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有两个措施可能违反GATS框架下的相关义务。一方面,基础电信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过高问题,对比其他成员的电信市场,若通过转售的形式经营电信业务,则高额的注册资本要求不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强制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电信业务需要选择国有电信企业作为合作方,并且要求合作的中方企业已取得电信营运许可。另一方面,近年来欧美推行竞争中立政策,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策略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其一方面希望通过新游戏规则,避免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利用政府手段扶持其国有企业。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中立标准的制定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为欧美企业开拓全球市场提供制度支持。竞争中立政策关系到我国的长期利益和发展战略,如不能解决当下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未来我国将面临非常严峻的经贸形势。对于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一方面在竞争政策上,我国《反垄断法》的改革方向应该更多的考虑国际上关于竞争政策的通行做法,在对电信服务市场调整中,要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完善市场准入的机制与加大力度,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解决基础电信业的产权结构问题,实行多元化产权主体,更多的发挥市场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电信服务论文参考文献
[1].王艳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2].温寒.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3].王秋阳.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4].李瑜.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1
[5].戴婷婷.GATS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6].柴茂.加快国际电信通道建设保障服务外包产业发展[J].新重庆.2008
[7].王丰.让所有人共享电信技术和服务——访国际电信联盟副秘书长赵厚麟[J].江苏通信.2008
[8].吴英娜.WTO框架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及对我国发展电信服务贸易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
[9].杨鑫,周岩.国际电信运营商的ICT服务[J].信息网络.2007
[10].何宁.当前国际电信普遍服务特征对比分析[J].通信世界.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