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救济论文-唐瑭

公益救济论文-唐瑭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益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

公益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唐瑭[1](2019)在《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阐释及实现路径——基于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预防性司法救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主要集中在以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事后司法救济。这种事后司法救济模式具有以环境损害结果为救济对象、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手段、以侵权责任法为救济依据的特点,系按照侵权责任救济模式的法律推演。然而,其无法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因此,我国需要从预防性司法救济角度,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价值,实现以行政机关行为为救济对象,禁止令为救济手段,环境法律规范为救济依据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应使其成为我国环境法治未来发展关注的重点。(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赵悦,刘尉[2](2019)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摄环境侵害救济,选择了环境公私益损害复合性立法路径,体现了民事环境侵权立法理念的重大突破,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责任构成要件设计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都过分强调公平与秩序,而对民事主体个人自由价值的保障不足。本文基于对环境公私益损害间差异性的辨析,建议将二者进行类型化界分,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且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倒置、违法性要件不排除。(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薄晓波[3](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之厘清》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告起诉资格扩张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表征,但其背后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却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救济客体的特殊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可能单纯地引起环境生态价值受损,也可能同时致使自然资源经济价值受到侵害,还可能进一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可能引发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这叁种利益单一的或复合的受到损害,包括纯粹的生态损害、国有自然资源财产权损害及个体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等。要对这些权益进行救济,就可能需要在同一个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后提起不同类型的诉讼,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仅仅用以救济纯粹的生态损害,相应的,纯粹的生态损害也应当仅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救济。厘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是正确认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根本性问题,也是理顺环境受损时各种诉讼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林静洁[4](2019)在《同一环境侵害下环境民事公益与私益融合救济的程序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害结果的多样性对应环境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模式。以公共利益与私益为理论基础划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过于理想化。在同一环境侵害造成公共利益与私益损害并存的情况下,这两类诉讼的并行运行导致诸多司法困境。环境民事公益和私益救济的融合应建立在诉的合并的基础之上,同时引入中间判决制度实现两类诉讼请求的分别裁判。这种诉讼构造是建立在既有的民事诉讼体系之上的,其有助于相关的环境民事纠纷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得以解决。然而,这种环境救济诉讼构造模式还需要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则。(本文来源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陈为永,赵岩[5](2019)在《利益救济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能否实现。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背景下,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对于指导检察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9期)

牛子墨,王寨华[6](2019)在《论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修改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制度,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救济程序的实践困境和法律困境开始突显。2018年3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救济的主体资格和程序设置方面有所创新,但检察机关败诉后再审救济的启动仍然存在法理悖论,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申请检察监督在现行法律下也存在实践困境。监察机关的引入或许能为该救济程序的构建提供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赵倩倩[7](2018)在《论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违法行为而传统的叁大诉讼制度并不能解决,这就需要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即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弥补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内外有关经验,要想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要从放宽原告资格,设立专门审判组织以及制定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几方面加以努力。(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8年27期)

陈云良[8](2018)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遭受垄断损害的救济之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权益具有整体性和社会公共性,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必然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权益予以救济具有正当性。总体而言,应以消费者剩余标准来确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公益诉讼人涉及原告资格问题,从既有制度来看,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应当享有公益诉讼人资格。反垄断行政主管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来规制垄断行为,而不应介入公益诉讼。从趋势上看,应当将消费者个人逐步纳入反垄断的公益诉讼人之中。禁令和认定合同无效为主、兼顾损害赔偿是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在损害赔偿方面,应当坚持叁倍损害赔偿及判决前利息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张豪爽[9](2018)在《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实行的关于环境公益损害的救济制度还有很多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是就是没有巨日的惩处性质的赔偿规定。增强对影响环境主题的惩处力度,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得损害环境所要赔付的补偿;对于主观意识去破坏生态环境公益的公民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律制裁手段,弥补行政不能的缺陷;有利于威慑、遏制和预防环境违法行为;更加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本文主张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从以下四个大方面展开论述:引进惩罚性赔偿措施来救济损害环境公益的必要性、确立请求索赔的主题、进行惩罚赔偿的关键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及归属等。(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8年14期)

窦海阳[10](2018)在《大气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及救济之辨析——基于“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整体性、跨区域性、二元性等特质。这决定了对损害的判断,不能仅以大气环境质量的降低为标准,更重要的是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退化;不能局限于污染行为发生地,而应根据扩散规律合理确定范围;不能局限于传统侵权法视角观察,而应充分考虑大气污染侵权损害后果的公共性。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应以"专业人员治理、责任人付费"的方式进行,并针对具体情况妥当选择合适标准。"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为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提供了有益的先例,但该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及救济存在偏颇和缺漏,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应对大气污染及损害救济的特质予以重视。(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公益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摄环境侵害救济,选择了环境公私益损害复合性立法路径,体现了民事环境侵权立法理念的重大突破,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责任构成要件设计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都过分强调公平与秩序,而对民事主体个人自由价值的保障不足。本文基于对环境公私益损害间差异性的辨析,建议将二者进行类型化界分,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且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倒置、违法性要件不排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益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唐瑭.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阐释及实现路径——基于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视角[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赵悦,刘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薄晓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之厘清[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林静洁.同一环境侵害下环境民事公益与私益融合救济的程序构建[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陈为永,赵岩.利益救济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J].中国检察官.2019

[6].牛子墨,王寨华.论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程序[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赵倩倩.论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经济公益诉讼制度[J].纳税.2018

[8].陈云良.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遭受垄断损害的救济之路[J].现代法学.2018

[9].张豪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长江丛刊.2018

[10].窦海阳.大气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及救济之辨析——基于“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展开[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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