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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建设也已成为现代建设的目标。城乡一体化建设是我国当前发展建设的主要方针之一,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前提是对城乡建设进行规划,在规划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建设的质量,法治化建设十分重要。本文首先指出了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发展历程,然后分析了新时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治化建设的要求,最后指出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策略建议,以期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
引言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国策,一直以来,我国都非常重视法治化的建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总目标,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是在不断提升的,我国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也在逐渐缩小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1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历程
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的实施是从建国后就开始了,但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却比较滞后,结合我国建国后的城乡规划建设来看,法治化的建设历程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1恢复性规划阶段
在我国刚建国的时期,经历过长期的战争,城乡都需要进行规划建设,但是当时的国家的生产力十分落后,经济基础薄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城乡建设,只能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对城乡地区进行恢复性的建设。直到1952年,我国才建立起建筑工程部,开始负责国家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发和管理。在这一时期,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还没有形成法治化建设。
1.2临时性规划阶段
在1953年之后,我国开始基于计划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城乡规划建设,这一时期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在1956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颁布,这一办法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了可参考的法律法规条例,城市的建设速度开始加快,国家的财政支出偏向主要城市倾斜。但是这一时期我国的农村建设明显跟不上城市建设的速度,城乡之间的差距开始进一步拉大。
1.3市场性规划阶段
1978年,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改革开放的发展路线,我国进入发展的新时期,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发展,结合改革开放的要求来看,我国对内实施改革,自此之后,城乡规划纳入我国发展的重点。从1978年开始,我国连续推出了多个相关的意见、法案,像《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城市规划法(草案)》、《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城市规划建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做用。
1.4公共政策性规划阶段(1990年-今)
从1990年之后,我国对城乡规划建设遇到重视,尤其是从这一时期开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有了一定的实力来进行更好地城乡规划建设,而且规划建设的重点不仅仅是放在城市,也开始更多地关注和扶持农村的规划发展。在2007年,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以第一个专门针对城乡规划的法律文件,城乡规划法治化建设开始进一步完善。这一时期,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完善呈现出公共政策性特点,尤其是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提出,我国城乡规划的法治化建设速度加快。
2新时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治化建设的要求
当前,我国处在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扶贫攻坚的关键阶段,城乡规划建设仍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点。在这一新时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法治化建设也有新的要求。
2.1平衡公共政策和技术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属于公共政策性的行为,在城乡规划建设中,政府部门扮演着重要角色,并发挥着规划指导作用。一般情况下,城乡规划是由政府组织进行的,然后再召集专家组进行讨论论证,各部门合作,市场企业、公众参与,最终得出科学的决策。一直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都比较滞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很快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没有平衡公共政策和技术之间的关系,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条例不具备实际的指导作用,因此,应对这一方面加以改善。
2.2平衡行政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城乡规划建设是属于公共利益性的行政政策,在我国当前的法制体系中,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法治基础不完善,容易造成一些地区、部门对于城乡规划建设不积极、不上心的情况,甚至有一些地方单位为了一己之力,阻碍城乡规划建设。因此在新时期城乡规划的法治化建设中,应对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权责也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因为地方行政的原因影响城乡一体化发展。
2.3重视规划权威和执行的同步
我国已经出台的一些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是具备较强的权威性的,但是在实际的城乡规划建设中,有很多建设单位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表现出了忽视的态度。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对于具体城乡规划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城乡规划建设中会出现很多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些企业的建设资质存在问题,而这时,相关的政府部门更应该起到积极的监督管理作用,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
2.4密切抽象行政和具体行政联系
城乡建设规划法律法规的内容实际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需要由具体的行政行为来进行把控实施,在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中,建设的效率和质量都应有更好的提升,因此,要对抽象行政和具体行政的内容加强联系,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发展。
3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策略建议
3.1加强城乡规划法治建设的与时俱进
基于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速度加快,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得到相应的完善。我国的相关政府规划部门应该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研究,找出其中的不足,结合新时期城乡建设的新要求,将一些落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条款,尽可能全面地覆盖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的要求。
3.2完善各层次城乡规划的法治建设
我国当前城市化的速度非常快,尤其是一、二线城市的发展和其他城市拉开了较大的差距,而我国城乡之间的差距也因为城市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农村拉开了较大差距,只有部分乡村建设真正符合新农村的建设要求。因此,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应完善各层次城乡规划任务中的法治建设,给不同经济发展条件下不同区域中城乡规划提供更为直接的引导。而且地方政府应具有一定的自由量化权,这样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制定更加合理的城乡规划方案。
3.3加强对法律法规控制性要求的细化
当前,我国城乡规划过程中参照的主要是2007年的《城乡规划法》,这部法律到现在已经过了10年的时间,这10年中,我国的城乡发展已然呈现出了更新的现象,像一、二线城市中限购政策的出台,很多乡村已经进行了新农村的改革发展等。原有法律条款中的一些内容不够细致,总规划的要求比较明确,但是具体规划中的编制要求不够详细,因此,应在法治化的发展中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法律法规条文指导。
结语
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真正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我国城乡建设出现了很大的改观,这也得益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给城乡规划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因此,应继续推动城乡规划建设法治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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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彦,樊德良.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治化建设挑战与思考[J].规划师,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