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职权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北宋,叁司,宰相,决策
职权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张亦冰[1](2019)在《北宋叁司与宰相职权关系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沿袭宋人说法,称北宋中枢行政呈现某种"分权"格局,即所谓的"宰相主民""叁司主财",这实质上是对史事的模糊化表述。在政务决策与执行的过程中,叁司与宰相的职权关系颇为复杂。一方面,"军国要务"多由宰相裁决定夺,叁司往往并非动议的发起者,也不具有裁决权,其奉行宰相"指挥",与一般意义上的"有司"并无二致。另一方面,叁司能够稳定且高频度地参与御前会议,其独立取旨权得到制度保障,得以直接奉行乃至影响君主旨意,颇具"使职"行政特点。以上两点,体现了叁司在政务处置中的多重角色。而其成因,或与北宋叁司来源于五代藩镇财政使职以及北宋君主意图维持多元决策和出令渠道有关。(本文来源于《史学月刊》期刊2019年01期)
刘晴,段明学[2](2018)在《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职权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区分,主要体现在"决定权"和"亲历性"上。从各地检察官办案组织实践运作情况看,主要有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相对独立办案模式与分工办案模式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优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职权关系,需要准确把握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关系定位,合理界定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办案职责,完善检察官助理的运用与配置模式,进一步厘清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司法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4期)
张梁[3](2016)在《宜从叁个方面协调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权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2年部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院开始探索检察官助理制度至今,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地方探索已逐渐上升为检察改革的顶层设计,并于正在进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修订中有了体现。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协同构建,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如何合理界定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权关系,是当前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作为基层改革实践者,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叁个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6年04期)
姜盼[4](2016)在《清代打牲乌拉两衙门与吉林将军职权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廷于1644年入主中原后,在吉林乌拉一带先后设立打牲乌拉总管衙门、乌拉协领衙门。打牲乌拉两衙门作为皇家朝贡机构,专门负责采捕贡品,以供清皇室四时之需。打牲乌拉总管衙门在设立之初,直属于内务府都虞司,与驻防衙门互不统属,是独立于地方军政机构之外的纳贡机构。打牲乌拉总管衙门在二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因地处于吉林将军辖区内,随着乌拉地区人丁增长以及打牲事务的增多,吉林将军对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相关事务的干预及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的官员选任、打牲事务、教育、税收等社会生活方面,均有吉林将军不同程度的参与。乌拉协领衙门作为从属衙门,对不同事务,需要听从不同的领导:如,在军事方面,需听命于吉林将军;在贡品采捕方面,则需听从打牲乌拉总管的调遣及其调配,由于这种双重领导关系,顾此失彼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打牲乌拉两衙门因打牲而设,虽独居一隅,却不能完全独立于地方军政机构之外,吉林将军作为地方大员,对其辖区内行政、军事、官员选调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打牲乌拉两衙门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服从吉林将军的管理,以保证各项事务的正常运行。(本文来源于《长春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陆嘉汝[5](2016)在《西藏郡王颇罗鼐与驻藏大臣职权关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西藏郡王颇罗鼐与驻藏大臣都身负总理藏内事务的职责,而颇罗鼐是地方贵族,受清廷任命成为西藏官员,驻藏大臣由清廷中央派遣,赴藏处理政务。探讨驻藏大臣制度设立的时间、驻藏大臣的职责与颇罗鼐的职责,对探析颇罗鼐与驻藏大臣之间关系具有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传承》期刊2016年02期)
李振,梁淼[6](2015)在《高校学术委员会与校长的职权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大学主要由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行使学术权力。通过介绍学术委员会和校长的职权范围,基于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探讨学术委员会和校长的职权关系,分析高校学术委员会是否应与校长分权的问题,以及学术委员会和校长的地位问题,为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10期)
鞠佳佳,于浩[7](2015)在《二审程序中上下级检察机关职权关系的反思——以上级院改变下级院检委会的决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检察机关有权改变下级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意见,但行使该职权应遵循何种程序,现有法律没有规定。本着更好的行使检察权的宗旨,上级检察院改变下级检察院检委会的决定,应当经过上级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这也是严格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06期)
金诗灿[8](2014)在《清代河道总督与地方督抚河务职权关系及其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为治理黄、运两河专设河道总督,但是,河道总督与两江总督以及河南、山东巡抚等地方督抚职权存在重迭,客观上形成了清代河务的复杂管理体制。清初,河道总督专理河务,地方督抚有兼管之名,而权力较小。雍正以降,地方督抚在河务中的权力增大,甚至一度凌驾于河道总督之上。嘉道时期,治河难度加大,官员动辄得咎,双方互相推责。这种职权体制的存在对清代河务产生了消极影响。(本文来源于《北方论丛》期刊2014年02期)
王硕,王博[9](2013)在《警察与检察官职权关系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与检察官在我国法律中都被赋予了侦查权与控诉权,共同侦查处理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两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警察与检察官却时常会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处理。理顺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的职权关系,有助于促进两者的相互配合,提高其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7期)
刘云亮[10](2012)在《我国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经济职权关系的困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直朝着法治经济方向努力,不断强化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规范政府职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强调经济民主、经济秩序和经济法制,更重要的还是科学规范、协调和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限关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需要最大化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管理、监管、调控等方面的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运行。(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2年12期)
职权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区分,主要体现在"决定权"和"亲历性"上。从各地检察官办案组织实践运作情况看,主要有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相对独立办案模式与分工办案模式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优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职权关系,需要准确把握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关系定位,合理界定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办案职责,完善检察官助理的运用与配置模式,进一步厘清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司法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职权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张亦冰.北宋叁司与宰相职权关系新探[J].史学月刊.2019
[2].刘晴,段明学.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职权关系研究[J].人民检察.2018
[3].张梁.宜从叁个方面协调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权关系[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6
[4].姜盼.清代打牲乌拉两衙门与吉林将军职权关系研究[D].长春师范大学.2016
[5].陆嘉汝.西藏郡王颇罗鼐与驻藏大臣职权关系探析[J].传承.2016
[6].李振,梁淼.高校学术委员会与校长的职权关系[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
[7].鞠佳佳,于浩.二审程序中上下级检察机关职权关系的反思——以上级院改变下级院检委会的决定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5
[8].金诗灿.清代河道总督与地方督抚河务职权关系及其演变[J].北方论丛.2014
[9].王硕,王博.警察与检察官职权关系之我见[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10].刘云亮.我国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经济职权关系的困惑[J].法治研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