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劳动仲裁,劳动诉讼,衔接制度,劳动法庭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胡静[1](2018)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迅猛进地增长,已成为民事审判案件主要类型之一。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在解决纠纷中各自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仲裁与诉讼之间衔接不当致实际中出现诸多问题,如管辖范围不统一、仲裁效力架空、证据重复提交等问题。加强仲裁与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办案效率、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是在下当务之急。本文在厘清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根据人社部出台的意见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期待仲裁与诉讼之间得以合理有效的衔接,全文除去绪论共包括叁章:第一部分为劳动争议及其解决机制的概述。首先介绍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具有高位运行、案件类型多样又相对集中等特点。其次介绍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和立法规定。最后对先裁后审模式进行评价,从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方面进行了评价。第二部分通过列举案例式方法从程序和效力角度探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分析成因。仲裁委与法院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审判机构,双方由于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差别、对案件的审理情况缺乏沟通,导致仲裁与诉讼之间在立案管辖地、仲裁裁决效力和起诉时间等方面出现一系列衔接不畅问题。第叁部分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完善建议。首先应从立法上不断地完善仲裁与诉讼之间的漏洞,弥补法律空缺。其次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离不开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日常沟通协助,为了更专业的审判劳动争议案件建立独立的劳动审判庭也是必要的。(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8-05-01)
郭霁阳[2](2017)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创建良好营商环境口号的提出,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陆续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等方式,来鼓励和引领各地民营企业家创新经营方式、拓宽经营渠道。但随着经营模式的多元化及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用工企业与员工间因劳动用工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使得各种各样的劳动纠纷逐渐增多,从而进入司法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并且由于新的劳动争议类型不断涌现,致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当前如何处理好这些产生纠纷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现行发生劳动争议后所采取的处理机制通常是先通过企业内部调解解决,如果通过企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掉,而社会相关职能部门也协调无效时,那该如何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是否能通过仲裁来协调解决。如果仲裁的双方只要有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其是否又能够通过走诉讼程序来达到缓解对立矛盾的目的,从而能高效又快速的将争端解决掉,使生产生活秩序仍能维持在正常状态。这其实也是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的根本出发点。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很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现象呢?究其原因,很多情况下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的衔接不畅产生的。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矛盾呢?笔者认为就现在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程序运用,以及劳动争议在实际仲裁时法律法规的运用,是否能通过修定法律和制度,使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重构。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及诉讼时既能相互协调又能相互制约,把这两种程序在实际运用中的关系衔接好。本文通过对我国裁审关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说明了我国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的衔接并不合理,而这种不合理的衔接也直接导致劳资双方的矛盾未真正消除,裁与审在案件受理方面也并不统一,以上种种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求助无门,没有了救济途径等。仲裁与诉讼这两种程序多数情况下审结的结果都并不一致,这是源于裁与审的执法尺度并不十分统一等原因。但我们也不能一概持否定态度,更应该考虑到现行的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借鉴英国和法国在这种纠纷中对个人纠纷和集体纠纷进行分类的模式,和对德国和美国在这种纠纷处理模式中以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进行分类的模式,及其带给我们的关于在处理我们国家裁审关系上的启示,并结合日常工作实践,本文提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采用的模式建议,即仲裁与诉讼并存的二元模式,具体处理方式为“分类处理、裁审分离、争议分流”。希望通过运用上述方法,能够更好的化解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1-01)
蒋超[3](2017)在《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的脊梁,现行的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继承了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基本规则,劳动争议诉讼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是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依然适用"规范说"主导下的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隶属性,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会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形,而这种举证困难的结果又不是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官依照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裁判这类案件往往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困难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证据偏在,即证据在用人单位手里掌握,一种是证据未形成。第一种举证困难的情形运用现有的证据妨碍制度即能解决,第二种证据未形成导致的举证困难,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能很好的解决该问题,因此应当寻找新的视角——举证责任减轻理论,举证责任减轻理论在该种情形下的运用主要是指证明标准降低,它一方面缓解了劳动者的举证困境,另一方面又没有完全卸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可以防止劳动者滥诉,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应当以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核心,同时在举证困难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减轻理论来作为调和。该篇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典型案例入手,发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证据未形成导致劳动者在诉讼中举证困难;第二部分,分析现具体的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发现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还是沿袭传统的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符合"规范说";第叁部分,分析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缺陷,首先是理论缺陷,"规范说"适用的前提是平等主体,而劳动争议诉讼中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对证据的掌握能力不同,"规范说"理论在构建之初就没有考虑举证能力差异的问题,其次是实践缺陷,证据未形成会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这该种情况司法实践有不能很好地解决;第四部分,引入举证责任减轻理论,该理论可以很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劳动者举证困难的情况。(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6-01)
徐玉婵[4](2016)在《关于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明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范围内被着重探讨,法学家认为证明责任的规范对民事诉讼及其下的劳动争议诉讼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明是每个诉讼案件中不可缺少的。无论是诉讼人还是被诉人都关注着证明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因为这项制度关系着诉讼案件人的成败,是诉讼案件判决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基于当前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现状,提出几点完善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意见和思考。(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地方公共决策镜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12-10)
叶小钟,冯晓书[5](2016)在《广东建立“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叶小钟实习生冯晓书)广东省高院、省总工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沟通联系制度的通知》,要求广东各级法院和地市级工会组织,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会调解和法律援助站,共同预防和化解(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6-11-22)
李军[6](2016)在《劳动争议公益诉讼:源流、利弊与策论——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因此,应当从保护弱势群体利(本文来源于《工会信息》期刊2016年30期)
张勤亮[7](2016)在《劳动争议诉讼调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分化,劳资关系紧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法院的负担明显加重。由于劳动争议纠纷与传统的民事纠纷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更加强调调解。但诉讼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致使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质量低、上诉和申诉率高。即使是公正的劳动争议判决,也很难恢复原有和谐的劳资关系和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文章从劳动争议诉讼调解的内涵、劳动争议诉讼调解的必要性、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调解现状、劳动争议诉讼调解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引导正确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本文来源于《企业科技与发展》期刊2016年07期)
许林波[8](2015)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调研——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诉讼利用人的利益紧密相关。法院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①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收费,1989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7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50元。"2007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第13条第4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根据《交纳办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还可以不预缴受理费。可见,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受理费实行定额制,且金额设定较(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5年01期)
李雯希[9](2015)在《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衔接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用人单位一些工作上的不规范现象使得劳动争议的数量和规模都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在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劳动者可以选择的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两者未能实现有效的衔接,使得劳动者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劳动仲裁与诉讼制度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5年01期)
吴莉萍[10](2014)在《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人事争议是当今市场经济中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因此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也理所当然成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从国内外现状来看,劳动人事争议主要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人事争议诉讼这两种方式来进行解决,因此其二者之间的关联便成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时确立了“仲裁前置、一裁两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并沿用至今。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劳动人事争议的主体、内容、数量、范围、激烈程度等均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同时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同样给劳动人事争议带来了很多冲击和改变,这些变化导致我国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下的劳动人事争议工作难以开展、不够顺畅,劳动人事关系的不和谐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远远超过了现行模式所能调控的能力,因此国内建议对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如何进行改革重建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问题上,国内学者也是观点不一,各持己见。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的历史现状进行剖析,并借鉴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4-09-01)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创建良好营商环境口号的提出,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陆续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等方式,来鼓励和引领各地民营企业家创新经营方式、拓宽经营渠道。但随着经营模式的多元化及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用工企业与员工间因劳动用工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使得各种各样的劳动纠纷逐渐增多,从而进入司法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并且由于新的劳动争议类型不断涌现,致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当前如何处理好这些产生纠纷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现行发生劳动争议后所采取的处理机制通常是先通过企业内部调解解决,如果通过企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掉,而社会相关职能部门也协调无效时,那该如何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是否能通过仲裁来协调解决。如果仲裁的双方只要有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其是否又能够通过走诉讼程序来达到缓解对立矛盾的目的,从而能高效又快速的将争端解决掉,使生产生活秩序仍能维持在正常状态。这其实也是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的根本出发点。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很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现象呢?究其原因,很多情况下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的衔接不畅产生的。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矛盾呢?笔者认为就现在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程序运用,以及劳动争议在实际仲裁时法律法规的运用,是否能通过修定法律和制度,使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重构。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及诉讼时既能相互协调又能相互制约,把这两种程序在实际运用中的关系衔接好。本文通过对我国裁审关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说明了我国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的衔接并不合理,而这种不合理的衔接也直接导致劳资双方的矛盾未真正消除,裁与审在案件受理方面也并不统一,以上种种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求助无门,没有了救济途径等。仲裁与诉讼这两种程序多数情况下审结的结果都并不一致,这是源于裁与审的执法尺度并不十分统一等原因。但我们也不能一概持否定态度,更应该考虑到现行的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借鉴英国和法国在这种纠纷中对个人纠纷和集体纠纷进行分类的模式,和对德国和美国在这种纠纷处理模式中以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进行分类的模式,及其带给我们的关于在处理我们国家裁审关系上的启示,并结合日常工作实践,本文提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采用的模式建议,即仲裁与诉讼并存的二元模式,具体处理方式为“分类处理、裁审分离、争议分流”。希望通过运用上述方法,能够更好的化解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胡静.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制度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8
[2].郭霁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7
[3].蒋超.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4].徐玉婵.关于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C].“决策论坛——地方公共决策镜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5].叶小钟,冯晓书.广东建立“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调处机制[N].工人日报.2016
[6].李军.劳动争议公益诉讼:源流、利弊与策论——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工会信息.2016
[7].张勤亮.劳动争议诉讼调解制度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6
[8].许林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调研——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为样本[J].司法改革论评.2015
[9].李雯希.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衔接的思考[J].智富时代.2015
[10].吴莉萍.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改革[D].江西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