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跨国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域外适用,域外效力
跨国民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杜涛[1](2019)在《论反垄断跨国民事诉讼中域外管辖权和域外适用问题的区分——以中美新近案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美企业之间相互利用反垄断法来对对方企业发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引发了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的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境内产生影响的,也可适用该法。该条文与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第1条如出一辙。然而,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第1条长期以来被美国法院解释为一项管辖权条款,用于确定法院的事务管辖权。只要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美国产生影响,美国法院就拥有事务管辖权。这样一来,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就演变成了美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问题。我国学术界在引进美国相关概念和制度的时候,未能对这一问题给予充分关注,从而导致我国学者在理解《反垄断法》第2条时产生概念上和逻辑上的混乱局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华为诉美国IDC公司反垄断纠纷案为我们重新理解《反垄断法》第2条的含义提供了新的契机。通过中美反垄断法执行机制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的理解应当区分公法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机制。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一项经济公法,该法第2条是为我国行政机关进行域外反垄断调查提供管辖权依据。而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应依照《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汉斯·范鲁,王祥修,赵永鹏[2](2018)在《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全球法律框架下的原则和基石》一文中研究指出工商业活动对自然环境和地球气候的影响日益增强,引发了新的全球规范性秩序,给企业带来了挑战。联合国(UN) 2030议程指出:改变我们的世界,结合鲁杰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准则,联合国全球契约以及其他最新文书,都有助于加强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责任。除了本国境内公司的责任,其境外子公司的责任同样至关重要。虽然环境法条约一般为各国制定(长期)行动方针,但它们通常不直接涉及私营行为者的行为。然而,企业的作用至关重要。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法院的民事诉讼对于界定和执行跨国公司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起初,在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提起诉讼似乎是一条很有前途的道路,但最近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大大提高了这类诉讼的管辖权门槛;不方便法院(FNC)给诉讼增加了额外的难度。相比之下,在欧洲,《布鲁塞尔条例I》(修正案)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基于侵权的环境行为的一般管辖地,排除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尽管该法规将其留给国内法来确定设在欧盟(EU)的母公司可能因其在欧盟以外的子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索赔而被起诉为主要被告,但最近英国和荷兰法院判决表明,相比在美国提起联合诉讼,欧盟也许是对母、子公司的提起联合诉讼更好的地方。(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5期)
杨育文[3](2018)在《跨国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跨国民事诉讼中,尽管原告就被告原则仍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很难说它是跨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除了意思自治、保护弱势当事人、促进合理司法行政等特定原则之外,国际组织中确立管辖权共有叁大原则,即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实质联系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出现限制过度管辖权的趋势下,实质联系原则有助于限制过度管辖权,最为可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没有合适的管辖原则能替代原告就被告原则和限制过度管辖权,实质联系原则不损害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地位,大体实现了一般规则和个案特殊性的统一,因此,我国可以引入实质联系原则以替代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文来源于《商丘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许尚豪,康健[4](2017)在《跨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问题研究——兼论“一带一路”视角下临时性救济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化各国间的司法合作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临时性救济制度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临时性救济制度的一般功能是保障本案诉讼的实效性,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功能,应当赋予本案诉讼的管辖法院对临时性救济事项的管辖权。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临时性救济所要执行的债务人财产或行为,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只有承认本案诉讼管辖法院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法律文书具有多域效力,才能实现临时性救济对本案诉讼的辅助作用。此外,因为临时性救济具有紧急性特征,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非本案诉讼管辖法院,也应当直接享有对临时性救济的管辖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属不同的法系,所涉事项适用的法律类型多样,因此,"一带一路"视角下的临时性救济制度也具有特殊性,应从多层面构建。(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7年03期)
[5](2016)在《一、国际民事诉讼和跨国法律合作专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栏首语:中国现有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1年正式立法。30多年来,中国的综合国力得以迅速提升,国际民商事交往也越来越密集和频繁,但作为规制跨国民商事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之一的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则未能回应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随着中国大国地位的提升,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在处理跨国民商事争议时应具有大国司(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乔雄兵[6](2015)在《跨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冲突与统一——以《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存在不同法律传统和诉讼结构,两大法系国家之间证据开示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使跨国民事诉讼产生了冲突。国际社会为了推动各国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开示规则的统一,海牙国际私法学会、国际律师协会以及欧盟等都先后制定过一些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示范规则等,但产生的效果十分有限。在美国法学会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联合努力下,2004年《跨国民事诉讼原则》得以通过。《跨国民事诉讼原则》对证据开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尽管其内容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但是其必将对各国立法带来影响,推动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协调与统一。《跨国民事诉讼原则》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也有一些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杜涛[7](2014)在《欧盟跨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评欧盟《布鲁塞尔第一条例》之修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欧盟统一化进程的发展和成员国间人员自由流动的增加,欧盟加快了统一跨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步伐。2012年,欧盟修订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条例》,即《布鲁塞尔第一条例》。新条例在很多方面有所创新,包括扩大适用范围、取消对判决执行的审查程序、扩大协议管辖权和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等。新条例尤其强调了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重视。但是,新条例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适用范围上仍然未能将第叁国当事人纳入其中,仲裁问题仍然被排除在外等。另外,欧盟国际民事诉讼法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状态,不利于成员国的执行。(本文来源于《德国研究》期刊2014年01期)
王春丽[8](2012)在《意大利跨国民事诉讼研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意大利的民事诉讼程序缺乏效率这一点已经成为国内外学界的共识,然而在跨国民事诉讼领域向意大利法院提起诉讼却是可行和理性的选择。意大利跨国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分为叁个阶段,即引入阶段,证明阶段,以及通向判决的阶段。在意大利跨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如果被告方败诉且不服从判决,原告可依据《布鲁塞尔公约》和《鲁加诺公约》强制执行该判决,即使败诉方已经提起了上诉。(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2年10期)
朱颖[9](2009)在《《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中缺席判决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对缺席判决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亦有缺席制度的规定,但并不完善。因此,确有必要对缺席判决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在此背景下,考查国外缺席判决制度的运作,探寻国际社会在判决制度上的最新发展,或许能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提供某种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3期)
傅育生[10](2008)在《比较法视野中的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跨国民事诉讼法的协调或统一化运动中,由美国法学会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合作主持的“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项目”)异军突起,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项目的宗旨在于努力为跨国商事诉讼提供一个公平处理的程序平台,降低当事人在域外诉讼中,因不熟悉他国诉讼程序而需承担的诉讼过程与结果不确定性的风险,从而促进跨国商事交易的发展。鉴于目前国内学者对项目及其成果的研究较少,本文首先介绍了该项目的背景及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项目可能遇到的困境以及项目成功的可能性,进而阐述项目对我国的启示及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诉讼法协调或统一化的历史进行梳理,介绍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项目启动的背景,然后分析跨国民事诉讼法协调或统一化运动的基本原理,最后阐述协调或统一化运动的各种进路及相应的成效。本章旨在明确本文研究的跨国民事诉讼协调或统一化运动所针对的是各国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而非国内的诉讼制度。第二章介绍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项目,包括项目启动始末、项目成果的基本内容以及项目的研究方法、特点,并对项目成果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部分条款进行比较法分析。本章旨在对项目及其成果进行一个清晰、全面的阐述,为下文项目面临的困境及其可行性的分析奠定基础。第叁章分析项目面临的困境,包括项目自身的缺陷、《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跨国民事诉讼规则》在适用上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给项目带来的影响等。第四章为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意义,包括对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因素进行评估,并对在包括澳大利亚、立陶宛、伊拉克以及我国在内的数个国家运作项目的可行性及影响进行分析,最后阐述项目对我国的意义、启示以及达到项目目标的其他可选进路。(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8-04-01)
跨国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工商业活动对自然环境和地球气候的影响日益增强,引发了新的全球规范性秩序,给企业带来了挑战。联合国(UN) 2030议程指出:改变我们的世界,结合鲁杰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准则,联合国全球契约以及其他最新文书,都有助于加强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责任。除了本国境内公司的责任,其境外子公司的责任同样至关重要。虽然环境法条约一般为各国制定(长期)行动方针,但它们通常不直接涉及私营行为者的行为。然而,企业的作用至关重要。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法院的民事诉讼对于界定和执行跨国公司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起初,在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提起诉讼似乎是一条很有前途的道路,但最近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大大提高了这类诉讼的管辖权门槛;不方便法院(FNC)给诉讼增加了额外的难度。相比之下,在欧洲,《布鲁塞尔条例I》(修正案)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基于侵权的环境行为的一般管辖地,排除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尽管该法规将其留给国内法来确定设在欧盟(EU)的母公司可能因其在欧盟以外的子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索赔而被起诉为主要被告,但最近英国和荷兰法院判决表明,相比在美国提起联合诉讼,欧盟也许是对母、子公司的提起联合诉讼更好的地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跨国民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杜涛.论反垄断跨国民事诉讼中域外管辖权和域外适用问题的区分——以中美新近案例为视角[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2].汉斯·范鲁,王祥修,赵永鹏.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全球法律框架下的原则和基石[J].政法论丛.2018
[3].杨育文.跨国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反思与重构[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8
[4].许尚豪,康健.跨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问题研究——兼论“一带一路”视角下临时性救济制度的构建[J].理论探索.2017
[5]..一、国际民事诉讼和跨国法律合作专题[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6
[6].乔雄兵.跨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冲突与统一——以《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为视角[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
[7].杜涛.欧盟跨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评欧盟《布鲁塞尔第一条例》之修订[J].德国研究.2014
[8].王春丽.意大利跨国民事诉讼研析[J].理论界.2012
[9].朱颖.《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中缺席判决制度探究[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10].傅育生.比较法视野中的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D].厦门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