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界定论文-刘竞元

私法界定论文-刘竞元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界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产份额,户籍

私法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竞元[1](2019)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私法规范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上日程,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成员资格的界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界定谁是集体资产的实际享有者和受益者。成员资格应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意思自治、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界定的依据。从私法规范的路径分析,成员资格是农民让渡财产权于集体获得的身份或地位,是农民财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转化形态。依据现代产权理论,成员即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和积累有贡献者或持有集体"资产份额"者。因此,是否享有集体"资产份额"是成员资格得丧变更的正当性基础和判断依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彭诚信,向秦[2](2019)在《“信息”与“数据”的私法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和"数据"权益争夺与日俱增,司法裁判混乱,其症结在于我国立法细化解释缺位,学理聚讼纷纭,信息与数据及相关概念模糊不清。部分学者对"信息与数据""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叁组关系的解读存在偏差。实际上,自然科学层面的信息与数据本质相异,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应当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实则相同。通过梳理此叁组关系,以期为我国信息保护和数据权利体系的构建奠定智识基础。(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1期)

吴璠[3](2018)在《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国际交流日益深化的今天,国际私法机制需要进行革新,各个国家为了有效保护弱势一方,而出台一系列强制性法规,这不仅是法律机制革新的生动体现,更是国际私法机制的构建诉求。对强制性规范进行客观、合理的界定,这将为当前国际法律实践活动的一致性共识奠定基础。文章将从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分析入手,从而探究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在当前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具体应用呈现。(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姚宣印[4](2018)在《国际私法上直接适用法的重新界定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广义之上的直接适用法实际上归属于国际私法范畴内,属于其中的一类概念,国内外的诸多法学专家和学者均对其进行了研究,从实体法角度进行阐释和解析,此种方式缺陷就是不能对直接适用法在后续国际私法上的基本发展变更态势等作出有力彰显,使得法学界对直接适用法结构内容和性质内容以及范围内容等存在模糊认知现象,有时还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具体发展阶段,直接适用所表现出的样态主要是叁种模式,根据样态形式分析看出,直接适用法定义需基于国际性民商案件,通过直指导法院抛开冲突规范指导,将相关调整特点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于案件中的法律选择模式和法律选择准则。以下是对国际私法上直接使用法的重新界定要素阐述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3期)

李双元,杨华[5](2016)在《论国际私法上直接适用法的重新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学上的特有概念,国内外国际私法学者对其界定均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的。这种方式的缺陷就是不能完全正确地反映直接适用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发展与变化,造成学界对直接适用法的结构、性质、范围、适用等基本问题上的模糊、分歧,甚至自相矛盾。在发展过程中,直接适用呈现出叁种不同的样态,即实体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法、国际私法规范意义上的直接适用法和法律选择方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法。根据这叁种样态,直接适用法的定义应为在一些国际性民商事案件中,用以指导法院抛开冲突规范的指引,径自将那些调整特定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国际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于案件的一种法律选择规则或方法。(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赵隽[6](2015)在《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具有该国家最高的司法效力。但人们对于宪法并没有一个实质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道它是作为我国最高效力的法律而存在的,至于它的效力范围就无从知晓。就如人们在谈论自己的权利时,却忘记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而在履行义务时,却又往往忘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权利。其对于法律的效力界定十分模糊,也导致大部分情况下民众知法而不懂法,对于宪法对私法的影响并不了解。本文就宪法的效力界定为基础进行分析,讨论了国内外宪法对私法的影响,以及相关学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2期)

张红宽[7](2014)在《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基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等利益目的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实体法规范。在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首次以立法的方式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确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强制性规定”的界定仍旧存在着很多问题。之后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使得强制性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这是我国对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理论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对于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界定问题,是否需要从强制性规定的概念、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这叁方面分析,至今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一国为了维护本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的重大公共利益,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引,就可以直接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的实体性、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定有两个基本特征:直接适用性和社会公益性;为明确界定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有必要区分强制性规定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之间的关系。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从法院地强制性规定逐步扩展到外国强制性规定(包括准据法所属国强制性规定和第叁国强制性规定),若干国家对其适用范围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对于强制性规定认定标准的研究,在理论依据上大都认为强制性规定应限于与一国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国计民生领域,如外汇管理、劳动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若干国家对其认定标准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表现也是不同的,对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也是不同的,如德国、法国、荷兰、英国等,但这些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将涉及公益因素的领域做了强制性规定。鉴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都对强制性规定在立法上做了明确规定,参照这两条法律规定对强制性规定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的影响,得出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强制性规定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应有之立场,对我国正确界定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牛强[8](2013)在《“剽窃”的法律蕴涵——对《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之己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剽窃的本质是混淆整部作品,进而导致作者身份混同的行为。"欺诈说"在对剽窃本质的认识上有所偏颇,且不具逻辑自足性。剽窃不同于版权侵权、"文化商品不正当竞争"等制度,而是规制波普尔"知识世界"中的"文化产品混同"的制度。剽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构成要素包括: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化要素的盗用及"文化产品混同"的产生。(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3年10期)

吕吉海[9](2013)在《海域的私法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域作为物权的客体,其在私法上的意义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的界定着眼点是不同的。私法着眼于海域作为物的资格和特性,突显了海域的可支配性、经济性和有体性。(本文来源于《公安海警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卜璐[10](2013)在《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兼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于我国国际私法中首次明确规定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直接适用。作为多边选法体系的例外,强制性规范理论在适用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识别哪些规范属于需要直接适用的国际强制性规范。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仅指国际强制性规范。比较法上提出界定国际强制性规范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随之产生仅采客观标准和兼采主客观标准两种立法模式。《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对何为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定义,并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来解决可操作性问题,但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缺失。(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私法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和"数据"权益争夺与日俱增,司法裁判混乱,其症结在于我国立法细化解释缺位,学理聚讼纷纭,信息与数据及相关概念模糊不清。部分学者对"信息与数据""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叁组关系的解读存在偏差。实际上,自然科学层面的信息与数据本质相异,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应当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实则相同。通过梳理此叁组关系,以期为我国信息保护和数据权利体系的构建奠定智识基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1].刘竞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私法规范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2].彭诚信,向秦.“信息”与“数据”的私法界定[J].河南社会科学.2019

[3].吴璠.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J].青年与社会.2018

[4].姚宣印.国际私法上直接适用法的重新界定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8

[5].李双元,杨华.论国际私法上直接适用法的重新界定[J].河北法学.2016

[6].赵隽.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分析[J].法制博览.2015

[7].张红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界定[D].湖南师范大学.2014

[8].牛强.“剽窃”的法律蕴涵——对《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之己见[J].知识产权.2013

[9].吕吉海.海域的私法界定[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3

[10].卜璐.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兼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J].现代法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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