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应然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农民,农村环境保护,应然定位,实然角色
应然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王新晓[1](2019)在《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应然定位、实然角色与主体参与》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复杂,生产污染、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的多重交织使得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虽然农村环境污染是历史、社会和制度等元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农民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基于农民的应然定位和实然角色,探索农民的主体参与策略很有必要。(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陈思瑞[2](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叁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4-09)
卞小利,潘磊[3](2018)在《消解“活动伪主体”:从儿童行为走向儿童心理的应然诉求》一文中研究指出活动是道德与法治课堂教与学的基本形式,品德的养成也是在活动中完成的。但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中,"活动伪主体"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活动仅停留在行为层面而不能触及儿童的心理。因此,消解"活动伪主体"是从儿童行为走向儿童心理的应然诉求。实践表明,消解"活动伪主体"要求活动须促进情感内化、把握活动对象行为特征、基于经验升华经验、追求实效的德育。(本文来源于《辽宁教育》期刊2018年21期)
肖春花[4](2017)在《主体与方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重要课题和任务。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最基本的现代化要素是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治理主体现代化实质是打破单一化的治理主体局面,建构多元化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常态,激发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以及公民主体的参与活力。治理方式现代化要在政府领域、市场领域、社会领域、个人领域等层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本文来源于《延边党校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陈艳莉[5](2017)在《终身教育背景下电大教师主体性发展的应然与实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践行者,电大教师的主体性发展水平是影响终身教育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本文分析了终身教育背景下电大教师主体性发展的应然与实然,并就如何从内部驱动力和外部推动力两个方面入手,探究将实然转变为应然的具体策略。(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宋淑玲[6](2016)在《渎职罪主体之应然司法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渎职罪主体这一最重要的犯罪要件,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并不完善。立法无法准确指导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唯依照工作程序逐级请示、讨论,案件诉讼过程超长,司法效率难以实现。通过对渎职罪主体标准的探讨,从便于检察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立法趋势及社会现状,梳理出认定渎职罪主体的应然标准,解释在实践中尚有不能解决的情形存在,作为司法案例中认定渎职犯罪特殊主体的应然司法标准,以期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珍丹[7](2016)在《儿童立场:小学英语教学主体价值的应然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我们必须变成小孩子,才配做小孩子的先生。"苏派教育家李吉林也曾说:"从儿童出发,就能想出办法;从儿童出发,我们的教学才能符合规律。"两位不同时代的教育先贤都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唯有从孩子已有的认知经验出发,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教学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现实的小学英语教学中,他者型教学、割裂式教学和片面性教学充斥着我们的课堂,阻碍着孩子们的语言学习(本文来源于《小学教学研究》期刊2016年16期)
宋淑玲[8](2016)在《渎职罪主体之应然司法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高压反腐阶段,这也成为我国未来政治工作的新常态。随之而来,渎职犯罪的查处不论从力度、数量还是层次上,都是举世瞩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如何准确界定渎职罪主体这一最重要的犯罪要件时,我们会发现,法律法规对渎职罪主体的规定不完善:刑事基本法采取的是“身份论”,要求身份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何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司法解释都是针对个案或者类型案件作出的具体指导,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时,仍然没有较强操作性的指导条款。实务界和法学界一样,各持其说,学说林立,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立法无法指导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唯依照工作程序逐级请示、讨论,案件诉讼过程超长,司法效率难以实现,没有效率的“公正”难谈真公正。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决定理论,理论反作用于实践。文章期望通过对渎职罪主体标准的探讨,从便于检察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立法趋势及社会现状,梳理出认定渎职罪主体的应然标准,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持。概括起来,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查看我国渎职罪主体的立法沿革,详细解读现行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主体范围,充分认识我国渎职罪主体认定的法律根据。第二部分,以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犯罪主体时存在异议的典型疑难案例为切入点,提出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罪主体认定范围出现的差异,探查渎职罪主体扩大的特点和成因。第叁部分,阐述我国渎职罪主体司法认定的成因。从便于指导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我国现有渎职罪主体认定标准进行评析。笔者认为立法先天不足,立法解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解释标准不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现有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已经具备同一性。第四部分以渎职罪的主体概述为切入点,评析学界“身份论”、“职责论”及“身份兼职责论”的学说,结合我国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立法沿革、国情和司法实践,探寻该主体的立法趋势。笔者提出,首先,将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作为合法合理的操作标准,另外,在现有法规无法给予明确指引的特殊情况下,应当以已有明确立法界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同时配以“职责论”的观点作为主体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01)
张晓冰[9](2015)在《主体间性:物理课堂教学的应然状态》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教学中,存在学生主体性的强调和学生主体作用淡化和表面化,学生主体的全面发展要求与应试教育日盛形成对比,人们纠结于理想和现实间的差距。于是,开始关注主体间性理论。主体间性理论可以指导物理课堂教学更好地实施教育交往,帮助解决教学中的主体平等、消除功利等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学物理教学参考》期刊2015年07期)
许文英[10](2014)在《主体间性视角下高校辅导员与大学生沟通的应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阵地之一,而且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做人的思想工作,关注高校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着眼于思想政治教育中最基本的要素——"人",从主体间性视角切入,通过沟通理念、沟通目的、沟通渠道、沟通方式、沟通环境等方面的转变,提出辅导员与大学生之间沟通的应然构建。(本文来源于《教育评论》期刊2014年08期)
应然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叁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应然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王新晓.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应然定位、实然角色与主体参与[J].农业经济.2019
[2].陈思瑞.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华南理工大学.2019
[3].卞小利,潘磊.消解“活动伪主体”:从儿童行为走向儿童心理的应然诉求[J].辽宁教育.2018
[4].肖春花.主体与方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维度[J].延边党校学报.2017
[5].陈艳莉.终身教育背景下电大教师主体性发展的应然与实然[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6].宋淑玲.渎职罪主体之应然司法认定标准[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7].珍丹.儿童立场:小学英语教学主体价值的应然选择[J].小学教学研究.2016
[8].宋淑玲.渎职罪主体之应然司法认定标准[D].吉林大学.2016
[9].张晓冰.主体间性:物理课堂教学的应然状态[J].中学物理教学参考.2015
[10].许文英.主体间性视角下高校辅导员与大学生沟通的应然研究[J].教育评论.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