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的功能论文-张嵘,李少锋

二审程序的功能论文-张嵘,李少锋

导读:本文包含了二审程序的功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上诉程序,诉讼请求,审查范围

二审程序的功能论文文献综述

张嵘,李少锋[1](2013)在《从程序的功能定位审视民事二审的审查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行至今,历经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该条文的表述始终保持不变。据此,二审法院不能超出上诉请求范围,依职权对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变更,使上诉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然而司法实践的实证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经常以原判决确有错误为由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使得不服一审判决、(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刘玫,耿振善[2](2013)在《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方式与审判制度功能之间存在天然联系。对制度功能不同方面的侧重会外在地体现为对审判方式的不同要求,审判方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又影响甚至决定着制度功能的实然状况。新《刑事诉讼法》继续保留了全面审查原则,对刑事二审的功能定位基本没有调整,但改变了刑事二审"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规定,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况,制度功能预期与审判方式之间存在一定错位。根据我国刑事二审制度功能定位,审判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注意严格把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规制二审法院选择审判方式的裁量权、保障开庭审理质量等问题。(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李垭[3](2011)在《论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中必设的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民事二审程序设计科学与否关系到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目标的实现,所以在上世纪各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民事二审程序是改革的重点。可是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不尽合理,又由于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现在的民事二审程序已经影响了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价值和目标的实现。在思考怎样建构民事二审具体程序之前,应该从基础理论出发、从我国的社会现状出发,思考我国需要什么样的民事二审程序,即我们需要民事二审程序实现什么主要功能。本文的总体研究进路是将基础理论与社会现状分析结合,在理论的指导下找出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症结所在,希望找到既符合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又适应我国现状的民事二审程序功能定位。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民事二审程序概述,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在文章的开头对民事二审程序的定义和外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然后分析了民事二审程序的正当化基础,即民事二审程序为公众所认同的过程、原因,并指出现代司法制度中民事二审程序的一些基本原理。这些基本原理是我们重塑民事二审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另外,本章第叁小节还介绍了当今世界影响民事二审程序改革的两种哲学思潮,以期对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改革有所启发。第二章: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现状分析。任何制度的运行都有其特有的生长土壤,司法制度更是如此。在分析二审程序的现状之前,本章先运用达马斯卡建立的司法权力结构分析模型来分析我国的司法权力组织结构,然后通过对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些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的分析,最后总结出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症结。第叁章: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和审理模式。以前两章的理论和现状分析为基础,结合上诉审程序的多种功能和目的,笔者得出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应以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为主要功能。民事二审程序的模式选择与功能的实现紧密相关,所以讨论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功能的过程中,审理模式的选择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通过对续审制、复审制和事后审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的民事二审的审理模式应为严格续审制,才能实现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的功能。第四章:实现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功能之相关配套。程序功能的定位和模式选择只是宏观的分析,功能的实现必须有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协助,本章提出了实现二审增强裁判的正当性和接受度的程序功能的四方面配套制度:加强一审事实审,充分保障当事人上诉权,限制二审更新权,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叶宁,张菁[4](2009)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审视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普通二审程序的功能配置上的存在定位不清局面,如:纠误功能的异化倾向,程序保障功能的弱化,统一法律解释功能的虚置。而在死刑案件中,因庭审实质化重心在二审,审级制度功能的合理界可能进一步模糊化,一审有沦为"预审程序"的危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7期)

董爱玲[5](2009)在《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及其裁判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二审程序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设程序。由于各国审级制度不同,其差异实际上直接体现为上诉制度的差异。现代审级制度在实质上体现着相同的原理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即大体均为叁审终审的金字塔型审判系统,且叁级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构成。对一般的民事案件来说,中级上诉法院就是终审法院,因为经过该级法院的审理,一般足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适用。审级制度是个系统工程,因此不能将上诉审从整个审级体系中剥离出来,单独考察其建构问题。在上诉制度上,我们国家一直奉行的纠正裁判错误给当事人以救济来保证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正义这一目的。可是国家设置上诉制度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适用上的统一这一基本的公共目的。以二审终审制为基础,以再审制为补充的审判制度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已异化适用,一方面,申诉难、申请再审的状况依然非常突出,耗费了当事人和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由于再审程序的不加限制,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我国现行的上诉制度不仅在内在结构和制度特征上存在的缺陷,而且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和实际运行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二审程序功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加之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实践操作中的不当极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和诉讼程序的不合理运作,导致一定的程序投机与司法混乱,从而使上诉制度的目的难于实现。由于世界范围强调民事上诉制度两方面的基本功能,一是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使司法系统在所有的审级都尽量以统一的声音说话,结合我国二审程序适用现状,因此我国民事二审裁判的基本功能应定位为:第一,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第二,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增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功能;第叁,分担初审法官之压力,促进司法独立的功能;第四,促进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保证法制统一的功能。其中除第一项功能强调私人目的之外,其他叁项均侧重于公共目的,这样更为符合现代上诉制度重视公共目的设计理念和要求。就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而言,二审裁判方式应当以改判为主,慎用“发回重审”;为了缓解来自社会的正当性危机,就必须建立上诉审制度,以高级别、高学历、多人数(例如上诉审必须采用合议制)等符号暗示的高质量判决来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为了分担初审法官之压力,促进司法独立的实现,对我国而言,第一,通过完善初审程序,建立“自我行为,自我负责”的正当化机制,使大多数案件通过一审即告终结。第二,完善民事二审程序,为上级法院发挥统一司法的公共职能留出审判资源的空间,在我国情境下又能减少申诉信访事件的发生;就保证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功能而言,针对我国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现实和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现状,建议改革四级二审制,实行四级叁审制,并建议加大对司法判例的法律适用和研究。(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09-06-30)

刘根菊,封利强[6](2008)在《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程序功能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二审程序应当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我国现行的全面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改造。我国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应当采取复审与复查并行的双轨制,实行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以保障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8年06期)

张耕[7](2008)在《检察机关参与刑事二审程序要体现法律监督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无论在政治性质、宪法定位、具体职能、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贯彻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与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国体和政体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统一。公诉(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8年15期)

,曾献文通讯员,王楠,齐小妹[8](2008)在《检察机关参与刑事二审程序要体现法律监督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7月12日电(曾献文 通讯员王楠 齐小妹) “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在强化监督意识上下功夫,在完善监督方式上下功夫,在创新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在提高监督实效上下功夫。”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8-07-13)

陈杭平,王赢[9](2007)在《民事二审程序基本功能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是涉及民事第二审程序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基础问题。不同法系、不同法律传统均将发现并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作为其基本功能,尽管强调的力度有所区别。理论上一般称之为上诉审"私的"功能,对应统一司法或法制所谓"公共的"功能。但即使这(本文来源于《司法》期刊2007年00期)

谢佑平[10](2007)在《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与检察机关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发布实施,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较少,加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理论界对于刑事案件二审问题的探讨不够深入,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规范。为此,本刊特组织专题,邀请理论和实务界人士,对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人员出庭等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7年10期)

二审程序的功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审判方式与审判制度功能之间存在天然联系。对制度功能不同方面的侧重会外在地体现为对审判方式的不同要求,审判方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又影响甚至决定着制度功能的实然状况。新《刑事诉讼法》继续保留了全面审查原则,对刑事二审的功能定位基本没有调整,但改变了刑事二审"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规定,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况,制度功能预期与审判方式之间存在一定错位。根据我国刑事二审制度功能定位,审判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注意严格把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规制二审法院选择审判方式的裁量权、保障开庭审理质量等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二审程序的功能论文参考文献

[1].张嵘,李少锋.从程序的功能定位审视民事二审的审查范围[J].东南司法评论.2013

[2].刘玫,耿振善.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李垭.论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叶宁,张菁.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审视与重构[J].法制与社会.2009

[5].董爱玲.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及其裁判方式[D].西北师范大学.2009

[6].刘根菊,封利强.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程序功能为视角[J].时代法学.2008

[7].张耕.检察机关参与刑事二审程序要体现法律监督功能[J].人民检察.2008

[8].,曾献文通讯员,王楠,齐小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二审程序要体现法律监督功能[N].检察日报.2008

[9].陈杭平,王赢.民事二审程序基本功能的反思[J].司法.2007

[10].谢佑平.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与检察机关的作用[J].人民检察.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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