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样,反补贴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贸易占世界贸易的比重大幅提高,贸易顺差加剧,中国开始成为其重点抑制贸易增长的对象,开始遭遇越来越多的反补贴调查,面临越来越多的反补贴诉讼。因此,分析近年来国外对华反补贴的经济动因,对于合理规避反补贴调查,减少反补贴诉讼,制定与之相一致的发展国内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出口贸易补贴反补贴动因分析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2)05-0017-03
所谓反补贴,就是指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又或对进口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以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样,反补贴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实际应用中,除了具有抵制不公平贸易的作用,还常被应用于实施贸易保护,属于合规性的贸易壁垒。因此,分析近年来国外对华反补贴的经济动因,对于合理规避反补贴调查,减少反补贴诉讼,制定与之相一致的发展国内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现状及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
2004年4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分别对原产于我国的室外烤肉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调查,在全球范围内首开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在这几起案件中,烧烤架被裁定为无损害,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的普遍补贴税率为31.5%,复合地板的普遍补贴税率为9.2%。虽然与我国以往的反倾销税率相比,补贴税率并不高,但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遭遇的平均补贴税率相比,却是较高的补贴税率,反补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开始转变为现实危害。继加拿大对我国进行反补贴立案后,使用反补贴最多的美国和欧盟也开始考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搜集和研究我国企业获得补贴的资料,美国众议院2005年7月通过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修正案中,要求将美国的反补贴法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2007年,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因美国政府针对中国向世贸组织提起反补贴诉讼再次引起,中国成为当年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目前,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相继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地位”已不能作为中国企业规避反补贴措施的保护伞,这就大大削减了以补贴来扶持国内产业和企业的余地,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数量逐渐增多,将使我国同时陷入反倾销控诉和反补贴控诉的双重威胁中,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巨大的。
(一)对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影响
反补贴调查立案后,企业和政府将面临繁琐的问卷调查和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一旦补贴被认定,我国出口产品将被根据补贴数额征收不超过五年的反补贴税,这将使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为减弱。而且反补贴还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即当我国出口产品在一国遭到反补贴调查后,其他国家也会跟着对该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负面影响叠加。
(二)对我国优势产业发展的影响
从国外应用反补贴措施的情况看,所涉及的产业分布范围虽然比较广,但还是有相对集中的,如饮料、烟草、塑胶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等,多为劳动密集型及中低技术产业,我国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都在其中。与反倾销案件之间互不适用不同,反补贴打击的目标往往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而且只要有一个案件成立,证据就会被用到其它相关企业的产品上,使整个产业出口全部受阻,产业发展被严重影响。此外,由于我国部分产业产能过剩,如DVD、电冰箱、彩电、空调、纺织服装、皮鞋、摩托车等,许多企业主要依靠国际市场解决产品销路,产品的出口依存度较高,且出口市场相对集中于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是遭受反补贴等贸易限制措施的首要目标,产业的生存发展面临极大风险。
(三)对国家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
反倾销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主要是企业负担,而反补贴对整个国家经济环境会造成影响。一旦被实施反补贴,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将受到他国的间接干涉,对经济的调控手段将受到很大限制。此外反补贴调查的波及范围很大,从涉案企业到整个产业,乃至影响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在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调查案中,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及湖南等地的20余家企业都被接受了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有关钢制紧固件的反补贴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根据出口实绩和雇佣普通员工的情况提供的补助、优惠贷款、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得税抵免和所得税的减免、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他税款减免、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的补贴及其他补贴项目,涉及面很广,对国家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巨大。
二、各国对华反补贴的经济动因分析
(一)发达国家进行贸易控制的手段
反补贴一直是发达国家长期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控制的重要手段。据世贸组织统计,全球范围的反补贴调查多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发起,而被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主要以经济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为主。包括我国在内的这些国家,大都经历以政府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快速增长期,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计划性较强,国内的许多产业发展依赖政府补贴扶持,很容易招致反补贴调查。
(二)发达国家保护传统优势产业的需要
中国加入世贸后,有效地实施了出口导向型的外贸战略,充分利用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参与国际分工、配置国内资源,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特别是在一些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的产业如纺织业、制造业、钢铁业等,虽说在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技术和管理水平领先优势明显,但我国企业充分利用自身劳动力成本较为低廉的长处,以低价营销策略实现对国际市场的抢占,出口贸易占世界贸易的比重大幅提高,贸易顺差加剧。这使得欧美许多发达国家原来占领先主导地位的产业受到极大冲击,“中国威胁论”开始在许多国家兴起,中国开始成为其重点抑制贸易增长的对象。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及增加国内就业,以及提升本国经济增长率与竞争实力的需要,除了继续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手段削弱我国在某些产业的比较优势外,反补贴也是其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三)我国现行补贴政策漏洞较多
我国对企业的补贴大部分专向性很强,对企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名目繁多,如经济特区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土地使用费减免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这些都与世贸组织规则有较大差距,容易授人以柄,招致反补贴调查。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中国遭受“两反一保”调查66起,涉案金额71.4亿美元,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全球70%以上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成为调查要点。
三、针对各国对华反补贴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对世贸反补贴相关规则和典型案例的研究
为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GATT和世贸组织先后制定了用于规范各国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的相关文件,其中世贸组织制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目前补贴与反补贴领域最重要的国际规范。该协议对除农产品补贴以外各种形式的补贴做了统一规定,其内容包括补贴的定义、分类、征收反补贴税的范围、程序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规定等。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很多企业对于这个国际上通行的规范文本不够了解,与世贸组织发达国家成员相比,我们在规则的熟悉和运用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人家已经是在“玩规则”,而我们还刚进入初学阶段,这非常不利于应对反补贴工作的开展。要积极有效地应对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我们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对相关规则和国际法知识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同时注意搜集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动态和其他国家补贴信息,加强对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对反补贴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以加强对相关法规的熟悉和理解,吸取应对反补贴的经验,提高应对能力。
(二)通过合法途径积极应对反补贴措施
GATT1994和世贸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与反补贴纳入了国际法轨道,这就使世贸组织成员制定反补贴法、采取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反补贴措施成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合法行为。因此,对于我国出口的产品遭遇反补贴措施,我们没必要再对其政治上或外交上的意义进行更多的分析,而是应该通过国际法规框架下的合法途径积极应对,争取主动。首先企业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应诉,通过运用世贸相关法规当中的法理、概念来分析和证明应诉个案的合法性,判断对方实施反补贴措施是否违背世贸法规的基本宗旨和原则,证明本方补贴的合理性、合法性或者不存在补贴的事实,直至通过进口国的司法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政府部门也应积极通过磋商程序与相关进口国进行磋商,或通过规定程序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有关进口国取消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反补贴措施。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如美国对我国出口紧固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案:2009年10月,美国商务部立案对我碳钢紧固件进行“双反”调查,经过我国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各方全力应对,2009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6:0的投票结果,初裁认定中国产紧固件没有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终止对华紧固件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三)适时调整对出口贸易的补贴政策
当今的国际贸易市场,非价格竞争已逐渐取代价格竞争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补贴仍是其政府发展国内经济、推动出口贸易的主要政策手段。我国从经济总量来看,已位居世界大国之列,但综合比较,仍属发展中国家,取消所有形式的补贴暂时还不现实。因此,我们只有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对出口贸易的补贴政策,以尽量规避国外反补贴对我们造成的损害。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类。其中,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是必须取消的补贴,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可实施,但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需要被取消:一是具有专向性(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二是被某个成员国起诉,三是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不可申诉补贴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尽管世贸组织定义的补贴范围很广,但其重点限制的是对出口有影响的禁止性补贴和专项性的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可继续使用。所以,我们应该在认真分析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基础上,审视各级政府的产业政策或经济发展指导方针,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探索补贴类型,重构补贴制度,坚决取消禁止性补贴,选择采用不可申诉补贴如税、费优惠以及贷款利率优惠,将有限的补贴资源提供给战略性的项目和产品,并从补贴产品转向补贴生产要素,通过提高要素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来强化我国产品的比较优势,创造新的出口亮点。充分利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在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及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特殊优惠待遇,利用这些特殊待遇促进出口。注意避免构成对进口国国内产业产生“不利影响”,科学使用可申诉补贴。
(四)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对于解决贸易摩擦,世贸规则的运作包括企业间磋商、政府间磋商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三个层面。如果通过企业间或行业组织间的磋商不能解决,则受不公平商业行为侵害的一方可向所在国政府或企业所在地的成员国政府寻求行政或司法救助。在政府磋商(属于非正式磋商)及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政府是本国企业的代表,对保护企业正当的出口利益,使本国产业和经济安全得以维护和保障,有着直接责任。当出口产品在国外受到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应主动与政府沟通,通过政府间磋商解决。如果磋商无效,则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五)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
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应主动出击,合理运用世贸规则下的贸易救济措施和国内相关法规,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及产业安全。这样通过政府对外国出口到我国产品存在不合理补贴的调查处理,一方面可以消减不公平竞争对我国内市场的冲击和对相关产业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我们出口贸易博弈应对的筹码,使相关国家在准备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等措施时投鼠忌器,有所顾忌。我国在200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规定反补贴措施可以基于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形,即外国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政府可对该外国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已多次应用这一条对外实施了反补贴措施,近来影响较大的如去年我国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决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二是特殊情况,即根据对等报复要求,对有关外国进口产品实施反补贴,以抑制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补贴指控。该条例第55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一条近年我国也有应用,如去年5月,继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开征反补贴税后,一周之内我国商务部即公布了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结果,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征收7.7%至11.19%的反补贴税。其实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屡见不鲜,最典型的就是被称为“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最重大、最复杂的案件”的美国波音和欧洲空客补贴与反补贴争端:2004年10月,美国政府代表波音公司就欧盟成员国补贴空中客车公司上诉世贸组织商业争端解决机制,欧盟随即以牙还牙,诉称美国政府为波音公司提供补贴,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法律较量,世贸组织于2009年9月和2011年1月分别裁定欧盟成员国补贴空中客车公司和美国政府补贴波音公司违法,双方较量仍在继续。
(六)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起步晚、底子薄,更多的是依照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一比较优势来参与国际分工,许多企业只能生产低端产品,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弱,而我目前的出口产品又主要集中在这类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上,为了抢占国际市场份额,只能比较普遍的采用低价竞销策略,没有政府的补贴扶持难以长久支撑,更谈不上发展。而这种状况,就非常易于招致国外对我们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因此,要有效地应对反补贴,应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一方面,继续保持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引导相关企业和产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采用国际标准生产,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尽快提高产品的质量与附加值,实现劳动密集型产业与产品的升级;另一方面,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浪费少、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轻、经济效益好的新型产业,由“价格取胜策略”转向“质量取胜策略”,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七)建立应对反补贴的预警机制
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当事人,对国际竞争对手的动态和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最为敏感。为了迅速有效地防范与制约国外有意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我们需要建立以政府有关部门为统筹,以行业协会为龙头,以相关企业为主体的反补贴预警系统,负责收集国外补贴情报、了解补贴引发的市场价格异动、调查产业损害和利益受损情况等工作,形成企业、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沟通机制。只有建立了反补贴预警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才能及时作出反应,视情况迅速有效地启动实施反补贴法律措施。
(八)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国外对华反补贴主要是针对我国因政府给予企业的补贴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及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歧视性待遇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和控制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反补贴调查的对象。为减少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及产业发展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必须重塑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而是强化其服务功能,向企业提供经贸信息、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并积极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与国外有关组织间进行磋商,全方位促进提高我国的反补贴应诉水平。
作者简介:李维(1965—),男,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和高职教育(广西南宁市,530003)。
参考文献:
[1]尚玉红《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企业经济?2008年08期
[2]胡晓红《国外对华产品实施反补贴的法律反思》法学家?2007年04期
[3]孙瑞华《国外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经济纵横?2006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