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论文-程晶

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论文-程晶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民事赔偿,归责原则

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程晶[1](2017)在《论我国国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步伐的加快,给付行政的比重在行政活动中占据着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国有公共设施作为国家向公民提供社会福利的重要物质条件,是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目标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手段。我国国有公共设施在不断扩展完善的同时,由于其自身设置或管理瑕疵给公民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事件也在增多,而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是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仍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这样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公民合法权益。本文通过考察其他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由中国国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主张由国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本文主要从国有公共设施的界定及其相关概念的分析、国外的立法和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做法,国内的公共设施排除国家赔偿的现状,在我国构建国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赔偿的制度这几个方面出发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的意义和目的、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国有公共设施的概念和国有公共设施的分类,国有公共设施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以及国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概念。第叁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了在我国所有的公共设施由国家造成的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然后分析了在我国国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公共设施造成的危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国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设,首先,阐述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提出笔者的建议即:扩大国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偿的范围,最后提出两个相关配套制度即行政追偿制和保险制度。本文的观点是国有公共设施致害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刘辉云,徐倩[2](2013)在《国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公共设施是指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设置和管理的经济性物质基础设施,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港口、桥梁、通讯设施等。国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瑕疵是指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即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设(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3-03-26)

于斌[3](2008)在《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引起的归责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公共设施作为一种与行政法律问题有着密切联系的公共产品,对其研究成为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近年来国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不断发生,因国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瑕疵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何者可以作为这种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问题日益突出。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性质的认定与其采用的归责原则必然紧密联系,二者应当一并讨论,本文从案例分析、观点探讨、模式选择叁个方面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问题进行研究。简言之,本文将在认定国有公共设施致害应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反思部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理论在认定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方面的不足,初步从学理上探究我国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其运用。第一章---案例分析及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性质认定,本章通过对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的争议焦点的分析,引出了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性质的认定。首先,对国有公共设施及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含义进行了剖析,然后,对我国现有法律及规定在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上认识的缺陷进行简要分析,最后,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指出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的必要性。第二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若干观点之探讨。本章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含义着手,分别对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概念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违法责任原则及一些国家国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剖析,分析其含义及是否可以作为国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第叁章---我国国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模式选择及运用。本章,笔者借鉴民法和国外行政法经验,引入危险责任原则,并把以危险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国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首先,对危险责任原则的含义作了界定,其次,分析了引入危险责任原则的必要性,最后,从国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危险责任原则在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中的运用。(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8-04-01)

邓志伟[4](2007)在《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竞合处理初探 国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多元化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某公司驾驶员缴纳公路管理费后驶入南京机场高速公路,途中因避让前方一捆塑料编织布撞上护栏,造成一死叁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其因缴费与高速公路管理处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且事发当日,巡查道路7次,已尽(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7年03期)

杨立新,尹艳[5](1994)在《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杨立新,尹艳一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和管理欠缺,致他人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为国家赔偿责任,抑或为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为国家赔偿法调整,抑或为民法的侵权法所调整?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见解...(本文来源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4年01期)

温世阳[6](1990)在《国有公共设施致害与国家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对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施或管理不善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法律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笔者试将此问题作以卜分析,以供同仁参考。一、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责任已成为各国法制中普遍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各国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体例却不尽相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而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民法规定,这主要是为那些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的国家所采用;二是以单行法规加以规定,但仍准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叁是由专门立法加以规定,并在归责原则上与民法的有关规定区别开来。我国尚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新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未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1990年04期)

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有公共设施是指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设置和管理的经济性物质基础设施,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港口、桥梁、通讯设施等。国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瑕疵是指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即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程晶.论我国国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D].华中科技大学.2017

[2].刘辉云,徐倩.国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N].江苏法制报.2013

[3].于斌.国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引起的归责问题探析[D].兰州大学.2008

[4].邓志伟.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竞合处理初探国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多元化选择[J].法律适用.2007

[5].杨立新,尹艳.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

[6].温世阳.国有公共设施致害与国家赔偿[J].法学杂志.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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