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行为论文-陈国强,殷音

环境行政行为论文-陈国强,殷音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行政相对人,司法审判,行政机关,比例原则,《行政复议法》,污水处理厂,社会危害程度

环境行政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陈国强,殷音[1](2019)在《环境行政行为如何避免“明显不当”?》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明显不当”纳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并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那么,究竟什么是“明显不当”?笔者拟以“明显不当”在司法审查实践中的适用作为分析基础,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9-11-08)

黄鑫[2](2019)在《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恢复或改变环境现状而做出的带有责令性质的行政行为,其外在的行为模式为“责令+行政行为”。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行为特征包括命令性、互动性、补救性和相继性。对于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仍然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包括行政处罚说、行政命令说和行政强制措施说。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在种理论背景下,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实践问题:第一,相类似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依据的法律规范区别过大。第二,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采用的文书类型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第叁,裁判结果不稳定,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做出的判决完全不同。第四,相同类型的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不同法院对其法律性质认定的结果也不同。造成目前这种实践现状的主要原因是: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在学理上仍然存在争议,并没有形成学界的通说观点。立法的科学性不足也是造成这种实践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责令性表述的随意乱用和设置的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种类过多,导致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随意适用的现象。同时法院对于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没有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也加剧了问题的产生。(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31)

于洋[3](2016)在《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源于李君明诉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撤销案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的自由性与羁束性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命题,如何对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缓和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张力的关键。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的核心是行政判断余地,基于"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基础,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查;但是如何保障理性决策与公众参与,且不至于人民法院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是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审查的关键。本文以案例引入,同时以台湾地区为镜鉴,试图通过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破解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难题,以期对未来提供指引。(本文来源于《公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邹鲲[4](2016)在《浅析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衡量——以最高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环境管理模式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导,司法机关审理裁判的环境案件总体较少。近年来,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和生活环境,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与环境行政机关紧密衔接,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保护环境已成为司法机关、环境行政机关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充分体现出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地有力支持,保障了环境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形成合力保护环境的效果将日益彰显。(本文来源于《新形势下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6-07-15)

张广萍[5](2016)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柔性行政行为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对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工程建设活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破坏案件很多,这方面的行政执法也逐步加强。据了解,在该活动中,柔性行政行为的运用十分广泛,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出发,对柔性行政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其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制度化的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2期)

沈跃东[6](2015)在《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能否参与以及以何种方式参与,取决于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的程序行政行为。在法政策的层面,为了保障公众的行政程序权利,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的争议,应当例外地许可提起行政诉讼。在法解释的层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具有实际影响,因而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受案范围的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原告资格设定的标准,该程序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原告资格。(本文来源于《2014 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5-07-17)

陈明义,邹雄[7](2015)在《非处理性行政行为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意识不断提升,非处理性行政行为被广泛运用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管理中。本文在对非处理性行政行为和环境公共利益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以非处理性行政行为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行性,并提出非处理性行政行为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具体方式。(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15年02期)

李妙侠,梁中凯[8](2014)在《迁西整饬行政行为优化政务环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李妙侠、梁中凯)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近日,迁西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整饬行政行为,优化政务环境”活动。动实招、下硬手,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整治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为县域经济(本文来源于《唐山劳动日报》期刊2014-10-13)

郝燕飞,文慜,海洲[9](2014)在《规范涉企行政行为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5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尚金华带领专题调研组赴介休,与该市部分人大代表及焦化、碳素企业负责人座谈,详细了解当前经济运行态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广泛征求他们对减轻企业负担、加快企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 各企业负责(本文来源于《晋中日报》期刊2014-05-16)

周娟[10](2014)在《“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不断恶化,全球变暖增加,极端天气频繁发生,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表明环境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为了缓解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近年来,我国也很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是常用的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之一,其作为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由于行政行为在法学界尚无统一概念,故“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相关基础理论尚未形成统一共识,而数量庞大的“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条款又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难以囊括,其法律性质也难以定性,存在分歧与争议,导致在法律实践中常引发行政诉讼纠纷。2010年颁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虽然规定了“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属于环境行政处罚,还规定了“责令改正”环境行政命令的八种表现形式,对“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认定,但并未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过于庞杂的内容和混乱的表述形式使任何一种法律性质都无法概括所有类型,因此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分析。但分类后的“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仍存在立法冲突,立法表述不规范,定性存在分歧,决定权主体规定混乱,兜底条款难概括、易被滥用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其一需要立法明确“责令”性环境行政命令、“责令”性环境行政处罚、“其他”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性质;其二,将“命令类”责令行为不作为法律责任,而是划入法律责任依据范畴;其叁,规范立法表述,精确模糊的“责令”行为语言表述;其四,将一些“责令”行为决定权主体下放,赋予环保部门更多的职权空间;最后,健全救济程序,保障相对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环境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恢复或改变环境现状而做出的带有责令性质的行政行为,其外在的行为模式为“责令+行政行为”。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行为特征包括命令性、互动性、补救性和相继性。对于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仍然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包括行政处罚说、行政命令说和行政强制措施说。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在种理论背景下,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实践问题:第一,相类似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依据的法律规范区别过大。第二,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采用的文书类型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第叁,裁判结果不稳定,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做出的判决完全不同。第四,相同类型的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不同法院对其法律性质认定的结果也不同。造成目前这种实践现状的主要原因是: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在学理上仍然存在争议,并没有形成学界的通说观点。立法的科学性不足也是造成这种实践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责令性表述的随意乱用和设置的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种类过多,导致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随意适用的现象。同时法院对于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没有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也加剧了问题的产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行政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陈国强,殷音.环境行政行为如何避免“明显不当”?[N].中国环境报.2019

[2].黄鑫.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案例研究[D].广州大学.2019

[3].于洋.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源于李君明诉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撤销案的思考[J].公法研究.2016

[4].邹鲲.浅析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衡量——以最高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为样本[C].新形势下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6

[5].张广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柔性行政行为探讨[J].法制博览.2016

[6].沈跃东.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C].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5

[7].陈明义,邹雄.非处理性行政行为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研究[J].东南学术.2015

[8].李妙侠,梁中凯.迁西整饬行政行为优化政务环境[N].唐山劳动日报.2014

[9].郝燕飞,文慜,海洲.规范涉企行政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N].晋中日报.2014

[10].周娟.“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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