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货币出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货币出资方式,适格性,扩展,规制
非货币出资论文文献综述
赵振森[1](2017)在《我国股东非货币出资形式扩展与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活动主体之一,在整个社会运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出资是公司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公司出资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中最为核心的一个部分。是否拥有一个完整的公司出资制度是一个国家是否拥有成熟的公司法制度的标志。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出资已有了较系统的规定,其中以半列举半概括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公司出资的形式,在非货币出资形式中主要列举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除了列举以上叁项外,还概括描述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用于出资。这样的规定为公司出资形式的扩展提供了无限的可能,可以顺应时代,满足市场的需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资产被认为或者已经参与到公司出资环节中,成为一项可以用于公司出资的资产。对于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展已经是我国法学界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对于有经济价值的劳务、商誉、债权、股权能否用于出资的问题已经讨论过许多次,债权、股权等已成为被立法认可的出资形式,还有些问题虽然尚未有定论,但是也经过了多方论证。随着时代的发展,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展又出现了新的形式,如大数据能否用于出资。对这一方面理论的研究对于公司出资的实践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非货币出资形式并非是一味的求扩展,在扩展的同时仍然需要法律的规制。面对我国当下的经济市场,一味的求开放完全依靠公司意思自治很可能会对市场造成极大的冲击,超出市场承受能力,甚至会造成社会的恐慌与混乱,在尊重公司自由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我国《公司法》传统的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理念,对非货币出资形式既扩展又规制。对于新出资形式问题的讨论必须结合时代与现行的法律共同进行讨论,既有利于公司出资制度不断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要求,又能对新的出资形式进行有效的规制,维护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以求能够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本论文总共分七章,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并且对本文的研究意义进行说明。第二章简要解释本文所需理解的几个基本概念,主要分析非货币出资概念、非货币出资扩展与规制的基本理论,并分析了非货币出资适格性要件。第叁章是对我国现行的非货币出资制度进行研究,讨论了我国现行可以出资的几种形式在公司法中直接列明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实践中扩展的股权与债权,再对商誉、劳务等尚未被我国立法认可为非出资形式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出资新形式的扩展方向及限制研究提供重要的基础。第四章是对非货币出资形式扩展的必要性做出了分析。结合时代背景进行研究,分析我国非货币出资形式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扩展的必要性,从价值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对国外的非货币出资形式扩展相关制度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且结合当下的时代背景提出了大数据出资以及网站流量出资两个概念举例进行说明。第五章主要分析我国非货币出资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扩展及如何对其进行规制。本章中主要分六个部分:设立非货币资产出资形式扩展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出资价值评估体系,建立非货币出资形式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出资公示制度,加强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追究,特殊资产出资的特别规制制度。最后是结语,并对未来非货币出资形式扩展的展望。(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邓亚辉[2](2016)在《认缴资本制度下非货币出资评估问题与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公司法》将我国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由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是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新《公司法》却未对第27条第3款作出修改,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仍应进行评估作价。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在公司设立已无须提供验资报告的大背景下,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我国《公司法》应该修改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的相关规定,构建自主选择机制,赋予股东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刘翛然[3](2015)在《非货币出资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公司法中的非货币出资制度无论在主体、标的物范围、评估模式、公示方式,还是非货币出资的责任承担上,都存在不甚完善之处。因此,通过借鉴域内外的非货币出资立法,合理地对其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第一部分从非货币出资的概念出发,对非货币出资与实物出资、无形财产出资以及现物出资进行了区分。同时对非货币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其必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需要;二是公司自治发展的趋势;叁是平衡经济效率与交易安全的需求;四是集合生产要素的要求。第二部分探讨了非货币出资主体的域内外立法及我国非货币出资主体的立法分析与完善。域内外的立法大多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主体范围进行了区分,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增资阶段的出资主体范围也不一致。由此,我国公司法也可以对非货币出资的主体范围进行公司类型和公司所处阶段上的区分,并予以适当扩大。此外,也有立法对非货币出资主体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定。在我国,只要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的不是发起人的责任即可成为非货币出资的主体。第叁部分重点研究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要件以及标的物类型的分析与选择。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要件主要存在四要件说与五要件说两种学说,但是英美法系对于适格性要件并未予以过多的关注。我国非货币出资立法还不够完善,不适宜摒弃要件说,在要件说之下适当添加一些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类型这一做法更适合我国目前的非货币出资制度,同时分析立法未明确的债权、用益物权、人力资本以及商业特许经营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类型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与公示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评估模式主要有“董事会商业判断”模式、“发起人协商”模式、“强制专家评估”与例外豁免模式、法院选任检查人或公证人调查、审查相结合模式四种。我国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模式类似于“强制专家评估”模式,但缺乏例外豁免的情形,立法可以对其进行规制与完善。公示是对非货币出资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纵览域内外的立法,非货币出资的信息可通过公司章程、认股申报书以及商事登记簿这叁种文书进行公示,其公示内容也较为全面。我国非货币出资的公示制度可以区分公司所处的不同阶段丰富公示文书的形式,完善公示内容。第五部分总结了违反非货币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并对非货币出资的责任承担提出了建议。违反非货币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完全未出资、不适当履行以及抽逃出资叁种情形。出资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对于其违反非货币出资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出资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限制或取消股权、强制补缴与连带责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及利息罚则。董高人员违反其勤勉义务导致出资未缴足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时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进行虚假评估时,应当在虚假评估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若因为错误评估损害了第叁人的利益,则应在错误评估的范围内对第叁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瑕疵评估,还应将其责任主体扩大到部分股东与董事会,因为在非货币出资财产价值不大的情形下,一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会选择自己评估或与评估机构共同评估。(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5-05-26)
张雨涵,李晓秋[4](2015)在《股东非货币出资适格性问题与可能的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对非货币出资的适格性要求是资本充实制度的核心。我国《公司法》规定非货币出资需要满足两个要求,即"可依法转让"、"可以用货币估价"。资本制度改革后,我国废止了验资制度,资本也不再是债权人保护的基础。《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适格性的要求可能面临着很多问题。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是扩大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对于掺水股,我们需要从保护货币出资股东的角度来修改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5年08期)
陆一波,王宗双[5](2012)在《以土地作资本也能成公司股东——上海市首例合作社非货币出资入股公司产生》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作社以土地作资本也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久前,费康正式拿到了上海李杰联益农业合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上海市首例合作社非货币出资入股公司在崇明获"准生"。据了解,"李杰联益"公司由上海崇明金瓜"第一村"联益村的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与从事农业经济的李杰农业科技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与公司合作的想法,缘于合作社一次次闯市场的艰(本文来源于《科技致富向导》期刊2012年25期)
陆一波,王宗双[6](2012)在《以土地作资本,也能成公司股东》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作社以土地作资本,也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久前,费康正式拿到了上海李杰联益农业合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上海市首例合作社非货币出资入股公司在崇明获“准生”。 据了解,“李杰联益”公司由崇明金瓜“第一村”联益村的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与从事(本文来源于《农民日报》期刊2012-06-19)
陈玺撼[7](2012)在《上海创新注册资本出资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陈玺撼)外滩“金融牛”不仅能集聚人气,更能“耕耘”出真金白银。5月初,“金融牛”设计者阿图罗·迪·莫尼卡以该牛着作权作价410万元作为出资,与老凤祥共同设立老凤祥莫迪卡礼品有限公司。“金融牛”仅凭身价,就占了新企业注册资本的叁成。(本文来源于《解放日报》期刊2012-06-04)
万红,王毅鹏,李彦[8](2012)在《非货币出资可占注册资本70%》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 鼓励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着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企业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还将实行“零收费” 本报讯 (万红 通讯员王毅鹏 李彦)昨天,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为方便企业投融资,解决企业资金瓶颈难题,(本文来源于《天津日报》期刊2012-01-18)
孟俊红[9](2011)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非货币出资问题研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出资存在政策色彩过浓、学术争议不一、立法模糊不清、实践操作混乱等缺陷,对此,应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为准自物权,并以在其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作为社员对合作社法人重要的出资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再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7期)
陈金涛[10](2011)在《简析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是公司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如果说资本是公司的血液,流动于公司整个运行过程之中,那么股东出资就是公司血液的源头,它的健康与否,关乎公司的命运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得失。非货币财产出资是一种与金钱出资相对的出资形态,其范围要大于无形资产出资。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做了修订,扩大了非货币出资财产的范围,但其规定仍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弱。理论界对于有抵押权的实物、土地承包权、股权、债权能否作为股东出资也存有争议,在如何保障非货币出资安全性的问题上也意见不一。本文在梳理诸多观点的基础上,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进行论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绵薄之力。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股东出资的基本问题,如股东出资的概念、性质,股东出资的意义,非货币出资的概念界定,以及非货币出资的特殊意义——经济价值高、出资成本低、程序便利,有利于提高我国公司竞争力,促进经济长远发展。第二部分探讨作为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应符合哪些标准。笔者借鉴了国外学者学说,认为的“五要件说”应当成为判断非货币出资财产的标准,即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可转让性以及实益性,这五个条件还应当同时具备。笔者将这些要件与中国《公司法》规定的两个核心要件加以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虽抓住了问题关键,较为精练概括,但在具体规定上仍有所欠缺,对现存性的主体要素、确定性的登记要求以及实益性要求均无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第叁部分探讨非货币出资的主要类型。笔者结合非货币出资的财产的标准,分析了几种典型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包括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与债权出资。前叁者是《公司法》明确列举的出资形式,而后两种则是实践中争议较多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非货币出资形式。笔者认为以上形式都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标准,可用于出资。第四部分讨论了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安全性制度设计。安全一直是公司法设计中追求的价值理念之一。如何保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安全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笔者结合特殊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出资形式各自的特点,进行了不同的安全性制度设计。总之,非货币财产是股东出资财产的一种,它与货币出资相对应。非货币出资有利于加快资产货币化进程、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减小公司设立成本、提高我国公司竞争力。(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1-06-30)
非货币出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公司法》将我国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由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是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新《公司法》却未对第27条第3款作出修改,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仍应进行评估作价。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在公司设立已无须提供验资报告的大背景下,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我国《公司法》应该修改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的相关规定,构建自主选择机制,赋予股东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货币出资论文参考文献
[1].赵振森.我国股东非货币出资形式扩展与规制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7
[2].邓亚辉.认缴资本制度下非货币出资评估问题与对策研究[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
[3].刘翛然.非货币出资的法律规制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5
[4].张雨涵,李晓秋.股东非货币出资适格性问题与可能的发展趋势[J].法制与经济.2015
[5].陆一波,王宗双.以土地作资本也能成公司股东——上海市首例合作社非货币出资入股公司产生[J].科技致富向导.2012
[6].陆一波,王宗双.以土地作资本,也能成公司股东[N].农民日报.2012
[7].陈玺撼.上海创新注册资本出资模式[N].解放日报.2012
[8].万红,王毅鹏,李彦.非货币出资可占注册资本70%[N].天津日报.2012
[9].孟俊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非货币出资问题研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为视角[J].广西社会科学.2011
[10].陈金涛.简析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问题[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