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救济措施论文-朱昊

民事救济措施论文-朱昊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救济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着作权,民事司法救济,制度,救济主体

民事救济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朱昊[1](2016)在《论我国着作权保护中民事司法救济措施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经济社会中,对于着作权重视与保护越来越收到社会的关注。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着作权侵权形式的多样化和与国际社会的密切交流都要求我国着作权民事司法救济的不断完善。现实问题的分析需要结合社会热点和司法实务的问题,着作权民事司法救济一直备受关注,通过民事法律途径维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文化水平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6年21期)

崔悦[2](2016)在《论我国着作权法民事司法救济措施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着作权侵权救济制度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虽然我国《着作权法》至今已历经了两次的修订,但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着作权保护体系的影响下,着作权与国际接轨的问题显得日渐突出。在着作权问题中,争议相对较多的是有关着作权侵权的救济。涉及当事人直接经济利益的问题往往是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所以民事司法救济一直备受关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实施方式,值得加以讨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5期)

张伟君,李茂[3](2012)在《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新标准以及我国的应对——以ACTA民事救济措施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ACTA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最新国际标准,在个别侵权救济措施方面超越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与ACTA之间并不存在深刻的矛盾,甚至在大多数方面已经符合ACTA的标准。因此,是否接受ACTA规则可以作为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际谈判中的筹码。同时,ACTA提供了一个全面审视、评估、反思和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机会。(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2年03期)

李洁[4](2005)在《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指法院在受理民商事案件之前或过程中,为了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与法院通过审判终结做出判决裁定所提供的事后救济不同,其主要侧重于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救济,属于预防性救济和事先救济。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当事人提供事先的、及时和充分合理的救济,预防尚未发生的损害或者发生进一步的损害,以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达到民事诉讼所追求的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和效率相统一的价值目标。 但与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系统和明确的规定相比较,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还不十分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其一,立法不完善,对一些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如没有将行为纳入诉讼保全的对象之列,缺少权利暂时实现性方面的救济措施,使某些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合理和及时的救济。其二,一些法律规定不合理,如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扩大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使得某些案件在适用先予执行措施时已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造成司法解释严重突破法律的规定,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功效与作用。其叁,与国际普遍规定存在差距。各主要国家无一例外地在民事诉讼法中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等,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同时,有些救济措施只规定在特别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或实体法(知识产权)中,不能适用于其他案件,使得一般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所能选择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有限。(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期刊2005-04-10)

戴敏[5](2002)在《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TRIPS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修改 ,也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救济体系的完善。本文在与 TRIPS协议的对照中 ,阐述《专利法》、《商标法》及《着作权法》修改后 ,我国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本文来源于《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2期)

崔素琴[6](2001)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救济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相关规定应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救济的实体法依据 ,获得刑事救济的主、客观条件依犯罪构成理论 ,针对目前其刑事救济程序的设置 ,认为应体现程序的规范性以体现公正和诉讼的经济性(本文来源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4期)

刘颖[7](2001)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中小股东的定义、中小股东享有的权益及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进行探讨 ,分析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时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不完善的表现 ,提出构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民事诉讼救济措施的设想(本文来源于《株洲工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1期)

民事救济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的着作权侵权救济制度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虽然我国《着作权法》至今已历经了两次的修订,但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着作权保护体系的影响下,着作权与国际接轨的问题显得日渐突出。在着作权问题中,争议相对较多的是有关着作权侵权的救济。涉及当事人直接经济利益的问题往往是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所以民事司法救济一直备受关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实施方式,值得加以讨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救济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1].朱昊.论我国着作权保护中民事司法救济措施的完善[J].经贸实践.2016

[2].崔悦.论我国着作权法民事司法救济措施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

[3].张伟君,李茂.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新标准以及我国的应对——以ACTA民事救济措施为例[J].东方法学.2012

[4].李洁.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研究[D].四川大学.2005

[5].戴敏.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6].崔素琴.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救济的思考[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7].刘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民事诉讼救济措施[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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