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滋扰应承担民事责任

噪声滋扰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噪声扰民应承担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徐晓芸[1](2021)在《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环境问题随之而来并困扰着人们生活。其中,噪声投诉在各污染投诉总量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噪声所带来的问题日渐严重,导致各种纠纷频发,使得四邻相处变得不和谐。我国虽然对于噪声污染有相关立法规定,但是对于繁杂的噪声污染侵权问题显得过于笼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构成噪声污染、因果关系以及损害事实认定等问题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文以噪声污染侵权的相关概念阐述为出发点,对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展开分析,旨在为噪声污染侵权案件的审理提出可用建议。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噪声污染侵权的相关概念,并对其侵权现象的严峻以及研究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于噪声污染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污染排放行为要求具有超标违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同引发了争议。本章节通过对噪声污染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结合噪声污染的特殊性,最终认为噪声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第三章,主要对噪声污染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分析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对于噪声污染的界定为“超标+扰民”,然而生活中存有大量未超标但对人们造成影响的噪声,由于不符合噪声污染的定义而得不到救济。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而因果关系的判定是噪声污染案件审理的关键。在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也负有对污染物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举证责任适用不统一以及过度依赖鉴定报告等问题。此外,由于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害难以量化,导致噪声污染损害事实认定困难,受害人往往因无法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败诉,加之赔偿标准也不明确,导致受害人获取救济难上加难。第四章,针对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各要件存有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解决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田雅敏[2](2020)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析》文中指出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现代工业化的加速及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诸多环境问题相伴而来,噪声污染便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噪声污染属于一种感觉型侵害,受损事实既看不见也摸不着,但是却能对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产生严重的危害,成为制约提高生活质量与改善环境质量的紧要因素。本文对利用“无讼案例”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案例进行研读,分析结果显示:噪声污染问题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尤其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在司法裁判中,法院普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作为审理依据,针对该类案件,诉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主要聚焦在噪声排放行为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权以及是否应当负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的定义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即所排放的噪声构成噪声污染需满足“超标”+“扰民”两个要件,但所排放的噪声虽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样会严重干扰人们的生活,由于不符合“噪声污染”的法律定义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相比于其他环境侵权,噪声污染侵权有其特殊性:污染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受损后果具有抽象性、因果关系证明具有复杂性,这些对认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噪声污染防治法》却要求噪声排放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即侵权行为需具备违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统一,给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相关规定带来困惑。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法官依据相邻关系的理论来审理噪声污染侵权案件的现象,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关于相邻关系及容忍义务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的,导致该条款的可操作性较低,难以满足审理噪声污染侵权纠纷的需要。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存在噪声污染排放行为、噪声污染造成损害事实以及噪声污染行为与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由于构成噪声污染需同时满足主客观条件(“超标”+“扰民”),有的法院要求被侵害人证明噪声排放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条件,导致生活中许多困扰人们的噪声无法得到法律的规制。环境噪声污染属于感官类污染,受个体忍受限度差异的影响,受损程度亦存在不同,当事人对于受损事实的证明成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一大阻碍,因而需要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基于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部分成为断定某一噪声排放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困难的环节,正因如此,诉讼中噪声污染侵权纠纷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不同于传统侵权纠纷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因果关系部分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污染者)承担,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则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本文基于对人民法院判定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之裁判观点的分析,以噪声污染防治法与侵权法相关理论为出发点,探析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期望能够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一定参考,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朱雨晴[3](2020)在《城市广场管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时期,为了城市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城市广场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代城市广场是为了满足公众的日常生活需要所提供的进行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城市户外公共活动空间。然而在公共空间活动,公民实施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由于城市广场管理的法律体制不健全和行政立法的缺失,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为了解决城市广场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产生这一系列现象的问题及原因,从而规范和构建相关法律制度,提出解决方法和策略。本文的研究思路共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研究城市公共空间中的城市广场是其中一个子集,在理解他们各自的基础理论之后,梳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从现有的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中,借鉴和学习如何对城市广场的使用进行管理。其次是对国内城市广场的定位,从行政法角度考虑,城市广场作为公物为公众使用,还是作为一项公共财产为人民所有,进而无限使用。通过借鉴法、德、日以及台湾地区等学者的理论经验,准确城市广场的定位与使用标准。第三,搜集国内大量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了解城市广场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并对此规定给予法律评价,是否违反不当原则与公共利益。第四,提出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就是构建城市广场管理法律规制,保证公民自由使用的同时,实现城市广场的立法宗旨,城市广场管理法律规制主要路径是:进行城市广场立法。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城市广场是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场所,对城市广场的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是任何类型广场都可以定义为城市广场无限对公众开放和自由使用。根据国内外公共管理与行政法对城市广场的定位、使用理论,我们了解到我国城市广场主要是自由使用为主,限制使用为辅。在限制使用的同时,我国更多的是地方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来对城市广场实施法律规制,但他们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实施效果不突出。因此,我们对地方出台的限制城市广场使用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和法律评价,引导出不当限制所引发的一系列行政法上的问题,从而进行法律规制解决这些管理问题。本文提出的创制城市广场管理法的学术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如何进行城市广场的法律规制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指导意义。

李泽宇[4](2020)在《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研究》文中认为环境标准作为一种公法上的管制标准,在私法领域的侵权法中是否可以适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是在环境法学中颇具争议的话题。从争议观点看,理论与实践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学者们大多将关注点放在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上进行研究,而忽略了环境污染的内在机理和不同污染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差异的情况。虽然有学者以环境风险控制的角度重新对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进行了解释,但是依旧解释的不够完整,因此对于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问题需要从环境污染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对于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的研究是从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始的,但是近些年有学者认为,造成侵权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污,而是其排放行为最终造成了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对于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研究是否需要只以环境质量标准为主而排除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进一步探讨。由于环境被污染后的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对于环境标准在违法性要件构成中是否具有效力性的问题,需要将环境污染分为不同的类型进行讨论。根据污染物的特性以及其扩散的特点,可以从污染源以及造成损害结果的过程出发,将污染归纳为实质型污染与拟制型污染。在实质型污染侵权的行为中,污染物常常具有累积性、扩散性、潜伏性等特点,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说,仅符合排污标准并不能实现污染物的控制,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否定合规抗辩的效力。而在拟制型污染侵权的行为中,由于污染物不具有累积性、扩散性等特点,同时其侵害过程相对简单、损害后果相对轻微、当事人地位相对较为均衡,因此可以通过适用环境标准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对于环境标准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如果将环境标准作为进入判断因果关系的门槛进行理论研究,环境标准应当是具有侵权法效力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标准制定的不完善、归责原则的倒置等原因,导致环境标准在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并非必然适用。所以环境标准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效力应当从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分别进行讨论。为解决理论与实践不统一的情况,应从环境标准制度方面入手,完善制定主体、健全修订机制,并且应当明确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化适用,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效统一的结合,以此发挥环境标准在侵权责任中的最大效力。

李林[5](2019)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群众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质量好坏。良好的生活环境已是人们选择职业和居住环境所考虑的必要因素,因此防治社会生活噪声对于改善声环境质量有重大的意义。最近几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越来越普遍,对人们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人们经常可以听到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噪声:室内刺耳的装修声音、商业活动锣鼓喧天的声音,广场舞巨大的音乐声等等。如今社会生活噪声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环境噪声污染源,成为影响人类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广大市民也越来越清楚的意识到社会生活噪声的危害,并且尽量在生活中减少噪声的产生。我国解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措施存在很多的不足。为了营造安静祥和的居住环境,打造和谐社会,我国政府一直在不断的改进噪声污染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本文围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展开研究,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概念、主要来源、特点、危害及污染的严峻形势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分析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及防治现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可概述为噪声污染的界定不够严密、环境保护执法取证难、行政制裁力度不足、诉讼中受害方举证难、生活噪声污染致害的赔偿标准欠缺等。在分析了日美德三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得出了加快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立法进程、明确新型环境噪声污染源标准、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包括:从立法体系着手,明晰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标准,制定新型社会生活噪声标准。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调合作、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完善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司法实践方面,通过完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使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具体化、建立噪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几个部分来阐述。此外,加强宣传教育、合理规划场所、提高监测技术也有助于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何卫青[6](2018)在《周某诉某油气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评析》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生产、道路交通、娱乐场所以及建筑施工等引起的噪声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噪声污染虽然被列为三大污染之一,但是它对人体健康的伤害不是立竿见影的,并未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文明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噪声污染引发的问题便逐渐突显出来了。但尽管噪声污染案件频发,但此类案件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上都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噪声污染案件诉讼比率偏低,投诉比率居高,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至今十几年来也缺少更新和修订,所以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受害者的权利救济也成为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案是原告周某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公司),对其构成噪声污染侵害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油气公司是否对原告周某造成噪声污染侵权、被告钻井行为排放的声音和原告财产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如何认定和赔偿。通过分析得出,被告油气公司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原告损失与被告有因果关系,而由于原告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本案的审理效果来看,我们对噪声污染的法律界定不够科学、噪声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不够明确、噪声污染的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还须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且不断细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刘创[7](2018)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就是指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排放的噪声进行预防,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的现象进行治理的一系列活动。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实施,需要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是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过程中的执法主体的研究。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我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进行了梳理,并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执法主体的混乱现状进行审视,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在此基础上,对环保部门作为我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执法主体的应然性进行了分析,并主张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此外,本文在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概念、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对我国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并在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禁止与例外进行了明确列举之后,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证明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证。最后,则是对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的研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有效落实以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完善的责任保障机制的建立。为此目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也应设定完善的责任体系。

阚政[8](2017)在《安静权视角下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对于公民免受噪声侵扰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主要是从义务角度出发来构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例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不仅如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了“超标即侵权”的侵权标准,这仅仅是从义务角度为方便行政管理为目而设置的,从根本上忽视了公民享有的免受噪声侵扰的环境权利。以义务为核心构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导致忽视了公民免受噪声侵扰的环境权利,使得从噪声侵权判定标准、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都显露弊端,因此确立以免受公民噪声侵扰的环境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笔者将公民在一定限度内避免被噪声侵扰、获得安静生活的基本权益定义为安静权。本文旨在通过对安静权的理论构建,并从安静权角度出发评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域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以安静权为视角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提供建议,建议构建以安静权为核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本文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现状以及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试图探索安静权的理论构建。笔者主要从安静权的内涵、性质、特征三个维度对安静权进行理论构建,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以安静权为核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第三章笔者主要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并从安静权角度分析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缺陷。第四章则以安静权特征为核心,从域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入手,分析域外国家制度构建的先进之处,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借鉴基础。第五章则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从安静权角度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提供合理化建议。具体通过确立安静权、强化公众参与原则、完善噪声侵权标准、确立忍受限度原则、完善噪声侵权责任几个方面的建议,为构建以安静权为核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吴永静[9](2015)在《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文中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在噪声污染侵权救济过程中存在多种局限,导致公民在面临噪音污染侵权时得不到有效的救济。针对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纠纷频发,噪声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这一现状,本文从"噪声污染"的界定、噪声污染侵权构成要件的认定、侵权救济方式的选择和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形式四个方面,剖析现行法在噪声污染侵权救济中的局限,寻找我国噪声污染纠纷频发的具体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陈勇,肖爱[10](2014)在《环境噪声污染法律判定问题的探讨》文中提出现行"环境噪声污染"的立法界定包含"超标"和"扰民"双要件,但是一方面,这一判定将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大量环境噪声排除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与社会观念和环境法基本原理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非声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判断要件,未能体现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和污染者责任原则。本文重新界定了"环境噪声污染",将"双要件"改为"二选一"的形式,以排除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差异性。同时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要件的判断途径,应建立环境噪声污染损害鉴定机制,理顺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产品噪声标准等各类噪声标准之间的关系,同时规范各类噪声标准的名称与适用范围,确立声环境质量标准在噪声污染法律判定中的基础性地位。

二、噪声扰民应承担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噪声扰民应承担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章 噪声污染侵权概述
    第一节 噪声污染的概念
    第二节 噪声污染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噪声污染侵权的概念
        二、噪声污染侵权的特征
    第三节 噪声污染侵权现象严峻
    第四节 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章 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
    第一节 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理论争议
        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噪声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认定
        二、噪声污染的立法规定具有特殊性
        三、典型案例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质疑
        四、噪声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节 构成要件学说
    第二节 噪声污染行为
        一、噪声污染界定局限
        二、低频噪声排放标准不明确
    第三节 噪声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立法规定
        二、实务中举证责任适用不统一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度依赖鉴定报告
        四、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之运用
    第四节 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一、噪声污染损害事实之法理
        二、损害事实认定存有障碍
        三、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完善
    第一节 完善噪声污染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科学界定噪声污染
        二、明确新型噪声污染源标准
    第二节 完善噪声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
        一、明确举证责任的适用
        二、运用多元化因果关系证明方式
    第三节 完善噪声污染损害事实认定及赔偿标准
        一、建立和完善噪声污染损害事实认定机制
        二、明确噪声污染损害赔偿标准
    第四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方法
    (三)问题的引出
一、过错
    (一)过错的概述
    (二)对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反思
    (三)过错的认定
二、噪声污染行为
    (一)“噪声污染”的法律定义
    (二)“噪声污染”定义的局限性
    (三)修改“噪声污染”法律定义
三、噪声污染损害事实
    (一)“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概述
    (二)当前噪声污染损害事实证明标准的窘境
    (三)调整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证明标准
四、噪声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概述
    (二)实务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三)因果关系推定学说
    (四)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与科研成果
致谢

(3)城市广场管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3.1 文献研究方法
        1.3.2 历史研究方法
        1.3.3 比较研究方法
        1.3.4 案例研究方法
第2章 城市广场与城市公共空间的基础理论
    2.1 城市广场的概念、功能与管理
    2.2 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功能与管理
    2.3 城市广场与公共空间的关系和规制
第3章 国内外城市广场的定位与使用
    3.1 法国行政法对城市广场的定位
    3.2 德国行政法对城市广场的定位
    3.3 日本、台湾行政法对城市广场的定位
    3.4 我国对城市广场的定位和使用
第4章 我国城市广场管理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评价
    4.1 我国城市广场管理的主要问题
        4.1.1 我国城市广场周边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混乱
        4.1.2 我国城市广场跳广场舞产生的生活噪音污染
        4.1.3 我国城市广场环境卫生脏乱差
        4.1.4 我国城市广场设置的健身器材设备被损坏
    4.2 我国城市广场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4.2.1 城市广场管理主体不明、执法体制不顺
        4.2.2 城市广场管理缺少公众参与和市民自律
        4.2.3 城市广场管理缺少法律保障
    4.3 现行城市广场管理措施的法律评价
        4.3.1 公共利益失衡
        4.3.2 地方重复立法
        4.3.3 部分地方城市广场管理文件效力较低
        4.3.4 部分地方城市广场管理规范不具有操作性
第5章 我国城市广场管理法律规制——城市广场立法
    5.1 城市广场管理立法的法律原则
        5.1.1 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
        5.1.2 禁止不当结合原则
        5.1.3 行政统一原则
    5.2 我国城市广场管理的立法架构与内容
        5.2.1 城市广场管理立法架构
        5.2.2 城市广场管理的法律内容及违法责任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题目
致谢

(4)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环境标准与环境污染的基础理论
    一、环境标准概述
        (一)环境标准的含义
        (二)环境标准的类型
        (三)环境标准的功能
    二、环境污染概述
        (一)环境污染的含义
        (二)拟制型污染与实质型污染
第二章 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的争议
    一、效力否定说
        (一)司法案例支撑
        (二)效力否定说的理论依据
    二、效力肯定说
        (一)司法案例支撑
        (二)效力肯定说的理论依据
第三章 环境标准在侵权责任中的效力分析
    一、环境标准在违法性要件中的效力
        (一)在实质型污染侵权中的效力
        (二)在拟制型污染侵权中的效力
    二、环境标准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效力
        (一)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二)环境标准的门槛作用
第四章 环境标准的制度改进与司法规范
    一、环境标准的制度改进
        (一)明确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二)改进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
        (三)完善环境标准的内容
    二、环境标准的司法规范
        (一)区分环境污染类别
        (二)优先适用环境质量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概述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概念和来源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特点分析
    (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危害
        1. 生理危害的表现形式
        2. 心理危害的表现形式
二、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现状考察
    (一)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严峻形势
    (二)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现状
        1. 立法体系
        2. 实施情况
    (三)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界定不够严密
        2. 低频噪声排放标准不明确
        3. 行政管理机制不健全
        4. 诉讼中受害方救济难
三、域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
    (一)域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1. 美国
        2. 德国
        3. 日本
    (二)域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经验借鉴
        1. 加快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立法进程
        2. 明确新型环境噪声污染源标准
        3. 细化行政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4.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完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健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1. 明晰污染的界定标准
        2. 制定新型噪声污染源标准
    (二)巩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执法体制
        1. 明确职责分工
        2. 丰富执法手段
        3. 加大处罚力度
        4. 提高专业素质
    (三)改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司法制度
        1. 完善环境噪声污染诉讼举证制度
        2. 明确环境噪声致害裁判标准
        3. 建立环境噪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四)完善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制的其他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
        2. 合理规划场所
        3. 提高监测技术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周某诉某油气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文献综述
第2章 案情介绍
    2.1 基本案情
    2.2 法院审理情况
    2.3 参考性案例
        2.3.1 案例一:庞某某诉铁厂沟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2.3.2 案例二:吴某某诉贵州某监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2.3.3 案例三:某竹鼠养殖场诉中交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被告油气公司钻井行为产生的声音是否属于噪声污染存在争议
    3.2 被告钻井行为排放的噪音和原告财产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存在争议
    3.3 原被告双方对损害赔偿的数额存在争议
第4章 争议焦点评析
    4.1 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
        4.1.1 被告钻井行为属于噪声污染侵权行为
        4.1.2 被告钻井行为不满足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
    4.2 噪声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4.2.1 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
        4.2.2 被告钻井行为排放的声音和原告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4.3 噪声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
        4.3.1 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4.3.2 本案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内容
第一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概念
        (二)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特点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现状、危害及其成因
        (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现状
        (二)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危害
        (三)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成因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立法演变
        (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立法酝酿阶段
        (二)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立法产生阶段
        (三)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立法发展阶段
第二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中的执法主体
    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管主体及其职责
        (一)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二) 由环保部门接受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
        (三) 对建筑施工行为的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主体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管主体的混乱
        (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执法难度大
        (二) 环保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选择
    三、环保部门作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主体应然分析
        (一) 环境执法的专业性不适合集中执法
        (二) 环境执法机构监管建筑施工噪声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多部门联动机制
        (一) 监管职责不明下的联动机制缺位
        (二) 明确环境部门及其他各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法律监管
    一、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法律规制现状
        (一)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概念
        (二)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特点
        (三)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法律规制的现状
    二、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禁止与例外
        (一)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禁止
        (二)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禁止的例外
        (三) 对例外规定中特殊需要的限制
    三、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证明问题
        (一)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证明之立法
        (二) 夜间施工噪声出具证明主体的混乱
        (三) 夜间施工证明主体明确为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处罚的立法现状
        (一) 我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很严重
        (二)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之规定
        (三) 建筑施工噪声违法处罚罚款的不确定性
        (四) 地方性立法的落实
    二、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行为之处罚
        (一) 违反排污申报制度无具体罚款罚则
        (二) 比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
        (三) 比照适用其他法律规范的困惑
        (四) 法律修改中的比照规范的消失
    三、施工单位拒绝现场检查之处罚
        (一) 比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
        (二) 被比照的处罚缺乏威慑性
        (三) 比照适用废除后的选择
    四、施工单位夜间施工违法之处罚
        (一) 环境执法解释的模糊性
        (二)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缺陷弥补
        (三) 地方性立法的不足与期望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8)安静权视角下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域外研究现状
        3.我国安静权立法现状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研究内容
        2.研究方法
        3.研究的创新点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理论基础之安静权
    (一)安静权的内涵
    (二)安静权性质
    (三)安静权的特征
        1.安静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安静权的客体是公民免受噪声侵扰的环境利益
        3.安静权的内容
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现状
    (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安静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1.安静权缺失
        2.公众参与不充分
        3.“超标即侵权”的侵权标准不合理
        4.噪声侵权赔偿标准不统一
四、域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探究
    (一)公众参与制度
    (二)忍受限度理论
    (三)环境噪声标准体系
    (四)域外先进经验总结
五、安静权视角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建议
    (一)确立安静权
    (二)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构建“声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噪声侵权标准
    (四)明确忍受限度原则
    (五)丰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内容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致谢

(9)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的现状
    1.噪音污染严重,投诉率居高不下
    2.噪声污染防治目标未实现
二、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的立法现状
    1.国家立法
    2.地方立法
三、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
    1.“噪声污染侵权”界定的局限
        (1)“噪声污染侵权”的界定
        (2)“噪声干扰”侵权行为得不到规制
    2.噪声污染侵权构成要件认定的局限
        (1)噪声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2)“违法性”要件立法冲突,“损害结果”要件认定难
    3.侵权救济方式选择的局限
        (1)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方式
        (2)重公权救济,轻私权救济和司法救济
    4.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形式的局限
        (1)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形式
        (2)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形式的局限性
四、完善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
    1.修改并重构“噪声污染”的定义
    2.在立法中明确“违法性”要件,构建噪声污染的补偿机制
    3.完善现有的侵权救济方式
    4.完善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形式
五、结语

(10)环境噪声污染法律判定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我国当前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判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
    法律实施中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判定
当前“环境噪声污染”法律判定的局限性
    立法界定有违社会观念和环境法原理
    “双要件”模式不利于公平执法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适用的判定条件混杂
    噪声标准适用混乱
    环境噪声污染损害鉴定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完善“环境噪声污染”法律判定的途径
    基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差异进行立法界定
    建立和完善环境噪声污染损害鉴定机制
    理顺环境噪声标准体系

四、噪声扰民应承担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D]. 徐晓芸. 兰州大学, 2021(02)
  • [2]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析[D]. 田雅敏. 吉林大学, 2020(08)
  • [3]城市广场管理法律规制研究[D]. 朱雨晴. 扬州大学, 2020(05)
  • [4]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研究[D]. 李泽宇.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5]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D]. 李林. 河南大学, 2019(01)
  • [6]周某诉某油气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评析[D]. 何卫青. 湖南大学, 2018(06)
  • [7]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创. 苏州大学, 2018(04)
  • [8]安静权视角下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研究[D]. 阚政.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7)
  • [9]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A]. 吴永静. 2014 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015
  • [10]环境噪声污染法律判定问题的探讨[J]. 陈勇,肖爱. 环境保护, 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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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滋扰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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