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简阳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环境管理问题变的愈加突出,只有有效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有效加快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从而建立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城市。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够为同类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公众参与;机制
1、前言
伴随着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城市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变的越来越突出,城市环境管理是城市管理当中一个关注程度高、影响范围大、存在问题多的方面。公众参与理论是解决城市环境管理各种问题的一个重要理论,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因此,加强对当前城市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探讨。
2、当前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城市环境管理理念落后
城市环境管理理念落伍是城市环境管理中首先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中缺少环保意识,这是因为长久以来我国的很多城市都在强调经济发展优先,强调城市的GDP总量,而将城市环境保护都放在次要的位置进行考虑,从而忽视了城市发展的质量。甚至还有些城市只考虑到短期的经济效益而滥用自然资源,对城市的环境进行污染。此外,政府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角色也存在着定位不准确的问题,从而对城市环境管理方面的行政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2.2公众的参与程度不足
公众在城市环境管理方面的参与程度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公众的城市环境管理知识不足,这是因为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市中,而他们的总体受教育程度并不高,对城市环境管理的相关知识知悉并不多,从而最终影响了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程度;二是公众参与的主动意识缺乏,中国的文化传统当中有“敬天安分”思想,缺少民主参与的冲动和热情,“各人自扫门前雪”可以说的中国人对于城市环境管理的内心写照。对于城市环境管理而言,习惯于等自己利益受损后再出来抱怨,很少积极主动去参与公共管理方面的事情。
2.3环境管理的立法滞后
造成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也和我国在城市环境管理立法方面相对滞后有关。在法律体系方面,更是没有对公众的参与权与环境权进行明确,而且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的规划、环境标准制订等城市环境管理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对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以及权利救济等措施进行明确。同时,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虽然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环境污染损害界定不清晰、赔偿原则不明确以及赔偿范围过窄等问题,从而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难以真正落实。
3、完善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措施
3.1对落后的城市管理理念进行转变
首先,应该对城市环境的管理理念进行转变,尤其应该转变政府在城市环境管理当中的理念,科学界定环保、市政、道路交通等城市环境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能,分清那些事该管,那些事不该管,退出那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领域,把政府角色从行政主导型变成提供服务,从传统的管制型管理方式向民主化管理方式转变,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要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同时,还应该对行政职能进行整合,当前我国大部制改革正在进行当中,通过整合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消除部门利益格局,明确行政责任主体,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改变目前政府中仍然存在的行政职能交叉和错位,消除部门扯皮消耗行政资源的情况。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要立足服务,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3.2培养和提升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意识
培养和提高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意识,有利于公众自觉采取城市环境保护的行动,减轻城市环境的压力;有利于公众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增加企业在环境违法方面风险成本;有利于公众选择绿色消费产品。由此可见,在城市环境管理当中,培养和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体来说,一是应该实施全方位的公众参与意识教育,通过加强宣传营造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氛围,提高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意识;二是多种手段同时实施公众参与意识教育,实施城市环境意识的教育需要从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年龄段的公众入手,尽量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三是增加教育的娱乐教育,以增强教育的效果。
3.3加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
对于城市环境管理的完善,说到底最终都要落实到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上来,因此,为了有效发挥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益以及作用,应当通过立法逐步健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机制,使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实现法治化、制度化。具体来说,一是对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健全,在立法过程中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为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健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管理机制的重要法律途径和保障措施;三是完善环境污染损耗赔偿制度进行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为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提供一个重要的动力,既可保障公众的自身权益,也可以加大对城市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
4、结束语
总之,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不仅符合城市环境管理的国际潮流,也是提高我国城市居民环境意识,推动城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公众的有效参与还能够减少城市环境管理决策失误的机会,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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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晓惠女四川简阳研究方向:环境管理单位: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