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的环境经济学学科体系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于珊[1](2021)在《国外环境经济学研究进展综述》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自然环境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成为了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角色,环境经济的研究也成为经济研究领域的新潮流。本文对国外文献进行总结,从国外环境经济学研究内容及研究维度界定、环境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四个方面,对当前国外环境经济研究进程进行梳理。分析认为当前环境经济学研究内容不仅仅是在自然环境和经济领域,生态问题、可持续发展以及进化论等都是其相关的研究内容;可持续发展是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金钥匙";对环境政策的制定需要在合理的环境评估基础上进行;经济与自然科学和哲学等是无法割裂的,在探寻环境经济的研究范式上不能单纯地依据理论、模型和经验,还要广泛地将技术模式和人类的情感因素包含在内。
申韬,徐静怡[2](2020)在《国内环境经济学研究进展综述》文中研究指明由于经济发展导致全球气候变暖,污染排放加剧,环境问题已成为政府和学者的关注重点,从而国内外学者在不断地进行环境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本文梳理40年来国内环境经济学领域的相关文献,对环境经济学的研究内涵及研究主题予以总结。研究发现,国内学者对于环境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实证研究方面侧重于一般均衡模型、费用-效益模型等,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从贸易与投资产生的环境效应两个视角展开。未来的环境经济学研究将更多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关注微观主体行为道德约束问题,减少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
杨玉洁[3](2020)在《中国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广度、强度空前加剧,以致近海环境持续承受巨大压力。中国近海海域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于陆源排放,由于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海洋环境依然遭受显着影响。陆源污染排放过程既跨越自然边界又跨越行政边界,所涉及的治理主体复杂多样,陆海统筹视角下跨界污染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从陆域研究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从海洋研究海洋功能区划的约束机制,进而统筹陆海,研究沿海地方政府入海流域管理机制以及中央政府跨界治理激励机制,期望通过相关制度安排,规范陆域社会经济活动,有效调控沿海地方政府行为,对陆海跨界污染形成制度约束与治理激励。本研究旨在丰富陆海统筹等相关理论,为协调沿海地区经济与环境关系提供思路和依据,为合理制定环境经济政策,实现陆海整体环境优化提供参考。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从环境公平角度切入,以辽宁省为研究区,选取畜禽业作为典型陆域经济活动,以化学需氧量COD为污染物指标,测度2000-2016年辽宁省畜禽业环境不公平状况并构建面板阈值模型研究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识别陆域活动关键控制点。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畜禽业环境公平的重要因素。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间内,农业产业结构对辽宁省地级市畜禽业环境公平具有差异化影响,对畜禽业环境空间分布公平具有单一阈值效应,对畜禽业环境经济效率公平具有双阈值效应。农业产业结构的数量型升级并不能有效缓解辽宁省内中等经济发展水平和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区间的畜禽业环境不公平。加强对科学技术的公共财政支持有助于提升畜禽业环境公平程度。(2)从政策角度出发,在对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政策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海洋功能区划实现陆域社会经济活动约束的基本途径,并探讨未来即将实施的4.0版海洋功能区划所需承载的生态环保任务。研究表明:海洋功能区划是实现陆海环境统筹约束的有效途径,其约束力来自于自身生态环境要求和所体现的生态环境政策意志。未来即将实施的4.0版海洋功能区所需承载的生态环保任务包括:继续开展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功能区划研究,纳入更多量化生态环境指标以加强量化控制,进一步与海洋生态环保制度、机制、管理相协调,为海洋生态政绩考核提供有力支撑与科学依据。(3)建立了入海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模型,分析了海洋环境管理权不同归属情景下沿海地方政府污染治理行为与策略选择,通过引入陆海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如何构建陆海跨界水污染管理机制。结果表明,引入沿海省级政府对海域环境的管理是实现跨界污染有效治理的关键。在沿海省级政府管理下,通过建立陆海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采用分段生态补偿系数,能够实现入海流域的源头污染减排,但对入海末端污染减排存在不确定性影响,在海陆生态补偿系数比值满足临界条件情况下能实现末端污染减排。生态补偿机制对产污削减量存在分配效应,海洋与陆域生态补偿系数比值会影响地区产污削减量在上游内陆和中游近岸之间的具体分配。沿海省级政府在构建陆海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时,既要关注海洋、陆域生态补偿系数绝对量,又要考虑二者的相对量。(4)建立中央—沿海地方政府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了中央政府如何通过激励契约促使沿海地方政府在单任务层面重视海洋污染治理,在多任务层面兼顾经济发展与陆海污染治理。研究结果表明,在单任务层面,中央政府设计激励机制时要将沿海地方政府风险态度纳入考量,考察其激励强度对努力水平影响的敏感程度,并提高海洋污染治理努力的可观测程度。在多任务层面,中央政府要促使沿海地方政府兼顾经济发展与陆海污染治理,多任务间的关联关系是设计有效激励机制的前提。中央政府需要考虑通过政绩考核等配套政策引导沿海地方政府,将经济发展、陆域污染治理两项任务与海洋污染治理任务的努力成本关系由“互相替代”调整为“互补”,从“临界型激励”转换为“增强型激励”,促进沿海地方政府兼顾经济发展与陆海污染治理。
陈志峰[4](2020)在《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造资本生产的日益繁荣让自然资本存量不断下降,环境资源的供给日益短缺。作为世界能源结构中的主导能源,各类化石能源的供应愈发紧张,让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各类制度方案来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效率。由于传统命令控制型制度方案在制度绩效上存在缺陷,新兴的经济激励型制度方案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青睐,用能权交易即为我国节能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激励型制度。这一制度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为基础,以产权激励为基本原理,将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层层分解下发给各用能主体形成用能权,并允许各类交易主体在交易市场自由进行用能权交易。同时,这一制度还通过权利审核管理机制、市场监管机制等机制维护着交易市场的有序和平稳运行。从总体上看,用能权交易制度以总量控制保障了能源节约制度目标的实现,依靠市场交易机制促使交易主体自主配置资源,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显现出自身特有的制度优势。然而,我国当前的用能权交易实践2016年才刚刚开始,主要规则依据多为试点区域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故而用能权交易制度更多属于政策方案而非属于法律方案。加之由于尚处于实践初期,用能权交易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不成熟之处,不足以促进能源节约和高效实现国家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的目标。因此,为了弥补用能权交易制度的现存缺陷,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建构角度出发,逐步推进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就具体的建设与完善思路而言,作为产权交易型制度,用能权是整个交易制度构建与完善的权利基础,用能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设计也应以用能权的权利设置为起点。作为一项由公权力所创造的财产权利,如何厘清公利与私益的边界,为产权交易效率服务是用能权产权设置和属性选择的基本依据。而围绕用能权这一权利基础展开,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的构建也应以构建高效的交易市场、保障和稳定市场秩序为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当结合当前我国实践情况和域外经验,对用能权交易构建与完善的制度路径加以探索。欧盟、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白色证书交易制度的基本原理与用能权交易制度相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初始分配、交易市场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也与用能权交易制度存在诸多近似之处,相关实践经验可资借鉴。综合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制度比较法等方法,引入制度经济学、环境经济学、能源经济学和绿色金融学等方面的理论加以分析,可以初步勾勒出用能权交易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基本路径。概括言之,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当被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内,用能权应定位为新型财产权利,为权利人提供法定财产权利所应有的保障。用能权交易制度应构建起包含用能权初始分配与审核管理、用能权交易市场运行与监管、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等三大子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并不断完善子制度内的各类机制和规则。根据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用能权交易制度理性的辨析”,本章从理论层面对用能权与用能权交易进行了解读,厘清了用能权的权利内涵,并通过分析指出了用能权交易最符合提升产权交易效率要求的制度方案。从宏观理论层面出发,用能权交易是国家能源转型战略背景下提高能源效率和变革能源资本结构、由人造资本投资转向自然资本投资的能源资本转型的制度体现。这一制度在总量目标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交易机制促进了单位能源生产效率的提升,也通过促进节能的方式间接促进了减排,实现了自然资本的恢复和增长。因此,提升能源效率与促进自然资本投资构成了用能权交易制度的主要制度导向。而从制度原理上讲,用能权交易制度属于典型的以产权激励为基本原理的经济激励型制度,这一制度通过私人产权的设置,将能源节约与能效提升效益转化成财产权利,充分调动了权利人节约能源的主观能动性。用能权是以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为基础,用能单位通过国家初始分配或者交易市场交易所取得的,以用能消费指标为主要内容的权利。由于用能权来源于行政特许,同时又具备事实上的财产利益,其权利属性面临着财产权和规制权两种路径选择。从促进交易效率的角度来看,用能权应当满足排他性、强制性和可交易性三方面的要求。财产权路径在保障用能权的可交易性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更有利于用能权激励作用的发挥,因此财产权路径应当成为用能权权利属性的合适选择。而由于用能权在权利客体的特定化和支配性程度上要低于碳排放权、排污权以及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因此无法根据准物权理论将用能权纳入到物权体系中,只能依据其事实上的财产属性将其界定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第二章为“用能权交易制度结构的推演”,本章以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试点实践的现状分析和域外白色证书交易制度的经验总结为依据,通过分析指出了我国当前尚处试点实践阶段的用能权交易各制度环节的不足,并总结域外经验教训推演出了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整体框架。就实践情况而言,目前我国的用能权交易主要以试点实践为主,以河南、浙江等试点省份出台的交易规则作为主要的实践依据,初步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但当前的试点实践存在制度实施依据效力级别偏低、初始分配以无偿为主存在短板、交易规则尚待完善、审核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等问题,制度建设尚需整体推进。对于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国外的白色证书交易实践经验可以带来借鉴和启示。根据欧盟和澳大利亚在白色证书交易领域的成功经验,用能权交易制度应当力求构建起开放公平、多元主体参与、监管有力的交易市场,方能让用能权交易的效率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而美国四个州白色证书交易制度效果的差强人意则为我国提供了教训:促进能源节约的制度工具不能过于复杂,多种类型的制度方案并存可能会损害用能权交易市场。总体来看,从各国的经验教训中可以总结出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构建的几个关键点:首先,交易制度应当以国家统一法令作为依据,总量控制目标和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均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现有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主的规则现状应当改变;其次,财产权的设置对于市场交易意义重大,权利人所持有的财产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第三,用能权交易市场应当充分开放,尽可能吸纳合格的自愿交易主体进入,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而确定自愿交易主体获得用能权的审核认定标准有利于自愿交易主体积极性的提高;第四,建立双支柱监管体制,由两类独立机构分别负责用能权审核管理和交易市场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保证监管效果;最后,节能领域不宜设置过于复杂的制度方案组合,应当以用能权交易为中心,建立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制度组合。综合国内实践现状与域外经验,可以推演出包括规制路径和制度框架的用能权交易制度结构。就规制路径而言,我国的用能权交易制度建设应当坚持法治化路径,将来应逐渐完善用能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具体细节,并明确用能权的法律地位。用能权交易市场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两个交易阶段、两级交易市场的划分,以及两级市场分别对应的用能权的分配与管理和维护交易市场运行的核心任务可以作为制度框架构建的主要线索。根据这两条线索,可以整合形成用能权初始分配和审核管理制度以及用能权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管制度,作为用能权交易制度的两大主体性子制度。而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角度,作为环境治理体系一部分的用能权交易制度应当明确在环境治理制度组合中的地位,注意与其他制度的协调配合,从而构成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又一子制度: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第三章为“用能权初始分配与审核管理制度的建构”,本章聚焦于作为用能权交易一级市场的用能权初始分配环节,同时沿着“用能权的产生—分配—审核管理”的研究路径,搭建起包含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设置、用能权初始分配机制和审核管理机制在内的用能权初始分配与审核管理制度的整体框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设置是用能权初始分配的前提,这一机制包括宏观层面上国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设置和微观层面上地方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分解。宏观层面上,国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设置应当立足于降低经济生产单位能源消费量,结合历史消费量或者预测消费量设置总量目标,还应通过技术手段计算节能潜力并考虑在内,一旦设置则总量目标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微观层面上,地方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层层分解应当坚持保证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既保证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机会,又对经济较为发达、能效较高的地区适当倾斜,提升社会整体能效。用能权的初始分配机制是能源消费指标由公共资源向私人财产转化的核心环节。初始分配包括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同时前者又包含基准法和历史法两种分配方法,后者则包含拍卖法和政府定价法两种分配方法。总体来看,无偿分配方式便于执行,方便快捷,但用能权人未付出相应代价,制度激励不足;有偿分配方式激励效应更为明显,但又面临偏高的执行成本。在当前用能权交易的初级阶段,考虑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成本与收益的统一,应当以推动用能权交易的顺利执行、使其获得普遍接受为目标。因此当前应以无偿分配方式为主,并以激励效果更佳的基准法逐步代替历史法,同时在经济发达地区、高能耗的传统产业逐步引入有偿分配方式。设置用能权审核管理机制主要是基于用能权的强公权属性,为了保证其交易价值和稀缺性而设置,广义上用能权审核管理机制也属于用能权交易监管机制的范畴。用能权的审核管理机制由用能权登记注册规则,能源消费量监测、报告和核查规则,用能权违约处罚与救济规则以及自愿交易主体用能权认定规则共同组成。其中,自愿交易主体用能权认定规则是自愿交易主体获得额外用能权的认定规则,应当参考白色证书交易经验形成法定认定标准。登记注册规则旨在为用能权提供权利保障,通过公示登记系统使用能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形成稳定的交易预期。统一登记规则和建立统一的交易系统构成用能权登记注册规则的完善路径。能源消费量监测、报告和核查规则是为了保证用能权价值的稳定,保证用能权交易制度在促进节能方面的有效性,将来这一规则应当尽快法律化和规范化,从效率角度出发灵活运用各类监测方法,形成第三方核查机构准入和培育规则,同时还应实现报告标准化和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至于用能权违约处罚和救济规则,保持处罚的适度性、统一处罚标准以及丰富救济方式是建立和完善这一规则的必由之路。第四章为“用能权交易市场运行与监管制度的完善”,本章围绕市场交易机制这一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内容,以及为市场交易提供必要保障的市场监管机制,提出了用能权交易的市场运行和监管制度的整体制度设计。用能权的市场交易机制是用能权交易的核心,为了提升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制度绩效,应当尽可能提升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开放程度以提升交易的灵活性。具体而言,首先应当构建多元化的交易主体,为自愿主体提供更多的参与交易的机会,同时还应加强各类交易中介和服务机构的培育,降低交易成本。其次应当注意场内场外交易相结合,为中小规模的交易主体提供平台,提升交易活跃度。再次则应建立用能权的存储和拆借规则,为用能权交易市场提供更多灵活性。最后,由于用能权交易市场属于政府创造的市场,为了防止市场波动,还应建立价格上下限控制机制,实行必要干预以维持市场稳定。当用能权交易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此时为了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交易灵活性,另一方面则应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进一步促进能源效率的提升,增加用能权供给量。这样的需求与发展绿色金融的国家战略相融合,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模式成为合适的制度方案。用能权金融化交易脱胎于环境治理领域的各类绿色金融实践和能源领域的能源金融实践,特别是碳金融对用能权金融化交易起到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虽然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模式仍然还停留在政策愿景层面,但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有必要根据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潜在的产品类型和融资模式提前做好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机制的制度安排。而按照用能权金融化交易的主要产品类型,可以将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法律制度分为用能权金融衍生品交易机制、用能权担保信贷融资机制、用能权证券融资机制、用能权基金融资机制。在各类用能权金融化交易产品中,用能权金融衍生品交易是直接与用能权交易绑定的风险对冲和远期交易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主要应当注意防范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各类风险,并通过多种机制设计分别加以控制。用能权担保信贷融资则是交易市场的主要间接融资机制,担保信贷有质押融资和抵押融资两种形式,由于用能权一经利用即会损害自身财产价值,不符合抵押融资担保物利用不损害担保物价值的基本法理,加之股权质押融资可以为用能权质押融资模式提供实践借鉴,因此质押融资模式更为适宜,将来应当按照质押融资思路来设计用能权担保信贷融资机制。至于用能权证券和基金融资机制的构建,则可以借鉴碳金融的相关经验,资产证券化和债券发行将是用能权债券融资的主要方式,未来应从主体资格准入、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的激励、第三方认证和信用评级、环境信息披露等方面着手构建相关机制;而对于用能权基金融资模式,则应注重政府引导,逐步构建多元化的融资主体,通过财政激励和行政指导等形式促进基金融资的发展。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是维持用能权交易市场顺利运行的关键,也是用能权直接交易和用能权金融化交易的直接保障。关于这一机制的构建,一方面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宏观上构建起分别针对用能权审核管理和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的双支柱监管体制;另一方面由于用能权交易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市场内各类主体与主管部门存在普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对于用能权交易的监管应当跳出常规的监管思路,合理划分各类监管机构职权,并通过法律授权方式授予第三方机构相应的监管职权,促进多元监管主体发展,形成合作监管机制。单就市场监管而言,在监管原则上应当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贯彻适度监管、公众参与和全程风险控制原则,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调动各方主体监管积极性,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监管规则的制定则应围绕对破坏市场行为的规制展开,准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打击违法行为,一方面建立市场稳定性维持规则对遭到破坏的市场秩序加以恢复,另一方面则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责任,对破坏市场秩序者加以处罚。另外,随着用能权金融化交易的发展,监管机制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应当注意区分对用能权交易的行业监管及对用能权金融化交易市场的金融监管,明确金融监管范围;其次监管原则的内涵应当加以丰富和扩展,加入双峰监管、实时风险控制、动态资本监控等原则的内容;最后在监管规则上,应当注意对一般金融监管规则的吸收,形成主体准入与管理规则、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风险识别与提示规则、处罚规则等用能权金融化交易的专门监管规则。第五章为“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探索”,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用能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与其他以节能为导向的环境治理制度相互产生影响乃至冲突,本章为了解决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影响,实现制度组合的优化,对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路径进行了探讨。从环境治理体系的总体视角来看,用能权交易制度作为经济激励型制度,属于典型的第二代环境规制制度。当前,基于第一代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制度执行方便优势和效率偏低劣势并存、第二代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制度效率较高优势和适用条件严格劣势并存、第三代环境规制制度尚未成熟难以独当一面的实践现状,三代环境规制制度之间已经形成了第一代与第二代环境规制制度相互保障,第三代环境规制制度作为补充的共同治理格局。因此,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制度重心主要在于第二代环境规制制度内部。用能权交易与环境权益交易制度的协调机制以及与能源生态税收制度的协调适用机制共同构成了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就其他代表环境权益的类似权利交易制度而言,当前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是与用能权交易冲突的主要领域。对于节能量交易,鉴于这一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手段与用能权交易制度均相同或相似,两项制度均以能源消费指标为客体,而用能权交易的私人财产权交易模式要比节能量交易的行政规制权交易模式效率更高,因此将来应取消节能量交易制度,将其纳入到用能权交易制度当中。相比之下,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制度目标截然不同,但是往往实现污染物削减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同时也能够实现能源节约,规制对象重叠导致了多重获益问题。为此,应当构建起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的协调机制,在避免多重获益的同时实现两项制度的并行实施。具体而言,首先在两类制度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时应当注意考虑另一类制度的影响,剔除总量控制目标中相互重复的部分。其次,则应建立用能权与排污权、碳排放权相互转化的比率,使两类指标可以相互转化。最后,为了确保两类制度各自目标的实现,应当限制两类指标相互转化的比例,避免某一类制度因为交易指标大量转化出现指标供给不足,导致交易机制因此失灵。就能源税收制度而言,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能源税收生态化背景之下,适用于能源消费环节的生态税收与用能权交易如何协调的问题。由于能源生态税收和用能权交易两者均以促进节能为主要制度目标,且两项制度均以为能源消费指标的能源利用环境与社会成本定价、促使企业根据成本收益原则积极节能作为基本制度原理,这使得两者的理论基础存在同一性。这种理论基础上的同一性导致两项制度在并行实施时出现了以双重补贴为主要表现的制度冲突,两项制度重复计算了能源利用的环境与社会成本。面对两者的制度冲突,就协调适用的条件而言,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的协调适用既有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从必要性角度来看,两项制度虽然理论基础上具有同一性,但两项制度的制度手段有着明显差异,这使得两项制度在实施时可以实现互补。用能权交易激励作用强但主要适用于能源消费量高的大企业,而能源生态税收利用强制性的税收手段,适用于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主体。要在保证公平规制的同时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灵活性,用能权交易和能源生态税收的结合是必然选择。而从可行性角度来看,两项制度尽管存在制度冲突,但也在不同的对象和区域内存在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一方面以能源消费量为标准,只有义务主体的能源消费量达到边际节能成本增长速度低于社会边际能耗成本增长速度的水平时,这些主体才有意愿参与用能权交易;而当义务主体能源消费水平较低,边际节能成本增长速度远高于社会边际能耗成本增长速度时,此时只能适用能源生态税收制度。因此以能源消费量为标准对义务主体进行分类,可以实现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的区分适用。除此之外,两项制度对市场基础的不同要求也为区分适用提供了基础。总体来看,用能权交易和能源生态税收两项制度各具优势。用能权交易从量规制的规制原则配合将环境利益转化为私人产权的权利设置模式使其理论上具备效率优势;但用能权交易的这种效率优势只有在严格的技术要求和完善的配套机制共同作用下才能发挥。相比之下,能源生态税收技术要求和配套机制方面要求较低,其适用更具普遍性,同时依靠国家强制力更易落到实处。根据两项制度各自的优劣,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应当根据各自制度优势构建起区分对象、阶段和地区的制度选择机制,以能源消费量为标准选择对象适用,根据试点区域内的市场交易基础选择阶段和地区适用。同时两项制度的协调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除了制度选择机制外,还应建立两项制度实施初期的用能权指标与能源生态税收的相互转化机制,以便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及时将能源生态税收制度转化为用能权交易制度;另外还应建立起两项制度的综合执法机制,保证两项制度相互协调,落到实处。
童玉芬,周文[5](2018)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20年回顾:发展与挑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从多个方面回顾了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创建二十年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对该学科进一步发展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阻碍该学科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并在实践层面上为该学科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作者研究发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自创建以来在学科建设、学科队伍、以及学术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建设在全国呈现"百花齐放"的蓬勃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人才。与此同时,多项与该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立项,使得相关重大理论问题得以深入研究。但是,当前该学科的各分支学科依然缺乏更高层次的融合,学科发展缺乏自己特有的基本理论,更缺少共识,具体表现在该学科的研究对象不明确、研究内容和研究体系不严谨、缺乏特有的支撑理论、专门的分析框架和研究视角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该学科的进一步发展。究其根源,又主要因为该学科的学科渊源导致在整合其他学科上存在困难;同时,各分支学科所属专业领域跨度大,学者难以驾驭;另外,一直以来组织建设滞后、缺乏相应的学术交流的平台,也成为了阻碍该学科的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另外,文章从实践层面对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首先,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应尽快建立起相应的专门学会,提供相关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平台。其次,应当重视教材建设,尽快组织具有相当造诣的专家学者,编写一系列高质量的教材,以满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再次,注意在相关一级学会年会中设立"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题研讨会,相互邀请相关交叉领域里学者积极参与,从而促进学科交融和良性发展。最后,在相应的学术期刊开设专门栏目,推动学科基础理论的研究。
毛竹[6](2018)在《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类在海岸带区域活动的不断发展,海岸带环境问题,特别是水环境问题也逐渐凸显,已成为沿海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近年来,我国在海岸带水环境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实现我国在2016年制定的“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中规定的海岸带水环境的治理目标,还任重道远。有鉴于此,本文在对国内外该领域里的有关理论、实践和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环境生态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对我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及其制度安排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通过体制创新加强海岸带水环境制度建设,对海岸带水环境实施科学管理,加快实现我国的2030年海洋水环境的治理目标的建议。本文在第1章中重点介绍了选题背景与依据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在第2章中回溯了相关基础理论后认为,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应以海岸带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制度建设的根本宗旨。制度安排在水资源环境承载力理论的支撑下更加符合海岸带水环境的自然属性,而应用海岸带综合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了识别并解决矛盾的能力,以水资源的稀缺性为基础的环境经济学理论则为海岸带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激励机制。第3章进一步分析研究了应用这些基础理论的典型案例,讨论了各个理论的特点和相互联系,进而发现这些理论的核心内容都具有对矛盾进行识别与处理的特质,与海岸带综合管理不谋而合。海岸带可持续发展理论有助于识别和处理海岸带地区开发与利用水环境过程中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资源环境承载力理论有助于解决海岸带各利益相关者对水资源环境扩张的需求与水资源环境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环境经济学则旨在解决海岸带水环境开发利用过程中个体利益取向之间的矛盾,以及个体与社会利益取向之间的矛盾。同时,各个理论也存在局限性,例如海岸带综合管理理论主要立足于政府制度供给层面,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动态性决定了其难以在海岸带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流域发展规划等方面充分落实,而环境经济学理论则在应用中仍需政府的行政干预。本文进而认为,只有那些具有“导向能力”、“激励和约束机制”,且制度成本可以有效控制的制度才能在海岸带水环境管理中发挥更好的作用。第4章回归中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研究了中国现行的海岸带水环境管理体制和机制,并结合第3章将管理机制分为约束性机制、引导性(激励性)机制以及自愿性机制进行分类研究。研究发现,现行的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的约束能力较强,但政府部门机构间协调的制度成本较高。虽然已经建设了一些激励和引导机制,但对企业和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引导能力仍然不够。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在第5章中结合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背景研究了中国海岸带水环境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而给出中国海岸带水环境制度安排应具有的结构和功能的建议,并以环渤海区域为例讨论了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近、中、远期任务。第5章的最后一节专门研究了最近的国家机构改革对中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的意义,并认为中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安排应从海岸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水环境管理司法制度、水环境修复制度等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第6章作者对研究做了总结和展望,认为进一步研究机构改革下的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同时探讨中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创新对国际环境治理影响和意义是本研究进一步拓展的两大方向。
黄子鉴[7](2018)在《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过程中最典型和最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之一,其生态影响与社会影响是多维度、广泛和复杂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人类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海洋石油的开发迅速增长,从而导致海上钻井平台溢油风险不断增大。基于我国海域蕴藏的丰富石油资源与我国面临的严峻能源安全形势,大力开发海洋石油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中之重,随之而来的溢油事故与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人民群众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近年来,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频发,尤其是蓬莱19-3溢油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我国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过程当中存在严重不足。因此,为实现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构建有效的应对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治理模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但由于溢油事故的复杂性,决定溢油影响程度的因素庞大且种类繁多,这导致了溢油事故具有隐蔽性、影响广泛性、治理难度大和后果难以评价的特征。国内外学者受限于各自的学科领域,目前依旧没有从跨学科层面构建出一套具有全局性的和系统综合的治理模式。本论文研究重点在于通过构建治理模式为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发生之后的治理问题提供整体思路,为实现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奠定基础。不同于狭义上的污染治理,本论文着眼于宏观治理,运用跨学科研究法,借鉴法学、经济学、环境科学、海洋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理论和方法,以治理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为基础,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构建了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在构建的治理模式基础上,对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和我国蓬莱19-3事故进行了系统综合的案例分析,并借鉴美国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优化我国未来应对海上钻井平台溢油的建议。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作为一套理论框架与方法,不仅为系统全面的分析溢油事故提供了方法,而且为优化溢油事故治理指出了路径。同时,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作为海洋突发环境公共危机的代表,其治理模式的框架可以为其他突发环境公共危机(例如船舶溢油事故和危化品泄漏等)提供借鉴,对于我国目前面临的严峻挑战而言具有理论探索与实践指导的意义。本论文取得以下主要成果:(1)构建了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在理论基础上有所创新本论文引入政治经济学中的以善治为代表的治理理论和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首次定义了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是以顶层设计为指导思想,多元的治理主体通过应用治理渠道来实现治理成效的模式。在治理模式中,顶层设计的理念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有机统一与协调发展,着眼点在于实现负外部性内部化与善治要素,共涵盖法律、经济、管理和生态四个层面。治理主体由政府、责任者、公众、科学界和法律界五个部分组成。治理渠道是治理模式的核心,由赔偿制度、科学决策和协同治理构成。治理成效是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即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对生态环境、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并弥补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修复生态环境。(2)对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展开了综合全面的案例分析本论文以构建的治理模式为基础对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展开了综合全面的案例分析,总结了美国的经验与不足。在美国的治理渠道分析中,着重剖析了以墨西哥湾海岸索赔机制和墨西哥湾修复信托基金为代表的赔偿制度,以应急、损害评估和修复过程中科技支撑为代表的科学决策,以应急过程中的治理主体协同为代表的协同治理。本论文还论证了在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过程中存在着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主导权冲突、政府监管机构履职不力和科技界准备不足等问题。剖析了深水地平线事故之后美国所采取的改革措施,重点分析了政府监管机构的改革。(3)提出了优化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建议本论文以构建的治理模式为基础对我国蓬莱19-3事故展开了系统综合的案例分析,并进一步梳理分析了我国在蓬莱19-3事故后的改革措施,指出这些措施构建了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基础体系,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在借鉴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吸取我国蓬莱19-3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优化的重点在:通过设置责任限制和创立油污基金来完善赔偿制度这一治理渠道;通过加大海洋研究投入和加强科学沟通来完善科学决策这一治理渠道;通过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和拓宽参与机制来完善协同治理这一治理渠道。
吴隽雅[8](2018)在《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文中研究说明环境公私合作制度作为政府提升环境保护绩效和环境服务供给的重要制度,缘起于对环境领域内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的深刻反思,体现了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手段来促进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乃至绿色发展的新思维。随着我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从环境管制到环境善治的演进,以及当下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形势,环境公私合作的范围和规模开始不断扩大,它在降低环境行政成本、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平衡多元环境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运用公私合作这一手段来促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时代性主题,是对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以及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绿色发展等战略目标,所做出的法理回应与制度考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鉴于上述考量与认识,本文以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作为具体选题展开内容论述。从实践考察分析到理论探寻求解再到规范构造研究,以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为切入点,结合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政府环境行政任务和环境行政职能的变化,及中国语境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风险与困境,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选择、法理透析及规范建构展开研究,以期推动我国环境公私合作法治建设、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实效。本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共有五章。绪论部分首先对本文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说明。与此同时,还对当前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与评析;对本文的研究思路、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及本文的创新点进行简要介绍和描述。第一章对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与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进行阐述。首先对公私合作的概念及缘起背景进行描述性介绍,并结合公私合作缘起的社会需求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对当前环境公共需求的契合。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与主要特征进行论述,通过对环境公私合作的主体及范围界定、及其所适用的领域进行划分梳理,明晰本文所研究的环境公私合作的内涵与外延;并对环境公私合作的目标环境公益性、主体合意性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等主要特征进行归纳和梳理。最后对国内外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行动与制度化历程进行描述性介绍,并对比和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与环境治理、环境公共服务及环境服务政府采购的关联及区别。第二章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法理透析展开论述。通过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归纳梳理,主要包括生态文明理论、合作治理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为环境公私合作法治建构提供多元的理论基础体系。并从法理层面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正当性与必然性,结合福利行政与契约行政大背景,从现代国家环境行政任务的扩张、合作行政的趋向与行政任务契约化、环境治理模式从“扩权”的管制向“分权”的治理三个层面具体展开论证。第三章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首先从当前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的现实社会需求、政府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制度化不足及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对于环境行政的功能补强优势等方面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选择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私合作在制度及实践层面的成功经验介绍、国内环境公私合作的适用领域与实践情况等方面阐述环境公私合作制度选择的可行性。第四章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与规范路径进行分析探讨。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分类进行梳理。由于法律关系与特定法律与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对其予以明晰,是对环境公私合作进行法制建构和法治完善的前提。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及涉及的法律规范展开分析,并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类别予以学理划分。其次,从环境公私合作的公益性目标维护,和环境公私合作的利益互惠出发,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调控与私法调控两种规范路径选择进行分析。并在对现有规范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将环境公私合作的规范路径细化为三类:以监管与监督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公法规范、以公私双方合同制度为核心的私法规范和以保障与救济制度为核心的程序法规范。第五章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具体规范构造展开详细论述。本章是论文的重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的公法规范构造。首先从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方面,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性规范展开分析;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制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规范化需求进行阐释,分析和梳理监督与监管规范化存在的若干关键问题;最后对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建构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私法规范构造。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合作目的、合作主体、合作对象、合作标准及权责分配进行分析;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法律性质展开辨析;最后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利、权、则的具体分配等规范性内容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保障与救济的程序法规范构造。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救济保障的若干问题进行评析,并基于风险防控和损害救济的现实需要明确环境公私合作的程序性规范的适用条件,并对诉外救济制度与诉讼救济制度展开详细论述。最后是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前述内容的总结和拓展,同时总结和检讨研究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
赵时亮,李大悦[9](2017)在《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历史、现状与未来》文中指出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从1997年正式设立至今已经有20年了,作为一个新学科,20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被给予了很大的期望。通过最近几年该领域博士生导师所发表的论文来看,学科当前的发展呈现出这样一些特征,首先是研究的领域在拓展,其次是研究队伍的来源多样化,其三是这个学科的研究依然没有解决条块分割的现象,最后是很少有人还在关注如何建设这个新学科。通过分析学科研究现状,可以发现虽然经过了20年的建设,但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依然不能称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人口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经济学这三者的关系来看,很难融合成一个新的学科,而将这三个学科分开来的话,可能对彼此的发展会更有利。
田文勇[10](2017)在《环境规制背景下生猪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研究 ——基于四川6县(区)709个生猪养殖户的实证》文中指出生猪规模养殖日益成为我国生猪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其在缓解城乡居民猪肉日益增长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压力增大、资源约束趋紧、国际竞争加剧、疫病风险持存、市场波动较大、养殖效率低等问题与挑战。针对以上问题与挑战,相关学者研究和现行政策指出我国未来在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过程中,应探索生猪适度规模养殖。生猪“适度养殖规模”是动态值,在不同地区、发展时期及养殖主体之间,应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探索生猪适度规模养殖实质是探讨养殖户养殖规模决策问题,因养殖户是有限理性“经济人”,需要基于有限理性、决策独立且目标多元前提假设,重点探讨其是否需要适度规模养殖、适度养殖规模区间、适度规模养殖决策及影响因素,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选择我国生猪养殖大省四川省生猪养殖户为研究对象,以行为决策理论、有限理性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环境经济学理论、规制经济学理论为支撑,基于当前实施严格环境规制背景,对“生猪养殖户是否需要适度规模养殖、适度规模养殖区间为多少、影响其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的因素有哪些、养殖户如何在环境规制下进行适度规模养殖决策”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构建“适度规模养殖识别-适度养殖规模测度-适度规模养殖决策影响因素探析-适度规模养殖”理论分析框架,提出“在当前环境规制背景下,生猪适度养殖规模区间将缩小”、“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是综合考虑环境规制因素、非环境规制因素及其交互项多个因素而做出的决定”研究假说。其次,在对四川生猪养殖规模现状回顾基础上,运用709份生猪养殖户问卷调查数据,选用C-D生产函数、目标函数等研究方法,考察四川生猪养殖户规模养殖报酬情况,识别养殖户是否需要适度规模养殖,并从经济、生态等多视角测算生猪适度养殖规模;再次,运用四川生猪养殖户问卷调查数据,分别选用Probit、Logit等计量方法,验证了非环境规制因素(经济效益、生猪政策、生猪价格、产业组织、风险态度、技术水平)与环境规制因素(污染治理压力)对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行为的影响,以检验研究假说;最后,分别从四川三个不同地域选取三种类型生猪养殖户,运用案例研究方法,从微观层面剖析其在环境规制实施前后生猪适度规模养殖决策及影响因素等情况,印证上述研究结论。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生猪养殖户适度养殖规模测度及评判研究结论一:四川生猪需要适度规模养殖,多视角测算出的适度养殖规模存在显着差异,适度养殖规模为中小规模,污染治理成本已成为养殖规模的重要限制因素。养殖户期望养殖规模是中小规模,若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发现2015年养殖户平均养殖成本将由73.25万元增加到78.24万元,平均利润将由24.49万元下降到19.46万元。实证研究表明,四川生猪养殖呈规模报酬递减特征,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需适度规模养殖。从养殖户养殖利润最大化视角测算,四川生猪养殖户适度养殖规模区间为650-800头,丘陵区为500-653头,平原区为600-700头,均属中规模;从养殖户污染治理成本内部化视角测算,其适度养殖规模区间为55-75头,丘陵区为36-75头,平原区为40-60头,均属小规模;从养殖户土地消纳粪污能力视角,其生猪适度养殖规模为30-41头,为小规模。上述结果回答了问题“生猪养殖户是否需要适度规模养殖、适度规模养殖区间为多少?”及研究假说“在当前环境规制实施背景下,生猪适度养殖规模将缩小”。(2)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影响因素研究结论二:生猪养殖户的风险态度、技术水平、污染治理压力存在差异,风险态度、技术水平、污染治理压力及其相关变量对其生猪适度规模养殖决策有显着影响。大多数猪养殖户厌恶风险,为风险规避者,掌握的养殖技术或技能存在较大差异,但对其生猪养殖帮助较大,大多数采用种养结合治理模式,污染物治理难度不大,但环保达标压力较大。实证研究表明,养殖户的风险态度、技术水平、污染治理压力及具体生猪价格波动风险、饲养技术风险、疾病防治技术(合理用药)、快速育肥技术、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法规认知、是否干湿分离、是否制沼气变量对其适度规模养殖决策行为正向显着影响,是否自配饲料、饲料选用与配比技术、是否出售废弃物变量负向显着影响。结论三: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是综合考虑多因素而做出的决定,受各因素及其交互项的显着影响。生猪养殖户养殖决策中存在盲目、悲观心理,获取经济利润是其主要动机,资金短缺是限制生猪规模养殖的因素之一,技术水平、污染治理压力、风险态度、生猪价格、经济效益、生猪政策、产业组织是其调整养殖规模主要考虑的因素。实证研究表明,经济效益、政策补贴、产业组织、生猪预期价格变量对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行为正向显着影响,当期生猪价格变量呈负向显着影响,也受上述变量与风险态度、技术水平、污染治理压力交互项影响。上述结果回答了问题“影响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的因素有哪些?”及研究假说“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是综合考虑环境规制因素、非环境规制因素及其交互项多个因素而做出的决定”。(3)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案例研究结论四:环境规制实施前后生猪养殖户养殖规模决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在生猪规模养殖认知、适度养殖规模评判、适度规模养殖决策影响因素方面存在显着差异。案例分析发现,严格环境规制实施前,不同类型生猪养殖户养殖规模决策行为差异明显,影响其决策行为的因素也形态各异。环境规制实施后,养殖户均面临较大污染治理压力,该压力限制了其扩大生猪养殖规模,生猪养殖规模决策主要由生猪粪便、尿液、污水等废弃物污染治理能力大小、治理成本高低、治理设施齐全程度来综合决定。养殖户在养殖目标、参与产业组织程度、所获生猪政策补贴额度、生猪价格评判、养殖技术水平或技能、饲养风险偏好程度、污染治理能力方面均存在差异,导致其在生猪规模养殖认知、适度养殖规模评判、适度规模养殖决策影响因素方面差异显着。上述结果回答了问题“养殖户在环境规制下如何进行适度规模养殖决策?”。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将环境规制因素纳入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分析框架。基于环境规制视角,通过整合有限理性理论、行为决策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环境经济学理论、规制经济学理论,从环境规制因素与非环境规制因素角度切入,系统构建了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了影响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的非环境规制因素与环境规制因素,完善了生猪养殖决策理论体系。突破了已有研究过多探讨非环境规制因素对生猪规模养殖的影响局限,突破了已有研究过多地从宏观层面探讨环境规制对生猪养殖的影响。(2)从经济、生态等多视角测度生猪适度养殖规模。将规模经济理论引入到生猪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研究中,拓展了规模经济理论的应用范围,并从养殖利润、污染治理成本和土地消纳视角对生猪养殖户适度养殖规模进行测度,避免了单一视角测度的局限性,提高了测度结果的科学性、可信度,突破了已有研究着重从经济效益评价和生产效率视角测度的局限,增强了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的科学性和指导性。(3)实证研究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的影响因素。将技术差距理论引入到生猪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研究中,拓展了技术差距理论的应用范围,验证了技术水平、污染治理压力、风险态度、生猪价格、经济效益、生猪政策、产业组织及其相关变量因素在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中的有效性;发现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主要基于生猪预期价格而非当期价格,与蛛网理论观点不一致;除市场价格风险外,发现污染治理压力、饲养技术风险、技术水平差距、疾病防治技术水平(合理用药)、快速育肥技术水平是选择适度规模养殖的促进因素,饲料选用与配比技术、粪污出售是阻碍因素,丰富了生猪养殖决策研究结论,弥补了现有从具体技术水平、具体养殖风险、污染治理压力微观层面研究之不足。
二、论我国的环境经济学学科体系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的环境经济学学科体系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国外环境经济学研究进展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国外环境经济学研究内容及研究维度界定 |
(一)环境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
(二)环境经济学与生态经济学的对比分析 |
(三)环境经济学与其他相关研究主题的对比分析 |
三、环境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 |
(一)可持续发展是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金钥匙” |
(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几个重要因素 |
1. 循环经济。 |
2. 代际公平。 |
3. 衡量方法问题。 |
四、环境经济政策 |
五、环境经济学的研究范式 |
六、结语 |
(3)中国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及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问题的描述 |
1.4 研究范围及数据来源 |
1.4.1 研究范围 |
1.4.2 数据来源 |
1.5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2 陆海统筹理论 |
2.1.3 环境外部性理论 |
2.1.4 系统工程理论 |
2.2 相关研究进展 |
2.2.1 陆海环境统筹相关的研究综述 |
2.2.2 环境公平相关的研究综述 |
2.2.3 跨界水污染治理的研究综述 |
2.2.4 环境治理激励机制的研究综述 |
2.2.5 现有研究评述 |
3 陆域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研究 |
3.1 环境公平概述 |
3.1.1 环境公平的基本概念 |
3.1.2 陆域环境污染与环境不公平 |
3.2 畜禽业环境不公平测度 |
3.2.1 畜禽业概况 |
3.2.2 畜禽业污染排放量估算与特征分析 |
3.2.3 环境不公平测度指标与方法 |
3.2.4 畜禽业环境不公平测度结果与分析 |
3.3 畜禽业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3.3.1 面板阈值模型 |
3.3.2 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
3.3.3 阈值效应检验、识别与估计 |
3.3.4 面板阈值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海洋功能区划对陆域社会经济活动约束机制研究 |
4.1 我国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政策框架、新探索与特征 |
4.1.1 现行政策框架 |
4.1.2 治理政策新探索 |
4.1.3 治理政策特征 |
4.2 海洋功能区划实现陆域活动管控的基本路径 |
4.2.1 区划依据 |
4.2.2 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过程 |
4.2.3 区划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作用 |
4.3 我国海洋功能区划与生态环境政策关系分析 |
4.3.1 区划是实施生态环境政策的重要平台 |
4.3.2 区划中生态环境政策不断强化 |
4.3.3 现有区划存在生态环境政策滞后性困境 |
4.4 4.0版海洋功能区划所需承载的生态环保任务 |
4.5 本章小结 |
5 入海流域跨界水污染管理机制研究 |
5.1 中国入海流域水污染现状与问题 |
5.1.1 入海河流污染排放状况变化趋势 |
5.1.2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
5.2 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与主要政策工具 |
5.2.1 水环境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
5.2.2 水污染治理环境政策工具 |
5.3 陆海统筹视角下跨界水污染治理的特殊性 |
5.3.1 近岸陆域兼具多重身份 |
5.3.2 补偿性支付有待纳入考量 |
5.3.3 海域环境管理“代理人”存在不同选择 |
5.4 入海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研究 |
5.4.1 海域环境管理权归属于近岸陆域市级政府 |
5.4.2 海域环境管理权归属于省级政府 |
5.4.3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6 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激励机制研究 |
6.1 激励机制运行特征 |
6.1.1 沿海地方政府承担多项任务 |
6.1.2 陆海环境治理密切关联 |
6.1.3 激励形式逐步丰富 |
6.2 陆海污染治理多任务委托—代理激励模型 |
6.2.1 委托—代理理论 |
6.2.2 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框架及模型设定 |
6.2.3 模型构建 |
6.2.4 模型求解 |
6.2.5 模型结果分析与主要结论 |
6.3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与思路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用能权交易制度理性的辨析 |
第一节 用能权交易的基础理论 |
一、用能权交易的制度背景:能源资本转型 |
二、用能权交易的制度导向:能效提升与自然资本投资 |
三、用能权交易的制度设计思路:产权激励 |
第二节 用能权的基本内涵与权利属性 |
一、用能权的基本概念与内涵辨析 |
二、用能权权利属性的主要争议 |
三、用能权权利属性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用能权的具体定位与权利界分 |
一、用能权财产权属性的具体定位 |
二、用能权与类似权利的权利界分 |
第二章 用能权交易制度结构的推演 |
第一节 实践探析:我国用能权交易试点实践的总结 |
一、我国用能权交易实践规则汇总 |
二、我国用能权交易实践规则不足之分析 |
第二节 制度借鉴:国外白色证书交易的经验与教训 |
一、白色证书交易的基础概念与制度构成 |
二、白色证书交易制度实践的成败解析 |
三、白色证书交易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结构:用能权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整体框架 |
一、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法律规制路径 |
二、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整体框架 |
第三章 用能权初始分配与审核管理制度的建构 |
第一节 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设置的整体方案 |
一、宏观层面:国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设定思路 |
二、微观层面:地方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分配策略 |
第二节 用能权初始分配机制的总体设计 |
一、用能权初始分配方案的利弊探析 |
二、我国用能权初始分配机制的制度选择 |
第三节 用能权审核管理机制的制度框架 |
一、用能权注册登记规则的整体架构 |
二、能源消费量MRV规则的基本结构和完善路径 |
三、用能权违约处罚与救济规则 |
四、自愿交易主体用能权认定的特殊规则 |
第四章 用能权交易市场运行与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用能权市场交易机制的法律建构 |
一、交易主体:多元化主体的构建 |
二、交易方式:场内场外相结合 |
三、交易商品:用能权的储存与拆借 |
四、交易价格:价格上下限的确定 |
第二节 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机制的制度结构 |
一、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机制的制度设计 |
二、用能权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 |
三、用能权担保信贷融资规则 |
四、用能权证券融资规则 |
五、用能权基金融资规则 |
第三节 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的框架 |
一、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的整体结构 |
二、用能权金融化交易背景下监管机制的调整 |
第五章 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探索 |
第一节 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基本架构 |
一、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架构的分析思路 |
二、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构成的探索 |
第二节 用能权交易与其他环境权益交易的协调机制 |
一、用能权交易与节能量交易的制度取舍与整合 |
二、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的协调适用 |
第三节 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的协调适用机制 |
一、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的制度冲突 |
二、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协调适用机制的建构基础 |
三、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协调适用机制的法律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20年回顾:发展与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1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学科起源与发展现状 |
1.1 硕、博士学科点大量涌现 |
1.2 相关学术成果和教材比较丰富 |
1.3 多项相关的国家级项目获得立项 |
2 当前学科发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
2.1 分支学科缺乏更高层面的实质性融合 |
2.2 对基本理论问题缺乏共识 |
2.2.1 对本学科研究对象的表述和认知各异 |
2.2.2 学科体系结构缺乏完整性 |
2.2.3 缺乏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2.3 缺乏相应的专门理论支持 |
3 阻碍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学科发展的主要原因 |
3.1 学科渊源导致了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在学科整合上的困难 |
3.2 学科领域跨度大, 学者难以驾驭 |
3.3 缺乏相应的组织建设和交流平台 |
4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学科发展对策建议 |
4.1 尽快建立相应的专门学会, 提供交流的平台 |
4.2 重视教材建设, 尽快组织教材的统一编写 |
4.3 建议各类相关一级学会注意设立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题分会 |
4.4 重视基础理论研究, 相应期刊开设专门栏目 |
(6)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依据 |
1.2 本研究的科学问题和研究思路 |
1.3 我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研究现状和趋势 |
1.4 文章结构和技术路线 |
第2章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 资源环境承载力理论 |
2.3 海岸带综合管理 |
2.3.1 海岸带综合管理的背景与基本原理 |
2.3.2 以综合管理的视角认识海岸带水环境管理 |
2.4 环境经济学理论 |
2.4.1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与商品经济理论 |
2.4.2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与产权理论 |
2.4.3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与外部性理论 |
2.4.4 水环境资源价值核算与生态补偿 |
第3章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案例分析 |
3.1 海岸带综合管理(ICM)的有关实践 |
3.1.1 美国海岸带管理法下的海岸带水环境管理 |
3.1.2 ICM在日本相关实践 |
3.1.3 中国通过实施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计划推广和实践ICM |
3.2 环境资源承载力理论案例分析 |
3.2.1 厦门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 |
3.2.2 美国切萨皮克湾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 |
3.3 环境经济学理论案例分析 |
3.3.1 新安江生态补偿协议 |
3.3.2 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管理案例 |
3.3.3 小结 |
3.4 基于案例对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的讨论 |
3.4.1 理论基础的讨论 |
3.4.2 制度建设的讨论 |
第4章 中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安排浅析 |
4.1 我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基本机制 |
4.1.1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的约束性机制 |
4.1.2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的引导性管理机制 |
4.1.3 自愿性管理机制—沿海流域水环境审计 |
4.2 我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的基本体制 |
4.2.1 国家层面涉及海岸带水环境管理的规划及部委规章 |
4.2.2 中央政府推动地方政府主动落实规划的主要政策手段 |
4.2.3 地方层面的组织机制 |
4.3 中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特色与不足 |
第5章 中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设计 |
5.1 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结构设计 |
5.1.1 生态文明下的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基本原则和重点 |
5.1.2 符合生态文明思想的海岸带水环境制度设计 |
5.2 符合海岸带水环境特点的制度功能设计 |
5.2.1 以水环境承载力预警作为制度主要功能 |
5.2.2 以“空间综合”作为海岸带水环境管理体制整合的目标功能 |
5.3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近期中期和远期任务-以环渤海地区为例 |
5.3.1 环渤海地区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近期任务 |
5.3.2 环渤海地区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中期任务 |
5.3.3 环渤海地区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远期任务 |
5.4 利用机构改革推进海岸带水环境管理 |
5.4.1 中央机构改革对海岸带水环境管理的意义 |
5.4.2 利用机构改革巩固和建设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 |
5.4.3 小结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成果 |
6.1.1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理论研究的成果 |
6.1.2 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实践研究的成果 |
6.1.3 中国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研究的成果 |
6.2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参与课题 |
(7)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进展 |
1.2.1 国内外学者对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研究 |
1.2.2 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的构建 |
2.1 理论基础 |
2.1.1 外部性理论 |
2.1.2 治理理论 |
2.2 指导思想 |
2.2.1 法律层面 |
2.2.2 经济层面 |
2.2.3 管理层面 |
2.2.4 生态层面 |
2.3 治理主体 |
2.4 治理渠道 |
2.4.1 赔偿制度 |
2.4.2 科学决策 |
2.4.3 协同治理 |
2.5 治理模式框架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案例分析 |
3.1 前言 |
3.2 深水地平线事故概述 |
3.3 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渠道 |
3.3.1 赔偿制度 |
3.3.2 科学决策 |
3.3.3 协同治理 |
3.4 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的不足及改革措施 |
3.4.1 深水地平线事故治理的不足 |
3.4.2 深水地平线事故后的改革措施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蓬莱19-3事故案例分析 |
4.1 前言 |
4.2 蓬莱19-3事故 |
4.3 蓬莱19-3事故的治理渠道 |
4.3.1 赔偿制度 |
4.3.2 科学决策 |
4.3.3 协同治理 |
4.4 蓬莱19-3事故后我国的改革措施 |
4.4.1 赔偿制度的改革 |
4.4.2 科学决策的改革 |
4.4.3 协同治理的改革 |
4.5 当前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不足 |
4.5.1 协同治理渠道欠缺 |
4.5.2 科学决策不充分 |
4.5.3 赔偿制度不完善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优化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的建议 |
5.1 完善赔偿制度 |
5.1.1 设置责任限制,创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基金 |
5.1.2 改良赔偿金管理机制 |
5.2 增强科学决策 |
5.3 健全协同治理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论文总结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与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 |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 |
一、公私合作的概念 |
二、公私合作的缘起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界定与主要特征 |
一、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界定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行动与制度化选择 |
一、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与行动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 |
第二章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理论基础与法理透析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理论基础 |
一、生态文明理论 |
二、合作治理理论 |
三、成本效益理论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法理透析 |
一、现代国家环境行政任务的扩张 |
二、合作行政的趋向与行政任务契约化 |
三、环境管制的“扩权”向环境共治的“分权”的转变 |
第三章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 |
一、我国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的现实需求 |
二、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制度化的不足 |
三、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功能优势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可行性 |
一、国外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经验 |
二、我国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实践基础 |
第四章 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与规范化路径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 |
一、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解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调整的公(法)私(法)共治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规范化路径 |
一、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规范化分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具体规范路径 |
第五章 环境公私合作的规范化构造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的公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制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规范化需求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规范化的若干关键问题 |
三、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建构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私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表现形式 |
二、环境公私合作合同及其法律性质 |
三、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规范性内容 |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保障与救济的程序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救济保障的主要问题评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诉外救济制度 |
三、环境公私合作的诉讼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历史、现状与未来(论文提纲范文)
1 20年的学科建设道路 |
2 学科发展现状 |
3 前景与展望 |
(10)环境规制背景下生猪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研究 ——基于四川6县(区)709个生猪养殖户的实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生猪适度养殖规模测度研究 |
1.2.2 生猪养殖规模影响因素研究 |
1.2.3 生猪规模养殖决策相关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来源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框架 |
2.1 概念界定与研究前提假设 |
2.1.1 概念界定 |
2.1.2 研究前提假设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有限理性理论 |
2.2.2 规制经济学理论 |
2.2.3 规模经济理论 |
2.2.4 环境经济学理论 |
2.2.5 行为决策理论 |
2.3 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
2.3.2 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理论分析 |
2.3.3 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理论分析 |
2.3.4 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四川与样本区生猪养殖规模现状分析 |
3.1 四川生猪养殖现状分析 |
3.2 四川生猪养殖成本收益分析 |
3.3 四川生猪养殖模式探析 |
3.4 样本区养殖户养殖现状分析 |
3.4.1 样本区范围与调查设计 |
3.4.2 养殖规模与养殖决策现状分析 |
3.4.3 生猪规模养殖经济效益分析 |
3.4.4 养殖户养殖风险现状分析 |
3.4.5 养殖户养殖技术现状分析 |
3.4.6 养殖户污染治理现状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猪养殖户适度养殖规模测度与评判 |
4.1 养殖利润与污染治理成本视角下测算 |
4.1.1 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研判 |
4.1.2 养殖利润与污染治理成本视角下适度规模测算 |
4.2 土地消纳粪尿能力视角下测算 |
4.2.1 适度养殖规模测算 |
4.2.2 适度养殖规模综合评判 |
4.3 生猪适度养殖规模测算结果讨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影响因素分析 |
5.1 模型选取 |
5.2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
5.2.1 数据来源 |
5.2.2 变量选取 |
5.3 结果及分析 |
5.3.1 未考虑环境规制因素分析 |
5.3.2 考虑环境规制及相关因素分析 |
5.3.3 环境规制背景下各影响因素及其交互项综合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生猪养殖户适度规模养殖决策案例分析 |
6.1 案例选择说明 |
6.1.1 案例选择范围 |
6.1.2 案例选择过程 |
6.1.3 案例访谈及分布 |
6.2 不同类型养殖户养殖决策个案分析 |
6.2.1 养殖风险规避型养殖户个案分析 |
6.2.2 污染治理压力型养殖户个案分析 |
6.2.3 养殖技术水平提高型养殖户个案分析 |
6.3 不同类型养殖户养殖决策个案对比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或对策启示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问卷 |
附录2:案例访谈提纲 |
作者简历 |
一、个人基本情况 |
二、教育及工作经历 |
三、获奖情况 |
四、参加或主持项目及学术会议 |
五、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论我国的环境经济学学科体系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外环境经济学研究进展综述[J]. 于珊. 经济视角, 2021(03)
- [2]国内环境经济学研究进展综述[J]. 申韬,徐静怡.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20(06)
- [3]中国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机制研究[D]. 杨玉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研究[D]. 陈志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20年回顾:发展与挑战[J]. 童玉芬,周文.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11)
- [6]海岸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研究[D]. 毛竹. 厦门大学, 2018(06)
- [7]海上钻井平台溢油治理模式研究[D]. 黄子鉴. 厦门大学, 2018(08)
- [8]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D]. 吴隽雅. 武汉大学, 2018(06)
- [9]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历史、现状与未来[J]. 赵时亮,李大悦.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7(S2)
- [10]环境规制背景下生猪适度规模养殖决策研究 ——基于四川6县(区)709个生猪养殖户的实证[D]. 田文勇. 四川农业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