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机关论文-李昊昕

管辖机关论文-李昊昕

导读:本文包含了管辖机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内部分工,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刑事案件

管辖机关论文文献综述

李昊昕[1](2020)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与内部分工》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审查起诉管辖应当与审判管辖保持一致,因此,对于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而对于类案的指定管辖,通常是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一并予以指定,因(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20-01-16)

吕斌[2](2019)在《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兼论新组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工作体制的规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同时履行所在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社会管理和所在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复议审查的双重职责。因此,将出现由司法行政机关审理其自身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进(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9年09期)

孙涛[3](2019)在《建议反国家罪由中央司法机关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单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另在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有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笔者认为,这些犯罪均属于反对国家的犯罪,其管辖权均应归属中央司法机关。理由如下:管制这类特殊犯罪的需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8-19)

刘文明,沈嘉曦,瞿国华,周臻彦[4](2019)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管辖冲突和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体制改革后,原检察机关侦查权部分转给监察机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用"局限于14个具体罪名"、"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叁个条件将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侦查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管辖权明确划分开来。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管辖问题上存在法律冲突,且该冲突无法用现有法律冲突规则解决,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明确。(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7卷 总第7卷)》期刊2019-07-01)

赵飞[5](2019)在《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使用指定管辖越来越普遍,为调查工作带来诸如减少阻力、防止干扰、整合力量等有利条件。同时,也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管辖协调等方面带来很多问题,也不利于被调查人相关权益的保护。为此,建议从沟通协调机制、决策机制、异议考量制度等方面对指定管辖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发展》期刊2019年05期)

孟珂[6](2019)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处罚是指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管辖制度关系着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效率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了地域管辖规则,此规定与刑法管辖方面的规定相比较为笼统和简单。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为公安机关确定管辖权开了一个“口子”。2002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提出了以地域管辖规则为主的管辖规定。随后根据理论、实践和诉讼的要求在2006年、2012年及2018年先后叁次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目前是确定了以地域管辖规则为主,居住地管辖规则为辅的管辖规则。2018年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地域管辖规则作出了补充规定,首次在规定中详细解释“违法行为地”的含义。此外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网络违法案件和行驶中客车上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大的两个问题,分别新增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这两条规定是对地域管辖规则的扩充规定。此次修改是对地域管辖规则理论的重大完善,将在今后的实践中利用这些规定帮助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有关的管辖权问题,减少此类争诉发生,也发挥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管辖权归属,预防行政处罚权滥用的现象。地域管辖规则是管辖规则中优先适用的原则,居住地管辖规则是辅助规则。实践中由于适用居住地管辖规则的标准和程序不明确,导致此类争诉频繁发生。且大多情形下法院作出裁定适用的理由也往往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笔者整理了涉及此类争议的案件,以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非正常上访案件为例,将此类案件作出归纳分析。认为在选择居住地管辖时更多应当涉及到程序问题,结合具体案件提出一定的标准以解决公安机关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适用居住地管辖。具体包括不适用居住地管辖的情形有: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无处理无移送程序;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有处理无移送程序。适用居住地管辖的情形: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无处理有移送程序。通过以上判断案件的标准可以对实践中裁定适用管辖规则时给予一定的帮助。(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尚爱国[7](2019)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20日,第十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2018年4月,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国家监委《规定》),其中第四章"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范围"明确了公职人员88种罪名的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同时,国家监委《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为了适应国家监(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2期)

张晖[8](2019)在《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刍议:基于历史经验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经验。它既可以保证监察权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免受地方的干扰,也可以保持监察官员的独立性、公正性,防止他们与行政官员合谋串通。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借鉴这条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纪检、司法、军队系统的有利条件,吸收相关方面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监督、调查和审理叁大职能部门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来实现监察委员会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发挥监察权的最大效能。(本文来源于《领导科学》期刊2019年08期)

常永斌,张训,吕庆宁,鲁冬冬[9](2019)在《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案件管辖上的衔接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厘清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案件管辖上的衔接,是落实国家监察体制的关键步骤。两者的衔接是建立在立法和运行两个视角上对现状进行考察,其存在案件管辖上的法律依据不足、相关办案职权范围界定的不明晰、案件管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等问题。对此,提出完善案件管辖上的法律依据、明晰相关案件职权范围、细化案件管辖相关配套制度等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叶必丰[10](2019)在《论行政机关间行政管辖权的委托》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行政权不得处分原则,国家垄断行政权的行使。但行政机关相互间存在行政管辖权的转移,包括被迫和自愿两类,都不违反行政权不得处分原则。基于自愿的行政管辖权的转移,系行政机关相互间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国外有授权和委托两类,在我国目前有委托一种。行政管辖权的委托包括层级委托和横向委托。层级委托,需要以央地事权分工为基础,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地方自主权,发扬行政民主。横向委托,有助于弥补组织法上的不足,加强协同合作。行政管辖权委托制度的建立,需要法律规定相应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其实施将涉及财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交。我国对行政管辖权委托存在现实需求,也有《行政许可法》和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基础,还有司法实践的经验支撑,已具备了统一立法的条件,建议在拟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作出专门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管辖机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工作体制的规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同时履行所在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社会管理和所在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复议审查的双重职责。因此,将出现由司法行政机关审理其自身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管辖机关论文参考文献

[1].李昊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与内部分工[N].检察日报.2020

[2].吕斌.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兼论新组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J].中国司法.2019

[3].孙涛.建议反国家罪由中央司法机关管辖[N].江苏法制报.2019

[4].刘文明,沈嘉曦,瞿国华,周臻彦.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管辖冲突和分配[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7卷总第7卷).2019

[5].赵飞.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J].发展.2019

[6].孟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研究[D].郑州大学.2019

[7].尚爱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探析[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8].张晖.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刍议:基于历史经验的分析[J].领导科学.2019

[9].常永斌,张训,吕庆宁,鲁冬冬.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案件管辖上的衔接机制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9

[10].叶必丰.论行政机关间行政管辖权的委托[J].中外法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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