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董事选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立高校,法人治理,董事,选任
董事选任论文文献综述
邱杓丹[1](2019)在《法人治理结构视域下公立高校董事的选任和罢免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治理改革近年来在中国取得了飞速发展,不仅包括教学和课堂模式的创新,也有管理和评价体系的与时俱进,但大部分公立高校的章程对其董事的选任和罢免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中国公立高校董事的选任中"名人化""兼职化""行政化"等现象严重,而且人员结构较为单一,因此建立和完善公立高校董事选任制度将势在必行,尤其应在公立高校的董事会章程中明确董事的任免资格,将董事任免的决定权交还高校。(本文来源于《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董宇[2](2019)在《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制度研究——以选任到就职过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保障制度能够保证独立董事在不受他方影响的情况下认真履行职务,有助于实现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目的,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分析了独立董事从选任到就职阶段中存在独立性的缺失问题,主要是候选资格方面规定不完善、提名与选举制度存在不足和激励与评价机制不完善。为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可以将独立董事的选聘过程交给自由竞争的市场,建立新型选聘机制,由专门人才市场和推荐机构负责候选人推选;改变现行的选举制度,学习累积投票制度和表决回避制度;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达到权责与薪酬相匹配,并对独立董事工作效果做定期评价。(本文来源于《宿州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万国华,甘术志[3](2019)在《委托代理视角下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选任制度设计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来经营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3层架构管理体制中委托代理的关键环节,降低代理成本是对其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选任存在两个方面的国有经济性质代理问题。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分析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的提名、审核、批准与监督等董事选任制度,其制度设计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我国可以参考与借鉴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选任的制度设计,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董事选任制度。(本文来源于《未来与发展》期刊2019年01期)
薛前强[4](2018)在《论股东资助和补偿董事选举的法律规制——兼议我国防范董事选任利益输送的前置性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会被称为公司治理的"震中",与之相关的任何治理改革都会引发连锁反应。当下,董事选举活动随着积极投资者频繁发起代理权争夺战而变得日益激烈,如何规制提名者与候选董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成为全球共同难题。在美国,被称为"金带"的股东资助董事选举的协议安排引发董事向提名股东、受聘公司承担双重忠实义务的利益冲突。纳斯达克信息披露规则、公司自我修改章程运动以及政治选举规制方法的跨域移植成为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这为规制中国董事选任活动中提名人与候选人之间的利益输送提供了改革的可借鉴经验:问题的解决不应采用结果导向而单纯依赖于董事信义义务、决议效力判断等规则做事后处理,应转为制度导向而将规制手段前置,确立董事候选人利益关系审查程序、在选举过程中设置强制信息披露规则、对章程约束提供类型化指引以及参照人大代表和党代表选举设立资格审查小组、监票人等。这能够在减少董事选任法律纠纷的同时,更彰显对日益兴起的股东积极主义和股东主权的尊重。(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9期)
彭维娜(Vinna,Peng)[5](2017)在《限制股东选任董事权条款的法律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现今日益激烈的收购与反收购战争,许多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防止敌意收购者的入侵。上市公司通过在其章程中设置关于限制股东选任董事权利的条款,防止收购人通过改选董事取得目标公司的管理控制权,从而达到防止敌意收购的目的。从1998着名的大港收购爱使事件,爱使在公司章程中植入的限制董事选任条款,到2006年新大洲修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议案中增加的对于股东提名董事权利的限制,都反应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防止敌意收购而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对于股东选任董事的限制。而在这些收购发生之时,证监会往往只认定相关条款“不规范”,使得对限制股东选任董事权以及其作为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上市公司章程中设置的限制股东选任董事条款为选题,从其作为反收购措施所能起到的反收购效果为研究视角,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股东选任董事的限制条款作为反收购措施的相关理论分析,其中包含对反收购的概念与形式分析、限制股东选任董事权利条款的理论及概念介绍、其中所涉及的条款类型,其中包括限制提名股东持股时间条款、限制提名股东持股比例条款、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以及对董事任职期限的限制之典型制度——交错董事会条款。另外,国内外对于该种条款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的争论十分激烈,积极作用主要有叁,一是直接降低了目标公司的反收购的成本;二是有利于董事会的长期激励,激励控制人员及股东实行长期行为,从而避免短视行为,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叁是维护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稳定性与独立性,增强董事会的执行力。消极作用在于,一是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的利益,根据公司章程将股东行使选任董事的要求提高,对于中小股东来说,便丧失了其对公司事务的提议权利。二是维护公司了利益既得者的利益,控制权的固化,不利于公司的创新发展,会使得董事成员固化,维护了既得利益者,也是得公司控制权掌握在个别董事手中,不利于公司的创新发展甚至导致寻租行为。叁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对于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百分之叁的提案要求已是很高,若将该标准提高,实质上是提高了兼并购买的成本,即公司难以做大做强,交易成本提高。第二章介绍国内外出现的经典反收购案例及对其进行相关法律分析,以及对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司章程自治之冲突的简要介绍。国内反收购案例包含大港收购爱使股份中爱使股份使用的驱鲨剂条款合法性的讨论上,最后被证监会确认不规范;北京裕兴与上海方正科技股权之争中目标公司运用章程条款及董事会不作为方式防止公司控制权落入收购者之手;以及上海新梅股权之争案例中目标公司在面对收购时意图采取修改公司章程方式来抵制收购。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我国证监会对于以章程中限制股东权条款作为反收购措施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是对于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直接的态度。国外部分介绍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美国以及“股东会中心主义”的英国在反收购上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中对于上市公司章程中出现限制股东选任董事权的经典案例处理。最后,引出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司章程自治之冲突,由科斯定理的公司合同理论,可知公司法存在的重大价值在于可以降低公司主体的内部商讨制定合同的成本,但当公司中大股东利用其股权优势侵害小股东利益时,对于小股东的利益则需要得到关注。此外,公司法中股东权利是具有法定性,不能随意由公司章程排除,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选任董事权进行限制,则其中边界之一为: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之区分。初始章程因其公开性,可认为有效,但后续章程可认为目的为稳固原有管理层的控制权,限制新股东的权益,可认为是不公平的而违法。第叁章是对股东提名董事的具体条款的法律效力与反收购效果分析,其中包含限制提名股东持股时间条款,其因限制了股东行权应为无效条款,而且其能直接起到延迟收购者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效果。限制提名股东持股比例条款,提高了我国法律规定5%的持股比例标准,应为无效,但对于阻止一场有计划的收购来说,效果甚微。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将限制股东选任董事的人选范围,但由于大多数收购者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不将成为其无法取得控制权的阻碍。最后是交错董事会制度,其不同于直接限制股东选任董事的人数,应为有效制度,但是其反收购效果的发挥将根据制定的董事任期长短不同而不一。第四章是笔者对于我国设置反收购中股东提名董事的限制的意义与建议。其中包含对我国反收购与股东提名董事的限制的法律实践现状分析,一是公司章程自治权的滥用,众多上市公司运用章程以排除股东权利;二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救济制度的缺失,导致在收购与反收购案中,只有证监会以介入之方式,协调其中之关系,但是对于该措施的合法性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难予认定,在收购中的受损方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与综合全文最后对我国反收购中股东提名董事的限制的立法建议,建议有二,一是建立我国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制度,规范上市公司选任董事的制度要求,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二是充分发挥法院对收购中行为的裁判作用,作为因不当收购中的行为而受损的一方的重要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6-06)
陈佳媛[6](2016)在《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是决定其能否摆脱形式独立而实质不独立困境的重要环节。因此,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十分必要,有助于独立董事预期功能的发挥。(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7期)
邓益洋[7](2016)在《上市公司章程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上市公司股份高度集中的局面被打破,股市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控制权市场日益活跃,上市公司之间上演了一幕又一幕的收购与反收购大战。面对着现实的收购压力,上市公司往往会采取各种事前及事后的反收购措施。众所周知,外部收购往往会使目标公司与公司管理层处于激烈的利益冲突之中,一旦收购成功,收购方便要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原董事会成员便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因此为应对潜在的收购活动,上市公司董事往往会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鉴于事中及事后反收购措施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常常会预先在公司章程中对反收购条款进行约定,着名的“爱使股份章程”之争掀开了董事选任限制条款反收购的先河,此后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设置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成为常态。上市公司约定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原始目的往往是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是由于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涉及公司核心治理制度的安排,往往会对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由于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涉及各方利益,该类条款的适用也会给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笔者经过检索,发现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章程中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进行了预先规定,其中往往涉及董事改选比例限制,股东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要求,很多上市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职资格和董事选任程序进行了限定。由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引入董事选任限制条款并不一定反映了股东的真实意志,反而有可能是公司董事的意志。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并未涉及董事选任限制条款这一预防性的反收购措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也仅仅对事后收购中管理层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探讨,以维护我国控制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本文基于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效力,结合该类条款的价值评析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进行了具体分类并对各类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对审查该类条款效力的基本原则展开了论述。本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其中导言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综述,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章是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进行具体分类,将该类条款分为: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限制提名股东持股时间条款、限制提名股东持股比例条款以及交错董事会条款,这样便可以对该类条款的基本概念有一个直观认识。同时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是从正反两个角度分析了股东选任董事的权利是否可以进行限制,分析了学者们对于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有效性提出的观点,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最后,为了从实践的角度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介绍并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现状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历史中两例经典的运用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反收购案例;第二章是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进行价值评析。为了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有一个深入的认识,有必要对该类条款给公司及相关各方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进行研究。而对该类条款进行价值评析,有必要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如何发挥反收购功能进行介绍,因为上市公司约定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原始目的就是反收购,但是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该类条款逐渐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接下来主要是从公司治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收购的作用等方面详细分析了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积极效用和消极影响。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考虑设置该类条款时应该审慎,应该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注重发挥该类条款积极作用的同时,可以进行配套设置以对其消极影响进行规制;第叁章是对审查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效力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述。对于必要性问题,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章程董事选任限制条款可能突破公司章程自由的边界——因为任何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的,公司章程自由的实施必须考虑到公司章程的涉他属性,由于公司的某些事务涉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因而不能完全交由公司自己决定;利益冲突的多样性——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存在打破了公司内部原有的平衡,可能会引发各种利益冲突,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权的控制也使得其与外部相关主体利益冲突激化;股东意志的局限性——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事实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董事选任限制条款在固化董事职位上积极作用,董事出于私利很有可能对股东进行游说,使得股东意志被绑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引入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股东大会决议并不一定反映股东意志,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该类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明确,此前也未从司法判例的角度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法律效力进行阐明,使得该类条款可能面临着无效的法律风险。因而必要对该类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对于审查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效力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市场经济的缺陷性和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上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董事选任限制条款不应该毫无限制,为了维护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以及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在设置该类条款时必须受到一些基本原则的约束,并且作为约定该类条款的底线;第四部分是对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法律效力进行具体分析,由于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是对股东选任董事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涉及的是股东选任公司管理者的权利,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并未明确涉及该类条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为规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以及反收购活动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未涉及该类条款,这就使得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法律效力评价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的条款应该主要受到公司法的拘束,而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直接涉及股东选任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并且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而该部分主要从该类条款是否损害了股东选任公司管理者的权利以及是否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展开逐一论证。最后一部分是尾论,主要是对本文的架构进行了梳理,结论总结并对明确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效力的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3)
杨猛[8](2016)在《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研究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价值是避免内部控制人侵占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但是,在发展了十余年的历程中,由于公司内部治理未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持,独立董事并未完全实现当初公司治理的期望。选任制度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基础。选任制度的内容有:任职资格、选任程序、薪资报酬、独董人数以及任期等。虽然选任制度对“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目前对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规定却不是十分科学,而且并无很明确地限制,这使得难以充分实现独立董事价值。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多数决的投票机制,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并存等现状,这些现状都影响选任制度的实施,导致最基本环节上未能选举出真正的“独立”董事。本文首先描述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现状,认为选任制度确有需要改善之处,然后,对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具体问题与不足进行充分分析。笔者结合我国独立董事的引入价值,分析“选任制度”是如何具体影响其价值实现的。在界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之后,笔者探讨影响选任制度的多种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股权结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多数表决机制。最后,借鉴美国、英国、香港叁种不同模式的成功经验,探索如何完善选任制度以致更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选任制度现状及问题、选任制度的价值审视及影响因素、选任制度不同模式考察、完善选任制度的具体建议。第一章是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分析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主要内容之后,简单地概述了我国目前选任制度的发展实施情况。最后具体概述了我国目前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任职资格规定不足,独立董事提名权主体不现实、选举方式有失公平,独立董事数量少、所占比例低,任职公司数量过多以及薪酬激励机制不健全。第二章是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价值审视及影响因素。本章从“独立性”、实现价值、影响因素叁个角度分析选任制度。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进行“独立性”界定,以及论述选任制度对“独立性”的作用。第二部分是独立董事价值定位,以及选任制度是如何影响独立董事价值的发挥。第叁部分探讨的是影响选任制度的多种因素:独立董事的个人因素和公司内部因素。而公司内部因素又包括:“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和“多数决定机制”。第叁章是考察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叁种不同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香港模式。分析和对比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和这叁个国家、地区模式,借鉴这叁种模式的成功经验,弥补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不足。第四章是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立法思路和具体举措。针对前文对选任制度提出的具体问题,借鉴美国、英国及香港叁种模式成功的经验。笔者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严格规范任职资格、科学重置选任程序、规范人数及任职家数、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在科学重置选任程序上,从提名权和选举方式两个角度规范,建议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确定累积投票机制。在规范人数和任职家数的问题上,主要是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和减少其任职公司数量。在完善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上,主要是加强薪酬独立和设置薪酬多元化结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孟曦[9](2015)在《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引起了全球范围内法律学者的重视。很多国家,包括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甚至是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美国的做法,开始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提高了公司决策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司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但历经十几年的改革,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地十分缓慢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发挥出其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潜能。独立董事在公司发挥监督和决策职能的基础和核心在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存在许多弊端,功效发挥不够理想,正是缺乏“独立性”导致的。笔者认为,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科学完善的选任制度不仅为其“独立性”奠定了基础,还能保障其被聘用后长久保持这一特性。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未能从根本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现行法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不合理、不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不能体现中小股东的意志以及相关配套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健全(包括独立董事信息资源库、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独立董事的培训与考核等)。本文将着眼于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将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分为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与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两大方面,采用数据统计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提出从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角度加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可行性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本章分为叁个部分:开篇介绍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及独立董事的叁大功能;第二部分介绍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法律框架(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权、选举程序、任期、卸任等方面)以及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最后一部分将侧重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以及我国独立董事发展的现状,并介绍国内外学者对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研究的成果。第二章为我国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本章将通过数据分析的实证方式,列举2013年我国深沪两市聘用独立董事的现状(包括聘用人数、知识背景及职业背景等方面),指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构成存在着那些不足,并结合证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在资格认定方面存在的缺陷。第叁章为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通过分析影响我国独立董事选任程序的因素(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资本多数决机制的弊端以及资本市场的影响)指出我国独立董事选任程序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难点所在。第四章将对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寻求创新性改革。主要从两大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去除《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不合理规定,并新增一些强制性规定以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独立董事聘用制度的创新,采用“申请—抽取—选举—备案”的聘用制度、重建独立董事信息资源库、规范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加强独立董事的后期培训以及完善其他配套设施,最终达到完善选任制度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5-04-01)
张瀚文,岳卫峰[10](2014)在《国有公司董事选任的行政化抑或市场化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国有公司董事选任方式——实质上的行政化有着深刻的制度成因:政治上的考量、制度禀赋效应以及利益集团的寻租。国有公司可划分为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公司与从事非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公司,对于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公司而言,依赖市场机制来选任董事较为合理;对于从事非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公司而言,采用行政任命方式选任董事比较可行。(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1期)
董事选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保障制度能够保证独立董事在不受他方影响的情况下认真履行职务,有助于实现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目的,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分析了独立董事从选任到就职阶段中存在独立性的缺失问题,主要是候选资格方面规定不完善、提名与选举制度存在不足和激励与评价机制不完善。为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可以将独立董事的选聘过程交给自由竞争的市场,建立新型选聘机制,由专门人才市场和推荐机构负责候选人推选;改变现行的选举制度,学习累积投票制度和表决回避制度;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达到权责与薪酬相匹配,并对独立董事工作效果做定期评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董事选任论文参考文献
[1].邱杓丹.法人治理结构视域下公立高校董事的选任和罢免制度刍议[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董宇.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制度研究——以选任到就职过程为视角[J].宿州学院学报.2019
[3].万国华,甘术志.委托代理视角下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选任制度设计及其启示[J].未来与发展.2019
[4].薛前强.论股东资助和补偿董事选举的法律规制——兼议我国防范董事选任利益输送的前置性变革[J].政治与法律.2018
[5].彭维娜(Vinna,Peng).限制股东选任董事权条款的法律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6].陈佳媛.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程序[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
[7].邓益洋.上市公司章程董事选任限制条款效力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8].杨猛.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研究及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6
[9].孟曦.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现状和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5
[10].张瀚文,岳卫峰.国有公司董事选任的行政化抑或市场化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