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审查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香港司法复核,司法审查,审查原则,审查标准
司法审查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曾祥义[1](2018)在《香港司法复核审查原则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年来,司法复核案件逐年增长,越来越多的司法复核案件受到香港社会和市民的关注,香港居民及社会团体也日益频繁地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以挑战特区政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申请司法复核的案件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有关司法复核制度是否已遭到滥用、以及司法复核的作用和价值等问题已成为香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实际上,香港居民和社会团体申请司法复核的案件数量虽然逐年增长,获得法院批准许可的案件数量其实只占申请数量的很小一部分,获得批准许可的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是行政机关胜诉,居民和社会团体获得胜诉的比例较低。梳理香港法院的司法复核案件判决,研究法院适用哪些审查原则以及如何适用这些原则裁决认定行政行为是违宪或违法的,有助于香港社会和居民理性认识司法复核制度的作用和价值。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的涉及居民和社会团体权利的部分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香港法院在司法复核中通常适用的审查原则有四个,即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适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法院正是通过适用这四个审查原则,来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程序适当、是否合乎比例。法院在适用这些审查原则的过程中,反映了法院对某种或某些居民或社会团体权利性质的定性分析,反映了法院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比例性的边界或范围,反映了法院判定行政行为违宪(违反香港基本法)或违法的依据和理由,反映了法院司法复核审查的强度,也体现了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司法复核保障权利、监督权力的理念和态度。(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冯俊伟[2](2017)在《刑事司法协助所获证据的可采性审查:原则与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跨境追诉过程中,刑事司法协助是域外取证的最重要方式。其可以分为正式司法协助和非正式司法协助,前者更具有规范意义。从历史角度观察,在绝对主权观松动后,各国在对刑事司法协助所获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上,逐渐形成了国家主权相互尊重、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叁项原则。在这些原则的影响下,刑事司法协助所获证据可采性的审查方式、审查依据、审查重心等也都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在具体审查上,应当在区分不同司法协助所获证据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类型化的判断方法。(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7年06期)
张伟杰[3](2015)在《严防谋财害命骗保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张伟杰)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的有关情况。该解释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即要求法院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5-11-28)
张瑞强[4](2015)在《对非诉行政行为应适用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司法审查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但未明确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原则,理论界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存有认识分歧。有观点认为,合法性审查只就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原则上不涉及合理性;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审查包括合理性内容,否则合法性审查不完整。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但第七十条又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即涉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由此,对非诉行政行为应明确是实行合法性审查还是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审查。本文在简介法、英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理念基础上,归纳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理论争议,结合司法实务,认为对非诉行政行为应实行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审查原则,及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法。(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9期)
储宁玉[5](2015)在《中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以“适度审查原则”为指导》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司法对于仲裁仍保有的怀疑与敌视态度,引致对于仲裁的不当监督与制约,使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从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入手,对中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与检讨,探究司法与仲裁平衡关系下适度司法审查的内容与边界,就完善中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修改建议,以求为海事仲裁创造宽松的审查环境,促进中国海事仲裁的全面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徐爽[6](2014)在《马伯里案的起航——爱德华·考文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司法审查原则》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一百年前,美国宪法史名家、彼时刚晋升普林斯顿大学麦考密克讲座教授不久的爱德华·考文(Edward S.Corwin)在《密歇根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论文,题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司法审查原则》(下简称《马伯里案与司法审查》)。(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4年03期)
刘婷[7](2014)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制——合理性审查原则的采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早在16世纪就已开始,到20世纪初发展为相当成熟的程度,而在中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审查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很有必要对此做进一步的探讨。(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06期)
王瑞尘[8](2013)在《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原则长期以来都没有真正得到确立,配套的司法审查机构更是无从谈起。现阶段对刑事侦查权的控制以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为主,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无法介入侦查程序。这种控制方式实际效果差强人意,无法实现对刑事侦查权的有效控制,使其极易被滥用。目前学术界对如何有效控制刑事侦查权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加强检察院诉讼监督上,这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而对于如何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原则尚缺少较为系统性的研究。随着“保障人权“的入宪,如何真正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成为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现已完成,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虽有很多亮点和进步,但司法审查原则依然没有得到确立。长期以来司法审查原则的缺位造成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叁机关之间无法实现权力制衡,侦查程序行政化严重,羁押率过高,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公民在刑事诉讼审前阶段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我国法治化国家的建设,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甚至会影响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一个原则从有到无的确立,面临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非常多,部分学者对确立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原则存在理论上的误区,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原则需要克服的障碍。笔者在比较研究西方各主要法治国家做法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原则及构建相关制度的建言。望能通过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原则来完善诉讼结构,优化权力制衡,实现控辩平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3-04-01)
左勇[9](2012)在《论搜查制度司法审查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期间的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嫌疑人以及可隐藏犯罪证据或嫌疑人的其他人的身体、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查看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是各国的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侦查取证手段,但它本身也具有人身侵犯性。例如,对物品的搜查和扣押直接妨碍了持有人对物品使用权的实现,对住宅的搜查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宁权,人身检查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甚至会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随着技术侦查能力的提升,辅之以高科技的搜查行为具有更严重的人身侵犯性以及更高的隐秘性。因此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对搜查行为均规定了审查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8期)
贾蓓[10](2011)在《论“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以中美司法审查之比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是指法院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不对政治问题作出判断的原则,其是世界各民主国家在司法审查中所恪守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有助于使司法机关摆脱政治困扰,最终实现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美国在"叁权分立"的原理和制度构架下,由《联邦宪法》第3条确定了该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也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政治问题"与一般政治性问题,明确"政治问题"的范围。(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司法审查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跨境追诉过程中,刑事司法协助是域外取证的最重要方式。其可以分为正式司法协助和非正式司法协助,前者更具有规范意义。从历史角度观察,在绝对主权观松动后,各国在对刑事司法协助所获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上,逐渐形成了国家主权相互尊重、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叁项原则。在这些原则的影响下,刑事司法协助所获证据可采性的审查方式、审查依据、审查重心等也都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在具体审查上,应当在区分不同司法协助所获证据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类型化的判断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审查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曾祥义.香港司法复核审查原则适用研究[D].深圳大学.2018
[2].冯俊伟.刑事司法协助所获证据的可采性审查:原则与方法[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
[3].张伟杰.严防谋财害命骗保金[N].工人日报.2015
[4].张瑞强.对非诉行政行为应适用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司法审查原则[J].人民司法.2015
[5].储宁玉.中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以“适度审查原则”为指导[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6].徐爽.马伯里案的起航——爱德华·考文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司法审查原则》解读[J].政法论坛.2014
[7].刘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制——合理性审查原则的采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4
[8].王瑞尘.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原则[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9].左勇.论搜查制度司法审查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2
[10].贾蓓.论“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以中美司法审查之比较为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