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律关系论文-吴义华

体育法律关系论文-吴义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体育法律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体育法学,关系契约,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

体育法律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吴义华[1](2019)在《关系契约视角下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是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双方利益分配最主要的依据,是厘定职业体育劳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劳资集体合同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分析,对基本法理的研究较少。法律效力是劳资集体合同法理研究的核心。本研究将着眼点放在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效力这一基本法理问题上,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法解释学等法学研究方法,以契约社会化背景下的关系契约理论为视角,以分析法律属性为研究起点,以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与其球员工会的劳资集体合同文本为例证,阐释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和效力关系等深层次法理问题,以期对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发展有所裨益。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系契约理论与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规范效力、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对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启示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是一种关系性契约。关系契约理论产生于契约法的社会化浪潮背景之下,认为契约不仅仅指传统的协议或者合意,还包含了命令、身份、社会功能、习惯等多种社会因素与社会关系。在关系契约视角下,契约一般分为个别性契约与关系性契约,关系性契约是一种全新的契约范式,克服了传统契约理论的不足,为契约理论提供了独特的研究视野与分析工具,为分析劳资集体合同的法律属性提供了高契合度的法理阐释。关系性契约具有长期合作性与动态性、契约主体(当事人)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社会关系的高度嵌入性叁个典型特征。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符合关系性契约的典型特征,是一种嵌入了身份等社会因素的关系性契约第二,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具有规范效力,在行业内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强制约束力。从合同主体的角度分析,在职业体育劳资合同法律关系中,联盟和工会不仅向对方承担义务,也向对方所代表的成员承担义务,这里工会所代表的成员,不仅包括加入工会的运动员,也包括没有加入工会的运动员,体现了劳资集体合同对劳资利益主体的规范效力;从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结构分析,集体合同中的许多条款的结构与法律条款的逻辑结构类似,逻辑严密,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特征;从合同的效力维度分析,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对作为集体合同当事人的联盟与工会,以及作为集体合同关系人的俱乐部和运动员等均有约束力,具有当期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空间效力及于各职业体育内部的劳资关系,与法的效力范围的基本法理十分相似。更进一步地分析,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实际上也是一种内部劳资自治法,属于关系契约视角下的内在规范,在行业内部具有强制约束力,是调整职业体育内部劳资关系的"根本法",具有劳资立法和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无法取代的功能。第叁,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体现为与其上位法、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以及联盟与俱乐部内部规章的效力关系。劳资集体合同应遵守作为上位法的美国劳工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也高于联盟与俱乐部的内部规章。与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关系最密切的的上位法是美国劳工法与反垄断法,联盟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应以劳资立法、司法判例及行政裁决为法律依据,不能与这些上位法规范相违背;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从属于劳资集体合同,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款及合同的履行应以劳资集体合同为依据;联盟与俱乐部内部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简单,成本较低,有内部垄断性特征。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则是劳资双方通过法定的集体谈判等一系列复杂程序达成的规则,是双方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效力,制定与修改的成本较高,有国家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其效力高于联盟和俱乐部的内部规章,美国四大联盟与球员工会的集体合同一般都有联盟和俱乐部内部规章和规则应遵守劳资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目前我国职业体育实行劳资集体合同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规范效力体现了私法自治和社会自治理论的意义,对现阶段中国职业体育的劳资自治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可赋予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劳资自治权,制定劳资自治规章并明确其效力,实现行业自治与国家治理相结合的统合"共治",同时将职业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作为劳资自治规章的一部分,加强对个人工作合同的管理。(本文来源于《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期刊2019-11-01)

吴义华,周爱光[2](2019)在《关系契约视角下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关系契约理论为视角,从法律属性的研究为出发点,分析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与效力关系,并探讨对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启示。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应遵守作为上位法的美国劳工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享受反垄断法的劳工豁免,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也高于联盟与俱乐部的内部规章。现阶段我国职业体育实行劳资集体合同制度的时机未到,但可赋予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劳资自治权,明确劳资自治规章的效力,实现行业自治与国家治理相结合的统合"共治",同时将职业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作为劳资自治规章的一部分,加强对个人工作合同的管理。随着职业体育制度化改革的加速,以及法律、政策、制度设计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完善,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制度未来可期。(本文来源于《体育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杨多特[3](2017)在《论体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育法律关系是体育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但在学术界仍缺乏深入的研究。文章根据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叁要素说,通过分析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尝试构建系统性的体育法律关系。(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汪全胜,黄兰松[4](2015)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析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则是由政府出资购买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的行为。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购买主体,而具备一定资格的企业、事业及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的客体是一定的"体育公共服务",一般列入政府购买目录中。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政府主体与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与义务则是通过政府购买合同来确立的。(本文来源于《成都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薛原,范佳元[5](2015)在《体育社团怎么活》一文中研究指出51岁的孔德纯喜欢骑行,两个月前经朋友介绍加入“五行单车俱乐部”,他的骑行生活就此变得多姿多彩,“以前连20公里都骑不到,现在轻轻松松骑100多公里。”曾经的“独行侠”孔德纯很享受找到“组织”的归属感。 近些年,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一个人”的体育(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5-05-08)

宋剑英[6](2013)在《我国新型体育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中国社会转型,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体育社会关系的许多转变,出现一些新型的体育社会关系,需要体育行政法对新型的体育社会关系做出准确定位和调整。基于上述认识,从我国体育行政法律关系的沿革出发,分析了目前体育行政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解析了新型体育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出发点为"公共性",其价值支点为社会公平和正义。并提出体育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关键是政府自身职能的定位,而厘清政府、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市场、公民社会体育界线是问题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8期)

徐嘉若[7](2013)在《陕西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法律关系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律关系的视角对目前陕西高校体育场馆在对外开放方面上的法律调整机制进行初步分析,提出构建陕西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法律保障机制最为核心的是明确陕西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地方性规范的可操作性,初步形成陕西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地方法律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3年14期)

王娇云,张琦[8](2013)在《高校啦啦操队在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啦啦操队与体育竞赛举办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与观众存在表演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与赞助方存在赞助合同关系。对高校啦啦操队在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中的相关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有利于维护啦啦操队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法治化发展。(本文来源于《开封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袁绍义[9](2013)在《论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比较、实证分析、抽象概括等方法,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视角,审视我国体育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研究认为,体育赛事是体育赛事主体实施的,以提供竞赛产品及相关服务为目的,能够引起体育赛事主体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体育赛事行为的内在特征,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可被类型化为:体育赛事组织法律关系、体育赛事参加法律关系、体育赛事赞助法律关系、体育赛事消费法律关系和体育赛事服务保障法律关系。对体育赛事进行民商法学界定及关系分类,目的在于从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角度,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体育赛事法律制度,保护和增强我国体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文来源于《体育科学》期刊2013年03期)

蔡文丽[10](2012)在《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与学校体育发展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的科学。主要研究体育法律的本质、形式、特征、作用、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以及体育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制定体育法学的学科研究规范、执(本文来源于《中国学校体育》期刊2012年S2期)

体育法律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关系契约理论为视角,从法律属性的研究为出发点,分析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与效力关系,并探讨对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启示。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应遵守作为上位法的美国劳工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享受反垄断法的劳工豁免,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也高于联盟与俱乐部的内部规章。现阶段我国职业体育实行劳资集体合同制度的时机未到,但可赋予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劳资自治权,明确劳资自治规章的效力,实现行业自治与国家治理相结合的统合"共治",同时将职业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作为劳资自治规章的一部分,加强对个人工作合同的管理。随着职业体育制度化改革的加速,以及法律、政策、制度设计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完善,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制度未来可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体育法律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吴义华.关系契约视角下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启示[C].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2019

[2].吴义华,周爱光.关系契约视角下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启示[J].体育学刊.2019

[3].杨多特.论体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

[4].汪全胜,黄兰松.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析论[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5

[5].薛原,范佳元.体育社团怎么活[N].人民日报.2015

[6].宋剑英.我国新型体育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出发点[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

[7].徐嘉若.陕西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法律关系浅析[J].青春岁月.2013

[8].王娇云,张琦.高校啦啦操队在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探究[J].开封大学学报.2013

[9].袁绍义.论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J].体育科学.2013

[10].蔡文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与学校体育发展之关系[J].中国学校体育.2012

标签:;  ;  ;  ;  

体育法律关系论文-吴义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