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虚假恐怖信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地铁,视频,一审判决,深圳福田,自动投案,有期徒刑,一趟,空车,手机拍摄,华强
虚假恐怖信息论文文献综述
刘友婷[1](2019)在《5人为当网红在地铁内拍恶搞视频获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刘友婷)吴某涛、向某林等5人为当“网红”,相约在深圳地铁内拍摄恶搞视频发布到“快手”短视频APP上,在地铁车厢内引起乘客恐慌。10月11日,深圳福田法院对吴某涛等5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依法做出一审判决,5人均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判(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9-10-19)
卢锐,林泉[2](2019)在《虚假恐怖信息类非法干扰事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恐怖信息类非法干扰是指行为人通过发布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他干扰行为不同,这类干扰行为并不会对民航安全造成直接的实质性的威胁,但会造成航班延误、二次安检、航班返航、浪费警力资源、严重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等后果。本文搜集整理了2014~2018年在公开媒体上报道的相关案例,利用统计学和犯罪学的方法,从违法犯罪行为人和违法犯罪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虚假恐怖信息类干扰事件频发的原因,并提出虚假恐怖信息类非法干扰事件的治理对策,为减少此类事件发生提供支持。(本文来源于《民航管理》期刊2019年08期)
何其伟,阚丽媛[3](2018)在《糊涂男不甘分手演闹剧》一文中研究指出感情在疏远现年30岁的李禾,初中毕业后一直打工。2012年,他从黑龙江省饶河县来到大庆市。2016年12月,李禾在开微型面包车运送KTV陪唱人员时与陪唱女姜某相识。同在异乡为异客,两人开始了交往,并很快住在一起。2017年7(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5-03)
台建林,卢伟[4](2017)在《西安发布二〇一六年度十大诉讼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天,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西安全市法院“2016年度推进法治西安建设十大诉讼案件”,王彦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等10件案件入选。据了解,此次入选的10件案件中,刑事案件6件,民商事案件3件,执行案件1件,分别是:王彦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4-20)
王钊[5](2017)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发展,互联网已经变成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除了给人们提供多方面便利的同时也不免有些人通过网络进行不法活动,比如网络造谣以及网络水军频繁出现在我们视野中,从而扰乱本来和谐的网络秩序。最近几年来,通过各种途径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屡屡发生,特别是运用互联网手段进行犯罪,变得日益频繁,从而严重扰乱我们生活的环境和秩序,同时给社会中生活的公民带来了精神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安和焦躁,有时候也会危害到公民自身的利益。本文的作者想通过以案例为出发点,来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主要在对本罪的司法认定以及司法实践提供有利的借鉴和参考。同时,也对本罪含有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见解。本文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如下:第一部分:案例讲解,从而归纳本案的争议点。第二部分: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以及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第叁部分:从案件引发的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研究,根据我国最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相关要件认定以及本罪与其他相似罪进行对比探究。第四部分:通过研究本罪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从而结合本案对本罪的当下理论研究提供借鉴意义。第五部分:通过对案例分析,得出本案的结论,总结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设想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阮建华[6](2016)在《由一则案例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判定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叁)》增设罪名,旨在打击暴力恐怖行为,惩罚恐怖活动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安全与稳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认定标准、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的界别及刑罚适用等都属于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笔者试从一则案例入手,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和(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6年04期)
阮建华[7](2016)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5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法院对其被段某某殴打致伤一事的司法处理结果不满,为泄愤遂多次拨打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电话(12345热线),扬言"一命抵一命",后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4月9日,王某某再次拨打便民服务电话,多次扬言至幼儿园、娱乐场所、地铁站等地实施杀人行为,声称"一命换一命"。公安机关接报后,出动一车两警至辖区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地方维护秩序,一车两警至王某某住处将其传唤到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6期)
[8](2016)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不可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年过五旬的北京女子王某因拨打地铁服务热线,编造"炸地铁,建国门地铁"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年过五旬的女子王某,显然不是真的要"炸地铁",她不仅没有那样的计划,而且不具备那样的能力。只不过是因为被人挤倒心情郁闷,以此来发泄不满。但地铁经营和管理部门无法辨别真假,必须严肃对待,及时报警。这是因为,一旦真的有人炸地铁,将使国家财产遭(本文来源于《中国防伪报道》期刊2016年05期)
时斌[9](2016)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方面反思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客观方面唯一一种犯罪行为方式。该罪客观方面所指的"恐怖信息"具有虚假性、紧迫性等特征。该罪客观方面所指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中的"社会秩序"仅包括人造秩序,"严重扰乱"可以表现为五种形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法存在较大瑕疵,应对之进行修正。(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16年05期)
程成[10](2016)在《用微信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当心“招惹”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一周前,我儿子突然收到好友发来的一条信息,称已有恐怖分子在菜市场内埋藏了12枚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让我儿子赶快叫正在菜市场买菜的妻子撤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儿子未加思索,也未经核实,便轻易相信,且一面赶紧告诉妻子,一面在其加入的5个微信群、计700(本文来源于《新农村》期刊2016年04期)
虚假恐怖信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虚假恐怖信息类非法干扰是指行为人通过发布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他干扰行为不同,这类干扰行为并不会对民航安全造成直接的实质性的威胁,但会造成航班延误、二次安检、航班返航、浪费警力资源、严重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等后果。本文搜集整理了2014~2018年在公开媒体上报道的相关案例,利用统计学和犯罪学的方法,从违法犯罪行为人和违法犯罪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虚假恐怖信息类干扰事件频发的原因,并提出虚假恐怖信息类非法干扰事件的治理对策,为减少此类事件发生提供支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虚假恐怖信息论文参考文献
[1].刘友婷.5人为当网红在地铁内拍恶搞视频获刑[N].工人日报.2019
[2].卢锐,林泉.虚假恐怖信息类非法干扰事件分析[J].民航管理.2019
[3].何其伟,阚丽媛.糊涂男不甘分手演闹剧[N].检察日报.2018
[4].台建林,卢伟.西安发布二〇一六年度十大诉讼案件[N].法制日报.2017
[5].王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7
[6].阮建华.由一则案例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判定中的疑难问题[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6
[7].阮建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6
[8]..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不可为[J].中国防伪报道.2016
[9].时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方面反思与立法完善[J].学术探索.2016
[10].程成.用微信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当心“招惹”犯罪[J].新农村.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