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劳动法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大学生,主体地位,劳动法
劳动法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元瀚锋,曾彬彬,刘虎峻[1](2018)在《浅论大学生劳动法主体地位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中国经济繁荣发展,在读大学生成为社会劳动主体的重要部分。而从当前立法来看,大学生在劳动法中的主体地位存在瑕疵,不利于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笔者从当前劳动者的概念范围、法定"用工形式"以及相应时代背景的转变入手,分析目前我国大学生劳动法主体地位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提出完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合理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文存阅刊》期刊2018年14期)
李寿文[2](2018)在《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法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制度发展,催生了高级管理人员这一职业,其在工作性质、工资报酬等多方面区别与公司内普通员工,但其与普通劳动者基本一致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法律法规将劳动者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进行保护的立法思路为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埋下了隐患。笔者针对这一情况,通过界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范围和法律属性,详细分析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现状以及困境,并针对存在的困境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方天娥[3](2016)在《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劳动法主体资格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92年,个人代理营销模式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中国市场,二十四年来,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个人保险代理人成为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开展业务的主力军,对寿险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然而作为一个行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个人保险代理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权益保护,各项保障和福利严重缺失,究其根源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法律定位上,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在现实工作中,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代理关系去规范其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关系,而是对其进行类似员工化的管理,从而形成一种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混合状态。这种模糊不清的状态使得保险公司一方面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使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力,另一方面又可以以代理关系为由规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劳动保障和福利义务。为了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保险市场主力军之一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利益保障工作,必须改革现行的代理制度,重新定位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生存状况的实证调查,从实际出发,分析了其尴尬的生存处境,如法律地位不明确、双重税收政策、员工式管理、行业自我约束机制不规范等。通过对比代理制和员工制两种保险营销用工模式的差异,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再参考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的发展经验,本文提出赋予个人保险代理人劳动法主体资格,给予其劳动者身份,让其行使劳动者权利并承担劳动者义务。具体措施为通过保险公司成为劳动法主体、通过保险中介公司成为劳动法主体、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或服务外包公司成为劳动法主体。以此来保障其劳动权益,从而完善我国保险营销体制,保障我国保险行业朝着持续良性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6-05-01)
窦洁[4](2015)在《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的象牙塔内,或出于经济支持之原因、或出于学习实践之目的、或者出于职业发展之压力,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就参与到社会劳动中。社会舆论对大学生付出劳务获取报酬的行为的称呼多种多样:“兼职”、“实习”、“勤工助学”等。这些行为法律意义各不相同,部分称呼也并不准确,除了“实习”和“勤工助学”之外,剩下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在校大学生就业。目前理论界对在校大学生劳动法主体资格认识的并未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大多援引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规章不承认在校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只能依靠民事赔偿。在校大学生直接取得劳动主体资格在现实中企业、政府、高校、个人都存在困难。反观域外,无论是从属性学说还是控制标准学说都没有将具有完全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的在校大学生排除出劳动法主体之外,部分国家甚至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兼职订立特殊的保护条款,例如适用更低的每周工作时间、更低的每小时最低薪酬等。从法理角度,在校大学生不存在排除出劳动主体资格之外的特殊事项,在用人单位劳动时既依附于用人单位管理,也接受用人单位控制,而且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更容易遭受劳动权益的损害。司法实践中作为排除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依据的原劳动部部门规章也存在瑕疵。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主体资格,其社会、法律意义巨大,可能产生问题也可以通过目前已有的方案讨论解决,总体来说此做法利大于弊。(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5-05-01)
许晋[5](2014)在《在校大学生劳动法上主体地位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我国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之现状的分析,指出关于大学生劳动法主体地位的现行立法规定缺失。对域外法律和判例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认为应明确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规范用工形式、限制工作时间、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制度、简化救济程序等对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12期)
骆莉军[6](2014)在《困境与出路: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兼职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主体"是当前劳动法的一大漏洞,面对当前大中专学生兼职市场的活跃与权益保障的滞后,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就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题域。本文审视当前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存在主体模糊化、相应条款庞杂化、立法技术粗糙化等困境,在劳动法的价值取向、雇主理论与兼职学生劳动法主体资格的法理分析下,提出将兼职学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加强学校兼职管理部门建设等方面,来应对当前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模糊化。(本文来源于《中国职协2014年度优秀科研成果获奖论文集(上册)》期刊2014-12-01)
虞惠明[7](2013)在《职业院校实习生劳动法主体地位及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适龄青少年在职业院校学习及在企业参与顶岗实习,是一种使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及职业,从院校过渡至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培训活动。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本文认为实习学生的身份应认定为特殊劳动者,其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应受到我国劳动法有区别和针对性的保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使用实习学生行为的监督检查,保护实习学生作为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出在实习学生劳动法主体地位、工伤保险、劳动报酬、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立法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20期)
骆莉军[8](2013)在《困境与出路: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兼职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主体"是当前劳动法的一大漏洞,面对当前大中专学生兼职市场的活跃与权益保障的滞后,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就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题域。当前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存在主体模糊化、相应条款庞杂化、立法技术粗糙化等困境,在劳动法的价值取向、雇主理论与兼职学生劳动法主体资格的法理分析下,提出将兼职学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加强学校兼职管理部门建设等方面,来应对当前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模糊化。(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17期)
李延延[9](2013)在《在校生劳动法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在校生在外勤工俭学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关于在校生是否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诸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在处理具体案情时,往往是对在校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予以了确认,而我国中部小城市对在校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却通常都采取予以否认的态度,这主要是(本文来源于《决策与信息(中旬刊)》期刊2013年05期)
丁卫民[10](2013)在《论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究竟是雇主还是雇员在理论界颇具争议,在现有劳动法体系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高级管理人员视为雇员受劳动法的调整,所发生的争议多依据劳动法仲裁或判定。然而,劳动法是保护弱势一方即雇员的法,其先天性地带有倾斜保护的特质,倾斜保护原则也是劳动法立法的主要价值取向。相比之下,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中,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弱势,他们拥有足够的能力与企业抗衡。因此,将高级管理人员视为雇员并不合适。引言首先提出了上述问题以及选择该课题的背景以及意义,并简单介绍了国内在该方面的实际司法情况。第二章着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及范围进行确定,这是本文展开讨论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仅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同时笔者将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中层管理人员排除在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之外。初次之外,第二章还分析了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雇员的特殊性。第叁章阐述了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主体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比较考察了域外劳动关系主体制度。笔者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间的平等性特征决定了其不属于普通雇员范畴,并分析了将高级管理人员纳入雇员范畴给劳动法实践带来的诸多弊端。最后,本章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并由此提出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纳入雇主范畴。在前文分析讨论的基础上,第四章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制应当在两个方面进行: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民商之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则;其与雇员之间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规则,只是在雇主责任上应当与企业有所区别。同时,笔者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劳动制度。由此,本文对议题形成了完整的论述。(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1)
劳动法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制度发展,催生了高级管理人员这一职业,其在工作性质、工资报酬等多方面区别与公司内普通员工,但其与普通劳动者基本一致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法律法规将劳动者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进行保护的立法思路为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埋下了隐患。笔者针对这一情况,通过界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范围和法律属性,详细分析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现状以及困境,并针对存在的困境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劳动法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元瀚锋,曾彬彬,刘虎峻.浅论大学生劳动法主体地位问题[J].文存阅刊.2018
[2].李寿文.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法主体地位[J].法制博览.2018
[3].方天娥.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劳动法主体资格认定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6
[4].窦洁.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5
[5].许晋.在校大学生劳动法上主体地位之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6].骆莉军.困境与出路: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探微[C].中国职协2014年度优秀科研成果获奖论文集(上册).2014
[7].虞惠明.职业院校实习生劳动法主体地位及立法完善[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
[8].骆莉军.困境与出路: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探微[J].学理论.2013
[9].李延延.在校生劳动法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的问题[J].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3
[10].丁卫民.论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主体地位[D].华东政法大学.2013